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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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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

自由市场范文第1篇

然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在号称依靠或者利用法律来进行治理,但现实是,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不能说是自由的,那里的市场也受到政府权力严重的扭曲。

经验的事实是,共和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商业城市,还有17世纪后期以来的英国,人民最为自由,也拥有最为典型的自由市场制度,社会最为繁荣富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因素:罗马法,商人法,普通法。

而如果我们仔细地探究这些法律的内在结构,就会发现其间惊人的一致之处:它们都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发的市场秩序一道,造就了文明的几道亮丽风景。

自发的法律创造过程 今天的人们一遇到麻烦,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赶紧让立法机构制订颁布一部法律。在大多数民众,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法学家那里,所谓的法律,就等于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后白纸黑字印出来的那种正式文件。

然而,放到历史中看,这种关于法律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晚才出现的,真正被人广泛接受,也就百十来年。而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布鲁诺·莱奥尼指出,这种法律观念的流行,及因此而导致的立法膨胀,正在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自由市场的。它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也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律之治。而罗马法、普通法却属于这样的优良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罗马法,是在法典化之前的罗马法。莱奥尼说,“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专家。”(布鲁诺·莱奥尼著,秋风译,《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6页;以下凡未特别注明者,均系引本书)对于普通法,人们比较熟悉了,它被称为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案件的裁决而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中晚期以来的商人法,笔者所知不多。下面仅谈谈罗马法。

在古罗马,参与发现法律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法学家,另一类是裁判官。关于法学家,莱奥尼这些描述他们: 在几个世纪中,古罗马的法律家以一种职业的、获得公众认可的、几乎是官方的方式,“制造”着法律。他们自己确实普遍地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习惯于引用古老传说中的法规,比如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则。然而,实际上是他们制订了这些规则,而他们的同胞们则非常乐于接受这些规则,他们的政府通常也不干涉这个过程。(第212页) 这些法学家是市民法的解释者。所谓市民法,就罗马人的习惯法,它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5页),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罗马法史》,第96页)。这样的市民法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市民法最初的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是世俗的法学家。归根到底,规范罗马人日常生活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体系——市民法,就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法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的法的解释,创造着法律。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另一个基本部分是所谓荣誉法,即“由裁判官根据自己的司法审判中的职责而的所谓所谓裁判官法”(《罗马法史》,第240页)。每个裁判官在上任之初,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前任的经验,张贴一张告示,向民众宣布自己未来从事司法活动的方针,主要是表明,他将接受哪些诉讼程式,拒绝哪些诉讼程式。而诉讼程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地实体的诉讼,从而在创造着新的法律。这样,每个裁判官都以个人的身份、零敲碎打地、无声无消地创造着法律。

几百年下来,正是法学家跟裁判官们通过法学解释和司法活动,在罗马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个体的身份,分散地、自发地为罗马人、为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创造着。这个法律制度,可能就是罗马人的自由和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根本基础之一。

而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编篡罗马法典,罗马已经进入皇帝的专制。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现在,法律成了国家、也即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东西。而在这之前,法律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因为,法律的创造者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尽管罗马法典是根据法学家和裁判官的和裁决编篡而成的,但法典化却让法学家极大地丧失其创造法律的力量。从那以后,伟大的罗马文明也就进入其衰亡期了。

市场与普通法 正是在自发的罗马法鼎盛时期,罗马文明的基础——市场体制,最为健全。英国同样如此。“如果我们探讨一下上自由市场与自由的造法过程之间的紧密关系,就能够清楚地看到,自由市场在国家鼎盛之时,也正是普通法实际上是调整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的唯一法律之时。”(第94页)这时期从18世纪,一直到19世纪末。而在这之后,在边沁、奥斯丁等实证主义法学家的鼓吹下,英国人开始用立法来替换他们的普通法,而政府的干预也开始大幅度增加,到20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可能是西方最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而大英帝国也就此走向了衰落。原汁原味的普通法转移到了美国,同样,美国成为全球自由市场的典型,尽管它也不能免于政府干预。

因此,莱奥尼得出一个非常有力、也许会被某些人视为偏颇的结论: 除非我弄错了,否则,在市场经济与法官或法律家之法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analogy),就像在计划经济与立法之法之间,也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市场经济最成功的地方,恰恰是在奉行法律家之法的罗马和奉行判例法(judiciary law)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情理地得出下面的结论: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第28页) 那么,市场经济与那种以法官和/或法律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间,计划经济、政府干预与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立为法律体系之间,何以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莱奥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关窍所在: “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相当于我们曾经提到的中央集权经济,在这样的中,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几个领导们作出的,而他们对于全局的了解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他们确实尊重人民的意愿,其结果也受到这一知识的有限性的约束。”(第27页) 这正是哈耶克中年之后全力论证的“人的知识的不可避免的有限性”。不管是对于计划人员,还是对于立法者,先不管其动机是否纯正,是否真心地谋求公众的利益,即便他们人人都是活雷锋,也无法解决他们的知识局限性。

计划经济所面临的知识难题,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谈论得够多的了,今天的信息经济学不过得其皮毛而已。而一部立法,总是普适的,试图规范所有人之行为,然而,立法者却注定了是“无知的”: 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光凭本人而不与相关的每个人合作,创建出指导所有人现实活动的规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与所有人无穷无尽的关系中。不管是民意调查,还是全民公决,或者是磋商,都不可能使计划经济中的局长们发现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那么,同样,也不可能真正地使立法者具备决定这些规则的能力。(第24-25页) 而哈耶克论证了,市场是一个发现信息、传递信息的最有效的程序;同样,我们也可以说,以古典罗马法、普通法为代表的自发的法律秩序,也是一个发现规则、创造规则的最有效的程序。因为,每个法学家、每位法官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事实上,每个民众也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为,正是当事人的争议活动,引发了法学家和法官对于习俗、对于司法先例的创造性解释活动。所以,古典罗马法和普通法可以说是“人人参与创造之法”(第147页)。这一过程,集中了有关社会生活的海量的细节性信息,而任何一个立法者,都不可能掌握这样的信息,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总是不很适宜的;就像再严密的计划,最后总是要落空一样。

自发的与家精神 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能够真正做到“与时共进”。它允许人们去做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人认为合理的一切事情,人们甚至根本可以不管成文法是怎么规定,一旦出现了纠纷,则提交给法学家、裁判官或法官来解决。法学家、裁判官、法官为解决这些千变万化的纠纷,必须以全部的智慧,寻找各种各样的规则,包括创造性地解释出新的规则。在这里,法律在适应创新,只要你的创新是正常人认为合理的。

因此,只有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每个人身上的企业家精神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才会层出不穷。而这正是市场发育、繁荣的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这样的法律秩序又是稳定的。企业家的一切活动都是面向未来的,因而,内在地具有风险。企业家的活动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创新的同时控制和降低风险。为此,企业家必须对于他人会对自己的行动作出何种反应形成比较准确的预期。而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除了道德之外,就是法律。道德本身不大容易变动,因而,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就是法律。法律的急剧变化,会使企业家损失惨重。最近20多年来得及企业家对此深有体会。

立法也不能确保这种对于预期的确定性。表面上看起来,立法白纸黑字,非常精确,然而,事实上,立法总是立法机构中临时凑合成的多数的意志的表现,而通过运用种种技术,少数派可以很快变成多数派,从而制定出相反的法律,改变社会的游戏规则。而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法律是零碎地、分散被创造出来的,一个人、一个机构不可能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控制,因而,在短时期内,法律不可能发生剧烈变动。在罗马,“法律永远不会在受也预料不到的情况下突然改变。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也永远不会受制于某次立法会议或某个人(包括元老或国家的其他执政者)的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第87-88页)罗马法、普通法法律所具有的这种“长远确定性”,为企业家进行大胆创新提供了风险最小的制度框架,而罗马法和普通法的灵活性,又为容纳企业家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最大的空间。对于企业家活动的规则框架来说,法律体系既稳定又灵活,既能提供稳定的预期,又能提供创新的激励,在确定性与包容性之间取得平衡,还有比这更优良的品性吗? 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 罗马、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19世纪以来的美国证明了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还可以简单讨论一下新加坡、香港。自20世纪中期以来,它们一直是世界上最为自由的城市,而这两个城市的法律制度正是普通法。

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诉讼程序,普通法法官的首要是解决具体的纠纷,而要解决本地人之间的纠纷,当然要看争议人所在的社会的习俗、惯例。于是,端坐在法院中、来自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却会以《大清律例》或广东的习俗作为实体规则对于华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这样,香港社会就没有经历大陆的商业习俗断裂。当然,这些法官也通过对中国原有法律、习俗的解释,通过零碎地引进英国的新规则,为当地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规则。这样,在香港,普通法的架构包容了中国传统法律、习俗、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等等。

自由市场范文第2篇

今年62岁的贝尔卡是波兰转型的见证者与参与者。他两度出任波兰政府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后来又两次被任命为总理。2010年在空难中波兰央行行长与总统一同遇难,正在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部门主管的贝尔卡临危受命,出任波兰中央银行行长。

贝尔卡担任波兰央行行长的四年,正是欧洲深陷欧债危机期间。在危机期间,波兰是欧洲唯一没有出现经济衰退的国家,这与波兰谨慎的金融政策有很大关系。时至今日,波兰仍然是欧盟中增速最快的经济体。

3月底,贝尔卡受中国人民银行邀请,来华参加“第二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会议”,并作为主旨演讲嘉宾发言。会议期间,他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坦率地发表了他对于欧盟未来、波兰经济以及中国经济转型的看法。

“现在中国的问题是如何转变经济增长引擎,从出口转为国内消费。”贝尔卡说,“即使经济增速放慢,也不会出现问题,7%对中国这样大的国家仍然是极高的。我不认为中国经济有硬着陆的可能性。这只是更换引擎,但飞机一直在航行。”

在贝尔卡看来,只有具备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元区还在康复过程中”

《财经》:自从2009年12月欧债危机爆发,迄今已将近五年,欧洲尚未完全走出危机。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你认为欧洲在解决欧债危机方面还要做哪些努力?

贝尔卡:为了解决欧债危机,欧洲已经付出了很多努力,包括改革经济结构、提高许多国家的财政状况等方面都有进展。但是,各国积累的债务问题并未解决。在我看来,希腊堆积如山的债务永远无法偿还。

在未来某一时点上,需要重组这些债务。其他不想探讨此道的国家有可能担心,开启债务重组会对改革记录不良的国家造成危害。欧盟已有28个成员国、欧元区已经有18个国家的时候,很难达成妥协。不过,当情况好转,如西班牙、希腊等边缘国家开始稳定增长之时,重组将不可避免。

《财经》:尽管欧洲终将走出欧债危机,但是这场危机已给欧洲一体化蒙上了一层阴影。你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前景是否乐观?

贝尔卡:当然乐观,我是波兰人,也是欧洲人,我怎么能对自己的国家、对欧洲的未来不乐观?我认为,欧洲作为整体而言非常强大,很有吸引力,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实体。假如欧洲分裂为更小的组织、国家,那么欧洲将失去其重要性。

虽然欧债危机对欧洲一体化产生了很大影响,可是你知道,危机也是改进的机遇。当欧盟身处险境,危机当前之时,个别利益就要让位于公共利益。换言之,欧债危机有可能进一步促进欧洲一体化。

《财经》: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波兰经济一直保持正增长,在欧盟国家里可谓一枝独秀。据统计,2008年至2011年,波兰GDP的累计增幅达15.8%,而同期欧盟的整体GDP则收缩了0.5%。为什么波兰经济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贝尔卡:首先,波兰是赶超国家,这意味着它的增长空间要比西方发达国家高。

其次,在过去20多年间的转型期,我们实施了适当的监管政策。所以我们从来没有积累过严重信贷泡沫、违约等经济失衡问题,因此国家能够平稳向前发展。

第三,波兰培育了充满活力的企业家阶层,他们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我们依靠出口,包括对华出口。由于我们不是直接出口,而是通过德国出口,所以你看不到你们到底消费了多少波兰产品。

波兰央行预测,今年波兰经济增长3.6%,明年增长预期为3.7%,在欧盟国家里表现仍然是优秀的。

《财经》: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波兰经济稳定增长,波兰央行发挥了什么作用?

贝尔卡:波兰央行负责监管政策和低通胀,波兰通胀率很低——有时甚至有人说太低了。低通胀意味着没有内部经济失衡,所以央行为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央行也是金融机构的避风港。所以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央行会迫切地随时准备提供流动性。不过在波兰这个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国家现在很平稳,银行资金充裕。当然,如果需要,波兰央行也有足够的手段干预风险。

《财经》:尽管波兰加入了欧盟,但是尚未加入欧元区。有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局内与局外人的双重身份”让波兰在经济危机中表现出色。在你看来,保留波兰本国货币以及浮动的汇率制度是波兰安全度过危机的重要原因吗?

贝尔卡: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但它确实有所助益。在2008年、2009年的危机中,国际贸易实际上已经冻结,波兰也失去了部分欧洲市场。与此同时,波兰货币兹罗提严重贬值。2009年后,货币兹罗提贬值的幅度超过10%。因为兹罗提一直维持对欧元的弱势地位,提高了波兰产品在欧元区市场上的竞争力,拉动了波兰出口的增长。波兰出口商的利润没有受到影响,甚至因而受益。企业不必解雇工人、解除合同,波兰经济没有出现多米诺现象。所以,在危机期间保持兹罗提的自由浮动是有益的,在实际上保证了波兰国内实体经济的稳定。但在正常时期,货币波动过大弊大于利。

《财经》:加入欧元区是波兰2004年加入欧盟时做出的承诺,但没有确定具体日期。波兰原计划在2012年加入,但由于欧债危机的爆发,波兰政府推迟了加入欧元区的时间。波兰有无加入欧元区的时间表?

贝尔卡:欧元区还在康复过程中, 我们要等待这些运作的最终结果。所以我们不急,还没有设定日期。只要欧元区债务继续上升,成员经济体继续两极分化,潜在成员国就应该先做压力测试,看看是否能长期经受外部冲击,保持成员资格标准。对波兰来说,需要先判断自己处于怎样的经济环境,再决定是否加入欧元区。

首先,波兰的出口市场在稳步增长。但这不是因为波兰主要与新兴经济体做贸易,也不是因为世界对波兰商品有巨大需求。相反,波兰只是提供了高质量产品。因此,波兰有时被称为“欧洲的中国”。但基于成本优势而不是基于品牌价值或创新能力的竞争力,让波兰经济十分脆弱。如果兹罗提大幅升值,波兰的成本优势也将消失。

其次,波兰竞争力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其灵活的劳动力市场,这一灵活性有助于波兰经济抵御外部冲击。但灵活的劳动力市场也有劣势。公司不再愿意投资于人才和新技能开发,现有技能质量也会受到冲击。长期看,灵活的劳动力市场还增加了结构性失业。

最后,波兰需要可靠的公共财政,即经济危机期间的财政自动稳定器。政府可以通过为困难时期储蓄实施反周期措施,同时保证整个经济周期中的财政稳定。

总之, 波兰决定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国共用一种货币前,应该考虑国际竞争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及公共财政健康状况这三个关键的经济因素。 “建立支持自由市场运作的现代机构”

《财经》:在许多计划经济国家都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波兰的中央银行是如何实现独立的?

贝尔卡:从1989年实施新经济政策开始,波兰央行就得以独立。原因之一是从转型伊始,波兰就渴望加入欧盟,这在一开始就是我们的战略目标。而在欧盟,如德国、法国,央行的独立性很强。因为只有具备充分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带来稳定一贯而又机动灵活的货币政策,这是健全的宏观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我们遵循了德国的例子。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人两次遭受因中央银行听命于政府而导致的灾难性后果,所以“二战”之后,德国的中央银行就独立于德国的政治机构之外。

德国的中央银行现在已经成为独立体制的代名词,成为当今众多经济学家和金融组织所有、推荐的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不例外。

《财经》:国际公认,波兰转型非常成功。在你看来,波兰的经验对于中国有什么借鉴意义?

贝尔卡:波兰成功地培育了企业家阶层。但说实话,中国在这方面也很成功,所以我不太确定这方面中国是否能分享波兰的经验。

波兰国家的对外开放是逐步进行的,而不是像俄罗斯那样急速开放。我们谨慎地开放了资本项目,同时也成功地对国有银行和企业实行了私有化。不过,我们实行的是渐进的私有化,而不是像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那样实施大规模的私有化,包括大型银行私有化,我认为这是坏办法,并没带来良好的结果。在我看来,匈牙利和波兰的渐进的私有化是更好的解决方式,效果更好。

事实上,1989年后发生在波兰最重要的事,就是逐步建立支持自由市场运作的现代机构。我想对中国来说,观察波兰转型的逻辑更有意思,转型逻辑的交流可能对中国有益。因为在各种具体问题上,中国已经找到了很多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这些办法在世界上都是值得称道的。

《财经》:那么,你如何评价中国央行在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时的表现呢?

贝尔卡:我不是评价央行同行的适当人选。在与中国政府官员接触中,中国央行的同行们给人的印象最深。他们是精英中的精英。这是一代人的巨大变化。第一次访问中国,和中国的同行交流是15年前。时至今日,中国央行和其他主要国家的央行同行一样优秀。他们接受了第一流的教育,应对的是最艰巨的问题。中国的问题不简单,不仅是因为国家的规模。对于中国央行来说,银行业的规模以及影子银行的规模都非常庞大,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所以一定要具备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直觉,而中国央行已经拥有这些品质。

毫无疑问,中国的发展极其成功,不仅表现在近几十年中对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追赶,也体现在2008年-2009年保持国家经济稳定,成功应对世界经济危机上。中国的央行也为此付出了努力,在需要时注入流动性,避免了最坏的结果。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放开金融系统。我确信中国的同行们将以谨慎、成功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财经》: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前景表示担心,对于中国经济能否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国际上争论很大。

贝尔卡:中国经济放缓在预期之中,因为一个规模如此之大的经济体不可能一直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世界经济没有这样的空间。现在中国的问题是如何转变经济增长引擎,从出口转为国内消费。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国已经宣布这样做,我们希望中国能够有序地放缓经济增长速度,避免硬着陆,同时实现需求的转型。即使经济增速放慢,也不会出现问题,7%对中国这样大的国家仍然是极高的。我不认为中国经济有硬着陆的可能性。这只是更换引擎,但飞机一直在航行。

《财经》:那么在你看来,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阻碍是什么?

贝尔卡:中国经济的某些领域仍然监管过多,应该放松监管。放松监管总是不容易的,因为你要准备好应对经济领域无法预测的反应,银行业是其中之一。

自由市场范文第3篇

“市场经济读本”有两种:一是市场经济本身,它过于感性化和实践性,以至于人们必须经过市场经济的一段磨难、付出代价之后才能读懂它。另一种则是《市场经济读本》这样的文本,它为当代市场经济中的自由标上了多个“思想化”路标。读这种文本,能够找到“临行喝妈一碗酒,浑身是胆雄赳赳”的感觉。

问题是董事们有多少的时间去阅读?难道不想跳出“资本家”的俗套,将自己净化为一位“知本家”吗?如果能够再从一个“知本家”进一步净化成为一位“观察家”,董事们将真正实现从“战术家”向“战略家”的成功转变。这可是一种“境界”的升迁!

因此, “读书”不再是“迂腐”的代词,儒商不再是商人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董事们的身份应当是战略家,以应付“捕捉商机”与“开发动力”这两大核心问题。草创时期各类有关“交换”的浅显问题原是一类战术问题,至于“效率”和“效益”,不过是解决两大核心问题之后的自然结果。所以,市面上一味求索“效率”和“效益”的流行做法,实际上是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我们今天行走的经济道路,根本上还是一个“资本运作”的道路。我们不能在这个“资本”后面加上“主义”两个字,其用意如同不能在“自由”后面加上“主义”两个字一样。什么东西一旦被加上“主义”两个字,将会越来越变得令人作呕。“资本”、“自由”此类都还只是一些方向性的路标,但是“主义”就是具体的道路了。我想,驾驶的乐趣在于明确方向的前提下“自由”地探索前进,被限定在既定道路中的种种限速行驶,其实谈不上有什么乐趣。

眼前这本《市场经济读本》由许多新颖的路标构成。这些路标是由詹姆斯・L・多蒂、弥尔顿・弗里德曼、埃恩・兰德、F・A・哈耶克、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弗里德・里克巴斯蒂雅特、马克莱・文森、罗纳德・H・科斯、亨利・大卫・梭罗、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拉里・E・卢夫、德威特・R・李等十多位西方18、19世纪著名的经济、政治思想家分别著作而成,这些好钢制作的宝剑“出土”之后依然光芒四射。

如果说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看不见的手”,那么,你在不知道其手法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淘金,也许就不仅仅是失手的问题了,它会将你拽入深坑,使你失身。尤其,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是所谓“不完全市场”,其中有许多秘密需要思想家们揭示。比如,我们目前还不太清楚诸如由室外地滚球游戏所联想到的“串谋的经济学”,由控制权引发的垄断来源,让没有自卫能力的公众买单的政治污染,根据对损失付不同责任的价格体系所进行的社会成本计算,由社会冲突或仇恨所产生的政治经济,以及自由社会中的政府作用、市场中的个人自由、政府管制、政府角色、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等比较实用的专业问题。《市场经济读本》可以给我们以充分的提示。

在这个读本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自由主义。但是,市场的自由并不就是一个泛滥的自由市场形态。如果用书中的观念来看,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公司的治理应当较大程度地放弃公司的社会责任。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对社会的贡献只能算一个自然的指标,但它绝对不是市场自由的路标。所以问题就出现了: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市场经济”,实际上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道德标准,因此,目前中国经济社会面临双重道德标准的深刻矛盾,即传统经济的利他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利己主义。这正是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成长中所遇的真正症结。

因为存在这个症结,尚处原始阶段的中国市场经济,其驱动力方面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书中的部分思想家,一方面描述了一种基督教教义与资本主义的潜在道德基础上所存在的尖锐矛盾;另一方面却阐述这样一种逻辑:为了“利己”,市场经济者们往往会在不自觉中首先完善“利他”。一个形象的比喻是:为了利己性地能够每天去对面的温暖吧里喝上热咖啡,他会首先在雪地中铲出一条连接自家与咖啡吧之间的小路,之后,显然沿着此路进吧的人将远远不止他一人。于是按照这样的解释,一些西方思想家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原来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精神中自然而又无意形成的,这就是当代西方民主社会主义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显然,这是一种当代中国意识形态所不能够接受的观点,但是,当代中国企业的董事们也许心里暗暗点着头。这就是我们称目前中国经济形态为“不完全市场”的缘故之一吧。

路标多,这本身含有一种公益的味道。但是您是否想过,路标是给哪些人看的?这里有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获得市场自由并不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事。这里的“市场自由”有着双重含义:一是市场本身发展的自由度,二是人在市场中的自由度。显然,前一类含义归结于政府营造市场环境的战略构思,后一类则依赖于董事们选择市场形态和自己行进姿态时的战略设计。既然都是“战略”的问题,那么“市场自由”就超越了技术层面。

我曾经提出过一个衡量企业家是否已经完成并脱离草创阶段的基本标准,这就是看他们的思维角度及其运作方式是否已经从“战术”层面转向了“战略”层面。总的来说,《市场经济读本》属于有关市场经济战略的专业书籍,它有着比较鲜明的读者群――既非学者,也非企业的具体操盘手,而是董事会中那些企业的设计师们。所以,我们的董事应当学会并习惯筛选自己面前的一大堆问题。我相信,战略问题是解决战术问题的基本前提。所有中国原创企业都有这样的基本经历:从战术层面打入市场,然后再跃上战略层面。这样一来,必然在跃进战略层面之前,就积累了许多一时无法解决的战术问题。这就是中国董事会与索罗斯一类国际战略投资家在市场处境和市场手法上存在基本区别的主要原因。

自由市场范文第4篇

读前辈文章,揣摩其学问方法路径,管窥其优劣得失,以期能对自身学问长进有所裨益,并非专为道其短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杜恂诚先生之作《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的比较》,对中国近代金融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拟就杜文的研究取径与方法略述管见。

一、史与论

从杜恂诚先生的文章题目可以大概看出其要解决的问题,即文章是要对“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进行比较。读者看完题目自然想知道是哪两种金融制度,如何比较,有何异同。也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研究的取径及问题解决的如何。

文章就“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即“自由市场型”和“政府垄断型”的特征,“制度推进的速度、力度和可操作性”,以及“制度产生的约束条件”等方面进行比较。然通观全文,其内容提要基本上是一些金融理论,且其每一部分开始都是理论先行,即先陈述一套金融理论。如此取径,让读者大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感。

文章第一部分先说“1927年以前,中国的金融制度属于自由市场型。这种制度具有六个特征。”第二部分先说“统治时期,中国的金融制度属于政府垄断型。这种制度也具有六个特征。”很明显,作者的意思是自由市场型金融制度具有六个特征,政府垄断型金融制度也具有六个特征。不难看出作者在这两部分行文之前先有了理论预设,也即先有了一个度量和比较的标准和尺度。

这六个特征,也即六个比较的尺度是政府所起的作用如何、有无中央银行制度、国家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转化、金融市场的自由程度、滥发纸币问题、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关系等。有了这六个尺度,比较起来的确方便。如文章所说,1927年之前,中国的金融制度符合自由市场型金融制度的六个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金融制度属于自由市场型;统治时期,中国的金融制度符合政府垄断型金融制度的六个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金融制度属于政府垄断型。

问题是中国近代的金融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些制度特征。虽然 “以晚近史料的繁复,如以能够自圆其说为标准,则但凡先立一说,大抵均能找到若干可以支撑的史料”,但该文所援引的史料似并不充分,且在文章这两部分的“第六个特征”中则完全没有史料,在抛开历史而谈历史。 在处理史与论的关系时,文章显然过分强调了论,以后出外来的系统条理比附材料,“以主观裁剪史实,强史料以就我,” 既非史论结合,又非论从史出,史在这里成了“后出外来”的论的附庸。文章所用理论不仅可以比附中国,用于欧美亦无不可。但如此表述,难免牵强附会,甚至本末倒置,与历史本相甚远。

二、今与古

文章把中国近代的金融制度分为两种,但何以如此区分,为何是两种,而不是三种或是其它,文章并没有交代。只是在文章的提要部分说,“中国近代经历过自由市场型和垄断型两种金融制度模式。”在引文中说,“以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以及钱庄纳入进出口商品流通的融资渠道,中国近代金融逐渐形成,并形成制度,即自由市场型的制度及政府垄断型的制度。”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即“第一种制度:自由市场型”中起笔即直言“1927年以前,中国的金融制度属于自由市场型。”同样,在第二部分即“第二种制度:政府垄断型”中也是先下断语“统治时期,中国的金融制度属于政府垄断型。”如此做法,不能不使读者感到疑惑,并给人以武断或臆断之感,似乎该交代的东西没有交代。虽然,金融制度史的研究却不能过偏于金融制度的研究方法,既然是历史研究,则不能不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金融制度研究与金融制度史研究有联系也有区别。虽然都研究金融制度,然而前者以金融制度本身为研究对象,后者以金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为研究对象。今天,中国在金融制度方面的理论和知识不仅后出,而且多半来自于外,而用这些后出、外来的系统框架梳理中国近代的金融制度,固然方便,却容易犯简单化的错误,如宏观的解释,看似清晰、有条理,但实际上中国近代的金融制度是个什么模样,却相当模糊,且过于概括而有以偏概全之嫌。

自由市场范文第5篇

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购买:

1、各个村落的装备商店。每个村落都有武器商人、防具商人和副武器商人,可以分别买到武器、防具和副武器。武器、防具最高等级为70级。

2、副本兑换商人。不同的副本可以获得不同的货币或者凭证,可以到副本兑换商人出兑换各种东西,有些副本的兑换商人可以兑换装备。比如进化系统的附武器、狮子王城的皇家套装、上海地图的金花饰品等。

3、自由交易市场。自由市场的洞内有玩家开的商店,可以直接在里面挑选自己需要的装备,也可以在自由市场直接收购。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