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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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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食品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正在不断地加紧制定、建立和完善。处在社会激烈转型、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阶段,人们不禁惊叹“我们的社会病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主体是人,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人,那么如果社会出了问题一定是人出了问题。而人出问题,首先是思想即价值观上出了问题。笔者着重从价值观的角度透析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原因:

(一)“经济人”假设的异化与市场经济下道德伦理的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异化为功利化、程式化、个人主义、金钱至上的经济人密不可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关系,即逐利者与他人、社会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理性经济人”是奉行道德规范、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双面人。随着萨伊、西尼尔、马歇尔等人对斯密观点的选择性继承与补充,“理性经济人”逐渐演化为“货币的追求者”,经济人思想中的人际关系内容被隐去、道德约束被解除,只剩下单纯的逐利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学习西方而来,落后的生产力使中国急于发展经济却忽视了道德伦理的建设,在旧的价值观被打破而新的价值观没有跟上的价值空窗期,西方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趁虚而入,部分食品生产者便不择手段、无所畏惧,在制假、售假的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二)社会价值缺位与自我价值错位

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以及社会对个人的认可与满足,只有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兼具才使生命完整而具有深度。当前,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特别是社会分层、利益多元化促发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化。在快节奏的资本和商业运作过程中,不少市场经济主体奉行金钱至上的原则,忽略了人在社会关系中与社会和他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漠视社会责任与担当;在自我价值的定位上,则是以金钱来衡量,为了金钱不惜铤而走险。社会价值的缺位和自我价值衡量尺度的错选,使生产者不惜制假掺假,滥用不安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销售者不惜售假卖假,摆出局外人的姿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消费者或者“各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或者力不从心,默默忍受,致使食品安全问题一再泛滥。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生产厂商不惜以“毒”“黄”等外包装,传递商品信息以外的“三俗”文化信息,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一味迎合低级趣味。

(三)企业价值观严重缺失

企业价值观就是企业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而在经营过程中努力使全体员工都遵守的信条,它是企业哲学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处理一系列矛盾的行为准则,比如如何应对市场、如何化解员工矛盾、如何在造福社会的过程中盈利等。海尔把价值观表示为“真诚到永远”,IBM的价值观定义为“最佳服务精神”,相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更应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首要位置。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大事件中,涉及到许多大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比如石家庄三鹿集团、浙江嘉利达明胶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集团等,这些企业并非没有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口号,而是没有把这些口号内化为企业员工的价值取向、没有转化为企业行为合力。如果每个企业都能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使每个员工都能像企业文化中号召的那样———诚信、务实、奉献、以人为本、止于至善,那么这个企业就不会唯利是图、泯灭人性,食品生产企业就不会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不会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添加剂、化工材料来赚取昧心钱、不义钱。

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重树社会价值观

(一)道德建设是重树社会价值观的首要任务

总理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曾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重树社会价值观必须将道德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政府在进行市场监管时,要德法并重,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对于诚信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予以嘉奖、树立典范,对于制假、售假者严惩不贷,使其“有耻且格”;企业道德是一个企业自我进行善恶评价的企业良心,企业道德不应是一个抽象概念,应该是每一个企业员工道德建设的集合,诚信为本、务实利民应该是每一个企业的应有之义;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道德建设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不制假、不售假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每一位公民不管处于什么岗位上都应该出自己的一份力。如果每个人在追求自我社会价值是自觉的以道德标准为基础,同时受到社会法制的约束,社会和谐就离我们不远了。

(二)塑造正义、仁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人”是重树

社会价值观的重中之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各类经济主体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重树社会价值观首先要在经济领域塑造物质基础的创造者———“经济人”的正确价值观。许多食品企业快速发展,面对着不同的变化和挑战,员工的思维和行为常常无所适从难以形成合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要尽早确定正义、仁爱、有担当的价值观,用企业的价值观来同化每一位员工,从而协调统一企业行动。企业的责任不仅在于赢利和纳税,也不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最大的责任在于安全生产,要兼顾员工、消费者、国家方方面面的利益。在食品的外包装方面,企业谋求创新、独特,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应以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基础,产品携带的文化信息要能让大众能接受,否则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负作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应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方面不制假不售假,另一方面要承担社会责任,敢于“吹哨”,只有人人都充满正义感、具有仁爱心、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不复存在,整个社会才能和谐。

(三)缩小贫富差距是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建设的必由之路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理论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XX年食品安全与产业发展调研工作。活动得到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响应,共收到调研论文17篇。县委政策研究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法律进行了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7名。现予以通报表彰,并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附:优秀调研报告、法律获奖名单:

一等奖

关于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问题的思考

作者:翁向华(工商局)

二等奖

1、关于对我县无公害法律工作的调查

作者:祝礼洪(法律局)

2、武义县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卢锦扬(水务局)

3、当前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建议

作者:朱喜传(经贸局)

三等奖

1、浅议当前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小剑(卫生监督所)

2、创建农村“放心店”与实行长效管理的对策

作者:叶伟文(工商局)

3、关于我县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

作者:李伟军(农业局)

4、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

作者:钟学文(卫生监督所)

5、关于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贺建国(质量技监局)

6、 我县农村食品安全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作者:何伟靖(西联乡)

优秀奖

1、充分发挥市场和法律双重惩戒作用加快我县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对我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讨

作者:贺建国(质监局)

2、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之思考

作者:陈坚(工商局)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 卢锦扬(水务局)

4、开展无公害林农产品产地监管论证实践与探讨的调研报告

作者:吴生法(林业局)

5、豆制品行业集约经营探索

作者:李春华(茭道镇)

6、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讨

作者:项世平(俞源乡)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毒豆芽”,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货,农村有农村货”的局面,这已经严重威胁了农民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一、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往往图便宜,简单地追求低价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食品企业生产的,是否使用过量色素、防腐剂、增香剂等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并不在乎,缺乏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场淘汰的过期、劣质食品流向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品质好、价格高的正规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买得起、吃着香的劣质食品在农村占领了市场。

(二)缺乏规范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多为家庭作坊、小卖部、小摊点等分散经营模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守法经营意识不强,食品加工户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现象普遍存在,生产条件差、卫生环境不达标、加工水平低等问题严重,甚至一些违法经营着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违禁成分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随后还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我国《刑法》中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出发标准予以提高。这在法律层面上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广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途径,这一方面使得农村的制售问题食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广大农村消费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从根源上讲,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熟人社会,讲究人情,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问题也往往得不到重视,即使购买或使用了问题食品,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这也纵容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业户多,经营分散,单个经营者规模小,隐蔽性强,有些还分布在边远山区。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照经营的多,并且这种小作坊形势的食品加工店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此外,农村地区的食品生产和销售往往是小本经营,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最低出发标准为2000元,而有的小卖部或小作坊全部货值也不过2000元,在监管过程中,出发标准难以执行到位。另外,部分农村小摊贩、小餐饮店业主属于农村弱势群体,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考虑这部分农村群众的生存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依法取缔或查处时容易对他们产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这一难题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彻底进行。

(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和技术支持,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比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管手段较为先进,而在农村,虽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组织,但是在农村食品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工作难以抓到位。另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没有向下延伸的专门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站、所,但是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监管技术水平偏低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病,农村问题更为突显。农村食品监管部门检测设备缺乏,没有科学检测的技术手段和专门人才。在广大农村,抽检样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测,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现抽检结果还没出来,该批产品已经卖光了的尴尬,导致监管人员积极性不高,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不能够及时被查处。

(六)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

农村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中,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食品经营户的随意性很强,想开就开,相关就管,特别是一些家庭式的经营户和个体小摊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这些经营者小本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很少主动到当地工商等相关部门板栗证照手续。而对于这些无照经营户,监管部门依法取缔的成本高、难度大,经营者恢复违法经营的成本低、难度小,成为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之所以在农村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购买力不强所导致的。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购买大品牌、质量过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渐失去了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局面,政府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在农村开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强消费者识别食品优劣的能力,让他们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从而改变他们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购买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这些食品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小作坊等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针对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人力、技术手段和检测设备落后以及欠缺部门协调合作机制的难题,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原有监管人员和招聘高素质人才进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做法,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推广先进检测技术手段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为基层监管单位购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整合,横向上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广覆盖,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四)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在食品经营者成立时,要把好准入关,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对食品经营者主体的审批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部门不发许可证,工商部门不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质量过关。在经营过程中,要对经营者进行跟踪审查,做到年度验证验照,对发现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过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资格或核减其食品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能纵容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还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并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农村新型食品销售模式,改善农村食品购买环境

浙江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效果显著,在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农民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经验值得在全国推而广之。在放心店的建设中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一方面,对现有农村传统的“夫妻店”、“代销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进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实力强的经营性企业将销售终端扩展至农村。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贸企业到农村开辟便利连锁机构,引导、扶持大型正规的超市、连锁店进入农村,规范、整合农村食品市场,形成规模经营,这既有利于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经营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的企业,促进当地消费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

(六)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同时要利用在农村地区广泛采用的公示板、宣传单等形式,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劣质商品进行曝光,使这些不良商家逐渐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失去市场竞争力,达到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优良企业和购买安全食品的目的。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餐饮业; 监管; 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076-01

1餐饮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餐饮业管理体制不顺,与《餐饮安全法》要求不相适应,影响餐饮业队伍建设。由于我国目前对市县级餐饮业监管局在餐饮监管机构设置上没有一个统一定性,模式多样,不少地方仍然停留在监管局内兼管,工作交叉,职责不清,监管工作上会形成难以落实的困惑,监管工作相互矛盾的问题比较明显。《餐饮安全法》出台后,明确是要加强餐饮业监管,但是基层现有监管体制对加强餐饮业监管工作无从谈起。

1.2餐饮业监管人员不足,业务素质还很低。 餐饮业安全监管科人少且大多数是兼职,面临的是全国无数多家的餐饮单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单位在乡镇无机构,乡镇餐饮业许可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监管队伍力量十分薄弱,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承担的监管任务与配备的人员不相适应,监督的力量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业数目的增加而得到加强,其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很难开展,在基层餐饮业监管无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更不能保证监管覆盖率的高要求,难以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没有执法服装,非常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而且监管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很少,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很低。

1.3餐饮业监管监督检测手段能力滞后。快检车辆、快检设备短缺,在餐饮业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无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导致一些影响餐饮安全的产品和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餐饮问题都是等待解决的问题。

2加强餐饮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2.1应当理顺体制,明确编制制度。根据目前层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格局,餐饮业监管部门将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当前首先要在机构改革中大胆的创新,统一组建餐饮业监督管理机构,划拨、公招人员编制,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要得到全面的加强,监管职责、区域管理也要有明确的划分。同时,要明确编制数。建议省餐饮业编委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按科学标准对餐饮业监管队伍人数进行核定。从目前情况看,人数远远不够实际监管需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目前,大量的无证小餐饮店底数不清,取缔不力,餐饮管方面存在不少盲区。从客观因素方面分析,监管人手不够,力量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今后由餐饮业监管部门来承担餐饮业监管任务,建议按餐饮业高标准核编和配备。

2.2应当践行科学餐饮业监管,加强培训,造就精干高素质的餐饮业监管队伍。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安全,要加快推进餐饮,监管依法行政,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成立餐饮监督大队以来,餐饮监督员中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不多,全凭自学和习惯技能开展监管工作,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工作方法的运用、工作程序的运作全凭自身的悟性。由于餐饮安全违法案件日趋复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餐饮业监管干部只有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监管知识,掌握先进的高科技监管技术,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才能够及时打击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餐饮业秩序。因此,要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餐饮业安全监管队伍。同时,要不断强化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做好餐饮业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强化监管队伍的学习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餐饮业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不断强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2.3应当建立切实能适应当前餐饮业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餐饮业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基本配齐所有有关设备,能正常开展重要的检验检测项目,解决我国餐饮业执法无法支持的现状。 作为承担着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餐饮业监管部门,我们要深感任务的艰巨和责任的重大。我们将秉承“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创新和提升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新的谋划餐饮业监管工作,抓好重点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3结语

加强餐饮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宏观上看,自然与人类的和谐至关重要,这个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的餐饮安全问题,也是整个人类同时积极努力才能够遵循的自然法则;从微观上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监管部门,乃至企业都应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从个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来解决餐饮安全的本质问题,需要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许睦农.我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研究[J].科教文汇,2010(22).

[2]张淼,张振宇,贾洪峰等.我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J].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3]王世宏,王吉.小型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难点与对策[J].中外医疗,2009,28(34).

[4]李跃歌.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双汇瘦肉精到地沟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了国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犯罪特点、剖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对当前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既是刑法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又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强制性执行标准,并在第20条中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的7种具体情形和1种兜底情况。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较之食品卫生标准,更加全面丰富,克服了卫生标准的许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内涵较窄,仅包括因“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现实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刑法的这一疏漏,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准加以统一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食品安全的范围比食品卫生广泛,还包括了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等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结合司法实践,则多体现在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条核心条款的案件中。

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它们集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农村地区发案多,私人作坊问题突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开设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设在偏僻的农户家中,这些隐蔽于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规模小,易转移,流动性较大,执法部门不易发现且难管难查。

2.食品初加工环节发案多,浸泡熏制类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发生在收购原材料之后进行食品初加工的环节,占比达66.67%。而从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鲜的有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5.56%和44.44%,手法比较集中。

3.涉案问题食品数量多,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剂量,滥用焦亚硫酸钠、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剂,致使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同时涉及的问题食品数量巨大,可能给更广范围食用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损害或留下长期的风险隐患。如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该被告人在生产18吨麻油榨菜丝和全形榨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焦亚硫酸钠和苯甲酸钠,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8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仔细分析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其多次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这其实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追求问题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润固然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有三类因素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除了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外,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他们往往仅懂得在加工食品时使用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在进行食品加工时又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收购方专业检测技术手段的缺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初加工后的问题食品通常会联系买家进行收购,或者销往外地、送货上门。而收购方中仅有极少数大型生产厂家会进行专业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余绝大多数的收购者受厂家规模、技术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将食品进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场,未能严把质量关卡。

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缺失。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虽然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组织和管理体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统一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缺乏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督,从而给少数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综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与我们目前的特殊大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大执法监督,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为由,心存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诿,导致问责极为困难。《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统一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追究罪责。因此应经常性地开展责任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尤其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应重视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积极铲除制作销售窝点,排除各项干扰,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三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确使用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规范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超标是引起多数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备受各界关注。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若以不造成伤害作为判断标准,会将某些介于有害和无害之间尚有争议的食品添加剂排除在外,范围太过狭窄。因此建议应该以不能证明其无害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无法证明其无害就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统一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添加的最大使用剂量,为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提供依据,有利于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