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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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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原、被告双方因为一桩室内装修工程涉嫌交付使用及质量问题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被告(装修承包人)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90多万元给原告(发包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7月2日,二审开庭后尚未当庭作出判决。

一审审理

原告山东滕州香江信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饭店,又称“鲁班大饭店”)诉称:200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本不尽合同义务,施工严重超期,且工程质量低劣,严重不合格,根本无法交付和使用。现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387652.65元。

被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被告施工的工程已于2010年1月24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以及原告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工期顺延,被告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改造工程为香江饭店9层、10层客房,合同约定内容为:拆除工程、土建工程、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器安装工程,工期80天。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工程中的有关问题又进行了协商:200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建议书,建议被告参照广州××酒店的装修风格进行装饰装修,为此恳请被告派项目经理到广州进行考察参观以学习此家酒店的装修风格。11月27日,被告对合同外增加项目保证:香江饭店10层客房装修于2009年12月20日完成,11层客房装修于12月29日完成。12月13日,被告对于地毯至今没有进场的问题,建议原告换一种地毯款式。2010年1月21日,山东鲁班餐饮公司(系香江饭店同一管理人,且被告与山东鲁班餐饮公司也有装修工程)向本案被告下达通知,要求本案被告“接到通知后于2010年1月26日对香江饭店10层、11层的装修施工工程交付给我公司使用,如不按期交工,该公司将进行使用,不视为完工验收工程,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2010年1月24日,被告即向山东鲁班餐饮公司领导出具对香江饭店竣工验收申请单。随后,香江饭店10层、11层由原告进驻使用。使用两个月后,10层、11层装饰装修发现存在一些问题,被告即按维修条款派员进行了维修。2010年8月7日,原、被告就10层、11层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

诉讼中,原告于2011年5月26、30日分别提出对被告的装修工程质量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2011年12月1日法院委托潍坊XX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鉴定意见为:综合现场勘察及分析,百合公司为香江饭店装饰装修工程现状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后法院又委托山东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10层、11层的装饰装修173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该所2012年12月26日作出评估结论为:不合格工程产生的损失的评估价值为907198.51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采纳了两家鉴定、评估单位的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对于被告辩称的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月24日竣工并交付原告使用,法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的交付而接管上述工程,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不符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的调整范围,故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超期违约金,法院结合原、被告提交证据综合审查后认为,原告存在变更设计,且有双方结算协议予以印证,故工期应予顺延。对于延长时间,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约定,故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2013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907198.51元。

上诉焦点

上诉人百合公司总经理张洪彬称:“这个判决显失公正。我们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在被上诉人通知2010年1月26日交付使用截止日期前的2010年1月24日,提前两天就已向被上诉人发文明确竣工交付,并书面告知被上诉人进行验收,且被上诉人也实际予以进驻了使用。接管就是交付,只有交付了才能有接管的事实,如若没交付怎存在接管呢?反之,只有擅自和强行接管而没有强行和擅自交付的。被上诉人并不因为其接管使用了而单方又声称不视为完工验收工程而免责,这是自相矛盾的。只有交付、合格才能被接管。被上诉人自己说的也是‘进行使用’。所以,法院为之被上诉人辩称的‘原告基于被告的交付而接管上述工程,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的认为,是完全片面和错误的。被上诉人接管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针对后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及时进行了维修。在装修质量无问题后,我们又与被上诉人进行了结算,这一切足以证明了被上诉人对装修予以了认可,工程是达标合格的,被上诉人继续使用。然一年又11个月后又委托鉴定和评估机构对此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评估,声称质量有问题,这种鉴定、评估及对鉴定、评估委托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上诉人百合公司的律师彭承涛陈述:

一、原审法院仅仅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为不合格,属于审核、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单独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与认定问题,目前在立法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加以规范,尽管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其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屋面防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及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项目,不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照鲁高法( 2008)243号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指出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根据以上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装修工程是否验收并交付使用等事实依职权作出认定,而绝不能仅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无权代替人民法院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评判。根据装修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上诉人已于2010年1月24日向被上诉人香江饭店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表明涉案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敬请被上诉人进行验收。而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后,即进驻接管使用数月之久(被上诉人也于2010年1月21日通知声明:不管上诉人是否于1月26日如期交工,而进行使用)。上诉人送交竣工验收审请的日期是1月24日,基于被上诉人在收到竣工验收审请后接管工程使用的事实,足以确认工程质量为合格。如果不合格,依常理被上诉人也不会使用。退一步讲,即便未验收合格通过,因其被上诉人强行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亦应由使用人负责。另外,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鉴定之时,已远超出一年的质量保修期。在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根本无法对实际交付时的装修质量进行评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即自竣工交付之日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从本案来看,上诉人在这一年间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双方进行了结算。在工程交付使用至超出保修期之后,承包人对工程不再有保修的义务,即便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承包人亦不承担责任。而鉴定机构于2011年12月1日至2日到现场进行实地鉴定,已超出工程保修期11个月的时间,其时作出的鉴定意见已失去客观基础,与双方争议的工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之间显然无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不能适用于本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何况该鉴定的过程及程序严重违法,其中有关数据的测量和分析缺乏真实性。鉴定机构并没有通知工程的承包人到现场,而鉴定机构在发包人单方在场的情形下编制的有关数据,显然该数据资料缺乏客观性。鉴定意见书载明其受理鉴定的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而鉴定的日期也就为12月1日当天和2日。上诉人单位在北京,显然鉴定前鉴定机构或委托单位未通知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上诉人到场,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存在重大庇瑕。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370号文)以及《*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 主体 性质 平台建设

根据交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

一、参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的主体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①强制性

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②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③全面性

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④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

①服务性

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服务业主,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

②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

③委托性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④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

3.法人监督管理

对于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为了提高交通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交通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

①责任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以及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安全受监。

②合约性

按照合同约定,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③组织性

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

1.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

2.资料审查

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符合性和强制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文件等审查项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资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文件是否批复,机构、制度是否设立或制定。同时还需根据需要实地核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机械设备情况。

3.告知

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即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整改意见,待申请单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后再出具受理监督通知;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落实审查整改意见的,出具不予受理监督申请通知,同时说明原因,返还申请资料并视情况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4.监督检查

根据制定的《监督计划》,开展对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三种: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①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监督工程师了解和掌握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的一个重要环节,日常巡查一般按照每月一次(也可根据计划自行定制巡查频率),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②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③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5.交工检测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通工程合同段交(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受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监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

6.试运营

交通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一般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7.质量鉴定

通车试运营2年后,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

交通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顺利完成,交通工程质量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更需要健全的法规和明确的综合管理平台加以控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法人共同参与,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告知,监督检查,交工检测,试运营,质量鉴定以及竣工验收八个步骤,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

参考文献: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本文就以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注意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结构;检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现代建筑水平体现着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为了满足这种追求,必须对建筑工程相应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与改造;建筑工程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国利民的系统化工程,百分百的贴近人民的生活,需要广大建筑工程建设者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视建筑工程建设。针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目的而言,是为了监督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可靠性,降低建筑工程使用的风险,从而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对于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实质内容而言,它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来作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实际的评估。由此我们必须对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技术做系统分析与探讨。

一、建筑结构的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检测一般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混凝土的现场强度检测方法包括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后锚固法)、超声法和减压法。各种检

测方法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要根据检测环境和构件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手段。在本次鉴定中,选择了钻芯法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1.1检测方法,根据CECS03 ∶ 20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工程的现有结构和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芯样试件的数量根据检验批的容量确定,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取样,每个芯样取自一个构件,芯样试件内不宜含有钢筋,每个标准芯样试件内只允许有2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现场取得芯样切割、补平后进行试压,通过现场检测数据计算,经统计分析,推出混凝土强度。

1.2检测数量,依据GB/T50344― 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表3.3.13中B 类结构质

量或性能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数量见表1。

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根据JGJ/T23― 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标准,按照工程的适用范围和结构混凝土不同强度等级划分检验批,从检验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检测构件,每一构件测区不应少于10个,对于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测点宜在测区范围内均匀

分布,测点不应在气孔和外露石子上,同一测区只应弹击一次。回弹值测量完毕后,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上测量碳化深度值。现场测得的回弹值和碳化深度值,由“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表”查得每个测区的强度值,通过现场实测数据,经统计分析,推算出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二)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根据GB50204― 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对梁类、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检测面应清洁、平整,并应避开金属预埋件,钢筋接头和绑丝;在被测钢筋的同一位置应重复测1次,第2次检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检测值。

二、建筑结构检测标准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通用标准之间层次和定位不清楚

标准间内容交叉重复与标准的层次以及定位不清有一定的关系。目前,标准体系划分为基础、通用和专用三个层次,但是同一层次的标准之间关系并不是特别明确,例如《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等4项通用标准定位不清楚,几项标准都在抽样原则、测试方法、结果评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包含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的现场检测,因而内容出现交叉重复;《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包含了实验室和现场测试技术,以及监测的技术方法,这就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工程结构监测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产生了交叉重复。因此,应对相关几项标准进行研究,明确其标准间的层次关系,然后,根据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进行适用范围和内容的调整。

(二)专用标准的缺失

通用标准一般也是一项综合标准,往往涉及某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工程标准化建设发展初期,通用标准常常能够解决某个领域标准的有无问题,标准的颁布能够带动一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明显。但由于通用标准大而全,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建筑结构检测领域主要体现在:1.测试方法的重复规定。有些检测方法是多个通用标准覆盖的检测领域都需要使用的,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同标准针对同一检测方法的重复规定。2.测试方法不够全面系统。对于检测通用标准。3.编制和修订困难。新的材料和新的工艺不断出现,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及时增加新的测试方法内容。另外,随着技术发展,已有的测试方法需要进行修订。4.不利于检测技术的优胜劣汰。例如,《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罗列了11种检测方法,真正得到使用的只有回弹法、点荷法、原位轴压法3种方法,其他方法极少使用。

三、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加固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接受委托

标准的委托书应包括建筑物概况、工程责任主体、申请事由、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委托单位的信息等内容。在接受委托时要详细阅读委托单位递交的委托书,必要时可以与委托单位进行详细的交流,向他们介绍鉴定的规范和标准,明确委托单位的鉴定目的和要求。若有意外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

(二)对建筑工程进行调查

在对工程进行调查时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调查人员,深入现场,从各个渠道收集资料,并填写初步调查情况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有关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登记在案,并及时报告。在调查时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现调查工程属于危房时一定要对居民发出通知,确保人员安全。

(三)确定检测内容,签订相关协议

在此环节中一定要再三确定检测内容,注意确认签订的协议是否包含检测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费用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抓好检测重点,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在鉴定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符合规范和要求。

(四)再次详细检测

围绕建筑结构的刚度、强度以及稳定性进行检测。检测时,必须关注周边气候条件,对建筑物建筑结构的施工缺陷、材料强度以及损坏情况进行检测。

(五)编写鉴定报告

在进行详细检测、综合分析后,开始编写鉴定报告。合格的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鉴定目的、范围、检测结果、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及由此作出的建议和应该有的附件等内容。在编写鉴定报告时语言要规范、标准,用词要严谨,切忌出现专业术语错误,最重要的是观点要明确,保证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有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者,务必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都很高,因此就需要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检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它的解决必须依靠全社会人们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一定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科学的检测鉴定加固,保障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其米旺姆.浅谈建筑结构检测[J]. 中国西部科技,2009,31:20-21.

[2] 梁超荣.浅析建筑结构检测及其常见安全问题[J].科技风,2009,23:157+163.

[3] 丁锋.浅谈现代建筑结构检测与加固施工技术[J].今日科苑,2008,08:175.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遗留;竣工验收;安全鉴定;检测

中图分类号:U416.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基础建设工程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每年建成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十几亿平方米,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为了极速提高本地经济,诸多大规模的生产企业在“五无”(无规划、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设计、无报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下仓促筹建,建成以后无相关手续根本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直接导致这些房屋成为历史遗留房屋。

2、房屋竣工验收

2.1房屋竣工验收需具备的条件

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建设单位已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单位工程进行了初验,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且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查(评估)报告;住宅工程已组织分户验收,并符合要求,且相关标识齐全;小区景观、道路及附属工程完成;正式水、电、气具备供应条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消防、规划、环评、防雷、电梯、人防等专项工程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室内环境、绝缘电阻、通球、接地电阻等功能性检测完成。

2.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图审合格证;消防、规划、环评、防雷、电梯、人防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各分部及专项工程验收记录;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根本无法达到这些条件并提供以上资料,并且在竣工验收中起重要作用的质量监督检测站更无权限对既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向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对房屋的安全鉴定是对此类房屋进行“正身”的唯一途径。但是,这些房屋有的设计图纸未经过审核,有的就根本没有图纸,这对我们进行安全鉴定增加了不少难度。

3、工程实例

需鉴定房屋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成于2003年,砖混结构,共二层,设计用途为仓库,2011年初,某厂从原产权单位买入此处房屋欲作为临时物流中转站,考虑到该房屋建成时间较长,且改变使用用途,特向我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4、检测内容和方法

由于需鉴定房屋属“五无”的历史遗留房屋,无任何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现场检测需万分细致,保证对各项指标落实到位,以保证之后的内业验算和报告书顺利完成。

现场检测的内容包括:对房屋周边情况的查勘、结构形式的确认、构件受力形式和传力路径的了解、结构平面图的绘制、主要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测量、材料强度的检测、构件配筋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测量、裂缝长度和宽度的记录分析、沉降和倾斜的观测等方面。

4.1房屋周边情况的查勘

通过对房屋四至、周边有无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建筑、四周地质情况的观察和分析,附近有无较高挡土墙等情况的了解,确定有无明显影响房屋地基稳定的因素。同时调查该房屋的基础形式、场地情况及地基情况等。

4.2确认结构形式、构件受力形式和传力路径

摸清房屋是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是其他结构,观察梁柱的布置情况并记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楼梯的位置和形式、门窗的大小和位置、墙体的位置和材料、构件的连接形式传力路径。由于初堪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较琐碎,需制定专门的调查表并在初堪过程中多记录、多拍照,便于之后的上机验算无遗漏。

4.3主要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测量和结构平面图的绘制

使用激光测距仪和米尺对梁、柱尺寸、墙体厚度进行测量,同时测量记录房屋的柱距、开间尺寸、主梁与次梁的间距、层高等数据;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结构平面图的绘制。结构平面图是结构建模验算的重要依据。对房屋屋面板和楼面板厚度的测量一般采用楼板测厚仪器,对现浇板的上部和底部抹灰砂浆进行清理后进行测厚;或者采用钻芯法对楼板厚度进行精确测量,但是此种方法对房屋原有结构破坏程度较大,一般不建议采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测量结果必须减去批荡层和面层的厚度,为了缩短现场检测时间减少检测工作量,往往通过批量测量批荡层厚度,计算取平均值的方法。

4.4材料强度的检测

4.4.1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

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在该楼一、二层每层纵横墙体随机布置3个测区,全楼共6个测区,采用贯入法对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评定,通过对该处房屋的砌筑砂浆进行检测发现,砂浆抗压强度偏低,粘结性差,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4.2砖抗压强度检测和标号评定

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标号的方法》,对该办公楼一、二层墙体每层随机抽取10块砖,全楼共20块,采用回弹法对其标号进行检测评定。通过对该处房屋的砖砌体进行检测发现,砖强度和实测标号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4.3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的无损检测方法按其原理可分为三类:

半破损法,这类方法有钻芯法、拔出法、拔脱法、板折法、射击法、就地嵌注试件法等。

非破损法,这类方法有回弹法、超声脉冲法、射线吸收与散射法、成熟度法等。

综合法,这类方法有超声回弹综合法、超声钻芯综合法、声速衰减综合法等。

由于该处房屋混凝土构件龄期超过1000d且混凝土碳化深度较高,故采用半破损法中的钻芯法,此法具有直观、可靠、精度高、应用广的优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钻芯机对工程结构局部有损伤,因而对于钻芯位置的选择及钻芯数量等均受到一定限制,而且它所代表的区域也是有限的;钻芯机及芯样加工配套机具与非破损测试仪器相比,比较笨重,移动不够方便,测试成本也较高;钻芯后的孔洞需要修补,尤其当钻断钢筋时更增加了修补工作的困难。所以,在使用钻芯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时,需注意合理布置检测点并提前做好钢筋定位避免钻断钢筋。在布置钻芯位置时应选择在构件受力较小、没有主筋的部位;例如,对梁来说选择跨中附近中线偏下部位,柱子选在长边方向避开端头位置,偏压柱取受压较小区,轴压柱子柱取中间。

4.4.4关于混凝土构件其他指标的检测

在实际工作中因委托目的不同,需检测多种指标,比如氯离子含量检测、混凝土内部钢筋锈蚀情况和混凝土内部探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