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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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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日渐加快,人们对于建筑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建筑行业在信息化时代下得到迅猛发展。建筑产品与建筑生产作为建筑行业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经济学科中两个极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二者对于建筑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何从建筑经济视觉下,对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进行研究,是目前建筑学者应重点探讨的问题。由此可见本文对建筑经济视觉下建筑产品及建筑生产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产品研究

(一)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产品特征

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产品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征。建筑产品作为建筑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的载体,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征。通常情况下,建筑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固定性,例如社会生活中的住房、商业建筑以及公园景观灯,不仅是多样化的同时也是固定性的。同时建筑产品也具有价值不菲和社会性等特征。不同时期和地域的文化、历史等因素对建筑产品的构造风格和造型形式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建筑产品被建成后逐渐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1]。

(二)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产品寿命

建筑产品的寿命主要是指建筑产品被建成后直到拆除之前所使用的时间。建筑产品的寿命不仅受到建筑经济的相关因素影响,同时也受建筑技术因素影响,由此建筑产品的寿命研究可以分为建筑经济寿命和建筑技术寿命。建筑经济寿命主要是指受经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报废时的建筑产品寿命,包括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而需要拆除的建筑产品;建筑技术寿命主要是指受技术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报废时的建筑产品寿命,表现为由于建筑技术的不过关,建筑产品出现的结构损坏和使用功能下降等。在建筑经济视觉下,建筑产品的技术寿命由于现代化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意义日渐减小,反而建筑产品的经济寿命意义逐渐扩大。

(三)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产品价格

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产品价格主要包含两个范畴,即建筑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建筑产品的流通价格。建筑产品的生产价格主要是指新建造的建筑产品的实用价值,而流通价格则是指建成后以及使用过后的建筑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所体现出来的相应价格。通常情况下,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产品价格指的是建筑产品的生产价格。对于建筑经济视角下建筑产品价格的研究,一方面要对其产品价格的特征研究,例如与正常的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具有采取单独计价的方式特点等。另一方面,还要对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进行研究,即对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诸多因素进行研究[2]。

二、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生产研究

(一)建筑经济视角下的建筑生产特点

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方面,与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周期性长和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流动性大不仅体现在施工过程中,对同一建筑产品进行不同方位之间的流动,同时也表现在施工过程中不同区域之间的不同建筑产品相互流动,此流动性是其他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具有的特点。另一方面,建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还具有不均衡性,其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建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狂风、暴雨、温度等气候条件的影响,使得建筑产品无法进行完整式的生产。另外建筑产品的不均衡性也表现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均衡等。

(二)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要素

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对象、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以及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对象主要是指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土地,建筑材料包含被建筑行业加工过的相关建筑配件和未经加工过的原材料;建筑土地则被作为采掘对象和建筑对象分别作为建筑生产的不同场地。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则主要包括产品建筑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设备、建筑工具和建筑检验手段等,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劳动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类改造自然界并创造建筑财富的能力。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则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劳动能力,是对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人员脑力和体力的总结归纳,劳动力是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要素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3]。

(三)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技术

建筑经济视觉下的建筑生产技术主要体现在建筑产品的设计过程、建筑产品的组成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的施工等方面。在建筑经济视觉下,建筑生产技术日益提高,建筑生产技术提高的明显结果便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建筑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力度。我国建筑企业对建筑技术进步作用的应用分析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需要在建筑经济视觉下,通过对建筑生产技术进行相应分析,要选择合适的定量分析法,同时要确立相应的评价建筑生产技术的指标,从而促进经济视觉下对建筑生产技术及其作用的研究。

三、结语

建筑产品范文第2篇

由于建筑产品的使用功能、平面与空间组合、结构与构造形式等特殊,以及建筑产品所用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其具体特点如下:

(一)建筑产品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一般的建筑产品均由自然地面以下的基础和自然地面以上的主体两部分组成 (地下建筑全部在自然地面以下)。基础承受主体的全部荷载 (包括基础的自重),并传给地基;同时将主体固定在地球上。任何建筑产品都是在选定的地点上建造和使用,与选定地点的土地不可分割,从建造开始直至拆除均不能移动。所以,建筑产品的建造和使用地点在空间上是固定的。

(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建筑产品不但要满足各种使用功能的要求,而且还要体现出地区的民族风格、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也受到地区的自然条件诸因素的限制,使建筑产品在规模、结构、构造、型式、基础和装饰等诸方面变化纷繁,因此建筑产品的类型多样。

(三)建筑产品体形庞大无论是复杂的建筑产品,还是简单的建筑产品,为了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需要,并结合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源,占据广阔的平面与空间,因而建筑产品的体形庞大。

二、建筑产品生产的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类型的多样性和体形庞大等三大主要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生产的特点与一般工业产品生产的特点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具体特点如下:

(一)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决定了产品生产的流动性。一般的工业产品都是在固定的工厂、车间内进行生产,而建筑产品的生产是在不同的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现场,或同一现场的不同单位工程,或同一单位工程的不同部位组织工人、机械围绕着同一建筑产品进行生产。因此,使建筑产品的生产在地区与地区之间、现场之间和单位工程不同部位之间流动。

(二)建筑产品生产的单件性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和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单件性。一般的工业产品是在一定的时期里,统一的工艺流程中进行批量生产,而具体的一个建筑产品应在国家或地区的统一规划内,根据其使用功能,在选定的地点上单独设计和单独施工。即使是选用标准设计、通用构件或配件,由于建筑产品所在地区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的不同,也使建筑产品的结构或构造、建筑材料、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等也要因地制宜加以修改,从而使各建筑产品生产具有单件性。

(三)建筑产品生产的地区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同一使用功能的建筑产品因其建造地点的不同必然受到建设地区的自然、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约束,使其结构、构造、艺术形式、室内设施、材料、施工方案等方面均各异。因此建筑产品的生产具有地区性。

(四)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体形庞大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因为建筑产品体形庞大,使得最终建筑产品的建成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建筑产品的生产全过程还要受到工艺流程和生产程序的制约,使各专业、工种间必须按照合理的施工顺序进行配合和衔接。又由于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使施工活动的空间具有局限性,从而导致建筑产品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占用流动资金大的特点。

(五)建筑产品生产的露天作业多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和体形庞大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生产露天作业多。因为形体庞大的建筑产品不可能在工厂、车间内直接进行施工,既使建筑产品生产达到了高度的工业化水平的时候,也只能在工厂内生产其备部分的构件或配件,仍然需要在施工现场内进行总装配后才能形成最终建筑产品。因此建筑产品的生产具有露天作业多的特点。

(六)建筑产品生产的高空作业多由于建筑产品体形庞大,决定了建筑产品生产具有高空作业多的特点。特别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高层建筑物的施工任务日益增多,使得建筑产品生产高空作业的特点日益明显。

建筑产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代征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2.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产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室内建筑;节能产品;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J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8-110-01

一、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及其发展潜力

(一)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现状

我国建筑不仅耗能高, 而且能源利用效率很低, 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国家高出 2-3倍。仅以建筑供暖为例, 北京市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前, 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 30.1 瓦 /平方米, 执行节能标准后, 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20.6 瓦/平方米, 而相同气候条件的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家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仅为 11 瓦 /平方米。因建筑能耗高, 仅北方采暖地区每年就多耗标准煤 1800 万吨, 直接经济损失达70 亿元。我国现阶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处在关键时期。2001 年, 世界银行在《中国促进建筑节能的契机》的报告中提出, 从 2000-2015 年是中国民用建筑发展鼎盛期的中后期, 预测到 2015 年民用建筑保有量的一半是 2000 年以后新建的。 据建设部科技司的分析, 到 2020 年底, 全国新增的 300 亿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中, 城市新增130 亿平方米。如果这些建筑全部在现有基础上实现 50% 的节能, 则每年大约可节省 1.6 亿吨标准煤。在 400 多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 城市建筑总面积约为138 亿平方米左右, 普遍存在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空调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 节能潜力以占我国城市建筑总面积约 60% 的住宅建筑为例, 采暖地区城镇住宅面积约有 40 亿平方米,2000 年的采暖季平均能耗约为 25公斤标煤 /平方米, 如果在现有基础上实现 50% 的节能, 则每年大约可节省 0.5 亿吨标煤。空调是住宅能耗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住宅空调总量年增加约 1100 万台, 空调电耗在建筑能耗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上升。根据预测, 今后 10 年我国城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至少为每年8 亿平方米, 如果全部安装空调或采暖设备, 则 10 年增加的用电设备负荷将超过1 亿千瓦, 约为我国 2000 年发电能力的 1/3。如果我国大部分新建建筑按节能标准建造并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则可使空调负荷降低 40% -70%, 有些地区甚至不装空调也可保证夏季基本处于舒适范围。

(二)我国建筑节能发展潜力

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也很大。目前全国公共建筑面积大约为45亿平方米左右, 其中采用中央空调的大型商厦、办公楼、宾馆为 5 亿到 6 亿平方米。如果按节能 50% 的标准进行改造, 总的节能潜力约为 1.35 亿吨标准煤。 如果国家从现在起就下决心抓紧建筑节能工作, 对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并对既有建筑有步骤地推行节能改造, 则到 2020 年,我国建筑能耗可减少3.5亿吨标准煤, 空调高峰负荷可减少约 8000 万千瓦 (约相当于4.5 个三峡电站的满负荷出力, 减少电力投资 6000 亿元)。如果要求 2020年建筑能耗达到发达国家 20 世纪末的水平, 则节能效果将更为巨大。

二、建筑节能发展缓慢的原因

多年来, 我国开展了相当规模的建筑节能工作, 主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先新建后改建、先住宅后公建、从北向南逐步推进的策略。但是到目前为止, 建筑节能仍然停留在试点、示范的层面上, 尚未扩大到整体,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节能开发建设成本高( 按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测算, 大体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要增加 100 元);

(2) 开发商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大的空间利益;

(3)建筑设计从围护的结构、 设计的角度、施工的角度、计算达到的系数等要比一般普通建筑复杂;

(4)政府考虑的是 GDP在全国所占的位置, 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5)建筑节能的建筑材料、工艺技术还没有形成体系;

(6)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规范还没有列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7) 国家及地方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 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解决我国建筑节能的对策

1、充分注意地区差异的观念。我国幅员辽阔,地区气候、人文、经济水平均有较大差异。不可能用一种类型设备通行全国。对于引进国外产品应分析其产生和应用的背景与我国的异同,择其善者而用之。

2、建立寿命周期成本观念。一般应按建筑寿命五十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取其总和较低者作为选取决策的依据,不应只考虑一次投资最低者。

3、外墙应采用复合结构的观念。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时一定要考虑、分析原有传统墙材构成的墙体的诸功能在新墙体中均能得到落实,而且能有效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应走复合结构之路。

4、重视综合设计过程这个新观念。在方案之初即让相关专业工种介入,统筹考虑相互影响,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不留下遗憾的"硬伤"。

5、正确对待门窗功能的观念。窗这种透明的围护结构在当代建筑的护结构中所占比例特点正在发生变化,应给予关注。

6、组建建筑节能、设计研究领导机构 。加快对建筑节能研究、设计建设的步伐是城市决策者、规划者、设计者与建设者的共同职责和明智选择。政府应将节能工作放在能源战略的首要地位, 把推动建筑节能的运作摆上议事日程, 把建筑节能作为城市生态环保的一项措施来抓。

四、 结束语

以上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发展现状及其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从建筑节能的检测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和多角度的思考, 认为建筑节能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战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是建筑业一项重要、紧迫而又艰苦的任务, 值得全社会重视。

参考文献

建筑产品范文第5篇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策划、实施及取得持续实效的长期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维修等诸多环节。在实施中涉及诸多技术与产品。而这引起技术与产品又涉及诸多专业及产业,纵横交错,相互推动和制约。在价值观上又涉及一次投资、运行费、维修费、改造费等眼前与长远利益、产品增值效益等诸多利益的权衡取舍。在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冷热负荷的同时应对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发展服给予足够重视。

这里就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的发展趋势,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影响发展的几个重点观念

1.充分注意地区差异的观念。我国幅员辽阔,地区气候、人文、经济水平均有较大差异。不可能用一种类型设备通行全国。对于引进国外产品应分析其产生和应用的背景与我国的异同,择其善者而用之。

2.建立寿命周期成本观念,一般应按建筑寿命五十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取其总和较低者作为选取决策的依据,不应只考虑一次投资最低者。

3.外墙应采用复合结构的观念。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时一定要考虑、分析原有传统墙材构成的墙体的诸功能的新墙体中均能得到落实,而且能有效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应走复合结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