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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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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不得申请情况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

离婚不足2年的。

2、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

3、单身申请人的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和工作单位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限的。

7、家庭成员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家庭成员中有城中村户籍男性的;

女性提供村委会出具不享受本村分房(无房)待遇证明的,可申请公租房。

10、住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况的。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廉租房申请书___社区: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__,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我厂是一个以生产饼干为主的食品加工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现有固定资产×××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职工×××人。××××年产值×××万元,利润××万元 。

我厂现有厂房面积×××m ,其中,约有×××m 属于危房,被城建部门列入危房改造范围,已正式下文,要求在一年内改造完毕,预计投资××万元。而目前我厂可用于建房投资的只有××万元。为此,我们曾向主管局申报本年危房改造计划用款××万元,最近,市商业局同意作贷款担保,故向贵行申请危房改造借款××万元,请予审查批准。

附:1.“×××厂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影印件一份。

2.“×××厂危房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影印件一份。

3.“×××厂危房改造项目贷款申请书”一份。

4.“市商业局贷款担保书”一份。

申请单位:××厂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

贷款银行:

申 请 人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 差

是否本地人:是 否

本地居住时间: 年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联系电话3:

移动电话:

EMAIL:

文化程度: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小学 文盲或半文盲

婚姻状况: 未婚 丧偶 离婚 已婚有子女 已婚无子女 其他

工作单位:

进入现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是否有执业资格: 是 否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职称

本人月收入:

家庭月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供养人数:

主要经济来源:工资收入 个体经营收入 其他非工资性收入

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住房储蓄账号:

社会保障号码:

家庭总资产:

家庭总负债:

家庭对外担保总额:

居住状况:自有住房 贷款购买 与亲属合住 集体宿舍 租用 其他

住房公积金帐号:

是否在本行证券业务系统开户:是 否

是否本行员工:是 否

是否有本行信用卡:是 否

是否有本行定期存单:是 否

VIP客户级别:无 分行级 总行级

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 否

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是 否

是否缴纳公积金:是 否

是否参加医疗保险:是 否

是否享受住房补贴:是 否

配 偶 情 况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男 女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 同 借 款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男 女

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手机:

工作单位:

与借款人的关系:

通讯地址:

邮编:

申 请 借 款 情 况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借款期限: 月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借款用途:购买住房 购买商铺 自建住房 维修住房 置换住房 拆迁住房 其他:

申请借款种类: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个人再交易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转让贷款 个人自建住房贷款 个人大修住房贷款

个人别墅贷款 个人第二套住房贷款 个人高档商品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担 保 情 况

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保证 质押 质押加阶段性保证 质押加保证 保证

抵押物名称: 质押物名称:

保证人名称:

拟 购 房 情 况

售房单位:

项目名称:

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形式:现房 期房

房屋户型:

房屋类型:福利房 微利房 平价房 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 不可售公房 别墅 其他

地址:

房屋结构:框架 砖混 框剪 其他

房屋面积: 平方米

单位售价: 元/平方米

房屋总价: 元

已付购房款: 元

购房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购房用途:自住 投资 其他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使用该商品房设定抵押:是 否

自建,大修房屋情况

房屋座落地址:

城建部门批准文号:

房屋结构:框架 砖混 框剪 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自建房屋造价: 元

原房屋价值: 元

增加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大修房屋费用:(大写)人民币 小写: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声明:

1,本人保证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欺诈或隐瞒事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人承认以此申请书作为向贵行借款的依据.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可留存贵行作备查凭证.

3,经贵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未予受理时,本人无异议.

4,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贷款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本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配偶声明:

本人是借款人 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个人 贷款,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司负责“111计划”的具体组织工作。核心内容是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形式建设100个左右引智基地。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该计划共有77个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获得批复立项建设,引起了教育界、科技界的广泛关注和各高等学校的高度重视,为国内高校与国外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以及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要求,今年,教育部和国家外专局将于近期启动2008年度 “111计划”的申报工作,再建设一批新的引智基地,进而完成“111计划”的整体布局工作。为方便申请者申报,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做些说明,供申请者及相关高校与部门参考。

受理条件

申请者申报前须仔细阅读“关于申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与《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按申报领域和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111计划”自2007年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访问网址stmp.moe.省略/)进行。

“111计划”项目申请者和依托高校在组织项目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和把握“111计划”的性质、内涵和意义,以及申报资格要求等事项。相关文件可登录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主页(dost.moe.省略/)查阅。

2.为申请者设立账户

“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系统是为满足教育部科技管理工作电子化办公需要而建立的,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国各高等学校推广使用。高校使用此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时,必须拥有相应的帐户和密码。目前各高校科技(研)处(部、院)拥有本校管理员账户和密码。凡通过学校外事处、国际合作处等部门申报“111计划”项目的高校,需与本校科技处协调设立申请者账户事宜。

3.申请者网上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下载最新版本的项目申请书后,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成后,进入“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系统,选择对应的支持领域,按提示要求逐条在页面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将申请书电子版本通过申报页面在申报系统中提交。

4.依托高校审查并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后,依托高校须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中填写项目审查意见。特别注意必须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直属高校的申请可通过管理平台直接提交到教育部科技司,部门所属高校的申请在管理平台中只能提交到相关部门,须经部门进行审查后方能提交到教育部科技司。

5.部门高校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交申请书

部门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后,申请材料方能到达教育部科技司。

申报注意事项

鉴于前两批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避免今后项目申报发生类似情况,现将申报中需注意的事项做一较为详细的介绍,供申请者参考。

项目组织要求

1.“111计划”主要目的是引进海外人才并与国内团队形成较紧密的结合,以带动学科发展。强调的是“强强合作”。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要求拟建立的引智基地需同时拥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

2.在注重海外学术大师的学术影响力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个人影响力,考虑其能否团结和凝聚整个团队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研究等。

3.海外学术骨干要与学术大师及国内研究团队有一定的前期合作基础。海外团队的人员组成结构必须合理,避免临时拼凑、避免海外团队与国内团队研究方向不一致等情况发生。特别注意要避免海外人才的重复引进聘用。

4.国内科研骨干要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拥有能够与海外人员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的能力。国内研究团队的人员构成要合理,团队成员间要有较为稳定的前期合作基础,避免临时拼凑。不建议将外单位研究人员加入到国内研究团队中。

5.要注重斟酌和凝练拟建基地名称,避免基地名称不能反映申报基地的研究方向和内容。

申请材料撰写与提交要求

2007年度,“111计划”项目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最新版本的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1.申请者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和各条款中的“填写要求”填写。

2.申请者在“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书电子版(须PDF格式,大小不超过10M)时,申请书中各签章页和部分附件内容须扫描,其中各签章页须原件原色扫描。在撰写附件材料时,项目申请者只需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即可,无需制作上千页的附件材料。同时,申请者提供的纸质材料内容须与申请者在“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3.项目依托高校需组织本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项目申请,并对拟建引智基地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工作设想的科学性、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具体意见。依托高校管理员须对项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书填写无误后,在“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并提交至上级管理员进行审查。各项目申请只有通过教育部管理员审查通过后,方视为有效申请。

4.申请者提出的首年度申请经费一般不得高于“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经费额度,项目依托高校应按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相关要求出具匹配资助经费等条件的书面承诺,否则不予受理。

网上申报流程

为避免项目申请者因不熟悉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而失去申报资格,“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供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报注意事项及网上申报流程”,供申请者在进行网上申报前了解申报流程。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如下页图所示。

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操作,否则“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将无法显示申报项目信息。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而言,申报操作流程为:项目申请者填写学校管理员审查教育部管理员审查;对各部门高校而言,申报操作流程为:项目申请者填写学校管理员审查部门主管司局管理员审查教育部管理员审查。如果低一级管理员没有对项目进行审查,则更高级管理员将看不到该项目。项目申请者及各级管理员都应随时关注项目状态,直到项目状态显示为“教育部审查通过”,方可认为项目网络申报成功。

学术人才要求

1.国外人才规定

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已被其他高校引进聘用或已在前期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受聘的海外专家,不得重复引进聘用。在拟引进的海外人才基本条件方面,《管理办法》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具体如下: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拟建基地有良好的相关合作研究基础。

图:“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图

(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

(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态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学术骨干,解决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

2.国内人才规定

申请负责人,亦为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和拟建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需要有很好的全局统筹意识和战略眼光,也要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并有能力统领一批高水平人才进行长期合作研究,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国内科研骨干,要求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科研骨干成员需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

3.资助经费使用

“111计划”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首年度支持经费一般为180万元,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经费使用原则和“985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预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4.项目申请者与依托高校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者要按照本年度“申报通知”中支持的指南领域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有义务向拟引进的海外人才说明“111计划”的性质及相关要求,不得制作虚假合作证明,更不得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得海外人才签字。对于故意在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申请负责人申请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2)依托高校的责任和义务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土地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确认和登记。

    第三条  实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厦门市土地房产权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领导和委托,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第七条  因买卖、赠与、析产、交换、抵押等行为而产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由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或属农村居民的,其申请登记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本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应当是原件。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以及当事人约定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必须分别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

    ㈠  个人身份证明;

    ㈡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㈢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证明、公证;尚须认证的,应经认证。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房屋权属,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应当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㈠  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受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㈢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㈤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㈥  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红线图;

    ㈢  建设用地批准书;

    ㈣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㈡、㈢、㈣项所列文件);

    ㈢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  建设项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总平面和分层平面图;

    ㈥  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城镇或农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购房合同;

    ㈢  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㈠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㈢  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㈣  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㈥  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㈠  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㈡  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㈣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第二十一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他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㈢  设定他项权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款第㈠、㈢项规定的文件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㈠  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开发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提交登记备案;

    ㈡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开发单位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  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㈡  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土地房屋他项权消灭,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办他项权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缴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因拆迁引起房屋灭失的,还应缴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章  权属调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应进行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地籍调查时,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预定时间到现场对宗地界线进行认定。无争议的,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机构设立宗地界址标志。指界人对宗地界线认可,但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界址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宗地相邻各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线由他方指界人认定后,参考有关权属文件确定;

    ㈡  双方缺席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考双方提供的权属文件确定宗地界线。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的界线,登记机构应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确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四至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的,其权属经登记机构调查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在公告期内,登记申请人或其他权益相关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效证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书等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在以下期限核准登记:

    ㈠  初始登记三个月;

    ㈡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二个月;

    ㈢  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十五日。

    公告时间和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经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颁发、换发或注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属城镇土地房屋的,给权属人颁发统一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农村土地房屋的,分别给权属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权属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年限、面积、用途、等级、地籍编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来源、结构、层次、面积、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价值及纳税情况;他项权摘要;共有人情况。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应载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违法用地的;

    ㈡  临时、违法违章建筑的;

    ㈢  拆迁公告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押、析产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土地房屋他项权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㈠  无纠纷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㈢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暂缓登记,并在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  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㈡  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㈢  土地房屋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㈣  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的事由在登记机构作出暂缓登记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消失的,登记机构退回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机构可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㈠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㈡  当事人隐满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㈢  登记机构审查有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