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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标任务
1、计划生育率达100%,无早婚、早育和非政策性多孩生育;
2、晚婚率100%;
3、晚育率100%;
4、当年一孩出生放环率达100%;
5、独子子女领证率达100%;
6、全面和重点对象(包括男村民家属)环透、孕检率达100%;
7、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017年。
二、双方责任
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人口理论学习,按照各个时期的任务活动,达到人人皆知,常抓不懈。
2、甲方监督和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婚育政策落实执行。
3、对乙方婚育指标的执行结果进行考核验收和奖罚。
4、乙方根据婚育指标的各项内容,履行甲方的拟定要求。
5、发生违反计划生育事例,乙方要及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甲方、并抄报有关部门备查追求责任
三、考核和奖励
为落实上述目标和责任,甲方对乙方主要指标任务情况进行如下考核并实行奖罚。
1、在年内达到上述各项指标任务要求,甲方给予乙方责任人奖励500元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017年百科。
2、所辖育龄妇女,发生违反指标其中一例,除按区、镇有关规定处罚外,扣罚乙方责任人500元。
3、乙方对计划生育各项措施实绩,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凡一旦发现,其后果自负,责任人处以罚款200元,
四、本责任书有效期限,自甲、乙代表签订之日起到奖励兑现止。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1、凡已婚育龄妇女一律按规定时间参加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各村、各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率要达到99.5%以上。
2、凡已生育对象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违法多生一胎对象,限期落实结扎措施;当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到85%以上。
3、凡违法怀孕的对象,一律落实引、流产补救措施。
4、凡已婚育龄夫妇一律要与镇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
5、对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和补救措施的对象,将按计生法律、法规、计生合同的规定,及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其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推荐为本届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并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6、严禁非婚生育。按照《婚姻法》规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审批,方可生育,否则属违法生育,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7、各村党员、干部除自身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外(如“两查”、“四项手术”等),还要做好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计划生育工作,使其按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如发现没有完成计生任务的,从严追究党员、干部责任。
8、对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村、镇计生办出具证明落户,村级在出具证明之前,必须与镇计生办联系,根据情况出具证明。严禁擅自出具证明。
9、各村要根据本村实际,依法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明确规定遵守和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10、对于违法生育对象户:必须从严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夫妇双方不得推荐为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在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结扎)措施完毕前,停止享受村、组集体经济等一切待遇和各种分红,该户款项全部由村集体统一掌握,待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完毕后,村级可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和计生合同规定给予享受。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严重追究村、组主要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11、对出现违法生育的村,计划生育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扣拨该村奖金2万元;出现2例以上(含2例)违法生育的村,停发该村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并取消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及外出考察资格。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发。
12、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第一年给予村计生工作责任人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计生工作责任人给予免职等处分。
13、村级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结扎措施外,是党员的处分,不是党员的不安排工作,责成其辞职。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违法怀孕的,停职做其思想工作直至引、流产。停职期间不安排其他工作。
14、对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没有积极配合镇、村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村主要干部及计生服务员,坚决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5、村级计生服务员应积极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当年已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落实率要达80%以上,低于80%的,扣除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补贴;在生殖健康检查及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情况反映不及时、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造成工作延误或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16、加强外来、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居住地管理和村民化服务,对外出流动人口要摸清底数,重点管理对象要建立个案,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村、计生办对现居住地寄回的检查证明、引流产和节育证明,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有疑问的,要及时与现居住地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发现假证明的限期复查;对伪造、编造、买卖和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查处。
1.即便是进行人口计生工作档案管理的人员,在档案的保管技术和业务方面知识背景上都十分欠缺,普遍存在着“存放就完事”的工作心态,没有合理的管理就使得档案杂乱无序,给后续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诸多不便。尽管国家在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上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施要求也有着相应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旧普遍存在档案管理办公环境差,办公用品质量低下等问题,以至于经常会出现档案资料丢失或损毁的情况。
2.领导对档案管理的不重视。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上出现的诸多问题究其根本还是相关领导对工作的不重视,基层档案的保管和管理工作是开展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而这却恰恰是目前我国计生工作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领导往往都过于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中实践工作的展开,而忽略了更加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择上也十分随意,这也造成了目前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导致了目前档案管理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对于今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3.人口计生档案内容的造假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对于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意识的缺乏也就造成了对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忽视,一些单位在将管理数据进行上报的时候,为了省事将部分档案资料进行人为的杜撰,瞒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档案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另外,受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大多仍为手工管理,没有将现代科技进行有效的运用,造成管理工作效率地低下,使得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无法高效地开展。
二、人口计生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途径
1.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人口计生人员对管理工作意识缺乏的现象,就需要让人口工作人员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重要性的认知中主要的让工作人员认识到:人口计生档案可以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进一步改进;人口计生档案可以给领导在做出宏观调控的决策上提供依据;人口计生档案能够为育龄妇女的护理提供保障;人口计生档案可以让流动人口的生活更加高效有序;人口计生档案可以让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速度加快。
2.领导对档案管理重视度的加强。让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在根本上得到加强就需要让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度提高。对于领导而言,也同样可以进行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意识的传播,同时国家在人口计生工作上对于档案管理也需要有更加进一步的规范制度,这样可以给予计生工作的领导们一定的压力,可以使他们逐渐地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重视起来,让他们意识到首先在基层人员的选择上必须达到一定的素质要求,然后在次基础上才可以展开进一步的档案管理工作。
3.开展人口计生工作档案管理的监督工作。上文中也提到了在实际的档案管理中,一些单位为图一时安逸,将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资料进行不真实地上报,这样对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保证人口计生工作中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就需要在对各级各单位的计生档案管理上指派人员进行监理和督查,让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资料整合数据始终处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
近年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是本行政机关机构信息。包括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二是公文法规。包括近几年出台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随时新出台的此类文件。三是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四是办事服务事项。包括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五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经批准由我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涉及到我单位的只有出生医学证明。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和人口网,在单位网站中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量已达12000余人次;二是设立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按照职责分工,遵循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们在办公室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三是印制了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随时准备为群众进行现场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手续。四是设立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尚未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我局共接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方面的政策咨询电话300余个,在“四下乡、送温暖”“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现场咨询人次达30余人次,网上咨询50余人次.无投诉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尚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的案例。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我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主要由局办公室人员组成,日常主要负责人员为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袁花同志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过程中需涉及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都是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落实。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以下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