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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按要求着装、挂牌服务。工作中,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和蔼,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二、主动搞好服务,及时为服务对象免费办理一、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项手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生儿入户、离婚、迁移证明等手续。
三、积极为育龄群众搞好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免费提供宣传品,耐心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问题。
四、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协助搞好妇科病普查,保护个人隐私,不隐瞒孕、环情,不出人情证明。
五、严格按规程免费开展上(取)环服务,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指导服务对象落实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并做好避孕节育术后随访服务。
六、认真落实对计生户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按政策审批上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减免新农保(医保)对象等,及时足额发放相关奖励费;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和“五进农户”活动,扎实做好对计生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七、依法、按程序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增加或随意减免征收、处罚标准,不违反“十不准”调查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不乱收费、乱罚款。
为进一步巩固我乡“*”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优化人口结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办法
(一)婚育管理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杜绝非婚生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必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站接受婚前健康指导,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定点分娩协议以及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
3、往婚未育人员。凡结婚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育史的调查,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依据法律、协议给予处罚,对患不孕症的夫妻要主动联系专科医院对症治疗。
4、照顾生育人员。凡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人员,在办理材料时,必须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和签订定点分娩协议书,接受市指导站染色体检查。照顾生育二孩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计生站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暂缓其照顾再生一孩计划,对暂缓期间仍坚持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孕情管理
1、新婚、往婚未育、照顾生育人员实行每3个月一次孕情监测。流出在外的,没有怀孕的必须回归孕检;已孕待生的,可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检单证明孕情。建立跟踪档案,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对象,在领取《结婚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的《生育证》后要主动到计生站办理生育服务证,接受孕期指导。
2、凡年龄在49周岁以下生育一孩及生育二女未扎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孕情检查,具体时间为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流出在外的,每3个月寄回一次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孕检证明,每6个月回归孕检一次。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
(三)节育管理
1、凡一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乡计生办出具出手续,到定点单位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凡二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定点医院落实以绝育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终止妊娠管理
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的必须定点到大垛医院或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手术。在终止妊娠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免费手术介绍信》,村有信息员或计生专干陪同。
(五)围产期保健,定点分娩管理
凡怀孕三个月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接受孕期指导,卫生院要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服务,在定点医院分娩后,及时反馈信息,各村信息员对每一位分娩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六)信息管理
1、村信息员和计生专干每月对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访视等情况进行采集,每月的最后一天参加计生站信息例会,如实上报。
2、计生站每月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确保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建立微机专用模块管理,每季度汇总上报党委政府。
(七)依法管理
1、计生办每年对违法生育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对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成立专门班子依法进行征收,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征收、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工作任务
1、村信息员。全乡各村配备1-2名女性信息员,由计生办考核工作实绩,信息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进行孕情跟踪服务、陪同终止妊娠手术,收集新婚、出生、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等信息,每月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乡计生办,确保信息上报的准确率达100%。
2、村计生专干。各村配备1名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高的计生专干抓计划生育工作,由计生办进行业务指导并考核工作实绩。其工作任务是:协助村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站做好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确保孕情按期见底。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期上报计生办,定期向村领导汇报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村、管区负责人的职责。各村、管区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是抓好全村、管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与村计生专干、信息员共同抓好本村每季度的孕情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参与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确保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运转正常。
四、明确责任
(一)村职责
年初乡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计生办对各村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管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落实包干责任,实行“一对一”孕情跟踪管理,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选择性生育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支书、主任、管区负责人、乡蹲点干部除扣年度考核奖金外,不得参加乡“三个文明”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定,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工作职责
全乡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要带头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干部本人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干部的子女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并停发所享受的工资、补助、保险等待遇。对不按期参加孕检的已婚育龄妇女,是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党员干部包干负责,非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包保责任人负责。
(三)部门职责
1、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配合计生站把好新婚人员的孕情关、生育史关,坚持凭婚姻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计生站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结婚证,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每月底及时向计生办反馈发证信息。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定点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部门反馈信息。
3、派出所。准确提供本乡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出生年月,配合计生办做好流进人员的普查和登记,及时查验流进人员婚育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新生儿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及相关证件时,必须经计生办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及时查处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犯。
我谨以个人对全村村民郑重作出以下廉政勤政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村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服从村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思想和行动上与村委会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2、负责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安排全村工作。
3 、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
5、紧密联系广大村民,了解村民所思所想,听取村民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为广大村民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村民的帮扶工作。
6、 加强对党员和村民的教育,提高党员和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重点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村的和谐稳定。
7、 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8、管理和教育好家人及子女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本人及子女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已实施近一年,西安一家医院科室仍要求员工怀孕必须符合科室计划,否则可能被辞退。
2016年 7 月,西安唐都医院(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泌尿科二病区护士郭女士将自己怀孕二胎的消息告诉单位后,被约谈:“要么辞职,要么放弃孩子”。
郭女士称,从 8 月 1 日至11月18日,科室再未给她排班,并将她 6 月和 7 月份的绩效奖金扣下。
11 月 18 日,唐都医院泌尿科主任王禾证实,他当时确实要求郭女士在工作和孩子之间做选择。王禾说,此前每位护士均签订过承诺书,按照科室计划怀孕,违反者应主动辞职。
“并没有说不能怀孕,但应该拉开距离、不能扎堆。”王禾称,因2016年以来科室怀孕人数太多已影响到工作,“必须刹住这个车”。
王禾还说,从 8 月份至11月份,郭女士一直在家休息,但医院并没有辞退她,每个月仍给她发基本工资,只是“没有上班,奖金肯定没有”。
“既然来了,就想把他留下来。”郭女士已经下了决心。2016年 7 月底,她首先向护士长王娟英汇报,对方告诉她,按照此前郭女士与医院签订的承诺,她没有按照计划怀孕,应该主动辞职,但考虑到已经是月底,王娟英建议她上完 7 月份的排班。
西安唐都医院是一家三甲医院,在西北地区拥有较高知名度。郭女士于 2001 年以合同工性质进入这家医院工作,最近一次与唐都医院签订合同的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30 日,约定合同期为5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按照郭女士的说法,大约在2016年 3 月份,好几名护士怀孕需要休假,考虑到人手紧张,领导要求剩下的护士签一份承诺书,“剩下的人今年都不能生了”。
郭女士当时理解医院的决定,遂在这份承诺书上了字。但 4 月底,她意外怀孕,这是她和丈夫的第二个孩子。
怀孕之初,郭女士并不知道,确认怀孕后,她也犹豫过是否要这个孩子。考虑到自己今年已经 35 岁,进入医学上的生育高龄,再次怀孕并不容易,郭女士才决定将孩子留下。
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描述,妻子被要求主动辞职的那几天,情绪低落。他认为医院的规定并不合理,而且没有考虑到妻子作为高龄产妇的特殊情况。进入 8 月,他让妻子仍旧每天去上班,“不要让人家说你旷工给辞退了”。
王先生说,从 8 月份开始,妻子就没有被安排工作,妻子在医院去了几天后,觉得精神压力很大,就在家休息。随后,郭女士发现 6 月和 7 月份近 8000 元绩效奖金被扣。只领到了每个月 2000 元左右的基本工资。
此后,王先生多次找到唐都医院相关领导,希望能够人性化处理。他说,他理解医院工作安排的难处,科室处理的态度让他无法释怀。
郭女士跟泌尿科主任王禾一再强调,自己怀孕属于意外,没有想过隐瞒医院。郭女士说,王禾当时表示,“这个事没法商量,要么你就不要孩子,要么你就不要上班”。
郭女士说,王禾担心别的护士效仿她,称如果不处理“以后没法管”。
记者采访西安唐都医院泌尿科二病区护士长王娟英,她描述郭女士的事“很复杂”,目前并没有因为怀孕而辞退她,至今仍在给她发放基本工资。最终如何处理,需由科室领导决定。
唐都医院泌尿科主任王禾也有他的“苦水”。
泌尿科二病区总共有 14 个护士,2016年陆续有 4 个护士怀孕,由于这 4 人都是第一胎,医院不便干涉。但不久后,第 五 位护士怀了二胎,王禾意识到如果更多护士加入怀孕的队伍,“科室就要垮了”。
王禾说,新增加的怀孕人数给工作安排带来了压力,一些没有怀孕的员工,则流露出不满情绪,他才要求剩下的护士签订承诺书,有计划的怀孕。他表示,对郭女士的处理,都是依据此前签订的承诺,“都有证据在”。
不过王禾说,8 月份的最初几天,医院给郭女士安排了工作,是郭女士自己不愿意来,“后来我一生气就说,你要不来就永远不要来了。”王禾称郭女士一直在家休息,医院并没有辞退她,每个月仍给她发基本工资。而对于绩效奖金,他表示,“没有上班奖金肯定没有。”
王禾承认,他要求扣罚了郭女士此前应得的 6 月、7 月绩效奖。“当时我是逼着她辞职。”他说,如果当时郭女士愿意辞职,绩效奖会全部发放,如果不辞职“就先放着”。但他表示,这部分奖金最终仍会发放给郭女士,“没有人动它”。
不久前,唐都医院眼科一个病区,因为医生和护士共计 13 人怀孕,直接影响到科室正常工作,迫于无奈只能将这个病区“关门”。王禾认为,医院虽然没有统一规定,但每个科室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要有集体意识”。
在王禾看来,泌尿科二病区这些护士正处于育龄期,扎堆怀孕很可能让工作陷入瘫痪,所以他才下决心“一定要刹住车”。
郭女士的情况并非个例。
2015 年 6 月,河南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 1000 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
另据央广网2016年 1 月 5 日报道,长春市民郑女士到一家单位应聘时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一时引发热议。
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表示,由于生育意愿的长期积压,短期内,个别单位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难免,单位应该看到人口作为资源的长远未来,为员工怀孕和生产提供支持,不应该相反设置限制。
曾多起计生案件的律师吴有水也表示,唐都医院要求员工签订计划怀孕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此开除员工,则涉嫌违反国家《劳动法》。
吴有水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一些单位扎堆怀孕的现象确实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对人员安排进行统筹协调,在怀孕时间上与员工充分沟通,但不能对员工有强制要求。
一、主要内容
(一)召开医疗卫生系统专项整治动员会议。6月30日前,由区卫生局牵头,召开辖区驻周医疗单位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会议,与参会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都要与B超操作人员、内科、妇科医生签订承诺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禁止对育龄妇女进行孕前调理。
(二)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7月1日-15日,由区卫生局牵头,区监察局、区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参加,对全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依据政办发号《关于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的意见》,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
1、对B超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B超配备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操作人员是否有执业证,是否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在B超室门前是否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标识,是否建立登记制度,是否有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现象。
2、对实施流引产手术情况的检查。是否建立登记制度,对计划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孕妇,查看是否查验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实施引流产手术鉴定证明》;对计划外怀孕和政策内怀孕三个月以下需终止妊娠的孕妇,是否有其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手术证明;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手术情况。
3、对开展孕期保健情况的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是否查验并登记孕妇的身份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对取环手术情况的检查。对育龄妇女实施取环手术的,是否索要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同意手术的证明,不允许私自取环,不允许超范围开展取环手术。
5、《出生医学证明》出具情况检查。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是否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6、对孕前调配的检查。医疗系统的相关科室,是否对育龄妇女提供孕前选择性别的调理配方及医疗咨询。
7、对药店、药房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检查。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在零售经营。
(三)对镇、街道孕情随访服务进行全面检查。7月1日-20日,由区人口计生局牵头,对各镇、街道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为:
1、孕期随访服务制度是否落实。孕情摸底信息上报是否及时、准确,走访育龄妇女,调查孕前和孕期是否进行中药调理及B超性别检查。
2、对政策内实施流引产的是否落实审批同意制度。对近2年来实施计划内流引产情况进行调查,是否落实审批同意制度。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不经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和非医学需要进行引产的,是否取消生育指标。
3、计划生育流引产合同签定情况。对安排生育计划的是否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流引产合同》,对已实施了流引产手术的妇女,村居是否掌握情况,有无漏报手术和私自流引产现象。
4、对重点单位落实监控制度。对全区每月性别比变动情况实施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分析汇报。对部分性别比持续较高的村居单位,对每一例孕情异常的夫妇,都要进行跟踪调查,实行严密监控。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加强对性别比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由解翠红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艾书贵、区卫生局局长牛东升、区人口计生局局长王军玮、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于宗杰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次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检查组,第一组由区卫生局副局长、区疾控中心主任王国臣任组长,区人口计生局党组成员、区妇保院院长毕立刚任副组长;第二组由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郭存亿任组长,区监察局执法室主任王强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区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对这次性别比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作出专门安排,积极配合治理活动。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对全区所有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做好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社会综合治理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广大群众起到教育作用,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做好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处理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一是对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系统内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案件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私自引流产的育龄群众取消其二孩生育指标。二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人员,要进行公开的处理,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处罚、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