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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一)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监事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职责。一些董监事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母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董监事培训,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对担任股东代表、董监事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监事应于就职开始时制定本人履职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履职工作任务与时间,参加必要的学习、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时间。董事长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临时组织(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委托他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方及董事沟通协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程序,规范董监事履职的流程
母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董监事对相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组织股东代表、董监事按照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
(1)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时应提前将议案上报母公司,同时发送公司董监事,董监事收到议案后应针对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2)收到会议议案和董监事意见后,母公司审批并研究确定母公司意见,并将最终意反馈至各董监事。董监事需根据母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审议、表决或签署相关议案。董监事出席会议时出现临时情况,致使未按母公司进行表决,相关董监事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3)董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向所任职公司办理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以及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依据相关授权书所列示内容审议并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股东会现场临时增加或减少股东会议案时,股东代表未经授权不得予以表决,因特殊原因对未经授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出席参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报送母公司。
(5)董监事应对会议通过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事项,应及时对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必要时报告母公司。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董监事的考核激励
母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外派董监事的考核与激励。将薪酬与所派驻子公司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充分调动外派董监事履职的积极性。
董监事应于每年一季度之前,报送本人上年度履职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所履职公司名称、本人职务、专职或兼职;②所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东方变动、股权比例调整、董监更、经营层变更、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并购重组等事项);③本人担任董监事的具体工作情况:董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所在公司实际履职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如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考察调研等;④审议通过议案的情况及议案的执行情况;⑤对公司规范治理,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等提出意见或建议;⑥公司经营管理层尽职尽责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立医院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文件以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立医院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理解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有效制衡,最终形成医院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具体要求是:
(一)分权制衡。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应主要体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关系,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保护社会公众和政府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一套权力安排、责任分工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运作独立。公立医院独立运作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单位享有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公立医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原则。公立医院在依法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内容
根据权力决策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公立医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
1.理事会的建立和理事的产生。理事会是公立医院的权力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立医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公立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理事会对政府负责,其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医院院长等组成。理事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政府部门代表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物价局等部门推荐,社会人士代表由市医学会等组织推荐,医院院长代表由市卫生局推荐。所有理事由市卫生局提请市政府审核任命。理事会人数为奇数,设15人,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
2.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理事会的基本职能。审议决定公立医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绩效指标和服务标准,以及用人计划、激励考核机制、财务预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年度报告等。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理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等职权。理事必须秉承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理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二)管理层
医院院长及其副院长组成单位管理层。医院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医院的日常工作。院长可由理事会提名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产生,但均需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三)工会组织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
(四)监督体系
1.监事会。由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政府部门,卫生局内设监察机构推荐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公立医院监事会。负责监督公立医院财务及理事会、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事会人数7名,任期5年。
2.社会监督。一是建立落实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医院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参加决策的理事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二是建立落实审计制度。审计机构依法对公立医院实施审计监督,对法人代表任期届满、任中或离任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建立落实绩效评估制度。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评估标准,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评估工作。四是建立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要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卫生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并在每年相对固定的时段向公众公开,接受政府机关及社会的评议。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内容及变化调整情况公开。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10月)
1.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认真总结中医院试点经验,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熟悉相关政策,了解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本要素和知识。
2.制订方案,审核备案。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12月)
1.组建公立医院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组建市公立医院理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对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三、四、五、六、七人民医院的决策和监督权,并筹备召开第一次理事会议。
2.制定完善公立医院章程。制定《公立医院理事会章程》和《公立医院法人章程》,经理事会讨论、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市卫生局确认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决策失误追究、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评估、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监管制度。
4.按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运行。公立医院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等按章程规定和相关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全面提升公立医院运行质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月-3月)
1.总结评估。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架构建立情况、章程执行情况、法人自落实情况、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关键问题解决情况及机制运行效果等。
2.分析研究。对法人治理结构下公立医院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研究,逐步完善改革思路与配套政策,力求使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在深入学习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做好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转让出资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出资必须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确定:(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退出的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权。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一、我国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基本都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一套系统的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程序及要求。如“十三五”发展规划是自上而下进行编制的。首先,各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率先制定国有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编制背景、编制原则、总体和专项规划体系、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七部分内容。其次,各层级国有企业自上而下传达规划编制精神,部署规划编制工作。第三,各层级国有企业按照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并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最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出具批复意见后,下一级国有企业调整修改本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并确定最终版本。
从以上“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可以看出,一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不是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主动性需求,而是按照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的一项行政性工作,也是一项临时性工作,因此企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链条过长,审批环节过多,在逐级以及逐环节信息传递过程中,会出现信息滞后和信息失真等问题。三是缺乏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强调和重视,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致使发展规划只停留在书面而未付诸行动。
二、我国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战略规划制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企业领导不重视、不参与
在实践中,我国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不重视也不参与战略规划的制定,基本是执行完所有既定程序,按要求、按时限上报应该上报的发展规划就算完成任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他们清楚战略规划本身只是?划,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每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基本不具有约束力。二是领导本身的原因,如马上到退休年龄,整个“十三五”发展规划还未实施完毕就退休了,发展规划制定的怎么样,基本和他本身没有太大关系。三是由于领导本身的战略管理意识不强,主观上认为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作用不大,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2)无战略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参差不齐,相互之间差异较大,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有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但对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流于形式的国有企业,一般没有所谓的战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在编制发展规划过程中,多数情况是临时组成一个工作小组或指定某一职能部门负责所有工作。临时工作小组,在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完成后,自行解散,不参与后续的规划解读、实施和调整等工作。某一职能部门多属于执行层面而非决策层面,缺乏明确的议事规则,而且受制于原有的管理层级。
(3)未真正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缺乏调研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不去市场中调研、不去所属企业中调研,仅凭对外公开的宏观经济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所属企业上报的材料,就制定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这样制定出来的发展规划,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未真正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与企业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需求,可行性不强。
(4)数据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尽可能依据相对准确的数据,并对数据及时更新。譬如,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一般在2015年上半年启动,并在7月份确定初稿。在2016年下半年最终定稿时,企业的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据最新的财务数据及时同步更新企业发展战略数据。但是,企业领导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后,却不一定按照最新的数据修改发展规划,一是可能数据不理想,易否定以前的成绩;二是数据的更新程序过于繁琐,怠于更新。
(5)发展规划缺乏论证、审议和审批程序
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应该经过董事会的严格审议,如果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当责成相关机构进行调整。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有的国有企业,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完成后,不经过董事会审议就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就最终定稿,就开始宣贯和实施,严重缺乏相应的论证、审议和审批程序,随意性较大。
2.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宣贯不及时、不到位,知悉范围过小
企业发展战略按照程序,经过逐级论证和逐级审批后,应在企业全体员工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解读和动员,让每一名员工都能够知悉企业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
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基本或者很少有意识、有计划地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宣贯。即便是宣贯,也可能是迫于上级要求。宣贯也不及时,发展规划所涵盖的时间都过去一年多了,才开始宣贯。在实际宣贯中有的也只是进行泛泛介绍,缺乏深入、全面、细致的解读和分析。宣贯范围受限,有的只是领导班子成员,有的只是中层干部以上成员,很少在全体员工范围内进行宣贯。
(2)没有根据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时调整
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技术进步出现替代产品、行业竞争对手进攻、企业内部调整转型等都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需要对发展规划进行及时调整,但在实践中,企业却不及时进行调整。企业不及时进行调整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企业之前并未按照发展规划执行、调整程序过于复杂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同意调整等。
(3)分解和落实不到位,缺乏相应预算
企业总体发展战略,是一个总的统领性的规划,需要逐层逐级逐项逐年进行分解和落实,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只是以泛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书或者折子工程的形式对发展规划进行分解。对每一项工作的描述不具体、较笼统,对完成时限留出了足够的富余时间,确定责任人时存在多人共管的现象,总之工作完成与否的自由度比较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规划的落实,需要匹配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需要相应的预算保障,否则就是空谈。
(4)跟踪监督不到位,缺乏反馈机制
企业战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进行内部报告。实践中,一般会在每个季度、半年度或者年末统计汇总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书或者折子工程的完成情况,但是缺乏日常的跟踪监督。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级过多,逐级决策,逐级传递,到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反馈信息时,时效性已经大大削弱,基本起不到跟踪监督作用。另外,由于负责某些事项的人员基本都是一个所属企业的厂级领导,集团公司某一职能部门的员工,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所属企业的领导们。职能部门的员工向其主管领导反馈后,主管领导很可能拦截或者直接回绝,无法将信息有效传递给主要领导或者更高级别的领导。企业运行机制不鼓励反馈,缺乏信息反馈机制,下级也就逐渐丧失了反馈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上下级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的信息脱节。
三、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我国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对策建议
1.领导要重视,要全程参与制定和实施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领导是否重视某项工作,是某项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领导首先要从思想意识上重视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要有战略管理意识,不应只是应付差事而已。其次,从行动上,要能够全程参与发展规划的制定、宣贯、实施和调整等过程,这样既能保证科学制定又能有效??施发展规划。最后,要在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制定的战略规划具有可行性,又可以有效地得到实施。
2.设立战略委员会,明确相应战略职责
企业经营中,组织机构有效,有明确分工和明确职责,并能责任到人,企业发展规划的目标才能更容易实现。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基本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制,设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企业发展规划的职能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现,即需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明确应当履行的战略职责。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负责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机构的层级,提供层级保障;另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发展战略有明确的负责部门,明确的战略职责,明确的责任人,提供组织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对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跟踪监督或者绩效考核。
3.务求实际,加强调研,确保可行
企业战略规划不是一纸空文,不是应付上级的一大堆文件、资料,应是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和设想,是指引企业积极向上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蓝图。因此,在决定制定和制定企业战略规划阶段一定要务求实际,一定要把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的机会和威胁、内部的优势和劣势(即SWOT分析)分析清楚、研究透彻,弄明白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知道自己怎么干能干成,切忌闭门造车、纸上谈兵,脱离实际,使战略规划完全不具可行性,无法操作。
4.强化宣贯力度,扩大宣贯范围,保证全员知悉
针对国有企业的不重视宣贯和宣贯范围受限问题,首先要从思想上进行改变,转变观念,规划需要宣贯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规划不是一部分人的事而是全体员工的事;其次要从行动上改变,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以及途径切实强化宣贯力度,扩大宣贯范围,确保全体员工能够知道、熟悉、掌握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持续不断地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说清楚我们企业是什么样的、是干什么的、通过什么样的路径和努力可以干好,以企业为荣。
5.主动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规范调整
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一般是3年或者5年的长期规划。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调整、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波动、国家财政、货币、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以及企业本身的产品更新换代、调整转型、技术研发水平不断升级,都可能影响企业原有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这种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不要死守原有的发展规划不变,而是应该主动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主动调整转型,主动作为,不应被动调整。
企业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企业发展规划时,也不应随意调整,要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宜的调整,而且还应该按照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审批进行规范调整。
6.细化发展规划分解和落实,合理匹配相应预算
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是一个多年的总的目标和计划,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年度或者分阶段逐步推进,逐步进行,逐步实现。实践中,较为有效的战略规划实现方式就是合理有效地进行分解,分年度、季度、月度或者按照某一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分解,既要分解工作又要分解到人,之后再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落实。
发展规划的实现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相应的人财物配套支持,需要相应的人财物预算。没有相匹配的人财物支撑,企业战略规划也不可能实现。在匹配预算时,既要考虑企业实际又要合理科学的预测实现发展目标的人财物需求,确保资源的合理有效匹配。
7.加强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需要快捷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如果企业发展规划没有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则无法保证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一是要尽量压缩管理层级,不断使集团公司实体化、扁平化,逐步减少逐级传递、逐级上报致使信息失真的现象发生;二是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和技术,使上下级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与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扁平化、直接化;三是逐步摈除官僚主义思想,上一级主管部门多到企业调研,下一级企业人员可以得到更多的提拔和任用,不同层级之间可以实现有序良好互动。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