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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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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第1篇

法律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是直接将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原则。这是一种经济法律观。我们要坚持,但更要与时俱进地发展,这才是更好地坚持。其实,并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为相对于经济来说,自然资源环境更为基础,它是经济基础的基础,对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然资源环境是体,经济是用,经济只不过是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占有、开发、转化和利用。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自然资源环境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没有自然资源环境作基础,经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经济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们应深刻地认识到自然资源环境这一终极基础对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等的决定作用,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念变革为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经济法律观,片面地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它把自然资源环境简化为经济,把经济视为唯一尺度,目中无它。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才值得考虑,舍此,都是毫无经济价值的东西而不屑一顾。如此势利地看待自然资源环境,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短视性,因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无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并非人们认为其没有经济价值就真的没有经济价值,也并非它们在当下没有经济价值就永远没有经济价值。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歧视破坏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整体性和和谐性,破坏了生态系统,使其不能内在平衡、生生不息。这种经济观貌似经济其实很不经济,是竭泽而渔、釜底抽薪,严重地损毁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源。

由于现代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所以现代经济法律观主要是市场经济法律观。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它追逐利润的极大化,极大化的普遍方式常常是对自然资源环境只索取不保护,或者采取排污等方式把成本转嫁给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使人更加见钱眼开、利令智昏,更加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优胜劣汰的铁律下,不进则退,它迫使人们永不知足、永不停歇地去开辟市场、创造市场,商品不断地更新换代,有的是“换汤不换药”,导致物事频仍,快速折旧,未尽其用,如电子产品等就是如此。这不仅很不经济,而且严重地危害自然资源环境,既浪费自然资源环境,又污染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它使人大干快上、急功近利、甚至揠苗助长。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越了自然资源环境的自然进程,超过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承载程度和修复能力,直接导致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这种经济效率导致自然资源环境的衰退、枯竭,看似效率实乃速朽。市场经济是一种科技经济,与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等相比,它最具科技含量,也最有威力征服和改造自然资源环境,它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前所未有,自然力量已不敌科技力量。严格说来,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就是从工业革命、科技进步开始的。

这种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经济观,与生态观是严重对立的,不但很不经济,而且从根本上侵蚀了经济的基础,使经济发展不但不可持续,而且前功尽弃。必须实现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生态观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持续的源泉。目前,人们不仅认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而且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的世界观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相应地也要从经济法律观向生态法律观变革,对法律制度不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分析和效率追求,而是生态评价和生态预防,为此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大的变革,让法律制度生态化,用清新空气驱逐法律身上的铜臭气味。不是经济观而是生态观才是科学的法律世界观。

二、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

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见物不见人。①但庸俗的者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甚至在分析一切问题时都见人不见物,以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人的根本,才是深刻入理。但任何极端都是片面的,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分析问题的真确方法是见人亦见物。因为人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根本就没有无物之人和无物之人与人的关系,人的独立平等、权利自由等都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物之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之如何,物之不存,人将焉附?物之不见,焉能见人?不见物,就不能见人。由于见人不见物,目中无物,人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无物的世界,只剩孤零零、光秃秃的人,不依于物的人;人是万物之主宰,自然资源环境只是人所主宰的对象;一切为了人,为了人,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人定胜天。但“物极必反”,人怎样对待物,反过来物就怎样对待人。人们没有把自然资源环境放在眼里,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把人融入其中?人不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尊重和保护人?可以说,目前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它对人类的报复,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的见人不见物、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极端漠视。

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就必须实现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的重大变革。物是人之所依,物是人与人之间的牵线人和黏合剂,人与人的关系,几乎都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几乎没有无物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的丰富发展而丰富发展的,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物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这直接导致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后者之物远比前者之物丰富复杂,从而决定了后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远比前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复杂。要认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能就人论人,而应透过物去看人,以物度人。物是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基本视角,一面镜子,见物以见人,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的栖身家园、衣食父母、生存基础和发展前提。自然资源环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一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中得丧变更的,立足其中才有客观真实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类根本不可能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充其量只是对它熟视无睹。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人类就会迷失家园而无家可归,就会无处安身立命,就不能生存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是一般的物,它不仅是先决性、客观性的存在,而且是拟人化、意志化的存在,因此人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物那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反过来自然资源环境就怎样对待人,这种反作用力使得理性的人不敢慢待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认识自己和检讨自己的一面镜子,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是人性、人的德性的试金石,自然资源环境演化史构成了人类的道德谱系。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了人,教育人类必须善待自然资源环境,善待自然资源环境正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们正是在不断改善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态度和关系上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的,如从“天人相参”到“天人相斥”,再到“天人相睦”,最后实现“天人合一”。①在这些演进过程中,人才真正成之为人。见人亦见物,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最终目标———天人合一。

三、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自然资源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我国直到不久前才刚刚将其忝列为十六门核心课中的最后一门,这还得益于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为我国的“五大建设”之一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自然资源环境法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并且是一个新兴的、一直处于边缘状态、只是随着自然资源环境问题严重起来才日益受到重视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是对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极大误解。其实,自然资源环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它还孕育着、体现为一套与传统法律部门及其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大有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调整原则,集中地说就是生态观。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遍性,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适性,自然资源环境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它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值得广泛借鉴和普遍遵循的生态观。生态观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所面临的自然资源环境困境的理性反思、时代精神和必由之路。生态观已成为当代人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也应是当代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正因为自然资源环境法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生态观,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成为许多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的共同基础,所以自然资源环境法已由部门法升华为基础法。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水能资源开发,生态环境

我国水能资源丰富。随着水能资源开发力度日益加大,在传统开发模式下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冲突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水能资源有效开发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大力开发水能资源时,必须克服传统开发模式下面临的问题。本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为有效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提供思路。

一、循环经济与水能资源开发

1、能源的循环经济,亟待水能资源的开发

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能源支撑。传统能源开发采取的是“能源资源——能源产品——能源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依赖的是储藏地下及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能源,通过增加能源消耗谋求经济发展的线形经济,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能源经济发展模式,将循环经济纳入到能源开发中。而水能资源的开发,可以节约煤炭等有污染不可再生资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能源的循环经济要求。

2、水能资源的开发,亟待循环经济模式

水能资源的开发将给开发地周围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下,忽视了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造成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倡导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在库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吸收循环经济理念,把各项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使所有物质和能源在这个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库区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积极发展水电能源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体系,鼓励水能资源的开发

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从“高消耗、高污染、高消费”到“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目前最能代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而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是构建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环节。在水能资源开发中要大力宣传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制定统一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产品和生产者生产绿色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将“优先发展水电”政策落实到实处,转变能源的生产方式,使能源开发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建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的科学决策

绿色经济核算体系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绿色会计制度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非常大,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耗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成本并没有得到相应完整的体现。因此,应该改革企业和政府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将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纳入到会计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从而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使水能资源开发更能体现出其真实成本和真实效益,从而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科学决策。

3、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开发体系,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开发

建立生态环境友好的水能资源开发体系,就是要从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能源的循环经济。

1)健全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大而且持久。因此,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首先必须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其次应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源头预防水能资源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生态问题,从而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大多是从宏观定性方面进行研究,在微观定量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少,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研究并纳入到经济评价的更少。这样不仅忽视了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且间接地扩大了项目的效益。因此,应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选择对生态环境友好的项目。

3)优化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据统计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可降低成本25%~40%,因此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该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方案的决策,在保证项目价值不变或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多个备选方案中尽可能选择对周围动植物友好的设计方案,从设计角度将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校

4)采取积极的移民安置政策。大型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将带来大量的移民及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水能资源的顺利开发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移民及安置问题,除了采取传统的政府安置政策、库区后期扶持政策等之外,还可以研究采劝投资型”政策,让移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投资,使他们能长期分享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并促使移民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有利于水能资源项目的顺利开发。

4、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期比较长,一般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运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1)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以当前的技术水平,新建大坝的设计、技术、建造等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历史上原有大坝的安全问题以及大坝的管理问题则不容忽视,应尽快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权衡,对病险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对病险水库大坝加以解决。另外,大坝的军事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现今全球恐怖活动频繁,国内也存在恐怖力量,比如种族冲突、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等都有可能激化成社会矛盾,对大坝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2)加强电站的运行管理。首先,要根据项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协调项目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确保水电站和大坝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尽可能减轻水电站运行对水库水生环境的影响,确保下游必要的生态流量和鱼类等的基本生存要求,满足下游航运的基本要求等。其次,要协调项目的效益和运行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关注运行安全问题,重视对项目的技改更新,防止运行管理中的安全隐患。第三,要建立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水电站防洪管理,包括加强水电站防洪预案的编制,健全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管机制等。

5、加强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当前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并没有太多的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考虑大坝退役的问题。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水电站退役是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周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应该加强对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1)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经济分析。在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该事先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考虑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出项目后期的发展方向。而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后评价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为后期运行管理和大坝退役提供指导。在项目计算期结束时,应该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如果使用新的投资来延长使用寿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则需要考虑水电站退役问题。

2)加强水电站退役后的技术经济评价。根据水电站拆除程度不同,水电站退役分为部分退役和完全退役两种。对于完全退役,除了要考虑大坝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的费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大坝拆除后淤沙及水的下泄给下游带来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大坝拆除后对库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于部分退役,则需要考虑大坝的安全问题和维护保养成本等。对究竟采取哪种方式退役,需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目的是使水电站的退役不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行,而且水电站的退役对项目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校

三、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以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有效消解由于水能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水能资源开发的循环经济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美)P·麦卡利著周红云等译:大坝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信息化;污染源

在这个信息化应用日益广泛的时代,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是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涵盖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整体性工作,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技术保障。没有了环境保护管理的信息化, 那就一定会损害这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的效果和水平。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了首次全国环境信息化工作会议,会议的地点是在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同志周生贤在这次会议上表态,要通过五年的建设,形成与新时代环境保护工作相称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数字环保的制度体系。因此,我市环保局为了贯彻会议精神做出了环境保护信息化实施计划方案。这个计划方案在得到执行以后有力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决策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是实现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开展的重要方式。

1.加强肇东地区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提升环境监测系统的水平

强化环境保护信息化,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化监控,增强环境应急工作水平,对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预警工作,给环境执法系统提交有效的执法根据,切实的为我市的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服务。我市在2006年开始建设环境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对我市的主要污染源实施了二十四小时的全线监控,进行这项工作的系统是依靠计算机技术作为基础,围绕GIS为核心,把数据库技术作为技术支持,达到了环境数据的输入输出和查询分析以及管理工作可视化的目的,更加方便的进行维护和扩展。在系统工作期间,这个系统不但帮助我市环保局对污染源进行了监测和预警,并且通过合理的数据组织模式,完成了对各类环境数据的分析和归档工作。我市一般会对主要污染源实施两个内容的监管:第一个是加强现场的监管监控,依法严惩违规事件,保证监控系统设备有效工作;另外一个工作内容是运用监控系统全程在线的进行监测,观察环境治理设备的工作状况,核查和统计各项环境数据,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凭据。

2.进行全区监控,处理违规

我市在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程监控以后,这个系统产生了下面这些作用:因为这样的全程监控,有效的保证了环境保护治理设备的正常工作,防范了污染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出现。由于我市对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大多数的环境治理设施都处在正常工作的状态,因为黑龙江市肇东市区企业的排污过程被全程的监管,那些原来会偷排超排的情况消失了;那些环保部门一检查就开启环境治理设施,而只要环境保护人员一离开就又关闭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也没有了,通过节省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来为企业节省成本的错误想法也被纠正过来,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显著的下降。全程监控系统真正的的发挥了监管功能,维持和巩固了污染物减排的效果,对整个黑龙江市肇东市区的环境水平改善意义巨大。把监控的数据定期的公布,可以切实防止有关企业在提交排污总量报告时弄虚作假。因为原来我市的环境监察部门缺乏检测手段,检测部门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工作经费和人员数量以及工作任务量的制约,对有关主要污染企业不能实施全面具体的验收和监管,有的时候会造成监测的结论是全部达标,这样就不能真实具体的表现出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的排污行为。导致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可以快速的发现企业超排偷排的违法行为,并且取证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的遏制了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强迫企业自觉的控制和管理好环境治理设施,保证了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守法理念,增强了相关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

3.形成环保管理综合系统

肇东市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综合系统对现在各种环境管理数据和审批内容实施了全面的整合,引入了先进的信息化理念,将污染排放企业报告的数据,环保部门的人工监督数据和自动监管数据,以及环境质量的数据,扩散模拟数据进行了完全整合。并且,还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征费管理,违规处罚管理和项目审批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统计,报表管理,企业申报和应急指挥等内容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整合,完成了对各种环保工作内容的信息化运用。

我市应该一如既往的推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改变原来只重视业务建设而不重视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将业务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一同重视发展,在形成高效的监测和执法制度的同时,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支持。环境保护管理一定要和环境信息化合理的融合在一起,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各个业务模块不能分割独立,要整体发展和协同进行,统筹和兼顾好各个核心环境管理数据的信息化建设,进而更高效帮助我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汪再祥.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

[2]苏芸芳.中外矿产资源若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A].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二)[C].2008.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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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司法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50-02

近年来,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一直以来,刑事救济成为捍卫生态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但其所取得的效果不容乐观。笔者在分析广西生态环境污染面临的刑事司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生态广西、美丽广西建设有所裨益。

一、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困境

1.环境司法专门化并未落到实处。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后,地方各级法院先后成立这一审判组织。环资庭在成立初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资庭的职责规定,主要负责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民事侵权案件,地矿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有关权属争议的民事案件,森林、草原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资源民事纠纷案件[1]。由此可见,环资庭仍然既没有从刑事审判中剥离出来,也没有涉及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专门化审理[2]。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资庭,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设立环资庭。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还负责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非仅仅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司法,导致刑事责任难以实现。由于涉案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因而在对其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最后大多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真正进行刑事处罚的不多。更有甚者,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执行或是根本不执行。久而久之,就让人觉得只要事后缴纳罚款即可了事,不必过于担心。如此之下,犯罪成本不高,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再次实施犯罪的时候完全没有心理压力。此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环境司法机关在工作上没有良好的衔接,常常各行其是,执法上的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刑事判决有失偏颇。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当犯罪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该如何认定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万般无奈之下,通常只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两罪之间虽然有相通之处,但在犯罪客体以及主^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是有很大区别的,再加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判断标准不同,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4.民众的环保意识偏弱,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势单力薄。由于大多数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漠不关心,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案件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审理案件以及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5.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仅要面对当地政府施加的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面临着资金、技术和律师等问题。第二,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只是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忽视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因而在环境的后期治理和长久损害方面没有要求犯罪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难度大。同样的案件,有些地区会进行审理,有些地区立案后被驳回,有些根本没有立案。案件审结后,一些企业常常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大量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

二、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对策

1.将环境司法专门化落到实处。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合理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据此,广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增设环资庭或环境资源合议庭,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矿产资源丰富和水资源集中的区域优先设立,从而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资庭统一审理,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同时,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以广西高院为试点,逐步构建起包含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

2.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环境司法保护之间的冲突。首先,2015年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环保厅共同签订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2016年5月27日,广西高院又与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签订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为促进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建议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来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3],具体做法是:一是由法工委牵头,从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抽调骨干成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搭建一个“两法”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解决“两法”工作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减少执法空白;二是主持每个季度的联席会议,听取该季度的环境监督和环保执法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执法工作改进意见;三是督办大案要案,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进度和处理结果。

其次,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一般的污染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监督教育;对于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告人有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判处刑罚,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均要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公安、检察机关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再次,转变地方官员崇尚的“GDP第一”的片面政绩观,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否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干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对环境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并严查环境污染现象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首先区分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又要进一步区分是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是否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案件证据认定污染事实,运用想象竞合理论进行充分说理,适用恰当罪名,以真正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境监管,走群众路线。首先,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其次,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最后,利用各种渠道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邀请民众参与执法监督。

5.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首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成立专项基金、邀请环保专I人士加入,从制度上、资金上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用。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追偿机制。要求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计算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要评估该行为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和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求犯罪人统统买单。如此算来,应该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起码能让犯罪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再次,判决、裁定生效后,要及时敦促违法企业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内容,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会同水务、电力、工商、税务、房产部门及金融机构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账户、查封房产等强制措施。

6.创制典型案例。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充分发挥智慧能动,在审理生态污染犯罪案件时,通过弘扬司法理念、论证法学理论观点甚至填补法律空白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做出一批有特色的刑事判决,比如,只要污染了环境,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凸显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在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非刑罚措施,如处以植树、清污等生态修复性责任方式,实现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要求各级法院对不同地区发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要做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实现生态污染犯罪量刑规范化;对于证明生态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极为困难的情形,可通过推定因果和推定过错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地方各级法院适时对创制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首先在各自辖区内发挥一般性指导作用,进而对典型案例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和挖掘,力争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发挥其强制性指导作用,实现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良性互动[4]。

参考文献: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N].人民法院报,2014-07-04.

[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J].法学杂志,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