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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委托-关系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弱化的矛盾。在缺乏法律规则制约和公众监督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常常凭借着其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特殊地位,拒绝公开某些公众本可了解的信息,使公众陷入“无知”状态。由于政府职员所从事的职业,既代表着公共利益,同时又代表着私人利益,所以存在着为获取私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等腐败行为证明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是难以抗拒的,这将有悖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导致政治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增加或造成政治委托人的权益损失[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拥有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强制广大的公积金缴交者参加公积金制度,达到规模经济和互助的作用,以提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使广大参加者的效用最大化。但是,由于人的自利性、有限理性、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契约的不完备等多种因素的存在,政府、寻租设租、政治机会主义等问题的广泛存在,使得政治人的目标追求常常偏离委托人的预期。这就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大案频发、被挤占挪用的根源所在。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如下政治委托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初始委托人监督主体缺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强制缴交的,缴交者作为初始委托人虽在法律上拥有所有权,但其所有权是有限的,使用权受到控制,也不能转让,只能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消费。缴交者不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解除与人的合约,惩罚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人数众多且相当分散,个体又存在“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委托问题更加严重。
(2)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即资金初始委托人与政治人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公积金缴交者的目标函数是积累住房消费基金,提高住房支付能力,以及资金最大化。但是政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发起者,其目标函数更为宽泛,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水平。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拨付管理中心经费外,其余作为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政府却强制规定了其增值收益分配,职工并不能直接拥有资金支配权,这是对职工权利的一种强制剥夺,用来达到政府的目标。这就无形之中形成了公积金缴交者与政府人的目标不一致。
(3)监管中出现混乱和不到位、不科学现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多头监管,由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监管,同时委托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从行政级别上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平级或高半级,从实际意义上讲只是每年向各地要一些报表、数据之类,所谓监督只是摆设,这常常导致实际监管缺位。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人,能否履行住房金融职能,需要公众的监督,这关键在于管理中心的透明度,而由于我国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和公众监督意识不强,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系统运作的真实信息并不完全了解,这就使得公众对政府部门及管理中心的具体行为缺乏完全、有效的监督,致使政府官员很可能受自身利益本性的驱使,出现“利益寻租”,使公众利益受损。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不科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由政府职能代表与专家1/3,工会与职工代表1/3,单位代表1/3的结构组成的。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无专职人员的协商议事机构,参加会议的人员,从管委会主任到普通职工代表,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参会人员多数并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业务,决策结果由谁负责不清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群体决策的形式,由于组成结构、组织形式和文化限制等原因,对管理决策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形同虚设。从全国看,一个常常被虚无化的群体机构,却作为全国高达9600多亿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这是不科学的。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效率低下。
在现行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义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的法人实体,而是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在没有法人资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约束下,“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现实中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政府官员对公积金管理“行政化”,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寻租”行为泛滥,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用住房公积金弥补财政预算亏空,用于发工资的有之;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入股、炒地皮、买股票的也有之,甚至发生了挪用百姓住房储蓄去澳门赌博的恶性事件,从而严重侵害了广大公积金所有者的利益。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使得政府和“中心”的委托链被行政隶属关系所锁定,委托双方的垄断性,使得难以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住房公积金委托链中的经济委托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进行资金归集和发放贷款等业务,银行委托公积金缴交者按时缴纳公积金,借款者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整个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委托人无法完全观察到人的努力情况,委托问题就产生了。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目标函数不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很强政策性、互和保障性的基金,管理中心的目标是发展基金,使之发挥最大作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银行争取这笔资金的经办业务是因为其存款利率低、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在资金未从事经营运作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其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受利益驱动,银行尽力争取到住房公积金后,可能将大量资金沉淀,这不仅不能缓解住房资金的短缺,大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反为少数银行挪用资金、违章拆借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从目前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种优质信贷资产,违约率很低,这成为银行争夺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银行往往在给开发商提供贷款时,与其达成开发商为其营销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协议。而且银行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能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手续繁杂、条件苛刻的劣势,说服借款人放弃公积金贷款转向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这样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可能会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信用情况,形成公积金贷款的潜在风险。银行由管委会在条例规定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中指定,一经确定基本长期不变,由于缺乏竞争,导致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更加严重,加上对银行绩效很难考察,银行就缺乏改进公积金业务的积极性,甚至可以隐藏自认为有必要隐瞒的信息,来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公积金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按时归还本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及管理中心无法很好的观察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可能会存在逆向选择,这就会造成贷款的风险。
3基于委托理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委托问题提出的对策性建议
3.1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治委托问题的建议
①在政治委托关系中降低和消除由于政治委托人的缺位造成的人道德风险,需要建立规范性的良性制度规则。对作为政治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是分散性的公众,其对政府的激励约束只能通过设计一套兼有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规则来进行,以规范委托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2]。
②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使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政府的目标趋于一致。建议成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资金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运营,打破地区运营的区域性限制,形成规模经济,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提高所有者公积金存款的利率。这样既满足了公积金缴交者资金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等,以更好地实现扶持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消费的目标。
③在决策和监管方面,为了防止公积金监督者虚位的问题,政府可以将联合监管改成由唯一部门监管,成立全国性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建立经营考核制度和运营失误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结果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确保对管理中心管理运营行为的监督约束到位。为了解决失灵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寻租问题,政府可通过加强具有独立性的财政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的经济责任和管理经营情况进行监控来解决。最后,要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④科学定义管理中心的性质,明确公积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中心管理者不必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从而抑制道德风险的产生。我国现阶段在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管理上采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的办法虽符合国际上政策性金融的委托运用机制,但缺乏属于政府机构序列、执行政府住房金融政策、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计划、由政府财政投资形成资本金、有稳定资金来源、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融资提供服务的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3]。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应把管理中心定义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次,建立有效的相容性激励约束机制,来调适人们“对狭隘的短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对参与相互作用或交易的其他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明智的长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关系[4]。在激励性制度规则中,只要政治人正确履行契约,就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应该能够对人的正面行为产生激励效果。因此,在实际中应将管理中心人员的经济收入与公积金管理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并进行灵活考核;同时,要不断创新激励的内涵,将社会声誉、职务升迁等“无形利益”与公积金各级委托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从而充分调动委托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约束性制度规则中,通过制度规则提高政治人的违约成本,使之不敢采取违约行为。还应建立规范各级住房公积金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针对人的违约行为、“不作为”行为,采取相应严格的惩处办法。最后,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用人制度,改变目前尚处于僵化状态的干部人事制度,打破管理者的行政任命机制,引进市场机制,形成竞争上岗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公积金的管理者,这有助于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垄断性,减少人的道德风险,大大降低成本,使管理中心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者真正转变为高级管理人才。
3.2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经济委托问题的建议
①增进委托者和者双方权益是提高委托制度效率的基本原则。在增进制度效率为目标的管理进程中,必须以维护和增进双方利益为基本方向,才能充分调动两者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利用委托者的资本资源和者的人力资源,达到总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5]。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委托问题中,由于银行的自营业务与公积金贷款业务存在竞争,可以考虑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为利息补贴和提供政策性担保。可以借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使更多的贷款人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惠,而且提高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提供政策性担保可以使银行降低贷款门槛,从而使更多中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到住房贷款,提高了制度效率。
②在银行的选择机制方面,停止由管委会在规定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的做法,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来选择银行,所有的银行、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平等的参加竞标,这有助于促进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竞争法则会使机构尽力为管理中心利益服务,从而使其目标与管理中心一致起来,同时也更容易获得优秀的机构来运营资金。
③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使更多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和好处,自觉加入公积金缴交者的行列,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可以增大银行说服借款者改贷商业贷款的成本,也可以使借款者自觉按时还款,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4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其制度效率,就要从根本上理顺系统内部的各层委托关系,提高委托链的效率,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为广大职工住房消费服务的目的,最终实现我国公民“居者有其屋”。
摘要: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关系角度,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方面的失范与不足。从政治委托关系和经济委托关系两方面,揭示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焦点是由于其定位不准确,委托链效率低下。从新的视角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对策。
Abstract:Thisarticletriestoanalysetheanomieanddeficiencyofthe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onthepointofthe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sin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hroughthepolitical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andtheeconomic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torevealthatthefocusofallconflictsunderdevelopmentofourcountry''''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istheinaccurateofitslocationandtheinefficienciesoftheprincipal-agentchain,inordertogivecounseltothehousingfundsystemreformfromanewperspective.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委托关系;激励约束机制;对策
Keywords: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principal-agentrelation;incentiveandrestraintmechanisms;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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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郁达夫:《住房金融:国际比较与中国的选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210。
关键词: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方法
目录
摘要…………………………………………………………………………
1、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通信网络系统………………………………………………………………
1.2、办公自动化系统……………………………………………………………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5、安全防范系统……………………………………………………………
1.6、住宅智能化系统………………………………………………………
2、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方法……………………………………………
1.1、通信网络系统检测方法…………………………………………………
1.2、办公自动化系统检测方法………………………………………………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方法……………………………………………
1.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方法………………………………
1.5、安全防范系统检测方法……………………………………………………
1.6、综合布线系统检测方法…………………………………………………
1.7、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方法…………………………………………………
1.8、住宅智能化系统检测方法………………………………………………
参考文献………………………………………………………………………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全按新编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宗旨编写。它加强了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对质量的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应包括其功能、可靠性与可维护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等,重点强调内在需要能力的特性;将工程检测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的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结论不分等级,只有合格和不合格,即通过或不通过质量检测和验收;同时强调了完善工程的检测手段,通过合理有效的检测手段,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进行质量合格判定;提出了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思想,并贯穿“验收规范”的始终;工程最终检测是在企业自行检测、检查基础上进行的,也体现了参与工程各方都对工程质量负责和都对工程质量的确认负责的原则。
1、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通信网络系统
它是楼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1.2、办公自动化系统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使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图像和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1.4、火灾自动化系统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及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套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本规范所用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此条通用。
1.5、安全防范系统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视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先进、可靠、经济、配套且具有纵深防卫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6、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
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
2、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方法
1.1、通信网络系统检测方法
①.系统检查测试系统检查测试有硬件加电检查测试和系统功能测试2种。
②.初验测试初验测试具有可靠性和接通率2种特性。它的基本功能有电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③.试运转验收测试
智能建筑的宽带接入方式包括铜缆接入(XDSL)、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ATM)、以太网、混合光纤同轴网(HFC)、光纤接入(FTTX)及无线接入系统等,其功能和接口的测试应参考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现行标准。
1.2、办公自动化系统检测方法
办公自动化系统检测方法有6种方法。如:1.功能测试2.性能测试3.文档测试4.回归测试5.可靠性测试6.互连测试
网络安全系统的验收应该从网络系统安全性、操作系统安全性、物理系统安全性、应用系统安全性四方面进行验收。办公自动化系统竣工验收是在网络系统检测、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检测、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均合格后进行,应对整个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当系统出现问题时,应解决所发现的缺陷和错误,经复验合格后可视为验收合格。
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方法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同时进行现场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性能检测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检测前应编制系统检测大纲。
(1)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方法为: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模拟测控点数值或状态改变,或人为改变测控点状态时,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况和响应时间;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时间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况;在工作站模拟空气环境工况的改变,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变化,也可根据历史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对节能优化控制做出判定。
(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方法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变配电系统进行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在90%以上时为检测合格。对高低压配电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及蓄电池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时,应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3)照明系统功能检测方法为: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方式是:通过工作站对热源和热交换设备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与参数控制情况。
(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方法: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进行检测,通过工作站对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
(7)对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进行核实的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5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验合格。
(8)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5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验合格。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方式: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在检查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测试:(1)现场设备性能测试(2)实时性能测试(3)维护功能检测(4)可靠性测试
1.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方法
随着现代建筑的发展和建设方对智能建筑各子系统集成的不同需要,在具体工程中出现了与楼宇自控、保安监控等系统的联动,因这些联动超出了GB50166的规定范围,所以在本条中提出了“……检测按相应法规或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进行”的概念,“相应法规”是指最新颁布的其他法规或规范,“系统集成商制定的检测验收大纲”是指本规范3.3.1和3.3.9中要求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各子分部工程、整个分部工程的检测验收大纲,以及接口测试大纲。
智能建筑集成系统方案越来越要求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向建筑设备集成系统上传有关信息,所以要求信息的一致性。新型消防设施不断投入使用,并得到使用单位的认可,但在以前的规范中没有涉及,因此在本章中作为检测项目。
1.5、安全防范系统检测方法
(1)、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2)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方法: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3)系统联动功能检测方法: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1.6、综合布线系统检测方法
1.首先必须检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一、相关专业验收完毕;二、系统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随工检验的详细记录和各种技术资料准备充分,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给建设单位。
2.对布线系统性能进行检测验收:验收机构进行竣工检测并做出评价,各项测试和评价应有详细记录,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判定系统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竣工检测合格判据包括单项合格判据和综合合格判据。
1)单项合格判据如下:
a)对绞电缆布线某一个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线电缆(信息点)按GB/T50312中附录B指标要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信息点判为不合格;垂直布线电缆某线对按连通性、长度要求、衰减和串扰等进行验收,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该线对不合格;
b)光缆布线测试结果不满足GB/T50312中附录B指标要求,则该光纤链路判不合格;
c)允许未通过检测的信息点、线对、光纤链路经修复后复验一次。
2)综合合格判据如下:
a)光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链路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
b)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无法修复的信息点或线对数目中有一项超过不合格信息点或线对数目总数的1%,则判为不合格;
c)对绞电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必须予以修复并复验。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超过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如果不合格比例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的要求进行判定;
d)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合格;全部检测的结论为不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不合格。
1.7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方法
集成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1.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系统测试记录;
3.系统试运行记录。
集成系统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功能检测、性能检测和安全检测。
1.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方法
系统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法有:
1.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参照本规范第8章执行。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参照本规范第7章执行。
3.信息网络系统设备安装参照本规范第4章、第5章和第9章执行。
4.设备管理系统设备安装参照本规范第5章、第6章有关章节执行。
检测方法为抽检,以各分(子)系统为基础,按设备总数的10%抽检,且不得少于10台,设备总数不足10台的全部检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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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是针对物业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写作标准规范格式来举例说明,这些范例都是小编采编收集的一些比较优秀的物业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小编整理的这些在大家写作的时候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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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房地产价格 价格规制
一、房地产价格规制的概念
(一)房地产价格的概念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主要是以城镇商品房为主,房地产的价格也主要表现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商品房的价格,因此房地产的价格也被称为"商品房价格",简称"房价"。
(二)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基本构成要素
房地产价格(主要指买卖价格)主要是由九项因素构成的: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配套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税费、利息和利润。
(1)土地取得费用因房地产开发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有多种形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费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的城市熟地,土地取得费即为土地转让费。
(2)前期工程费指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监理、审计等专业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费用和施工前期所必须要进行的各项手续性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
(3)配套费是为房地产开发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配套而必须投入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是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而必须向建筑承包商支付的费用,它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5)管理费指导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公费和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在某一个项目上的分摊。
(6)销售费指为了进行房地产销售而必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销售费、办公费等。
(7)利息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利息。
(8)税金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相关税等。
(9)利润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应获得的回报。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开发经营成本以后的余额。
二、我国房地产价格规制的历程
改革开放之后,实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同时,逐步形成了房地产价格政府规制的法律基本框架。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1994年《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新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原则,对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的房地产定价机制。2003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价格的行政问责制。2010年1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首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对房价的稳定负责; 2010年1月《国十条》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的增加,通过信贷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来调节需求达到稳定房价的作用。2012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房地产价格要严格明码标价并执行"一房一价"政策,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问责制,完善价格规制政策,同时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
三、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
(一)开发成本因素
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行业带动的土地拍卖。土地价格成本占房地产总建设成本的20%,土地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房地产建设成本的上升,房地产价格自然而然就会水涨船高。
(二)市场需求旺盛
城市人口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人们对住房的质量要求高,改善型住房需求增长;城镇化进程加速,旧城改造带来的需求,这些都增加了对房地产的需求。
(三)资本市场的因素
资本市场不发达,投资工具稀缺是造成房地产市场资金过热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银行信贷的迅速扩张,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机会,人民币升值,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进一步扩张了房地产市场。
(四)房地产市场体系不够健全
短期投机行为盛行,如消费者"买涨不买跌"、"温州炒房团"等;房地产要素市场发展不协调,房地产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金融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等,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影响,成本上涨的压力增大。
四、我国房地产价格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房地产政府规制工作起点低、起步晚,不管是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无法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我国房地产价格政府规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规制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历次的房地产价格规制都是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这个主要目标进行的,直到2010年国家颁布通《通知》强调当前时期的房地产价格规制的目标是"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即"稳房价"。
(二) 政府规制政策执行不力
房地产的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和消费者的购买热情都会对房地产的价格造成影响,自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后,住房要通过市场,房价不断升高。2004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增长率达到百分之十七点八。
(三)政府规制监管不到位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在政府干预过多的同时,政府监管力不够,同时法律监管,民意监管及舆论监管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市场交易混乱,缺乏针对于发商的有力约束。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房地产价格政府规制的两个主体,在价值目标、行为准则以及利益诉求等方面都一致,都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诉求的代表者,但二者管辖范围和工作落脚点和出发点略有差别。
五、完善房地产价格规制的对策
房价一路上涨,房地产业泡沫仍然在继续发展。一旦房价暴跌来临,其背后隐藏的巨大危险应该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这也是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城镇住房体系。
这意味着要通过多条途径保持市场供应,增加丰富产品供给来源。首先要加快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其次,继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推出限价房。最后,加大住宅土地和商品房供应及打击囤地等空置房,增加商品房实际有效的房源。
(二)逐步取消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因为能解决开发商资金链的50%资金,商品房的预售已是推动房价上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调整税费分配制度。
由于财政分配不平衡,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的最大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60%上交缴中央,留给地方政府的财政不到一半,却承担着60%的财政支付压力。
(四)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垄断规制。
对房地产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成本加适当利润的方法(平均销售价格)并公布指导价。
(五)改革中国土地制度。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是造成房价上涨最重要的原因。自2003年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后,出现很多"地王",致使土地价格上涨幅度远远高于房价,房价很难再降下来。
(六)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市场透明度。
利用IT技术,建立全国联网实名房产登记制度,使政府对现有居住水平及房地产结构完整把握,对干预策略提出数据支持,对投机需求进行管理与调控。
六、结论
房地产是我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房地产价格规制的研究,为政府进一步调控房价提供理论支持。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价格规制中问题的分析,从七个方面提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价格的对策,来完善政府在调控房地产价格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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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位论文:刘东坡,《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
1.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实现了一次又一次的腾飞,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获得了大幅增长,对于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愈发迫切,其中购房需求被放在首要位置,居民购房热情愈发高涨,房地产业也由此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国家扩大内需等各项积极财政政策的刺激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短期内大幅增长,其中房地产投资在我国GDP中的占比逐年增长。
随着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以及受贷款利率调整的影响,即我国个人贷款基准利率由下降通道转为上升通道之后,直接导致很多地区出现集中性的提前还款高峰。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内的还款规划、资金成本和产生的费用以及家庭收入结构、水平等的变化是导致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说我国居民传统“无债一身轻”的观念是主导借款人提前还款规划的直接原因,那么由贷款利率波动拉动借款人支付资金成本的提升以及我国经济向好带来的借款人家庭收入结构的调整及绝对额的不断增长,将成为借款人家庭最终落实提前还款规划的推动力。
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旨在识别影响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主要因素,为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阶段及贷后管理阶段进行有效的管理提供依据,并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估价提供理论和技术基础。具体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下:
从理论研究角度看,由于国外对个人住房贷款乃至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却处于起步阶段,以往由于数据样本整体数量不足、缺乏完整性、连续性等原因,导致学者在进行定量分析和建立模型时存在较大难度。由此,通过本论文的分析及实证研究将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管理提供有益参考。从实践研究角度看,通过本论文的分析及实证研究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合理确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行价格提供有力依据。同时,通过对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行为表现形式的研究,深入探讨由提前还款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的有效性。
2.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2.1 外生因素分析
外生因素要包括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整体情况或人口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以及由自然环境变化或借款人死亡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应还未还欠款而出现的提前还款违约风险。
2.2 内生因素分析
内生因素是指与个人住房贷款紧密相关的内生经济变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2.2.1 房产价格因素分析
房产价格是导致借款人发生提前还款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房地产价格上涨,借款人可以通过再融资的方式获得更多贷款,满足其多样化的个人消费及经营需求,由此借款人就会提前还清原贷款的方式以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另一方面,借款人由于改善居住条件、子女上学等刚性需求引发的换房行为,导致借款人要提前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撤销房产他项权以便房屋的销售。
2.2.2 借款人收入状况因素分析
宏观经济向好,住房的转手率提升,促进提前还款行为的发生。当经济形势走低,居民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会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房产后收回贷款,也会形成借款人的提前还款。另外,住房公积金缴存也加速了借款人的提前还款。
2.2.3 利率因素分析
固定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下降时,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概率加大。采用浮动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提高时,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概率加大。另外,较低的市场利率水平会促使很多本来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购房者购房,通过转手,加速提前还款。
3.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管理的国际经验
3.1 违约金管理制度
违约金制度,即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并以此作为银行价格补偿的方式。
3.2 贷款产品创新模式
伴随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竞争程度日趋激烈,由此市场上涌现出很多新兴的个人贷款产品,特别是在还款方式上更为多样,既有利于拓展市场空间,也起到了管理提前还款风险的作用。(1)多样化的贷款计划。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和收入水平对借款人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个性化的产品,以起到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限制提前还款的作用。(2)Mortgage One账户。即通过将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与贷款账户关联的方式,将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视为提前偿还贷款,不仅为借款人节省了利息支出,还保证了借款人资金的流动性,同时起到了降低提前还款的作用。
3.3 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模式
在美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方式以固定利率为主,银行为借款人提供提前还款的选择权,而此举将无法预期个人住房贷款整体资产组合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动性。由此很多商业银行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化解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风险。险。
3.4 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
近年来,管理个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新手段是通过资本市场将提前还款风险进行转嫁。其基本机制是金融机构通过将个人住房贷款打包出售给特别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个人住房贷款转变为现金,从而使个人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随着贷款的销售转移给SPV,从而通过SPV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证券(MBS)在资本市场上将这些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金融机构的利润被锁定为该个人住房贷款发行利率和销售利率之间的买卖差价。从整个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管理角度看,由于遵循了风险配置的基本原则,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由风险过渡者(金融机构)转移给承担不足者(愿意且有承担该风险能力的投资者)手中,对降低系统性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管理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建议
通过分析结果和国外经验的总结,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提前还款风险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一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1 建立健全违约金制度
违约金制度,是在个人住房贷款的交易价格中,通过运用风险定价机制,对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进行补偿的技术。违约金制度是商业银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管理方法。违约金制度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提前还款的方法,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很多种方式,包括规定违约金、盯住市场违约金等,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及对风险的容忍度,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以弥补提前还款造成的损失。
4.2 运用表内对冲方法管理提前还款风险
表内对冲,利用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和负债方对于市场利率变动产生的反向效应可以相互抵消的原理,合理安排和管理表内各项业务,以使市场利率变动对表内业务的总体影响降到最低水平。由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产生的风险如果能够实现在商业银行表内业务中自然对冲,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仅转嫁或转移了金融风险,而且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时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起到了有效控制和管理系统性风险的作用。
4.3 推进个人贷款产品创新和提升服务水平
管理和控制提前还款归根结底是为了挽留客户,以此为出发点考虑,最容易实现的方法莫过于通过商业银行自身个人贷款产品创新,乃至个人金融产品的联动以及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从而不断提高单一客户口袋份额,并通过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对同一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度、信赖感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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