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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决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作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始终把农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积极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并限定时间完成。二是把受理群众投诉与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起来进行,不仅要让农民群众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而且要使违法者由于经营伪劣、假冒农资给农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建立举报网,公开举报电话。随时随地接受群众举报,让群众投诉有门,举报有望,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保护神。做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良好形象和执法的权威,努力把“12315”职能运用好,发挥好,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一是局领导一班人十分重视农资监管工作,把农资监管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关心农资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好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调配、车辆使用、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推动了农资监管工作开展。二是着强调了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一切为了群众,并把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三是注意了对农资经营工作的网络建设,在全县的重点乡镇和村进行布点、建点,保证了销售渠道的畅通和销售农资的质量。四是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民害农的不法行为。五是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护好群众利益。
关键词:市场准入 监管法制 不足 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 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 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 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 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 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 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参考文献:
和落实的过程。结合实际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相关的药品监管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忠实履行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把握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性
现代经济生活的实际和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有缺陷,这些缺陷会导致市场的失灵。药品市场也是同样,必须制定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与准则,防止和调整市场失灵问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进行药品市场管理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是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公平性应放在首位,因为公共政策就是要协调公众的利益,使之趋于公正、公平。但这种公平性不是绝对平均,而是包含一定差别的公平,是将差别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我们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标准时,认真调查蚌埠药品市场现状,从人口分布、药店布局、市场发展、方便群众等多方面系统分析,即制定了开办条件的统一要求,又结合蚌埠实际,按照市区、县城、乡村三个类别进行区分,有标准但不绝对平均,较好的体现了城乡差异及兼顾管理相对人的可承受能力,保证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在统一标准下保障公正,又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目标
每一项具体的公共政策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性,需要通过政府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导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药品市场管理同样需要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因此,我们收集了国内、省内及本市药店分布及覆盖人口比例相关数据,结合蚌埠药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方针,2002年制定了《蚌埠市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及实施意见。确定了鼓励城市零售药店做大做强,发展连锁;重点规划发展乡镇零售药店;鼓励向农村发展便民药房的管理目标。通过几年努力,我市零售药店形成了城市连锁企业支撑、县城规模药店为主、乡村个体药店布点、药店覆盖人口比例均衡的药品零售市场格局,较好的实现了药品零售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效率
从管理一般性要求来说,政府的管理也必须讲究效率,即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时间短,可用的公共支出有限,活动的空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以及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市场管理本身就是低效或无效的。我们在制定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制度过程中,针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的发展状况,研究改进日常监管方式方法,从拉网式检查调整到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专项检查,从一般常规性检查调整到以信用体系为依托引导企业自律发展的目标性检查,为此我局先后出台了《蚌埠市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较好的解决了监管人手少、监管对象逐年增加的矛盾,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保证了我市药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二、依法制定,尊重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是对公共机构行为的约束。药品市场监管要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的行为,要保证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侵犯个人的权利与利益,更不是为了机构和官员个人的利益去损害公共利益。
药品零售市场准入许可是基层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理念的窗口,是以民生为念,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沿。药品市场准入政策合法性、原则性要求高,小的工作失误都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依法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是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省局制定的药品零售许可法规规章,结合蚌埠药品零售市场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界定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市场准入标准,先后制定并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审批流程》、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审批流程》、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零售连锁)条件和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等相关政策,做到市场准入宽严适度、放而不乱、城乡有别,形成药品零售企业有序、规范、渐进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科学调整,不断发展,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动态性、连续性
事物的静止状态是相对的,运动发展状态才是绝对的,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和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价值标准多元化,与此相联系,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问题亦形成了较强的动态性。因此政策调整是政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任何一项政策都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也必须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一)药品市场监管环境不断变化
药品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市场之一,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监管未覆盖到的新情况、原有非重点监管内容变为重点监管内容、市场发展导致政策缺失等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把握市场动态,调整完善政策,适应市场监管需求。例如2002-2004年,我局组建后根据我市药品经营市场实际情况,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放在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和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方面,政策目标是解决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和零售市场发展布局问题;2003-2005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农村“两网”建设和药品零售市场规范方面,政策目标是“规范药房”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2004-2006年随着市场规范发展,政策目标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建设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监管内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发展。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本身也在调整变化
人们在制定政策时,对影响政策的因素及政策产生的可能结果都不可能认识得全面,因此,随着人们对政策问题认识的深化,对政策本身做出相应的调整亦是必然。我们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出台并修订了系列管理措施,从对药店、药房检查假药劣药调整到以抓源头规范药品购进为重点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从零售药店开办基本标准要求调整到严格GSP管理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从企业管理规范执行检查调整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水平。
四、规范执行,实践检验,科学开展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效果评价
公共政策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公众利益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一项公共政策的社会效果如何,其中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要看绝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既能够保证公众的一致性的利益,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需求。药品市场监管必然通过执行相关政策来体现,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实践来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及社会效果。
(一)依法行政是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大效果的根本保证
药品市场监管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过程,要求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有关法规、政策,在市场监督检查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以实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真实和最大效果。任何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行为都会导致政策的错位与失效。
(二)边实践边总结,使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好的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是日常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总结、提高是有效的工作模式,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者要作有心人,在日常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执行者认真加以疏理分析,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政策,通过工作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以保证政策执行达到较高的效率。
(三)建立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
政策的执行对象不同,其效果必然产生差异,因此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的建立能有效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应从执行政策投入的工作量、分析政策产生的绩效、政策效率、政策社会效果的充分性公平性、政策适当性及执行力等方面加以评价,在药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政策调研、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价、政策提高调整一套科学规范的政策机制。
五、加强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能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制定、执行和评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机构,其公职人员就是政策的分析者、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估者。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及提高,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有着直接的、关键的影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由于组建时间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与适应职能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形成高效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机制,就要从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要从多方面去努力,人是关键的一环,科学监管理念要由人去落实、去实践,药品监管政策要由人去执行,因此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社会知识的学习,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政策务实、监管有力、作风正派、善于创新的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为民、清廉、务实的干部队伍,为提高监管政策执行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近两年我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300件,结案1290件,实现罚没款700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41件,5万元以上案件45件,50万元以上案件4件,移交司法机关21件。实现了案件数量、质量、领域和罚没额的四大突破。反映出我局执法的有效性,注重行刑衔接,发挥部门间通畅协作的合力作用,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局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的担当作为,助推了三台县高质量转型发展。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三、秉公执法守初心,树立执法普法“标杆”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遴选材料
2010年,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黔西县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为黔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当时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正股级)。2014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编制减为18人。目前,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编人员18名,有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法制宣传股股长1名,执法人员14人。
执法大队组建成立后,根据三定方案,积极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了《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文化市场重点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黔西县文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文化市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11个规章制度并上墙。
在开展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群策群力,创新工作思路,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的管理模式,促进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执法大队组建之初,由于当时全国对网吧进行总量控制,停止审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黔西县全县范围内证照齐全的网吧共27家,且绝大部分在县城,当时对网吧的日常监管实施包保责任制,落实到执法人员头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县城网吧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乡镇网吧每月不少于2次的检查频率。
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下发后,致使黔西县网吧数据激增,证照办理齐全的网吧从原来的27家增加至48家,证照不齐全的网吧(以下称黑网吧)据初步统计有100多家,导致管理难度增大,安全隐患、违法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严重,乡镇黑网吧泛滥,网吧市场秩序混乱。当时对黑网吧的取缔权仍归属于市场监管局,合法网吧受到黑网吧的冲击经营困难,思想日渐消极,甚至产生了关闭合法网吧转为黑网吧经营。针对这一情况,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取消原来的网吧包保责任制,一面加强与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员的联系,迅速掌握各乡镇黑网吧情况,一面加强与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联合执法打击黑网吧,并将新出现的问题逐级向上反映,寻求法律、政策的支持。
2016年3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令)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执法大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抽派了三名执法人员成立执法中队,专门对黑网吧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告诫黑网吧自行关闭。根据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保持对黑网吧的打击高压态势。2016年依法取缔黑网吧24家次,当场收缴电脑主机560余台;2017年截止6月底,依法取缔黑网吧9家次,当场收缴电脑主机400余台。每次联合执法行动全程记录,并通过县电视台、广播、黔西刊社向全县人民进行正面宣传。在如此高压打击态势面前,一度如雨后春笋涌现的100多家黑网吧被劝退一批、吓倒一批、依法取缔一批,有效遏止了黑网吧遍地开花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击黑网吧的良好舆论氛围,受到黔西人民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