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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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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偏重补偿,对于工伤风险的预防和工伤后的康复问题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个体或小企业单位通过私了一次性补偿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无从谈起。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执行上的困难。

二、河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的制度设计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如参加条件、待遇设定、劳动关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和条例和地方性的细则、办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一些个体和小企业为了逃避负担,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农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资方协商,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农民工无法维权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中,人力、财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不仅无法实现监管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名义上涵盖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但在执行上无法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时不能秉公办理,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发生在新密市的“开胸验肺”事件就充分说明了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缺位;三是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的宣传力度够,也导致许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维权的程序。

(四)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维权程序,有少数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以至错过了工伤保险的时效。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专门性立法

首先要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的高度,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这些法律中设立专章来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区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适用标准,设计一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规范。在法律中直接体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保护。

(二)根据结合高风险企业的特点

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郑州市在2007年,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风险行业特点的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办法。一是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是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三是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要求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计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老农保的失败让人们对新农保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存有几分担忧,他们担心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怕财政不堪重负。为坚定领导层试点、推广新农保的信心和决心,加快新农保发展步伐,本文在测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负担的基础上,对农民个人和政府两方面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分析,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农民个人和政府是有能力承担这部分支出的。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新农保最大的“新”,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正是这一点,给新农保注人了强大生命力。然而,老农保的失败让人们对新农保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存有几分担忧。他们担心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怕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使新农保无法推广和持续。为坚定领导层试点、推广新农保的信心和决心,加快新农保发展步伐,有必要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考虑到当前集体经济补助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还不具备可能性,本文仅从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支撑力两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

    一、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负担分析

    虽然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但我们可以在新农保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各地试点的模式,勾勒出新农保的基本框架,测算出我国建立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要分析新农保的保费负担,首先,必须合理确定养老金给付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推算出新农保的保费负担。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为58.5%的工资替代率,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把新农保的给付水平设定为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人的50%。其次,要确定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还涉及到农保基金的预定收益率、给付养老金的年龄和年限等因素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并考虑到保险基金投资增值情况,分别选用4%(保守数字)和6%(积极数字,从长期存款利率和今后农保基金市场化投资的前景看完全有可能实现)两种利率作为厘定农保费率的预定收益率。根据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新农保给付养老金的年龄设定为60岁,给付养老金的年限以10年计。

    设年缴纳保费x元,缴费年限为n年,预定收益率为r,养老金年给付额为y元,且养老金的支付以10年计。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我们这里就以完全积累模式为基础,按复利计息,则保费负担公式如下:

    以上述公式为基础,除前面已选定的预定收益率、退休给付年龄外,再根据2007年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0%,分别确定养老金年给付额西部1514元、中部1922元、东部2928元、东北2174元和全国平均2070元;选择16, 35 ,45、和ss岁四个层次的投保年龄(养老保险一般要求有不少于15年的积累期,46-59岁的农民要参保,也必须参照45岁补齐保费,我们这里把保费分摊到各年中,能更好地分析保费负担),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下各起始投保年龄段保费负担(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1)所设定的收益率不同,保费负担就不同。收益率越低,保费负担越重;收益率越高,保费负担越轻。而且投保期限越长,这种差别越大。因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以减轻农民和国家负担。(2)投保期限不同,投保负担就不同。投保年龄越大,则保费负担越重;投保年龄越小,则保费负担越轻。45岁以上缴费负担上升较快,而在45岁以前的缴费负担增加缓慢。在35岁以前开始投保,基本不会增加多少负担。因此,我们应借新农保政府补贴的刺激,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让广大农民早投保。(3)从夏缴保费需要量看,负担并不太重,尤其是35岁以前夏缴负担较轻,在有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应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夏缴,甚至可以鼓励他们在自己参保的前提下为其未成年子女夏缴。从这几年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发展态势看,拥有夏缴实力和意愿的人还是很多的。

    二、新农保制度下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分析

    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取决于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后的余额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的对比关系。只有当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后的剩余大于等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负担时,农民才有能力投保。这一条件用公式可表示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鉴(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入—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该不等式通常被称之为农民参加农保的条件式。然而,一个家庭中16岁以下、59岁以上的非劳动力并不投保,他们可支配余额可以转给家庭中劳动力投保。因此,上述农民参保条件式应修正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感(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人一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x劳动力负担系数。

    2007年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3028元、3844元、5855元和4348元,全国平均为414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527元、2938元、4281元和3180元,全国平均3224元。则农民人均可支配余额分别为501元、906元、1574元和1168元,全国平均916元。按我国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村劳动力负担系数分别以1.47 ,1.39,1.40,1.34和1.42计算,投保农民人均实际可支付保费的最高限额西部736元、中部1259元、东部2204元、东北1565元,全国平均1301元。考虑到各地试点的实际和我国新农保可能出现的情况,这里我们分别选定政府补贴为农保缴费总额的20%和40%两个档次,按4%的保守利率来核定农民个人承担的保费负担,分析农民投保的经济可行性(见表2)。

    表2的分析表明,无论在我国西部、中部、东部还是东北地区,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即使在4%的收益率假定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补贴20%还是40% ,16-45岁正常投保年龄段的投保人都已完全具备投保的经济条件。如果能进一步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率,新农保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至于那些投保负担较重的大龄投保人,只要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一定的大龄超额补贴(历史原因,应该的,也是公平的,且若干年后就取消),也基本具备投保经济条件。而且还必须看到的是,第一,随着中央对农村经济工作的日益重视,多项惠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收人将进一步明显增长。第二,随着农村医保的进一步普及、完善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农村减负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农民的支出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承受力进一步增强。考虑到这些因素,建立新农保的可行性将更高,今后面临的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的问题。

   三、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补贴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风险是社会的义务、政府的责任,获得帮助是个人的权利。老农保之所以没有政府补贴,主要是由于当初国家财力所限,这也直接导致了老农保制度的失败。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的国民经济又有了进一步地发展,国力明显增强,目前由国家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保,基本上已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首先,不断增强的国力和高速增长的财政收人,为新农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明显增强。2002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进人工业化国家的中期阶段。2006年人均gdp已经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又突破3000美元,超过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保时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收人高速增长,财政收人1994年才4349亿元,1999年就突破1万亿元,2003年又突破2万亿元,到2008年达到了6.13万亿元,短短十几年增长了十多倍。那么我们是否具备推行新农保的财力呢?我们有必要算一算。

    如表1所示,投保农民全国算术平均年保费额,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563元,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433元,政府补贴分20%和40%两个档次来核定,按16-59岁的农村人口49470万计算,则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财政负担如表3。

    以上分析表明: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如果政府补贴20%,则政府补贴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0.91 %。即使补贴40%,也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1.82%。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则更加轻松。至于前面提到的,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的“大龄超额补贴”,完全可以从前不久实行的“国有股转持”所得的社保基金中解决。老一辈农民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超额补贴”。

    其次,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使国家有能力为新农保提供资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过去我国财政的支出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着支出的越位与缺位问题,而支出中最大的缺位就是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这其中又以农保支出的缺位最为突出。公共财政的建立,从政府财力的角度看,是一个双赢的战略。一方面,国家财政对于经济建设、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性研究单位以及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减少支出或不再支出,由此可节省大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对于竞争性领域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分存量,通过采用拍卖和上市减持等手段予以变现,为财政收回大量的投资资金。这样国家就有足够的财力补贴农村社会养老,让公共财政之光普照全体中国人民。因此,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转型,国家完全有能力为新农保建设提供资金。

    再次,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目标,把现在“三农”建设中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逐步转向直接补贴农保。2006年支持“三农”的资金达到3397亿元,2007年又增加了520亿元,达到3917亿元。其实在这些财政补贴中,很大一部分是低效运转,政策效果不明显。如十几元一亩的种粮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是为了提高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其实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一家也就3-5亩地,一年户均补贴也就几十元,农户种不种粮不会受这点补贴的影响。再如这几年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投人大量的财力补贴集中建房,但此举并不符合农村实际,让农民集中居住,远离其进行生产的土地,反而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若将上述政策资金的部分改作支持农保的财政补贴,其政策效果就会立竿见影。而且这实际上是对财政用于农村支出项目的重新划分,只不过是同一块蛋糕的不同切法,它不会增加额外负担。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来增加财政收人、筹集农保资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漏征、未征的税收很多,如当前热议的所得税、财产税的漏征、未征等问题。这些财税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大幅增加财政收人,而且会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将有更充足的财力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保改革试点的成功也为新农保建设的可行性提供了佐证。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有300多个县(市、区、旗)进行了农保改革试点。虽然这些试点成功的县市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好、财力较强的县市,但他们大多是在没有中央财力支持的情况下试点成功的(大家应清楚,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占大头)。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但缴费基数定得也比较高。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农民人均纯收人低,生活成本低等原因,缴费基数自然同比降低,再加上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推行新农保也是可行的。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商务经纪与》专业在近年来的教学改革中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培养学生创街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主线、在进行市场调研、职业能力分析和裸程体系设计的基欢上,时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培训目标、人才挽格、扰业方向千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综合素质能力、核心素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的能力培养体系。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交易中的供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经纪活动的沟通和中介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我院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开设,为开展经纪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培养经纪管理实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把握市场脉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特色专业

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中缺乏商务经纪与专业,全国仅有几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该专业的高职学生,但其培养的经纪层次单一,跟不上中介企业多样性的需要,造成结构性需求比例失调,有些层次的经纪人才奇缺。基于我院是财经类的职业技术学院,我们把商务经纪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管理学、经纪学、商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技能及管理方法,具有必要的计算机与外语运用水平,能开展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营销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公关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一定位可以解决“本科留不下,中专用不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经纪组织的人才需求。

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订单”教育。根据市场热点和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反馈的信息,以职业岗位群为依据,以职业技术能力为参照,采取“订单培养”的教育模式为企业培养适用.急用人才。从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签订协议、接收实习到签订学生就业协议,以“一条龙”方式进行。形成了教师、学生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教学、培训、生产实践、科研和技术开发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紧密型合作局面,达到了取长补短、互惠互利的目的,实现了校企“双衰" 。

2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突出实训课的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总教学课时的45%。在组织教学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与中介公司合作的力度,聘请一些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负责人.经理,来院担任兼职教师,进行讲课或进行实训指导。

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模拟操作经纪管理事务。为加强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学院在现有的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国际商务实训室等一批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专用实训中心,以保证实训教学的需要。

组织学生亲临不同行业经纪组织,进行经纪管理事务的现场实训,以增加其感性认知。在教学安排中,拟安排最后一学期全部进行专业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提高其处理经纪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3依托经纪与行业,走紧密型产学研结合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改革,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了技能考核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的接轨。根据专业特点,毕业生毕业时应取得的技能证书有:①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②金融理财师证书;③证券咨询分析师证书;④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⑤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⑥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成立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定位和规划、专业及课程建设与改革、师资建设、教学设备、教师锻炼、学生顶岗实习、科研项目合作等方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实现了“三个零距离”。即:专业设置与行业发展零距离的贴近,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的配合,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零距离的接触,为商务经纪与行业培养实用性人才。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校内外与多家企业共建了专业实训中心。为了培养高规格的应用性专业人才,充分体现高职特色,建立了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学生通过在商务经纪与行业第一线的实习,提高了对本专业的认识,开阔了视野,学习目标更明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院系给以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有:平安保险公司、辉达房产中介公司、安徽省辉隆公司、甘宁公司等。

4综合素质的培养拓宽学生就业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以职业能力、技能为主线,围绕知识、能力、素质和个性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培养满足第一线所需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商务经纪与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方向有。

4.1农产品营销和中介公司

农产品经纪人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实践证明,农产品经纪人是活跃农村市场,实现农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生力军。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农产品经纪人大显身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个职业将是未来几年内又一新型热门职业。

4.2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但保险商品知识专业性强,使得人们对保险经纪人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也逐渐加强。进人21世纪后,西方主要保险集团大力实施全球化战略,这些都会影响和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今后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

4.3房地产营销和中介公司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带来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机构也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与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目前的数量和质量都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经过系统学习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将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4,4技术经纪和中介公司

他们是专门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的人,但绝不是简单的梢客。他们应当起到紧密连接技术持有方与资金持有方的作用,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对于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有很高的领悟力,同时还要有强大的策划水平,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的能力,并且还应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技术经纪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多得的热门职业。

4,5其他相关经纪和公司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当前,农民住房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存在“自建自管自用自灭”局面。需要以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为切入点,以农村住房确权为抓手,加强农村住房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论文之家:]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7、涂宁静.从乡村治理看农村住房规划[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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