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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
在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务员的奖惩、升降和工资待遇等,一方面,可以检查公务员工作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从而满足公务员对荣誉的追求,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有利于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学合理用人用才
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让群众参与评议,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制度管理体系,如职位分类、职务任免、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绩效考核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管理的基础,它通过对公务员的政治表现、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的具体考察,进而对其作出公正评价,以此形成对该公务员进行培训、奖惩、升降、工资增减等的客观依据。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能够从源头上纠正公务员管理上的诸多不良倾向,实现科学合理用人用才的目标。
(三)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能够促使公务员按照党和政府以及所在职位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规范服务行为,从而促使广大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有助于发现干才,确保德才兼备、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留用、提拔和褒奖,不称职公务员得以降免或清退,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良性运转。同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和服务、敬业精神的增强直接关系到行政工作绩效的提高。建立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能清晰划分责任,做到定岗定责。责任清晰,任务确定,落实到人,就能够极大地促进行政工作绩效的提高,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从而优化机关廉政建设、提高公共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当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考核标准笼统,针对性不强
现行的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有德、能、勤、绩、廉五项。其考核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极大的包容性,但这种概括性和包容性的另一方面就是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指标。没有把公务员绩效考核与公务员所在的职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起来。考核指标模糊不清,难以量化。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考核的主观性甚至是随意性,考核结果难以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此外,考核标准过于笼统还导致考核针对性不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基本上都统一套用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不做具体区分,难以反映每一个个体的真实素质和水平。
(二)考核方法单一,量化方法运用不足
在考核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仍采取过去单一的方法,如撰写总结、填写考评表、测评简单排序、领导批语等,而公务员绩效考核技术性的量化方法运用甚少、信息化程度不够、深度不够,难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过于笼统,层级过少,定性有余,定量不足。一些单位和部门,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多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细化,制定内涵明确、标准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考核结果认定平均化,结果使用不当
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在考核结果认定上,往往采取平均主义。其一,大家轮流做“优秀”,考核结果失真,造成公务员心理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考核的结果无法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其二,由于考核规定优秀比例一般不能超过15%,而真正不称职的也是极少数的,所以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的等次上,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其三,由于按部门人数多少核定优秀名额,以致不分部门工作优劣,评出的优秀比例是一样的,既影响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又影响公务员的积极性。在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上,没有拉开优秀与称职公务员的奖励距离。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没有多少差别,不利于激励作用的发挥。
(四)考核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力
进行年度考核时经个人总结、群众评议、主管领导评议、考核委员会审核、最后确定考核等次、反馈个人等步骤,而对于日常考核没有统一的、具体的程序。在考核过程中,一些单位只注重考核结果的收集汇总,对考核程序和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极大地影响了绩效考核程序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造成一些单位考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流于形式,弱化了群众评议监督作用,从而影响了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深化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思考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如何做好2007年我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等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为优胜的机关和获奖的乡镇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上年度目标考核受通报诫勉的单位,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百分之十确定。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三、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6、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6、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4、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根据《*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当年必修课少于10学分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2、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4、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机构改革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无大问题者,其年度考核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内在窗口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单列组织,考核后结果由中心函告各部门,优秀比例参照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执行,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2.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3.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注重经验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单纯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容易忽视定量测评,不能适应现代公务员考核的需要。
4.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在实践中,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检查等,这种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而只是考察公务员日常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忽视平时考核,就违背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关于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5.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2.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3.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4.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
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3.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引进新的考核指标,大胆引入现代人才测评方法,以注重能力测试为主,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4.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5.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绩效考核;考核方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128
[中图分类号] F27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219- 02
1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1.1 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
1.1.1 考核指标过于宏观
考核指标“德、能、勤、绩、廉”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过于宏观,具体指标内容不明确,缺乏具体性和实践操作性。考核等次被简单的划分为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评价者没有具体的参考指标、数据对比,多为主观评价,为了全局稳定,往往对所有的公务员做出基本一致的评价,而所谓的“优秀”也变成了轮岗式的担任,这使绩效考核偏离了原初目标,丧失了客观性、可靠性,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
1.1.2 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较于其他普通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 其工作性质各不相同,要求自然也不一样。用一个标准去衡量无法体现考核对象的工作特性,严重趋同的“指挥棒”,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普遍缺乏工作的“内动力”。
1.2 考核方式不合理
根据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确定考核等次。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的做法是由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个人工作进行总结, 然后由主管领导提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形式主义严重, 具有随意性,主要依据考核者个人的主观印象和感觉进行评价,使考核结果失真, 并且评语缺乏统一的评价维度及定量标准,不利于被考核者之间进行比较。平时考核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按时到岗、没有重大过失就不会影响年底的考核等次。这样的考核方式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而言,不仅无法反映其工作情况,还会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1.3 缺乏专门考核机构
在我国多数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中没有常设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专门机构。每到年终考核时, 各部门成立临时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这种考核机构一是其按照所有工作的领导关系临时拼凑而成, 考核机构成员主要考虑的是像完成其他工作一样尽快完成本次任务, 很少去想如何做好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二是这种临时机构具有明显的非专业特征, 机构成员不懂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只是凭主观印象做出一个笼统的评价。这就很难对公务员绩效做出客观和准确评估, 甚至会出现错误的评估结果。
2 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考核
2.1 设立专项考核指标
在定性规定下设立专项考核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2.1.1 客观性原则
在设立专项考核指标时,应该使考核指标能够真正地反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实际事情和实际行为,即行政执法人员做了什么,通过考核指标要能够基本体现出来。
2.1.2 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在考核指标设定时应尽量使指标覆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各项工作。在考虑全面性的同时, 也要考虑考核指标的重点性问题, 即对于能够突出反映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情况和成绩的指标, 应充分考虑, 重点研究, 并多进行设定。
2.1.3 定量指标优先原则
定量指标能更真实地反映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情况,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因此, 尽可能多地采用定量指标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的重要发展趋势。
2.2 建立日常考核体系
建立日常考核体系,首先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机构,制定考核办法。日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考勤、考绩两大项。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是否遵守日常办公的时间规则等; 考绩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这两项内容的考核都可以采用记录和填表的方法进行。
2.3 成立专门考核机构
可在单位人事科设立单位日常绩效考核机构,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人事科日常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鉴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群体,还可以引入公民监督体系,使绩效考核公开化、信息化。
加强绩效考核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使绩效考核人员做出更准确和客观的考核评价。其主要培训内容建议包括: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的理论和方法及其最新发展趋势;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的理解和使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如何降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误差,等理论与实践性内容。
3 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3.1 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直接与群众相连,因此,在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时,一定要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把“忠诚、公平、正义、廉洁、科学、高效”作为主要价值追求,重点考核其对上级部署的决策力、对公众诉求的回应力、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力和对事业发展的促进力。相应地,必须坚决反对将部门利益、“罚没收入”列为考核的主范畴。
3.2 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
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它不是盈利性的机构,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它的宗旨是服务人民。所以要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需明确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绩效激励,改进是重点,要倡导标杆学习和团队创造;改进绩效管理时,要把绩效帮助、绩效沟通和绩效提升的方法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