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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快递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国家邮政局日前正式《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YZ 0149-2015)。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规定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收寄安全生产操作、分拣安全生产操作、运输安全生产操作、投递安全生产操作、重大活动时期安全生产操作及安全事件处理等要求,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范》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对快递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坚持文明操作,避免违规操作。《规范》同时强调,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为保障收寄安全,《规范》提出,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规范》还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以人为本”是《规范》坚持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规范》明确,快递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保障快递业务员、用户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在快件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件,应将保证人身安全作为第一要求。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制定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安全为基,着力建设安全邮政的有效抓手,有利于夯实行业安全基础,完善行业安全生产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
(二)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
(四)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
(五)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的比率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配有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第七条采用商业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签订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
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开拆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快件寄递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设置,并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快递安全操作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快递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
第十八条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快递企业标识,并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寄递快件需要进入社区、高等院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车辆通行和临时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意见。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保密等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安全的监督检查。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快递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快递行业安全规范,为企业提供快递安全培训服务,提高快递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因经营纠纷或者发生治安案件造成快件滞留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快件寄递延误;未及时处理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快递企业及时处理;涉及治安案件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转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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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铁路企业主要的合同类型有:购销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工程合同等。合同管理模式为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事务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具体操作上依靠其他业务部门给予一定的配合,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分块,分级管理。同时,积极推行合同审查会签管理系统,强化了合同会签订立流程管理,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杜绝了许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受到企业经营以生产安全为主的传统观念影响,铁路企业在合同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铁路企业大多已经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规章制度过于强调原则而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操作性,某些规章制度则比较笼统,没有考虑到本单位实际工作的特点,造成合同的审查、签订、执行与监督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合同的补签倒签等不规范操作。二是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并没有把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合同管理意识淡薄。一些铁路企业单纯重视企业生产指标与生产安全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虽然已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然而由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兼任其它岗位而无暇顾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等现象。二是合同管理理念落后,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的签订即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导致铁路企业忽略对合同对方执行合同能力的动态监测,结果导致了损失。
3.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目前铁路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是非专业出身,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深。二是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仔细,忽视了主要条款不完备、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合同漏洞,造成铁路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
4.缺乏合同履约有效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是规范合同管理、及时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周期较长而且复杂的环节,不可预见的情况较多,最容易产生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合同全方位管理意识薄弱,认为合同签订了就万事大吉,而忽视了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动态监督,造成合同履行大打折扣,同时也加大了合同违约的风险。
二、强化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铁路企业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基础与保障,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着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纠纷处理都有章可循。铁路企业应该在严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机构、制度、人员三到位、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当事人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合同管理制度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并且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否则就会显得刻板无力。铁路企业要在摸索中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不断加入新的合同管理条款,让它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切实可行。
2.重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合同意识。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如果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不够,合同管理的质量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显得格外重要。为此应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应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真正让他们的业务水平得到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铁路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合同管理人员持续学习《合同法》、行政法规,合同示范文本,宣讲案例,提高认识,明确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培训使合同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变为员工的自觉行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负责重要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依法治企中的能动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支持,弥补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
3.加强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主要看以下几方面:一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额、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地址、经营范围等,这些能反应该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是授权委托书,大多数合同都是由企业派出的业务员承办的,此时应让业务员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是看企业的业绩,要实地考察企业的业绩、广泛听取其他客户的回馈评价;四是其他相关证书,以便全方位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4.做好合同文本的审查。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各种漏洞,同时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在撰写与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分析合同文本是否完备、清晰,谨防错漏,文字描述不明、数字大小写不注意、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甚至于在合同中多一个字或者少一个宇都会对合同的内容产生歧义。为保证合同文本的完备,可在洽谈前事先拟定,并在洽谈过程中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5.强化合同履行的管理。首先要构建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了解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补救措施,并与对方沟通协调,避免发生违约。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求对方要严格履行义务,同时自己也要严格要求,做到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如果合同需要变更,应当考虑合同变更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并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变更事项是否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这样能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其次是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的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书信电函、以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复印件要全面收集、汇总,统一保管。这些资料对于合同的履行、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能确保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防止因违规造成不良的后果。
三、结语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63-2
0 引言
作为一家以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为宗旨的银行,近年来,邮储银行在原有小额贷款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再就业贷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合作社贷款、烟草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等新产品,并对原有小额贷款产品进行了优化,产品更能适应市场需求。
1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介绍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农产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容易遭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户收入的不稳定也随之带来小额贷款还款风险的加大。因为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以及对风险的管控模式造成农户小额贷款申请审查较严格,相对于普通贷款无任何优势,而且农户还款意识薄弱和可用于抵押物价值低,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控流程较严格。因此,制定严格合理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银行是降低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的前提。
2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2.1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不独立
邮政储蓄银行是由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其管理体制仍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影响,日常管理由行长作为主要领导,负责全行内所有业务管理,尤其在农村网点中,行长作为全行业务管理、个人信贷审查、风险评估等日常工作。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审查不严格,出现信贷风险一般只处理第一责任人,而行长负责制则很难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农户小额贷款易受行长个人因素影响,这就造成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的不独立。
2.2 农户小额贷款行业过于集中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面向农业生产,由于受限于各地农业生产的特色,农户贷款主要面向当地特色农业,往往集中在某一些集中行业中,农业生产风险的集中性决定了小额贷款风险的集中性。
2.3 贷款审查不严格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网点工作人员部分是由过去邮政系统转换过来,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素质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邮政储蓄银行现行一些管理规章制度难以有效的执行,员工还是以过去工作习惯来工作,新的规章制度被老员工无视,造成农户小额贷款贷前审查走形式,现场调查凭个人感情,贷后管理被忽视,不能全面深入的调查担保人和抵押物情况,而风险管理人员全凭业务人员书面文件来审核和评估农户风险等级和个人信誉等情况,不能真实有效全面反映农户基本情况,易造成农户后期还款压力和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2.4 农户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收集、整理、加工、管理、使用和建设农村信用体系,使得构建农村征信体系处于无法可循、无法按章操作,造成了农户信息采集困难,难以顺利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造成农户对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也阻碍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且农户由于个人流动性强、注重隐私、收入不确定等因素,难以准确把握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大了信用评级的难度,造成了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被评对象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
3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3.1 管理体制制约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转换而来,我国邮政储蓄银行也是由过去邮政系统独立出来,很多地方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活动深受地方政府影响,许多贷款以政府名义发放,但后期回收则很难执行,直接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直线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直接干预贷款活动相对减少,但我国政治体制下,政府介绍或者政府以各种名义干预农业生产贷款事宜,或者存在政府指令贷款现场重生。
3.2 贷款操作不规范
小额贷款业务人员是贷款发放的第一审核人,很多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造成农户小额贷款审核随意性很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主要面向于农村、农民、农业经济发展的微小贷款模式,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范围和审查制度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很多业务员为了多争取业务量,在贷款额度和范围上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制度,造成许多小额贷款超出限额和业务范围,为金融机构贷款收回埋下隐患,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在贷款审核和发放过程中严重偏离企业规章制度。
3.3 员工素质低
由于农村邮政储蓄银行都是以当地人员为主,很多工作人员都是邮政系统调整过来,员工年龄结构层次较大,业务水平低下,专业水平不跟紧跟时代步伐。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工作环境,其招募的员工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业务人员没有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员工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上岗,在贷款的审查和发放过程中全凭主观意识来决定,由此造成贷款催缴不及时和坏账率较高,为金融机构造成较大损失。很多网点不重视员工业务能力培训,员工专业素质不能跟上时代变化,员工业务水平不跟根据时代变化而变化。
3.4 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上级机构对其管理监督不够重视,农村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易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用途不规范,很多资金并未用到服务三农上,未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还是以行长负责制为主,很多信贷审核还是以行长最后审核为准,管理者地位超越调查事实,导致个人情感因素在小额贷款中起到决定性因素。
4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4.1 科学合理设计农户小额贷款产品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农业生产,由于农户生产收益能力、贷款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同,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根据每个农户不同情况,分析出每个农户风险大小,科学合理地制定动态利率政策,根据风险大小,适当地进行利率动态浮动,实行差别利率。另外,再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获利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偿还周期和贷款额度,保证贷款能够满足一个周期内农业生产,充分发挥农户小额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用。
4.2 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完备的公司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公司管理井井有条,有利于邮政储蓄银行规避各种经营风险,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不断进步和壮大。在农户小额贷款流程中,将贷款的审查和贷款发放相互独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将贷款申请农户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整理和收集出来,提交给贷款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将根据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来评估农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3 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每一个人员在预警体系的职责,确保体系内部沟通顺畅,信息及时传达。每一个员工对客户进行实时全面的风险监控,及时汇报客户风险变动情况,一线信贷业务人员及时收集客户各种资料,不定时走访和调查客户基本信息和情况,并汇总后报给风险管理人员,再有专业人员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每一个客户的风险都是可控的,减少贷款逾期和违约的情况。
5 结束语
农户小额贷款作为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手段,建立规范化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使农村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陈时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J].浙江经济,2011(12):48-49.
[2] 何光辉,杨咸月.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的深层原因及教训[J].经济科学,2011(4):107-118.
关键词:合同管理 风险防范 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097-02
现代市场体系是由各种相对独立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所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诸如资金、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产权等)以及市场的运作、变化、发展运行机制和管理调控机制。在历经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后,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也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当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发展和壮大的一个关键环节,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互动发展经济已成为主导。在实践中,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以及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社会各经济主体广泛认同和接受。同时,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措施也成为各企业常态化的工作。当然,由于社会经济矛盾的客观存在,合同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将合同纠纷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是必然的。那么,为规避和降低企业可能发生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风险,最大可能地防范合同纠纷的出现,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必须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合同范本的推广和应用就应运而生了。
一、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实行全过程管理活动,合同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来说至关重要,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发展壮大产生着巨大的推动力。
合同管理的内涵是指以实现合同价值为目的,以合同为管理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从准备、谈判、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争议解决、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直至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行为,它是伴随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企业从最为基础的生产设备、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投资融资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等诸多方面无一不涉及,合同的管理工作已经涉及到了公司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规范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1.规范的合同,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市场经济主体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合同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约和履行合同,是开展守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赢得商家信誉可以提高物资采购的性价比),而且会在合同实施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企业良好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规范企业经营发展和守法维法维权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当企业在发展中面临卖方市场的时候,企业的信誉尤显重要。
2.执行规范的合同范本,有助于提高效率和监督管理。执行规范的合同范本,不仅可以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执行情况,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就企业的合同管理而言,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必须进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而在企业某些合同商定的价格具有相对保密性,为了实现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产生同时又兼顾合同的保密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可以从完善合同范本入手,不仅满足合同管理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签约效率和对合同主要条款不遗漏。
在合同范本的执行过程中,企业的法务部门、监管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一则可以督促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阻力;二则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上的调整变化,及时发现和修订完善范本合同,以确保企业效益的最大实现,从而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3.依法签订合同,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依法签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保证,合同范本的使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签订合同不违法,又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愿望,达到当事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使用合同范本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合同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如合同授权委托、分类管理(按职能部门)、合同的审查、合同审批的权限、归口负责等制度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形成了企业对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模式,保证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三、合同范本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范本具有反应及时、贴近工作、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权益等三大优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类别进行归属,参照法规及相应的执行合同版本,制定出符合经济活动需要的合同范本。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把企业的各种合同范本归类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这类合同是为了便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合同管理重在防范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共识,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款款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提高格式合同的使用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资质、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2.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律师协同管理。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3.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4.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现实中,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制定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四、规范使用合同范本应注意的六个环节
建立完善公司的法制体系,使公司成为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经营企业。规范的范本合同管理将随着市场经济和行业的发展壮大而日显重要,这要求在严格规范范本合同的订立程序的同时,还要加强坚持程序和实体法并重的原则。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管理实践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
1.强化法律意识,即强化经营者、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承办人的合同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业务员素质是其首要任务,也是做好合同管理的最大前提。
2.健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与制衡并存的有效机制。
3.夯实基础工作,即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和履行基础档案,实行合同实施流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管,防止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个人行为,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工作调动的交接工作程序及监督,减少或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4.严格把关流程,即把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控制关,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严格工作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5.完善监督职能,即强化合同的履行监督,通过公司的法律机构、监察审计机构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大监督模式,全面掌握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和法律风险的出现。
6.适时创新管理,即积极推进合同管理的创新,推广范本合同的广泛应用。随着国家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的推进,结合不断变化着的市场经济形势,合同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型的管理学科,会有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不断探索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也需要根据公司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更新管理观念和方式,不断创新合同管理的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企业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杰利.合同管理[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关键词:信息化;信息系统;物资管理;铁路局
信息系统建设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物资采购供应的基础保障,是提升物资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太原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通过领会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领导和物资管理部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精心部署、细化制订方案,强力组织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实效。
1响应号召全力实施信息系统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各单位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全路统一、互联互通的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把从采购计划到报废处置全部物资管理业务流程纳入监控体系,全面规范物资管理行为。1)全面掌握总公司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针对总公司的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太原铁路局通过全面分析,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太原铁路局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明确了依托信息化手段需达到的计划、采购、供应、消耗、核算等实现物资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具体目标,实现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建设要求。为了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太原铁路局在政策、资金、技术以及人力物力等资源配备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在把握先进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投资建设了局域网、互联网网站群。二是将信息网络通道接入车间班组,为信息系统实施奠定网络基础。3)全面落实总公司1+1主业务核心。围绕总公司信息化工作思路,太原铁路局在规范使用总公司1系统+1平台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物资管理需求,建成了以总公司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和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为核心,铁路局车间班组物资管理、闲置物资调剂、应急物资管理等10个信息系统为业务支撑的“2+10”物资管理大数据平台,形成了路局、站段、车间班组三个层面的全覆盖信息化管理体系。4)全力推进、落实总公司要求。为保证实施方案落到实处,太原铁路局一是明确了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期限,要求各部门高度协同、密切配合,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二是按照“机关服务、基层自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理念,各部门对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建立了界面清晰、职责分明、运行有序的逐级负责体系。
2信息系统管理方式及应用效果
太原铁路局依靠信息化手段撬动物资管理新引擎,从不同角度深化信息系统应用,探索、创新、完善物资管理方法和途径。1)加强用户管理。践行“大物资”理念,充分利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物资大数据的积累与分析,实现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全覆盖、物资范围全覆盖、采购过程全覆盖。一是太原铁路局“2+10”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的所有基层单位、运输站段、运输辅助单位及站段管理非运输经营网点全覆盖。二是太原铁路局的运营维修物资,大修、更新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用物资,站段管理非运输经营网点所需物资,站段其他业务所需物资全部通过信息系统管理。三是信息系统覆盖使用单位所需物资均通过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实现了采购全过程信息化管理。2)加强信息系统人员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基层单位系统管理员、计划员、管库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等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物资部门领导亲自开班动员,专人全程盯控培训过程,确保培训效果。二是系统升级改造后,路局物资部门对采供单位全部使用人员实施专项业务培训,并进行全流程操作演练,确保采供单位系统运用效果。三是业务骨干人员对本单位其余相关人员全部实施了培训。3)加强监督检查。太原铁路局在逐级负责的基础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信息系统运用工作。一是利用系统升级改造微信群,向使用单位提供专业化、即时性业务指导的同时,从路局物资部门到基层单位采用日常指导、包保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对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写实,总结经验,巩固效果。二是经过试运行,太原铁路局在项目组提供操作手册的基础上,总结系统应用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编制操作问题百问百答,解答了基础数据配置、计划、采购、供应、结算流程等环节的易见问题,指导系统应用。三是路局物资部门将所有系统应用单位按照分工分包给处内业务骨干人员,做好系统应用情况跟踪写实,对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考核,督促系统规范使用。
3依托信息化手段促进物资管理水平提高
3.1促进“管、采、供”分离规范
按照总公司物资体制改革“管、采、供”分离的要求,太原铁路局物资管理处通过系统参数设置,实现对全局物资管理模式的设定。通过统计分析各类业务数据,实现对全局物资采购供应流程的监督;物资采购所负责接收需求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等环节,充分履行物资采购职能;物资供应段负责执行采购合同、维护采购订单等环节,充分履行物资供应职责。合理明确的职能划分既实现了“管、采、供”分离,又做到了业务流程的无缝衔接,使“管、采、供”分离真正落到实处。
3.2促进业务处理规范
太原铁路局依托物资管理大数据平台,将全过程控制融入信息化管理。一是同步完成了1系统+1平台的升级改造,完成了两个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启用了新系统的采购订单网签、线上采购功能,实现了计划、采购、供应、消耗、核算所有环节的纵向贯通,实现了物资全过程闭环管理。二是通过禁止手工输录入库单、收发料引用系统凭证等控制,将业务流程控制手段由人控变为机控,促进业务流程规范。三是充分利用计划追踪、采购订单追踪等功能,多层次多角度地对物资采购、供应、使用过程进行全流程分析监控,使评价考核有据可查,为物资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四是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合同库、价格库、供应商库,实施二级物资目录管理,夯实了物资基础数据管理,为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
3.3促进物资采购关键环节规范
3.3.1促进信息公开规范
依托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全面公开信息,切实实现阳光采购、充分竞争。一是将供应商资格要求、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信息通过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开,凡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最大程度地培育物资供应市场。二是将物资采购信息通过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开,使潜在供应商充分获知采购信息,积极参与竞争。三是对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审前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将采购结果全部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五是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两部24h(自动)值守电话及廉政邮箱,方便采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在物资采购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对采购结果的异议。
3.3.2促进采购标准规范
一是依托物资管理大数据平台“物资管理纪律规矩信息系统”向全局国家、总公司、路局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以及供应商信用评价信息、产品质量通报等方面信息,实现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依托“技术规格书管理系统”,梳理近年来集中采购物资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建立技术规格书参考数据库,使技术规格书编写便捷、规范有效。三是依托“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系统”,随机抽取集中采购评委,从源头上为规范物资采购提供保障。
3.4促进物资成本控制规范
一是依托“车间班组物资收、支、存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全局物资的收、支、存数据,实现了物资库存动态管理、有效调配;准确掌握有保质期物资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对接近保质期物资进行预警,确保有保质期物资安全有效使用,杜绝超出保质期造成的资金浪费。二是依托“闲置物资调剂信息系统”,构建局内、段内两级闲置物资调剂平台。使用单位产生物资需求后,严格执行能调剂不重复采购原则,对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由路局组织局内调剂,变闲置物资为有效物资。
3.5促进物资质量管理规范
一是依托“供应商管理”“供应商评价”“采购追踪管理”对物资供应商实现有效管理,实现物资采购源头可控,实现从班组到车间、从车间到站段、从站段到路局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直接评价、动态反馈,促进供应商管理规范;依托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对商发货流程实施管控,向供应商发送采购订单前,必须录入商供应物资的生产企业,商及对应生产企业同时确认发货后,采购订单方能流转至下一流程,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路局物资市场。二是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太原铁路局的可能,夯实铁路配件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强化设备质量源头控制,依托“中鼎智慧物流云平台”信息系统,探索试行将太原铁路局采购的所有运营、建设实体物资从生产企业准备和发运到收货为止的物资配送全程监管,将总公司铁路配件专项整治活动从治标向治本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