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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党课上,我认真观看了警示片,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感触良多,一幕幕,一出出,触目惊心;一声声,一句句,发人深思。这些犯罪人员,他们都是国家机关干部,都曾经身居高位,曾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曾经为国家做出过突出的工作成绩,深受领导和同志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却在权利、金钱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他们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也让自己陷入了心灵的泥浊。他们因为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而要面对漫长的刑期。高墙隔开的是自由,是一片美丽的蓝天;电网拦住的是被禁锢的身体。
从他们严重违法违纪案例中可以看到,都是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法纪观念严重不强,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屡屡出现,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我要充分认识这次警示教育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一例例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看到昔日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如今却身陷囹圄,看到他们声泪俱下的忏悔和迟来的反省,深感震憾与惋惜。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非常重要,在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要时刻检点、约束、警示自己,以平常的心态处理事情,不羡慕、不嫉妒别人的富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顺境时不飘然,逆境时不消沉。做事、做官、做人要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党纪国法,要真正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和特殊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各项党纪国法,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群众,取信于组织。同时,要自觉地接受监督,而绝不能漠视甚至规避监督。
自中央政法委安排部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以来,最高法院积极响应,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消除法院内部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衍生的司法不公、不快、不廉现象,也有利于减少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现象。规范司法行为是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的前提,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次整改活动中,法院工作人员应提高认识,认真查摆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使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得到规范,使法院的整体形象得到全面提升。
一、提高认识:规范司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因历史原因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各类和上访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为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因素。综观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许多是因执法机关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如果滥用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会遭到人民的指责和反对。在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引发和上访现象的发生。所以,中央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观点认为,我们的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综合体。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责。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但是,现在我们法院的权威还不够,法院对纠纷的解决常常还不是终局的,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还未能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对于这种(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现象,我们不能只归咎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信仰不够。应该看到,现阶段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够规范也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有的判决书被当事人挑出了几十处错误;有的法官就同一个案件制作了内容不同的鸳鸯判决书;有的法院法官集体收受贿赂……这样的执法现状,很难让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产生疑问。法院权威不足的原因也就不难解释了。
由此,要树立法院权威就必须先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院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转变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公正”究竟是什么?这不是一个能以一言以蔽之的问题,因为“公正”本身就是一个与人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观念、认识水平等抽象思维活动相关联的概念,对“公正”本身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纷繁不一的。就司法公正而言,其内容应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就不会产生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是为大家熟悉和认可的关于程序意义的结论。公正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公正问题的产生。要使一对冲突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就应该让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要保障双方权利得以行使就必须重视双方的程序利益。只有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了其应有的程序权利,才会体会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公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所以,法官要切实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克服主观臆断、想当然的审判作风,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让双方“胜败皆服”。
效率本身也是公正的内容。“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一个受侵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本身就是对受侵害者的不公正,就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审判过程之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在长期的拖延中,受侵害一方的时间利益早已被侵害了,对他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公正待遇。所以,效率本身应是公正的内容之一,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提高裁判效率,让公正的裁判真正公正。
规范司法行为,还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公众对法院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不应有的怀疑。由此,规范司法行为,不仅包含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也包含了形象公正的要求,司法行为本身是否规范应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抓住重点环节:从审判流程管理着手促司法行为的规范
法院的各项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在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中也应该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从审判管理着手,抓住重点环节进行整改。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规范。要在短期内使整改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使法院的整改活动取得人民满意,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2005年5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整改和规范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环节。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几个月以来,××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一是围绕“十查十看”查摆不足,广泛收集线索。通过查立案,看是否有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把关不严,当立不立,不当立乱立及违法争管辖、抢案子现象等涉及立案、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案件质量、执行、审判作风、司法礼仪、审判纪律、等十个方面,广泛收集线索。二是围绕线索查问题。查案件,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检查。共评查2004年已结案件1873件和2005年元至8月已结案件1042件,被通报的案件20起。对2003年以来的申请国家赔偿的2起案件、36件再审案件和2005年上半年的发还重审5件案件逐一进行了评查,通报了5起有瑕疵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查卷宗。成立工作专班,对2003年度归档欠费案件集中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依性质作相应处理。对“抽屉卷”限期归档。查上访举报信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回访当事人。向社会广泛宣传举报监督渠道和途径。元至9月,共调查处理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线索8起。三是围绕问题抓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归类处理。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建立了案件质量差错和整改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杜绝了空白和填充式的法律文书。规范了执行中的中止、终结、评估、拍卖、标的款物兑现和司法救助、强制措施实施等工作环节。着力解决书记员、司法警察办案等问题。对卷宗,逐案整改,并加强立案庭与办公室配合,严格归档时间、程序,确保每一件卷宗及时归档。对违规违纪人员,及时处理。自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已及时处分了三名干警,并取消了其所在法庭2005年度评先表彰资格,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得到规范,使法院的形象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完善监督机制:把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作为监督的经常项目
在以往的监督机制中,法院往往将违纪监督的职责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将案件质量的监督交由审判监督庭完成,而且这些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缺乏针对性和预防性。再者,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违纪法官进行处理但缺乏对具体案件的了解,他们只能依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违纪线索,而了解案件情况的审判监督庭没有对违纪或违法审判的法官进行处理的权力。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还游离在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常常只是依赖法官业已审理完毕而形成的卷宗来对案件进行审查,这种事后审查无法发现法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即使发现,也往往没有补救的机会。有许多上访事件的发生不是因为法院的实体处理错误,而是法院司法行为缺乏规范。一个不该有的行为,一句不该说的话往往会改变当事人对法院的看法,甚至会改变许多当事人的命运(有许多当事人因对法院审判过程产生怀疑而走上上访之路)。规范司法行为是重要的,因而对司法行为应进行一般的、经常化的监督。
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将审判监督的工作往前移,将审判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重在纠正,在评价过程中重在惩戒。要加大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的配合,将司法行为的欠规范和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对仅仅因为认识不到位、司法水平不高而产生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重在批评指正,促使整改,对明知故犯,受利益驱动的违纪行为和违法审判行为重在惩处。要增强法官违纪、违法惩处机制的程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听取被处理者的陈述意见,加大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审判的行为不受追究和责难,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五、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农业部门而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就是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三农”,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全力促进农民增收,树立农业干部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新形象。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我认为,要实现实现农业局工作效率大提高,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效能主体素质,增强工作动力。
效能提高,人是主体。效能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很高,要培养一支效能型队伍,我认为一是要革新思想理念。一方面,农业局领导班子要大力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市委莫永清书记提出的“五个不让”的标准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即“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人民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影响”。另一方面,要通过激励人、培养人、正确使用人来提高队伍活力,提高效能。二是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广大干部职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二、提高行政效率,向信息化要效能。
提高行政效能首先要规范机制,落实制度,简化程序,更重要的是先进的工作手段。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农业部门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硬件资源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办公自动化。特别是农业政策、农产品检疫、农业技术推广、供求信息的等,利用计算机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
要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和工作制度,促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规可循。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为重点,逐级了建立科学周密、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做到权利与责任明确、岗位与要求明确;服务承诺制,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承诺服务质量和完成时限;工作人员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法,健全考核内容,落实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使各项制度在机关效能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版权所有
四、强化岗位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一、在职能上,自觉转变,自我调整
当前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从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真正为“三农”服务,是广大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受传统体制影响,我们的政府管得过宽。乡镇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比较突出,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却没能管到或管好。虽然乡镇政府处于最基层,直接面向群众,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事都应大包大揽。建设服务型政府应该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随着管理型向服务型的政府职能的转变,处于工作最基层,变革最前沿的乡镇领导必须切实转变角色,大胆调整工作管理理念,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群众第一、基层第一的观念,将过去履行职能主要靠管、征、催、罚等行政干预转变到为农、便农等优质服务上来,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周到、高效的服务。一是做好农业生产服务。一方面,要重点扶持一批生产有技术、经营有头脑,产品有市场的种养大户,支持和鼓励创办示范服务基地,引导群众、带着群众干。另一方面,要竭尽全力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尤其在良种引进、技术指导、农机推广、田间管理、防虫病害、农产品贮藏保鲜和销售各个环节,全方位、全流程地搞好服务。二是抓好信息服务。精心筛选、科学整合各类市场信息,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把适合当地发展的致富信息和项目及时送到千家万户,为农民走向市场,实现增产增收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搞好公共事业服务。着力抓好农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的能力;用足、用好、用活中央、省、市支持“三农”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交通建设、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关注贫困弱势群体的力度,确保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有学上。
二、在作风上,依法行政、规范用权
乡镇直接面向群众,直接接触群众,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群众对服务型政府的认可。因此,乡镇领导必须带头依法行政,强化法治实践。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领导干部还存在“重在治民”、“直接管理”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进些管理”的观念。有的领导甚至“惟我独尊”,推崇“权力至上”,不仅不带头遵守法律,反而利用权力践踏法律,干涉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当前,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变革时期,不稳定因素较多,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牵扯了乡镇干部很大一部分精力。引导群众上访的原因有多种,但一部分还是由于乡镇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方法简单,办事敷衍,没有依法行政,留下了很多矛盾和隐患,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一个法制社会,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办任何事情都必须合法。乡镇领导必须通过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来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努力建设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诚信政府、法治政府。首先,要增强法治观念。乡镇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要强化法治实践。乡镇领导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来追求,而不是把法律看成是管制老百姓的手段和工具。要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和手段,防止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乱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要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次,要推进法治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调解纠纷,维护农村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