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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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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 传播途径的疾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餐饮服务;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 F7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

(一)赤壁市的情况。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0号)要求,赤壁市食药监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134家。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需同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需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二)全国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在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能后,赤壁市食药监局多次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县对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交叉监管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经下发文件规定,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许可依据:卫生部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

2.卫生部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省厅文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规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的都是要求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卫生部门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没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文规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关于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四条关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既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就不应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作出新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也不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议

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与现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并明确监管交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监管,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样,既理顺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许可等问题,又有利于树立良好政府部门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J].新疆农垦科技,2012,(0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越来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为了探讨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问题,对我地区的宾馆、饭馆、理发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监测,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策,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本地区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宾馆(100例)、饭馆(140例)、理发店(50例)、影剧院(23例)公园(9例)、图书馆(10例)、商场(28例)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测。

1.2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存在的问题

1.2.1 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下简称《条例》)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下简称《细则》)。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很多新的行业和场所,如婚妙影楼、保龄球馆、洗脚城、健身氧吧等,而这些公共场所没有列入《条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法进行卫生监督、指导、监测,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有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思想存在问题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地熟人熟,人际关系复杂,碍于情面,过不了人情关;面对大量不法经营者,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得力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倾向。

1.2.3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在《细则》罚款中,对于罚款的设定,相对于其它卫生法律法规来讲,比较繁琐、混杂,具体操作起来,不如其他法律法规那样简明、清晰,如违反《细则》第几条,警告后无改进者为一次性罚款××元以上至××元以下,并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威慑力,增强权威性。

1.2.4 辖区范围不确定,影响执法形象

近年来,经常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收费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卫生监督执法整体形象和权威。

1.3 对策探讨

1.3.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国家级《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4】及其配套的细则、标准,卫生标准也应不断充实完善,定期修订;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的体制建设,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统一要求,使预防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正规化发展。

1.3.2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在执法范围与程序、专业知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应变能力上下工夫【5】。还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3.3 强化法律意识

凡是无证营业或者不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关闭,设施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卫生隐患的应停业整顿;对于违反《细则》的要明确罚款数额,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全面落实《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状态,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6】。

1.3.4 明确态度,调整思想

要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坚持依法监督,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权责,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社会办实事、办好事;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治理整顿,严肃处理、受贿索贿、、吃拿卡要、执法犯法的卫生监督人员,选拔政治过硬、技术精湛的卫生专业人员充实到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结果

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测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见表1

公共场所 宾馆 饭馆 理发店 影剧院 公园 图书馆 商场

例数(例) 100 140 50 23 9 10 28

合格(例) 69 82 35 16 6 7 20

不合格(例) 31 58 15 7 3 3 8

合格率(%) 69 58.6 70 69.6 66.7 70 71.4

表1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比较(%)

3小结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的特点。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从我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情况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这表明我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成为了卫生监督的核心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意识和明确态度,调整思想,力争使公共场所卫生面貌焕然一新。这样才可以保证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参考文献】

【1】LUO Mei-hua,YAN Dan-hong,YAO Dong Pollution of Legionella pneumophila in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and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lution Control[J],Practical Preventive Medicine,2013,126-127.

【2】段慧丽,王占霞,2011年石嘴山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34(11):234-235.

【3】Gaojian-min,Li zhu-feng,Lao qian-qun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entralized Air Ventilation System in Pablic Place in Shunde District[J],World Health Digest,2013,753-754.

【4】毕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26(07):327-32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 高校公共卫生管理主要职能

高校公共卫生管理是高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食品饮食卫生的监测与督促;加强对传染病(校园易发生传播或流行的呼吸道传染病)、季节性疾病、常见病的防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对师生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与防控等。

2 高校公共卫生管理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

2.1 缺乏长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只有针对学校卫生机构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等,没有比较完善的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2008年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对江苏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2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欠缺

大多数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是由高校卫生机构人员兼任,或学校后勤管理处(公司)负责,具体工作仍是卫生机构人员承担。学校卫生机构人员普遍缺少,有些高校甚至只有1~2名医护人员应付简易门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3 高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高校的迅速扩展,高校服务行业日趋繁荣,公共场所的数量逐步增多,如宿舍、食堂、商店、洗浴中心、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这些场所人群聚散频繁,若通风不良、环境不洁,极易造成呼吸道疾病的传播或传染病流行[1]。目前,大多数高校未能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缺少严格卫生管理制度、无卫生责任人或制度落实不严格;有些学校学生住宿环境、卫生设施未能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而发展,明显不能适应高校公共卫生的需求,存在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重大隐患。

2.4 职工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工作相对薄弱

大部分高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只忙于应付日常门诊工作及学生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等工作,对教职工的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工作开展不够。教学科研的基础力量,如何做好其健康保健和疾病监控工作值得认真思考。

3 对高校公共卫生管理的几点个人建议

3.1 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一套高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或规范,严格检查各校落实情况,做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防患未然;学校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加大公共卫生管理的投入,坚持“预防为主、管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对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并将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

3.2 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学校内部的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共卫生检查,及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制订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以防遇事措手不及。

3.3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3.3.1 充分发挥学校各类宣传阵地的作用

通过校园网、学校广播、黑板报、讲座等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师生中普及开展个人卫生、疾病预防、应急自救与互救等有关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安全保健意识。

3.3.2 学校应根据实际,开展对师生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中图分类号] R18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2(c)-0131-03

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平男,冷意,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8] 刘相亮.理发美容公用品消毒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6):746.

[9] 王娜新.营口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检测方法[J].中国公共卫生,2005,21(6):660.

[10] 吕蓓,蒋斌,张英英,等.桐乡市公共浴池(用具)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7,17(12):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