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任职备案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针对被告人贾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下述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贾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行为表现为被告人以为诱饵,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部分行为则是被告人抓住盛某怕被告发的心理,以要挟的方法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一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全案应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也赞同将被告人的行为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同时又认为,被告人的后一部分行为构成绑架罪。故全案应以抢劫罪与绑架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但从整体着眼,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故全案应为一个行为而非两个行为,此行为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应以单一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虽均有合理之处,但又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看到了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可分性,但却模糊了行为的性质;第三种观点界定了本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但却忽略了罪数形态的划分。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的第二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不符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以下差异:其一,在获取不法财物手段的强度上,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即便同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抢劫罪的胁迫是复合式的,即胁迫与暴力是合二为一的,或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单一式的,是为敲诈而胁迫,甚至表现为暗示或通过第三者转告受害人。其二,在实现不利后果的时间上,抢劫罪表现为即时性,即当场将某种不利后果由可能转为现实;而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时往往设定了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这种时间间隔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侵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强度弱于抢劫罪。其三,从行为后果上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在上述客观行为成立时所导致的刑事责任,一般情节下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加重情节下的最高刑罚是10年有期徒刑。此种量刑幅度与犯抢劫罪起刑即为3年有期徒刑、加重情节起刑即为10年有期徒刑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盛某让其亲友汇钱是在其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被告人第一次去银行取钱未果的情况下所为的。可以想像,在此种背景下,盛某已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暴力、胁迫程度决非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所能容纳。同时,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根本不可能存在受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这一情节。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第二个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的第二个行为在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均与绑架罪的特征不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有两种类型,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以及为追求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本案属前一类型,即绑架勒赎罪。从客观方面看,绑架勒赎罪在客观行为方面由两个环节组成,即绑架和勒赎。前者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并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后者则指行为人在绑架的基础上向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绑架和勒赎两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勒赎是绑架的目的,绑架是勒赎的支撑。但被绑架的对象和被勒索的对象是各自独立存在的。由此不难看出,在此种绑架罪中,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对被害人作为人质的事实以及被勒索财物的事实应均是明知的。本案虽有盛某被扣为人质及被告人非法获取2万元的事实,却无法认定汇款人已知盛某被作为人质的事实,更无法认定汇款人确知本人被勒索财物的事实。所以,本案被告人第二个行为从客观方面难以成就绑架罪。
另外,从主观方面看,绑架勒赎罪的行为人绑架人质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始便明确,其绑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向被绑架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意图是明显的。相反,从本案犯罪事实的整体着眼,被告人并没有以客为人质而向其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另外,盛某在让其亲友汇钱时隐瞒了自己被扣为人质的事实。因此,本案被告人第二个行为难以成就绑架罪的主观目的。
第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司法适用上的连续犯,单就其行为而言,应为数行为而非一行为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在连续犯的状态下,由数次犯罪行为及确定的犯罪意向所满足的当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不过,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司法适用中对连续犯在兼顾较一罪处罚为重的前提下是作为一罪处理的。就本案而言,当被告人在暴力、胁迫手段下劫走盛某的手机、存折等物品,特别是获得该存折的密码后,其第一个抢劫行为已达既遂;而当其同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盛某让其亲友汇款并得到该汇款后,其第二个抢劫行为也已得逞。此二行为尽管在获取财物的途径上不同,但殊途同归——最终的性质是相同的(即均满足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前后具有明显的连续关系(本案中的连续关系基于被告人第一次到银行取钱未果而表现得尤为突出),是主观上的连续意思与客观上的连续行为的统一。因此,本案从罪数形态上观察,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的范畴。
第四,本案被告人的第二个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一、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都要按规定实行试用期: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区纪委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区法院、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改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二、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的,应在发出任职通知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工资和医疗待遇。
四、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前,本人应对试用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思想、作风情况进行小结,写出述职报告。考核中一般应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上报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意见。
五、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正式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去试任职务手续。被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应待遇。
六、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中止试用期,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 独立经营, 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 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 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 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 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 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 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
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 (五) 忠实, 勤勉, 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 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 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 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因工作需要也可 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 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 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
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 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 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 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 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 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 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 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 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
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 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 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或应公司 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 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 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 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 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 保存年限 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 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 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 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 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 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 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 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 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市场拓展部 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市场拓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 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 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 ,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市场拓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 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 若上述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 其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须经公 司董事长审批;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须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净资产的 3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 ,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 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 。 第四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 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 裁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 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 督, 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 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 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 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 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 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 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 主要核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 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 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 理。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 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 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案。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 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 备,归档。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 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 审批程序审批后, 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处 盖章。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
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 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 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 VI 系统参照公司 VI 手册规定(包 括名片,信纸,信封,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 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 VI 手册规定规 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 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审稿。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法律 事务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 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 存档。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 法律部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 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 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 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 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 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 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 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 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 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 , 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 计表》 。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 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 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 《人事系列报表》(表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便公司人力 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 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 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 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以目标利润为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 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五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 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 考评。 第七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综合考评, 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 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关键词:信用中介 资格认定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2008年9月1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辽宁省首部信用法规《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其中“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估”中明确了评级责任双方的基本原则、基本流程和内容,对辽宁省信用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为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辽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下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要求2010年6月份起,“在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招标人要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评标环节的有关规定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至此,在辽宁省内开创了由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的先河。
为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辽宁省政府于2005年8月成立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由辽宁省副省长许卫国、陈超英担任组长,截至2013年6月,领导小组省直成员单位为56家,共同为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罚、信用文化与教育等工作出谋划策,建立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的三大信用体系。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的评估机构,将由省信用办按严格的资格认定产生,一般分为信用中介机构备案和资格审查认定两部分。
1 信用中介机构备案
2008年11月以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的省内外、境内外信用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向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要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①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②有5名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的职业任职资格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等所需能力的专业人员。
③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从业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完整规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估流程。
④有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已备案信用服务机构的定期监管评价结果,对业绩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推荐。鼓励和支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贴息、政府补助、项目审批等活动中优先使用备案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信贷、担保、保险、保理、贸易、合资合作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
2 资格认定过程
信用中介机构在备案以后,还须经信用主管部门进一步的资格认定,方可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贴息、政府补助、项目审批等活动中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价工作。
一般每年5月中旬进行一次资格认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2010年开始省信用办已经进行了4次资格认定,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分别有12家(2010年)、17家(2011年)、19家(2012年)、24家(2013年),可以看出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呈逐年攀升态势,大量的资格认定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和社会的认可。
一般每年3月份之前,已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可以向省信用办报请资格认定,经过大约两个月的认定期,完成认定过程,资格认定的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2.1 企业信用评级能力测试。每年资格认定之前,省信用办将委托省信用协会组织企业信用评级能力测试,测试对象主要针对申请当年资格认定信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评估人员。测试为闭卷笔试方式,总分100分,及格60分。内容涉及信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分析等,随每年信用行业变化调整,以2013年为例,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知识;企业信用评级有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性标准和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从事信用评级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尽职义务调查、信息综合运用、分析、研判能力等。
信用评级能力测试成绩及各信用中介机构测试人员及格率在“信用辽宁”网站上公布。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测试人员的及格率要达到当年的资格认定合格率以上,专业技术评估人员参加测试的出席情况和成绩将作为资格认定的参考指标。
2.2 已获资格信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检查。为了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评级能力和服务水平,自2011年起,省信用办对于当年已资格认定可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了执业检查和工作底稿抽查工作。信用中介机构的检查结果、当年的业绩情况、当年的报告质量将用于信用中介机构次年资格认定的参考指标。
2.3 未获资格信用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标准及试评报告进行审查。每年新申请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须向省信用中心报备本机构的评估打分标准和工作底稿标准,报备的标准应按照当年省信用办下发的《辽宁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进行内容和打分的细化。
同时根据信用中介机构报备的评估标准提交三家以上委托企业的试评报告,内容包括委托企业的信用报告、打分表、工作底稿等内容。报备的评估标准和试评报告将由省信用办、省信用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结果将作为信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参考指标。
参考文献:
[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Z].
[2]辽政办明电〔2010〕30号.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Z].
一、年检的对象和范围及管辖
(一)凡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本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本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依法在当年参加年检。
(二)各工商所(分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
二、年检的方法
(三)参加年度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当通过登陆网站,填写年检材料。经工商部门网上预审后,再根据年检规定及工商部门预审核反馈意见的要求正式报送书面年检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市外汇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年检。
原则上在每年5月中下旬确定集中办公日和办公地点,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五)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工商部门实行书式审查,需要对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可进行实质审查。
三、年检的业务规范
(六)预审。工商年检审查人员根据年检规定,对企业网上填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具备年检审核员资格的工商干部,对企业提交的书式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经审查符合规定,且相关联合年检部门无不予企业通过年检意见的,可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场加盖年检戳记。
2.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常见问题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注册资本的,预审按“退回并责令其限期变更”处理,未规范前不得通过年检。
(九)外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或备案的,视情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后,通过年检。企业提交书式年检材料的,按照“受理转核实实质内容”办理,即先受理年检材料,督促办妥变更或备案再通过年检。二是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先行办理年检的,或只能先通过年检才能办理相关变更、备案事务的,应报局企管科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通过年检,但应当同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网上年检系统有跟踪管理功能),限期办理变更或备案,逾期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经营期限到期或前置审批许可证因有效期届满(相关审批部门也未事前抄告的)的,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先行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才能予以办理年检。经营期限或前置审批许可证因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可以先通过年检,同时出具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资企业未开展经营的(即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的),需要保留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未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原因、下一步经营计划等;
2.要求保留营业执照的申请,该申请应当有镇街政府、县商务局、县政府签署的“请工商部门支持企业保留营业执照”的意见。
工商所(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局审核。
(十二)对于当年已办妥清算备案手续的,按照清算企业予以年检(只需要提交年检报告书、委托书、执照副本和清算情况说明),但应当在其年检报告书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年检审核栏中注明“该企业正在清算过程中,本执照仅限用于清算事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等限制性用语。
(十三)接受年检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曾担任其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吊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企业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对于能证明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到县局个监科办理提前解除手续。对于异地被吊照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由原吊销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其任职限制的证明材料。
(十四)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为内资企业,后转为外资企业的,适用内资年检报告书,但营业执照副本上须加盖外资年检戳记。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为外资企业,后转为内资企业的,适用外资年检报告书,但营业执照副本上须加盖内资年检戳记。这类企业网上年检系统无法登录申报,应个案处理,先由企业书式申报,再通过技术人员协助完成数据补录。
(十五)企业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或司法部门要求协助执行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和备案的,年检时应对该企业年检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年检按受理转核实实质内容处理。地方政府依法责令企业关闭或停产停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执行,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尚未按政府规定及时改正的,可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年检按受理转核实实质内容处理。
(十六)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应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于存在不符合规范性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事项未予披露等问题的财务审计报告,可以要求企业重新提交审计报告,并可依法查处不规范执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重大疏忽等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未检企业的后续监管
(十七)对应参加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外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检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参照绍县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保留营业执照的,应当由企业申请,并经镇街政府、县商务局、县政府签署“请工商部门支持企业保留营业执照”的意见。工商所(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局审核。
六、年检资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