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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对象
以昆明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3级成人护理专业127名学生为研究对象,其中女生118人(92.91%),男生9人(7.09%)。
1.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问卷法研究,问卷为医学教育环境评估量表:医学教育环境测量工具(DundeeReadyEducationEnvironmentMeasure,DREEM量表)由英国Dundee大学研究开发,中国医科大学翻译修订而成。分别为学生对学习的知觉、学生对教师的知觉、学生对学术自我知觉、学生对环境的知觉、学生对社交自我知觉5个维度,共50个项目;所有项目均采用Likert5分制,从不同意到非常同意分别以0~4分表示,满分200分;DREEM量表是尤其适用于改革变化中的医学院校教育环境测量的世界性测量工具,于课程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方式作答,集中发放并当场收回。共发放127份DREEM量表,最后得到有效问卷126份,有效率为99.21%。调查资料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2结果研究
结果显示,DREEM量表的5个下位量表中学生对学习的知觉得分率最高,该项得分为(39.69±4.14)分,得分率82.69%。教育环境子领域内得分最低,3项分别是我感到太疲倦而无法用心学习课程,得分仅为(2.14±1.24)分,得分率53.50%;教学过于以教师为中心,得分为(2.62±1.14)分,得分率65.50%;教学过分强调死记硬背,得分为(2.77±1.02)分,得分率69.25%。教育环境子领域中得分最高项依次是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教学,得分为(3.67±0.49)分,得分率91.75%;教学重点明确,得分为(3.65±0.56)分,得分率91.25%。
3讨论
纵观本研究调查结果可以发现,本校成人护理专业教学呈现以下特点:学生求知欲高;学习时间明显不足;学生对教师要求高。成人教育的本质特征是由其教育对象决定的。成人学生以往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同时又具备工作经验,他们具有强烈的“充电”意识和提升愿望,因此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强。学习时间不足一直是困扰成人教育师生的棘手问题。这种时间短缺并非“为赋新词强说愁”,而是绝对性时间不足,身兼数职的成人学生往往是有心无力地学习。与此同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成人学生对教师和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专业教师不仅要关注“教”,更应关注“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有效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微课作为一种新型教学资源和应用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题突出,指向明确。相对于传统课堂所要完成复杂众多的教学内容以及多个教学目标而言,微课的教学目标相对单一,教学内容更加精简,教学主题更加突出,有利于实现有效学习。
(2)资源多样,情境真实。微课营造了一个与具体教学活动紧密结合、真实情境化的微教学资源环境。教师和学生在这种具体的、典型案例化的教与学情境中更容易实现教学观念、技能、风格的模仿、迁移和提升,最终达到教学相长。
(3)短小精悍,使用方便。微课的形式可以使学习者有效利用碎片化时间,从而实现随时随地学习,满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这对成人学生来说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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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范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时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必须同时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证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遗产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实现这一目的是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如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并提交给主管机关。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这一制度。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延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应作到忠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现继承人有上述行为,即应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护理专业 生物化学;教学改革
生物化学是护理专业的一门基础医学课程,是为后续临床护理课程打基础;是为临床护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对于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护理专业的学员来说,已经通过了本专业中专层次的系统学习和培训,有了一定的生物化学理论基础,又有了一定的临床工作经历。对于这样的学员群体,如何进行教学,一直是生物化学教学工作中的一大难题[1]。本研究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现报告如下。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及分组。研究对象均为普通中专护理专业毕业生,通过成人大专统一考试而被正式录取的09级成教学员,共计121人。其中,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44人,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77人。对照组学员60人,实验组学员61人。其中,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对照组20人,实验组24人;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照组40人,实验组37人。
1.2 方法。
1.2.1 授课形式与学时。对照组与实验组采用分班上课,但两校两组学员分别由各校的同一位教师授课,总课时数均为32学时。
1.2.2 教材。对照组与实验组统一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潘文干主编《生物化学》(2006年5月第5版第50次印刷),实验组以讲义形式补充血浆蛋白、临床案例等应用性教学内容。
1.2.3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对照组与常规专科层次生物化学教学内容相同,其中,生物化学基础理论占80%,应用理论占20%;教学方法以传统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体。实验组的教学内容则进行了调整,其中,生物化学基础理论占50%,应用理论占50%,教学方法以临床案例、问题讨论为主体。
1.2.4 评价。对照组与实验组采用平时形成性评价与课程结束时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平时形成性评价的内容、方式、标准与每次被学员人数的不统一性,其评价结果不具可比性。因此,本研究只对终结性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照组与实验组终结性评价采用标准考场、同一试卷、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卷面总分为100分,其中,生物化学基础理论与应用能力各占50%。任课教师不参加监考和阅卷。考试结束由监考教师和成教部(或继续教育部)考务人员进行无标记式封闭装订,由非研究组、非任课教师按照标准答案分题、流水式阅卷和统分。统分时分为基础理论、应用能力和总分三项进行逐一登录每位学员成绩。
1.2.5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本研究数据不服从正态分布,采用秩和检验。
2 结果
两组学生成绩秩次表见表1,学生成绩经SW检验不符合正态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P
3 讨论
3.1 成人高等教育的生物化学教学探讨和研究方面,根据目前掌握的有关信息,在国内外报道甚少。有的教师提出要重组教材内容[2];有的提出要转变教学观念[3];有的提出课程改革[4];还有许多教师从教学方法进行了许多思考,发表了许多有一定价值的教学论文[5-9]。但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只是教学体会。因此对生物化学教学的改革缺乏科学研究的依据,难于推广应用。本研究结果显示出良好。
3.2 对照组基础理论成绩(平均39.28)略高于实验组(平均38.41),是因为对照组照生物化学的系统理论进行讲授,相对基础理论成绩好些,而实验组虽说淡化了生物化学理论教学,但在中专学习期间,已经系统学习了相应基础理论,在专科学习阶段,只是对中专学习内容的复习和适当提升,尽管基础理论略低于对照组,但经统计学处理无显著意义。
3.3 对照组应用能力成绩(平均34.28)明显低于实验组(平均46.16),是因为对照组生物化学基础理论占80%,应用理论只占20%,所以应能力成绩较低。实验组强调应用知识的学习,结合临床案例、临床护理中遇到的生物化学问题进行教学,其应用能力成绩显著高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处理,两组结果有显著意义。
3.4 本研究表明,成人专科层次护理专业的生物化学教学应该从教学理念、教材内容编写、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而全面改革,才能真正突出成人教育特点,培养适合临床需要的实用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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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士;护理科研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296―02
调查分析护理科研是运用科学方法,对护理学领域的未知事物进行反复探讨,系统观察,有目的的收集资料,科学分析的一种认识活动。护理研究被认为是护理学发展的基础[1]相比,我国护理科研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尚属薄弱环节[2],与医学其他学科相比,护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有待发展[3],护理学发展依赖于护理研究和结果的应用,而护理队伍中的临床一线护士做的护理科研并不多,本文就临床护士护理科研现状及相关因素进行调查,探讨限制护理科研发展的影响因素,为加强在职护士科研能力的继续教育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2008年11月,采用方便取样随机调查法,调查某三甲医院临床护士60名,现场发放问卷,不记名答卷,现场收回。发放问卷60份,收回60份,有效回收率100%。
1.2 调查内容:参考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问卷。调查内容有以下5个方面:①护士基本资料(含2个小项目);②护士开展护理科研的现状(含6个小项目);③护士对护理工作及护理科研的态度(含3个小项目);④护士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含1项多选);⑤护士希望在科研方面得到继续教育的内容(含1项多选)。调查问卷有是非和多选题两种。
1.3 分析方法:应用Excell软件进行构成比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在被调查的60名护士中,护士占46%,护师以上职称占54%,中专学历占63.2%,大专学历占27.4%,本科学历占5.9%。
2.2 护理科研现状:60名护士中仅有10名(17.1%)接受过系统科研知识学习,15名(25.3%)参加过护理科研,4名(4.9%)取得过科研成果,3名(4.5%)发表过科研论文,41(68.1%)有搞科研的愿望。由此可见大多数护士有搞护理科研的愿望,而真正搞过科研的人数却不多,取得过科研成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参加过科研并取得科研成果与学历有关。
2.3 护士对护理科研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44.4%的护士认为只要服务态度好,合格护士与科研无关;认为搞护理科研对提高护士的地位没有意义者占36.1%;21.2%护士认为护理科研是少数专门人才从事的,高不可攀。
2.4 护士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难:80.6%的护士将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作为科研中最大的困难,认为选题困难者46名(75.7%),有39.2%的护士把没有经费认为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外语水平低23名(36.5%),得不到其他人员的协作17名(28.1%),仅有15(24.7%)认为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还有名(18.4%)对所搜集的资料不会统计分析是在科研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2.5 护士为提高科研能力,希望得到的继续教育内容:外语依旧是护士最大的障碍,本调查结果46名护士(75.7%)希望得到外语的再教育,其次是如何撰写科研论文42.4%,38.9%的护士想学习如何设计科研论文,希望得到继续教育统计学的有38.9%,仅有30.2%的护士希望得到文献检索的继续教育。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有98%希望得到外语方面的学习,71.1%希望提高撰写论文的能力。
3 结论
论文关键词:主动脉夹层7例急诊诊治体会
主动脉夹层(AD)具有突然发病、病情复杂、进展迅速、病死率高、较易漏诊和误诊等特点。我科从2006年10月~2010年10月,共收治了主动脉夹层7例,现将诊治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病例:男5例,女2例,年龄42岁~76岁,平均年龄59.8岁;发病至入院时间0.5~10h,平均4.7h;症状:以胸、腹痛为主者4例,胸闷、憋气为主者2例,烦燥伴左下肢活动障碍为主者1例;均有高血压病史,间断服药者4例,未服药者3例,平时均未监测血压。
1.2诊治方法:患者入院后即刻给予吸氧,心电图检查,查血常规,测双上肢血压;同时询问病史,尤其追问存在高血压病史是否,详细查体,注意有无血管性杂音及震颤,重复检查和观察颈、肱、桡及股动脉搏动情况;血压较高者给予泵入硝普钠,收缩压维持在100~120mmHg水平,合用β受体阻滞剂,心率控制在60~70次/分;止痛等对症治疗;胸、腹主动脉CT扫描,造影剂增强的计算机断层成像等明确诊断。
1.3结果:7例中抢救成功6例,死亡1例
2、 讨论
主动脉夹层(以下AD代替主动脉夹层)是一种严重的血管性疾病,由于主动脉内膜撕裂后,血液进入中层或中层滋养动脉压力过高破裂之,产生血肿后而导致一系列综合症。据报道多数在发病后数小时到数天内死亡。正常成人主动脉壁耐受压力颇强,造成夹层裂开的先决条件是动脉壁缺陷,尤其中层的缺陷,但具体病因至今不明;一般认为AD发病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护理论文,高龄,主动脉瓣疾病,妊娠,创伤等有关。据资料报道80%病人有高血压病史或入院时发现高血压,远端夹层合并高血压更为常见;高血压可增加血流动力对主动脉的负担,并使主动脉中层营养血管长期处于痉挛收缩状态,造成中层缺血、坏死及出血而形成血肿。
从临床表现上来看:1、疼痛 根据AD受累部位范围和分布的不同,临床表现也复杂、多变。多数AD所致的疼痛从了病起就可显示出剧烈的程度,常被描述为撕裂状,往往同时相继出现两个以上的部位。疼痛部位对于AD的诊断很有帮助,局部的症状趋向于反应累及的主动脉。2、高血压大多数患者有高血压的表现,患者虽然因剧痛而大汗淋漓,面色苍白,焦躁不安等休克外貌,但血压常不低或增高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但在近端AD病人中高血压较少见,更常见的为低血压。3、心血管症状:(1)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在主动脉瓣区可闻及舒张期杂音,系脉压增大,急性主动脉返流或夹层血肿使瓣叶压低,瓣叶撕裂膜片脱垂入左室流出道所致。(2)脉搏改变一侧脉搏减弱或消失,系左锁骨下动脉或股动脉受压迫和内膜裂片堵塞其起源,如逆行剥离累及右冠状动脉可引起下壁心肌梗塞,此时易误诊。(3)其它有心包积液,胸腔积液等表现。4、神经症状多因内膜裂片堵塞相应血管起源或夹层血肿压迫相应血管或神经所引起。
辅助检查 1、心电图 无特异性改变,如累及冠状动脉可出现心肌梗塞或心肌缺血的表现。 2、血、尿常规检查 白细胞计数迅速增高,可出现溶血性贫血及黄疸;尿中可出现红细胞,甚至肉眼血尿。心肌酶谱可出现小于正常值两倍的增高,但无动态改变。 3、影像学检查目前公认的影像诊断方法有:主动脉造影、造影剂增强的计算机断层成像、磁共振成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