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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切实解决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各种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只有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一)批发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4)批发单位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5)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职处分。
(7)批发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批发单位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
(9)批发单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0)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许可证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单位必须向县安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3)购买单位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单位上年度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购销合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枝术人员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承办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携带其原件以供核对。
安监局会同公安、供销部门对经营场地、材料目录、格式进行初审,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批发单位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经营产品的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购进产品。省内产品各批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货,省外产品由市供销社统一经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及注意事项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单位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燃放作业单位。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库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仓库不得用于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对经营企业仓库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危险岗位所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购进、储存、销售登记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批发单位必须建立购进、储存、批发销售台帐,每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的购、销、存情况报烟管办备案,烟管办会同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定要按照“数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则,由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后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商户,必须先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烟管办会同安监局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向市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无上述证照,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
1、零售网点的设立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影响为出发点。
2、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3)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人员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不经过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3、销售点的货物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生产者手中收购烟花爆竹,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4、零售点的日常经营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不得随意变更销售地址,不得设立分点。零售网点在销售地点储存的烟花爆竹限15箱以内并有专用库房,经营者不得在零售点以外进行贮存。烟花爆竹应远离电线、电器等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专人、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到远离零售点500米以外的地带进行,确保安全。
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罚
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烟管办牵头,并会同安监局、公安局、县社以及稽查中队负责。对非法销售的,坚决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销售违规产品的,除没收违规产品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销售结束后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为贮存。各零售点在2005年3月1日前将剩余货物交由土产公司代存。经检查,不是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应通知县烟管办、公安局按非法购买处理。各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临时棚舍、闲置废弃房屋内,违者一律视为非法贮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我县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崔建发同志任组长,县烟管办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监局局长宏立松同志任副组长。烟管办、安监、公安、县社、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下设稽查中队,王俊申同志任队长,宏立松同志任指导员,组成人员从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稽查中队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正常的执法权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2、强化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进行动态检查,查处事故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巩固发展老烟区,培育开发区”的总体部署,依托科技进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为烟草产业建设与发展打造一支观念新、能组织、懂技术、会管理的烟叶生产基层干部队伍,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烟农,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提高烟叶生产水平,突出质量效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新型、特色、优质区。
二、目标任务
用2-3年时间,在市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烟叶生产经营管理和科技服务队伍;实现全市区每300亩烤烟面积配备1名技术人员,农户均参训率达100%;实现村村有一批科技示范户、户户有一个科技明白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按省区建设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政府和市烟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培训专家组,负责全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烟叶生产的副县(区)长
(二)培训工作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四、培训方法
采取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到进行市、县(区)级的培训;选派生产技术骨干到重点院校(所)进行培训;组织各级干部和种烟大户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的方法进行。
五、培训原则
(一)整体规划、逐级培训。一是市级主要是请省内外、市内外专家对市、县(区)级烟叶生产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科技培训。二是县级主要由市烟草产业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巡回培训专家小组,结合县乡烟叶生产实际和烟叶生产进程,对县、乡、村干部和基层技术员实施科技培训。并首先在现代烟草农业核心示范区建立烟农学校,并逐步向全市各烟区推行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三是乡(镇)级主要由各县(区)区建设与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要结合乡村烟叶生产实际和烟叶生产环节,对乡村干部和烟农实施科技培训。
(二)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培训工作根据市县乡各地实际情况和不同需要,精选培训教材内容。市级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注重教学层面的指导。县级以下特别是乡(镇)、村级培训要注重实作层面的培训,培训内容要通俗易懂、易学易用,使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三)改革创新、形式多样。市县级培训以多媒体专题讲座为主;乡村级培训以多媒体讲座结合现场操作观摩培训和宣传册子为主,全面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保证质量、及时反馈。市烟草公司要多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到讲课,以提高培训层次。积极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以确保培训的质量。培训领导小组要与培训区保持密切联系,征求对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的意见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培训工作及教材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每次培训要求反馈信息编报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并附图片资料。
五、培训内容
(一)特色优质烟叶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特色优质烟叶生产的指标和要求,重点推广四项关键实用技术,做好烟叶生产漂浮育苗、中耕管理、病虫害防治、成熟采收及烘烤、烟叶分级、交售等关键环节的技术培训。
(二)现代烟草农业理论与实践培训。结合现代农业理论和省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经验,系统介绍现代烟草农业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和实现现代烟草农业的基本途径,总结试点经验,推介成功案例。
(三)烟叶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培训。重点介绍与区发展建设有关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区建设与发展的相关精神、政策、措施,如相关土地流转、烟农合作经济组织、工场化育苗、工场化烘烤、专业化服务等。
(四)烟叶生产基础知识与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对乡村级干部、烟站技术员和烟农的烟叶生产基础知识与实用技术培训,以提高他们指导生产和实际种烟水平。
六、培训对象
(一)市级培训对象主要为市级烟草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成员、各县(区)政府分管烟叶工作的领导、烟办负责人,市县(区)级烟草公司经理、分管烟叶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烟叶生产技术骨干。
(二)县级培训对象为烟办技术人员、乡镇干部、烟站技术员、烤烟辅导员;乡(镇)级培训对象为村组干部和烟农。
七、培训时间安排
(一)市级每年2次,由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专家组组织实施,在移栽结束(5月下旬至6月上旬)和烤烟收购结束(11月至12月)各举办一次。
(二)县级培训每年3次,由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省烟科所驻科技服务小组组织实施,分别在育苗期间(2至3月)、移栽结束(5月下旬至6月上旬)、烤烟收购结束(11月至12月)举办。其余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三)乡(镇)级培训每年6~8次,由市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省烟科所驻科技服务小组进行指导,各县(区)烟草产业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根据烟叶生产进程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举办培训。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培训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科技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烟草部门分管烟叶生产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部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切实抓好各项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出成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区培训工作。各县(区)要做好培训规划,摸清区基本情况,掌握新增烟农数量、烟农文化层次以及他们对烟叶生产的了解程度,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层层培训方案,抓好逐级培训。要从发展理念上、政策法规上、生产管理上、生产技术上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造就一支观念新、懂技术、敢抓、会抓烟叶生产的基层干部队伍;要做好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评定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着力培养一批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骨干,稳定发展市县级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另外,还要从基本素质上、实用技术上加强对烟农的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烟农。核心示范区要以村为单元建立烟农学校,构建烟农培训长效机制。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行政领导和烟叶生产管理人员到先进烟区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思路、更新观念,推进区的创新发展。
(三)严格考核管理,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定的《省区建设与发展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区建设与发展培训考核评价标准》、《区培训工作评价表》等相关要求,加强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烟叶生产考核管理。建立完善区培训工作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逐级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一、授权经营管理的目的及方式
(一)授权经营管理的目的。考虑到我社属于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事业单位,不宜对本级社有资产直接经营与管理。为优化社有资产配置,由我社理事会对本级社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供销合作社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制度,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增强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能力。
(二)授权经营方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府办〔2012〕143号)以及《市供销合作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由市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社本级社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管理。
二、授权经营的主体、内容
(一)授权经营管理主体为市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营主体)。
(二)授权经营管理资产的内容:(详见附表)
三、授权经营的目标及使用管理
(一)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收益目标。
1.经营性资产运营主体每年度上缴目标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但不少于净资产的15%。
2.非经营性资产按《三财〔2014〕146号》文件精神,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三府办〔2013〕318号)规定办理。
(二)经营效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1.每年度末,市社委派相关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内部审计,公平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详实的内审报告,确保市社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资产收益的上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等规定,相关的资产收益上缴到市供销合作社指定的专户中,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时按照三财〔2014〕146号文件第五条:“本级社理事会是资产所有权代表者,理事会主任直接对市政府负责。建议社有理事会根据市政府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求,提出供销合作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对外投资合作等),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实行计划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之规定,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项目上。
四、授权经营管理有关要求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与授权经营主体的关系,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1、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确认;
2、运营主体未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运营主体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目标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指导意见》对采用电子化台账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出相关指导意见,省、市局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制定了工作目标即:
(一)_月__日前完成食品批发企业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和电子台账软件安装全覆盖。
(二)_月__日前完成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全运行。
围绕“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目标,要求监管人员明确电子化台账监管相关概念:
食品批发企业: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的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的个体户及批零兼营的经营户。
食品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酒类、茶叶、粮油、冷冻食品、糕点、保健品等。
“全覆盖”的标准: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均已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三是食品批发企业能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的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的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
“全运行”的标准:是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
二、相关要求
(一)食品经营户的主体准入有关要求
经营范围要求进一步明晰。为了便于区分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加强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监管,要求各辖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新开办的食品经营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必须注明“批发”或“零售”字样,对已开办未标明“批发”或“零售”字样的食品经营户应及时变更后重新予以标明。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要及时予以变更,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批发”或“批零兼营”字样。
告知食品批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对新开办或新变更的食品批发企业,告知企业一律要求配备电脑、针式打印机,并安装符合省工商局要求的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同时要求业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确保电子化台账管理软件的正常使用,确保电子台帐及索证索票的建立。
加强食品经营户开办前的行政指导。一是加强食品经营户的办照指导,并要求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销售安全承诺书》;二是食品批发企业要求使用电子化台账管理,做到销货开出全省统一的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销货台账;三是食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要求索要全省统一的进货电子单据,并及时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账。
(二)各类食品经营户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的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要求纸质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建档资料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等),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的标注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_年”字样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
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购货商(仅指从事二级批发的购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的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的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的各种证、照、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据。
对前店后厂并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的企业,要求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有条件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的单位可逐步延伸到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开办单位。
商场、超市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
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
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的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并保存二年,有条件的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
各商场、超市向批发企业进货时,应当索取统一格式的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
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总店的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
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临期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辖区工商所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检查。
食杂店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
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
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年。
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的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职责
(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
(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的进货台账,查看台账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发现未按要求建账的,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属于本辖区内的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若批发企业非本市辖区的,片(段)长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市局市场合同股报告并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由市局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处理。
(五)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的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和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中。
(六)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检测中发现的及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的不合格食品,立即由辖区片(段)长通知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并组织人员到该项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按照市工商局领导布置安排,本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分解到人到岗”的原则,成立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工商所所长、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股由副组长兼任主任,成员由、、、等人组成,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具体工作。
(一)城郊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注册股_人、个私协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二)城区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公平消保股_人、_____投诉台_人、消委会办公室_人、检查大队_人、工商所人员。
(三)童游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市场合同股_人、法制股_人、商广股_人、工商所人员。
(四)乡镇工作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办公室_人、人教股监察室各_人、、工商所人员。
(五)督查协调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帐管理全覆盖全运行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六)软件安装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主要负责“三元”软件的安装、使用培训、维护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牵头领导,组成人员:、、辖区工商所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五、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_月__日前,对已摸底在册的__户流通环节食品批发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_月__日前,彻底完成流通环节从事食品批发摸底及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工作。
(三)第三阶段:_月_日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实行电子化台账全运行工作。
(四)第四阶段:_月__日前,完成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电子化台账“全覆盖,全运行”督查、整改、规范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机制,依法维护保险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保险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顿规范工作,清理不合规保险机构,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增强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规范的保险业务体系,促进全市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顿规范的重点内容
1.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清退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之规定。由市政府向甘肃省保监局汇报,由甘肃省保监局协调,将外省籍保险公司从我市清理退出。
2.对证照不全的保险公司补办有关证照。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负责对本省籍证照不全的保险公司进行清理补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把各种应交的税收协调交到敦煌。
3.清理各保险公司账户。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配合,对各保险公司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统计保费收入情况。
4.整顿规范各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目前,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市安监局、消防大队要逐家检查其消防设施,使之达到规定要求。
5.成立敦煌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各个保险公司,成立敦煌市保险行业协会,从而加强我市保险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学习宣传《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安排部署整顿工作具体事宜。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保险公司按照本次整顿规范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看证照是否齐全,看办公场所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看业务经营中是否存在风险,看是否把应交的税收交到了敦煌,看是否为敦煌经济发展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日前各保险公司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审计报告报市保险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与整改阶段。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由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对照整顿规范工作要求,对保险机构逐户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金融办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根据整顿规范情况,市金融办将全市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面向全社会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广泛宣传。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有关单位、团体在投保时,审慎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金融办主任任组长,人民银行市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酒泉银监分局敦煌办事处、车管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全市保险行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保险行业整顿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相关问题,齐心协力推进整顿规范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我市保险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