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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医保参保质量有待提高
一是应保未保人数还有较大比重。2013年,本市常住人口1472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4万人,乡村从业184万人。分别剔除再工作的退休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18.9万人,保险关系在外省市的驻津单位从业人员20万人后,城镇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中应参保资源为624.9万人。而同期,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93万人,缺口131.9万人,参保扩面潜力和空间仍然很大。二是参保结构不合理。2013年底,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15.9万人,退休人员177.3万人,医保在职退休负担比为1.8∶1,低于全国医疗保险平均在职退休负担比3∶1。参保结构不合理问题加重了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中断缴费人数具有相当的比例。由于国企改制等历史原因以及个人参保、续保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仍存在有历史缴费记录但现实中断缴费的情况。本市约有35万人中断缴费,其中许多人即将退休,补缴费压力较大。四是选择缴费基数下限的人数占比较大。按缴费基数下限(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人员143万人,占缴费总人数的35%。造成整体缴费基数下降,拉低了基金池的“水面”高度。
1.2居民医保参保结构有待改善
一是参保的缴费档次结构不尽合理。城乡成年居民可以按照高、中、低三档选择参保缴费,2013年,按高档缴费人数8.4万人,中档20.2万人,低档283.7万人,三档结构比为1∶2∶34,高档和中档缴费总量小,仅30万人左右,低档缴费比重达到90%。由于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与缴费档次直接挂钩,所以往往是参保时选低档,患病住院时吃后悔药。二是政府缴费补助比例较高。2014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占比86%。2015年,天津将连续第5年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由520元提高至67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90元。调整后,人均筹资达到760元,政府补助的比重达到88%。三是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参保机制。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阶段性特征突出,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组织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成为惯例。从管理角度看,每年要发文启动一次,每次要组织行政、经办、乡镇、村居干部集中开展参保推动工作,并同步进行动员、培训和宣传,导致参保组织成本高。
1.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接机制尚未形成
当前,职工、居民两项医保制度独立运行,基金单独核算,城乡居民当期缴费、现收现付,没有年限激励机制。当居民转为职工身份参保时不计算之前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城乡居民通过单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高医保待遇积极性不高,缺乏对扩大职工医保参保数量,壮大基金规模的正向激励。
2提升医保参保规模和质量的对策
党的十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医保持续发展面临的难题,要着眼完善参保机制,在促进应保尽保、公平享有方面下功夫,推进医保事业的科学持续发展。
2.1深化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升参保效能
落实推进参保扩面的主体责任,统筹发挥市、区县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是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扩面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增强扩面指标分解科学性,充分考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行业、分类别下达扩面指标,提升指标针对性。三是加大指标考核督导力度,建立日常检查推动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参保工作。
2.2强化依法参保,增强参保强制性和约束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方略,推进医保事业发展也要遵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要求。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核、医保监控三位一体的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司法联动,加大对不参保、少缴漏缴行为的执法惩处力度。特别要运用好社保法赋予的查询账户、强制划拨、担保以及查封、扣押、拍卖等法律措施,着力解决恶意不参保、少缴漏缴等问题,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力,推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维护百姓医保权益。
2.3加强制度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应保尽保
据统计,2010年滦平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大约为3500元左右,在2011年时有所增加,大约人均住院花费4300元左右,此后的几年里,全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都在不断增加,截止到2014年,全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已达到5168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县的人们的住院金额医疗费用过高。因此,医疗保险机构有必要对定点医院是否存在着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进行仔细的核查。由于参保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比普通病人住院的医疗费用普遍要高,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些定点医院存在着滥用药、乱检查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变将会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严重的浪费。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在进行医疗费报销时必须要严格遵循签协议、稽查、审核、结算“四步曲”,做到环环相扣,步步到位,防止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
二、基金的支付现状
据统计,在2010年时,滦平县参保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为57.4%,2011年度报销比例为60%,此后的几年里也都在以不同的幅度增加,截止到2014年,全县参保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为69%。综合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在医疗保险政策刚开始启动时,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能够报销的比例超过半数,但随着政策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到2014年已达到了69%的报销比例,同时也说明了国家在医疗保险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正在逐年增大。但是我们也从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着一些非重症病人频繁住院、小病大养的情况,这种现象会导致病人的住院费用增加,同时在报销时也可以增加报销金额,但是过度医疗和不必要的医疗不仅会造成医院物资的浪费,还会导致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可以考虑由现在的首次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分次支付起付标准,比较有利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健康发展。
三、结论
作者:吴晓峰 单位: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
社会医疗保险为保证“经营”不亏损,除了力求保费测算准确的同时,只有重视出险前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出险后的赔付管理(保险结算)方能合理和节省。那么,如何来做好医疗保险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呢?所谓医疗保险的所保危险(风险),是指疾病和因治疗疾病而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保险的风险预防在医疗保险中,则直接体现为在尊重疾病这一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各种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方式手段,促使消除(灭)疾病,不发生治疗费用,或者即使发生了治疗费用,也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医疗保险重视风险预防,则必然与医疗卫生发生紧密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促使不发生疾病及其有关治疗的费用”,在医学上表现对有关预防医疗的研究,属于医疗卫生的政策决策范畴,如重视预防卫生,加大公共卫生投入等;对“将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合理的范畴之内”的研究,与如何规范和控制医患双方就医行医行为及其相关费用的发生有关,则涉及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和医学伦理学等多个角度方面的研究领域,其也与医疗卫生政策决策范畴有所交叉,如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医疗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建设等。因此,医疗保险对所保风险加强预防管理的发展趋势,必然会因此而导致与医疗卫生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必然也会涉及对医疗卫生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正是因为考虑到了医疗保险风险预防的这一特点,政府举办国家医疗保险或者是社会医疗保险,应当也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政策上乃至机制和体制上,在保险方面将医疗保险的风险预防和出险给付进行有机的“统一”,将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发展紧密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在运作体制上坚持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紧密性,在政策上也始终坚持预防(投入)和医疗(投入)的协调,费用保险给付与医院管理和改革的统一,如美国医疗保险中的健康维护组织(HMO)模式,是私营保险机构在运作体制上追求社会化、一体化的体现。有些国家因为有相当的财力作保障,将预防(公共卫生)直接纳入保险范围中,称之为健康保险,如1993年美国健康保健法令(theAmericanHealthSecurityAct)规定中的免疫接种、身体检查、健康教育课程的给付。其投入政策将预防和治疗一体化,以使在经济上促使人们更主动地接受各种预防的观念,“检点”自己选择有助健康的行为。
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目的社会发展到今天,许多原有的观念和理念已经变得传统,而在医学领域,这种变化更是明显。在医学目的的讨论中,我们更能看到这种变化。原先医学目的明了而直接,即“治病救人”。但现今,由于新老传染病的不断出现,慢性病如心血管疾病等日益升至疾病谱的前列,医疗资源分布和使用极不均衡,使得更多的学者和医学人士提出了“医疗卫生的优先战略从治愈疾病和高新科技向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转移”的主张。医学目的转化,必然影响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探讨,如保险对象应当是哪些人,是健康人(预防)还是老年人(高发病群体)或是低收入(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人;保险范围应当是高费用疾病还是中低费用疾病,是慢性病还是常见病;基本医疗如何界定,是按照就医时的舒适程度来界定,还是以接受的医疗服务商品的贵贱来界定。而一旦保险决定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则必然会相应在卫生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经济调整手段的作用,从而又加剧、影响或者引导医学目的的研究和讨论,并使之更为深入。例如,在德国,其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目标:“预防优于复原,复原优于赔偿”便赖于其新的医学目的确立[2];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其实施的全民健保的目的是提供疾病时免于经济障碍,又是为得以恢复健康创造条件,故其主张在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推行初段、次段、三段预防的可能[3]。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模式医学目的的转换和人们健康观念的转换是同步的。如今,人们的健康观念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转化;医学模式已从原单一的治疗向生命照顾的全过程转变,卫生已是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为一体的概念,在一定发展阶段下,治疗、预防等已经变得很难区分。如,德国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看作人的基本需要,故他们认为护理医疗在疾病治疗中必不可少,从而在养老、医疗、失业和意外事故保险4种社会保险外又设立了护理保险[2]。其法定的医疗保险也当然地包括了许多医疗的预防措施,如重视工作能力,增加健康医疗(医师治疗、休息治疗、辅助治疗、语言治疗、疾病疗法、专人护理)的费用。同样,目前在上海推行的面向个体人群、家庭和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及全科服务,不但是对疾病进行治疗,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和疾病的咨询服务。新医学模式和新的就医方式的出现,必然影响着医疗保险,哪些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哪些不应纳入,标准如何界定,纳入与否对它们的发展有何积极或者消极影响,都需要医疗保险管理者和卫生管理者进行思考和决策,而这种思考和决策决不能是互相孤立和割裂的。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学技术现代科技正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作为科学技术中的生力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是大势所趋。目前,现代医疗技术在分子生物学、电子技术的综合应用、介入治疗和大器官移植等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发展,在肯定其积极疗效的同时,也面临着在一定发展阶段的医疗成本的大量增加。现代医学技术特别是高新、高费用技术发展,必然会引起医疗保险的高度“警觉”,必然会进行选择。但医疗保险如何进行取舍,则不但是涉及到经济上的问题,还会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发展等医疗卫生问题。片面或者简单地将这些技术拒之于保险给付之外,可能会求得保险给付的一时平衡,但单纯为节约成本而不考虑疗效的提高,则低疗效的医疗技术服务往往会需要额外的医疗服务(发生额外费用)来弥补。譬如一些用于预防接种,如针对“慢性支气管炎”的生物疫苗(生物制品,药品中的一种),虽然价格较贵,但对比所预防的疾病的治疗费用,经济效益显而易见,降低医疗费用的作用就很大。此外,高疗效的现代科学技术如得不到临床上一定范围的应用,也会失去其降低成本取代陈旧技术的机会,其本身的价值也无从体现。
因此,医疗保险与医疗技术发展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简单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医疗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医疗保险的经济保障,因为目前的医疗保障水平是在过去资源保障体系下的产物,而现有的医学技术发展又时刻“困扰”着医疗保险的决策。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中的现代医院管理医疗消费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第三方付费,医疗保险的人群覆盖率多少和给付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公立医疗机构的现有收入结构;针对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以往给付无法合理监督而采取的第三方的监督控制手段(解决“如何支付”)如包干人头的方式定额给付,总额预算,按项目、服务量付费等,必然会使今后的医院改变管理的价值取向。同时,在医疗保险的直接和间接作用下,还会强调医院的区域规划布局,改变服务体系和功能定位,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推广医院信息化建设,变革医院的价格服务体系等,从而实施更深层次的医疗改革。当然,医疗保险与医院管理的作用影响也是双向的,如高覆盖率和高给付当然能解决医院的补偿,但经济上是否允许,从生产力水平上是否可行,同时给付方式在什么阶段以服务后收费为主,何时以总量控制为主,何时以点数方式支付,都应当根据医院管理的不同阶段的特点而定,而不能脱离医院的现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保险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一个先进、有效和成熟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为减少经营损失和保险给付,必当重视保险风险的预防和防范,并必定会由此与医疗卫生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达到最终的整合。而且,保险制度对风险的预防和防范,也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追求着“消灭疾病”这一风险管理最终渊源的目的。从这点看,它同医疗卫生发展的目标又可说是殊途同归的了。同时,医疗卫生在就医模式、医学目的和医疗技术发展的趋势,决定了医疗卫生的发展应当尊重社会的经济性,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应当顺应医疗卫生发展本身的科学性方向。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费用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贸易壁垒
与传统中医的诊疗服务不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更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容易为东道国成员所接受,因此,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了诸多贸易壁垒。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养生保健开始越来越关注,再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浪潮的兴起,中医养生保健在世界范围内正备受瞩目。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点:1.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传播中医保健服务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走出国门的中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更少。规模相对较大,如瑞士莲福中医药集团,在瑞士和美国开设了21家连锁医疗中心,开展针灸,推拿服务,并创建“联中药厂”为其所属诊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养生药茶。这样的机构并不多见。2.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小:近年来,世界中医学联合会和瑞士中医集团、洛桑中医诊所、欧洲中医基金会以及阿曼苏丹国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等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一些长期合作关系的中医人才派出渠道。总体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较小。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以澳大利亚为例,目前澳大利亚有5000多家诊所,其中中医诊所比较少。中医保健、针灸等是西医从业人员的辅助治疗方式,目前有3000个西医诊所内设立针灸治疗项目。澳洲政府近年来通过语言、专业对中医、针灸师开始启动注册,限制了相关保健医师从业资格,影响了一些中医诊所的正常营业。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1.澳大利亚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作为“补充医学”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一定限制。据统计,澳大利亚约有4500名针灸、中医师,虽然中医针灸服务在澳洲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洲通过对境内的中医、针灸师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医师的行医范围和对象,这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澳洲医学会对上千名会员统计,目前通过注册者仅为13%,有条件注册者为87%,其中限制注册者为25%。对中医、针灸师的法律限制将阻碍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在当地医院、诊所的执业。2.美国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美国是补充和替代医学(以下简称CAM)。近年来,美国接受CAM治疗人数正逐年增加。据调查1997-2002年5年间,CAM疗法呈稳步增长趋势,最长用的有肌肉松解疗法(14.2%)和按摩疗法(7.4%)。随着中医保健在美国市场的不断升温,美国各州开始针对中医保健医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国50个州中有44个州对针灸师通过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颁发针灸执照。美国成立的东方医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相关中医保健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对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构成了间接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贸易壁垒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扩大各国具体承诺义务来限制健康保健领域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国际法方面的保护,通过国际条约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1.通过谈判扩大成员方具体承诺:按照GATS的规定,一个成员对市场进入的具体承诺,均需经过谈判,逐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是成员方按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及其他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所做的承诺。例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鉴于实践操作中承认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复杂性,如涉及保健机构从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GATS规定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或成员自行单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强成员各方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有助于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扩大各成员方在中医养生保健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义务。2.通过谈判加强国际立法:中医养生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护,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国际条约、诸边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实现。中国作为经济和政治大国,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密切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诸边贸易和投资条约。我国各主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国际重要谈判和条约中,有意识地通过条件互换或其他形式,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其他国家开辟合法通道。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各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需要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确定、可验证”的服务标准,成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体系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企业应团结一致,推动有关国际标准的出台。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国中医养生保健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建立国际标准,消除分歧。“一带一路”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国际谈判和标准制定带来了契机。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的双边谈判中,签订了新的中医药合作协议;通过各国谈判协商,国际标准化组织《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国际标准。中医养生保健国家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各国及区域间的双边及诸边谈判中去,为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努力。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 王 芳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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