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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从源头把住食品质量安全关口,是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区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督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青山湖区作出贡献。
二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质量
(一)全面完成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率达到100%。
(二)全面整治和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域监管责任覆盖面达到100%。
(四)基本完成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100%,重点品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全年累计监督检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突出整顿工作重点,加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力度
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区内生产加工企业(户)进行整顿。重点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品种是粮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白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企业是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重点区域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
四强化整顿工作措施,切实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各单位要通过普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分布情况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找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普查情况由区质监部门汇总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督电子信息挡案。
(二)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生产企业(户)主体责任。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层层下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要将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级基层组织。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对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严格工作规范严格工作程序严格现场核查严格准入把关,努力提高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巡查回访定期检验年度报告及审查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整改;问题较为严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对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六)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已纳入整顿和监管重点的食品品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项目产品质量长期不稳定的中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同时积极宣传我区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
(七)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季节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要求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对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将成分和含量报区质监分局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滥用添加剂,不得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台账,并定期到区质监分局备案。
(九)认真做好食品标准化工作。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完善食品标签认可制度,抓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集中查处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十一)扶优扶强,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大对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帮扶力度,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扶持一批区内优势食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集中时间,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
(一)动员部署。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对本次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
(二)调查建档。年6月1日至年6月30日,完成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
(三)集中整顿。年7月1日至年10月30日,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顿。(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
(四)总结验收。年11月1日至年11月20日,由区质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检查评价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总结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区政府和市质监局;年12月迎接省级检查评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区质监分局要协助区政府和各乡镇场街办工业园区抓紧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定贯彻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方案的实施意见,对本地区的整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敷衍塞责,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质监分局负责牵头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工作。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既要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测和重复执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食品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全省有关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现就落实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监管责任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县为基础”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总体要求,通过推行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两审查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人员责任,切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遗盲点的监管网络,扎实推进我市食品安全长效动态监管工程建设。
二、监管责任区域划分
按照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辖区监管负责人、监管员、协管员四级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分为三个片区,每个片区明确1名监管负责人;每个片区辖三个监管责任区,每个监管责任区明确1名监管员,负责几个镇办;每个镇、办、场落实1名协管员;每个村(居)委会落实1名信息员。区域监管责任网络图见附件1。具体为:
第一监管责任区为:沙咀、工业园区、九合垸;辖区监管员:王巍达。
第二监管责任区为:张沟、郭河、沔城;辖区监管员:周斌。
第三监管责任区为:通海口、陈场、河;辖区监管员:丁艳。
第四监管责任区为:龙华山、杨林尾;辖区监管员:于永志。
第五监管责任区为:沙湖、沙原;辖区监管员:刘萍。
第六监管责任区为:彭场、西流河;辖区监管员:冯常武。
第七监管责任区为:干河、长口;辖区监管员:杜涛。
第八监管责任区为:毛咀、郑场;辖区监管员:刘浩。
第九监管责任区为:三伏潭、胡场;辖区监管员:姜爱红。
各镇办协管员名单:
郑场:程远兰毛嘴:胡振义河:李玉堂
三伏潭:郭言爽胡场:闵玉浩长口:翁春波
西流河:许进阶杨林尾:黄木杨张沟:董观宝
彭场:谭先卯沙湖:李小双郭河:印保祥
沔城:魏永丰通海口:金立志陈场:吕代金
龙华山:彭俊文沙咀:彭国耀干河:周俊杰
工业园区:钟儒博沙湖原种场:汤正兴
九合垸原种场:柳冬平。
各镇办信息员名单见附见2。
三、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用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四、区域监管的主要任务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的特点,辖区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建档
1、普查所有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资质和品种、执行标准、生产检验设备情况等方面情况,认真填写《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态分类普查建档登记表》,建立起企业质量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2、按上级要求汇总辖区企业的有关数据并及时上报,辖区内企业的变更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
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1、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年《仙桃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全年抽查覆盖全部产品。
2、食品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容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产品。
3、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的整改后处理工作。
⑴对于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企业,做好帮扶、指导和检查督促整改工作;
⑵对于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做好停产整顿的监控工作;
⑶对突况及时上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㈢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对已纳入办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工作
1、为确保日常监管和证后监管到位,采取巡查和回访的方式,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
2、巡查的重点是对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查验,特别是环境条件、生产设施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过程质量控制、生产工艺和环节控制及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重点检查。
3、巡查时,必须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登记表》,制作巡查记录,由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定,形成巡查档案。
4、回访时,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笔录》,由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签字确定。
5、及时向上级反馈巡查、回访情况。
6、辖区监管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按照全省下发的对企业实行动态分类建档的统一要求,以入村、入企、入户等形式,对辖区所属企业按照a、b、c、d四类,全面建立动态分类档案。
a类企业是指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齐全”),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尚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但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
b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较为完善,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通过整改能够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
c类企业是指证照齐全,检测设备不够完善,其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离市场准许入要求尚有较大距离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食品质量安全有基本保证的企业。
d类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标或超范围超期生产的企业;已处于停产、转产状态但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规模小且经整改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保证的企业。
在此基础上,采取巡查,巡视、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监管手段。其中,a类企业一年巡查不少于2次,b类企业一年巡查不少于4次,c类企业一年巡查不少于6次,d类企业要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向工商和卫生部门抄报,并进行跟踪巡查。
㈤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
对b类以上企业签订好质量安全责任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要求企业明确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把关,不滥用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
㈥协助做好监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标准、计量服务及特种设备监督服务工作。
㈦做好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的及时上报工作。
五、辖区监(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责
㈠辖区监管员职责
监管员负责宣传、巡查、发现问题、记录、现场处置、报告、回访和参与许可证年审以及收集掌握食品企业的开歇业情况并建立质量档案等相关工作。
㈡辖区信息员职责
村(居)委会信息员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宣传,及时向监管员和协管员报告企业的生产和日常变化情况、企业的开业歇业情况,协助监管员、协管员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信息员负责报告企业的生产和标准工艺变更、企业的开业歇业、行业动向以及产品的出厂检验、把关等信息。
六、监管工作纪律
㈠辖区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做到不留死角,不出盲区,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切实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㈡辖区监管相关人员要认真遵守六条禁令,不准在监管范围内以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禁止在监管企业中吃、拿、卡、要,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㈢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过错责任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辖区监管相关人员和监管责任单位的责任。
1、在实施监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3、阻挠、干扰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4、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出事件未及时到事故现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5、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上报工作中,有瞒报、迟报、漏报的;
6、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错责任的其它行为。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三员四图”为主要内容的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工作,是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省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政府转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由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全面部署,统一指挥和检查与考核。各单位和各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按照“以摸清底数为基础,以明确责任为前提,以分类监管为方法,以正确引导为手段,以保障安全为目的”的总体要求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快行动,早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网络图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现动态掌握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加快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卫生的监督检验频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培育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名牌企业;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通过整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持续稳定,食品企业和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一)整顿内容:着力整顿没有基本质量卫生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卫生低劣等问题。
(二)整顿范围:主要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顿重点: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
(四)整顿方法:通过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一般企业、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打击取缔企业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监管,分类处理。
四、实施方案
(一)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卫生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企业动态监管。通过全面普查建档掌握食品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核实企业的各项注册登记资料,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档案,掌握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场地设施、证照情况、产品流向。
(二)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组审核的企业产品标准,质监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企业不得据此组织生产。
(三)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严把审查发证关,加强发证后监管工作,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全面启动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
(四)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整治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我市实施重点整治的区域、行业是:鹤城腐竹。
(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覆盖面达95%以上,全年累计抽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重点整顿的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在80%以上,产品质量卫生抽查合格率在80%以上。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后处理的到位率要达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整改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实行强制召回、退出市场的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查处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假冒质量标识、短斤欠量等违法行为。通过整顿,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
(八)培养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业名牌企业,树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形象。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年11月30日前)。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整顿范围和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组织部署。
(二)清理整顿阶段(至20*年2月15日前)。我市要根据整顿方案的要求,通过“进村入厂”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动态掌握企业档案信息,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对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重点打击取缔企业要依法打击取缔。
对证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一般企业,要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相关许可证发放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重点规范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较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重点监管企业,要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无标生产,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打击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3月1日前)。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全市整顿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巩固提高阶段(至20*年底)。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落实普查建档、监督抽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企业巡查、辖区政府回访、及时查处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六项制度的落实以及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形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经贸、公安、农业、工商、卫生、水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分区,责任到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二)联合行动,严肃执法。各镇政府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顿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食品加工企业情况的排查,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窝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目标
依据省市两级202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坚持“四个最严”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严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升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公众饮食健康。
二、检点
以《食品风险等级目录》中评定为食品风险等级为“高”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以酒类、食用植物油、肉制品、包装饮用水等为重点品种,以传统食品、特色食品集中加工区域为重点区域,以保持发证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批批检验及其他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落实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科学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全覆盖。
三、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
1.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检查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获证内容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生产环境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对厂区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保持良好并定期自查,保存自查记录。
3.企业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或其他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企业是否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4.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是否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企业生产现场,是否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人员是否进行卫生防护等。
5.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6.企业贮存及交付控制情况。检查企业的原辅料贮存是否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是否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
7.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食品召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采购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
8.企业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培训时间是否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40学时。
9.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根据《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不定期检查小作坊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生产过程、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加大抽检频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生产品种目录管理,禁止生产高风险食品,落实小作坊主体责任等措施,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小作坊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采用散装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标号等内容;采用预包装的,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3.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届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6.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使用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
8.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扰民因素。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根据《食品风险等级目录》中评定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新增食品企业和小作坊要及时纳入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隙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
(二)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复查;对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自行整改后向县局生产流通股提交恢复生产的报告,同时及时组织复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各市场监管所依法进行处理。
什么是风险分级管理
《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以及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只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根据上一年度风险等级以及《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量化评价程序,通过量化分级评定,也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和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的确定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风险因素量化指标制定权限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该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Ⅳ档四类。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其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静态风险;对于食品销售企业,按照其食品经营场所面积、食品销售单品数和供货者数量确定静态风险;对于餐饮服务企业,按照其经营业态及规模、制售食品类别及其数量确定静态风险。
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还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的调高、不作调整、调低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更重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二、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1.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被选为总局、省级局试点、示范项目的;
5.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风险分级结果的运用
《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出了明确规定:
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