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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热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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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热点论文

社会保障热点论文范文第1篇

一、开展1—2次调研活动。组织学会会员代表到企业、社区和厂矿,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过程中出现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情况等。

二、开展2次学术研讨活动。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分行业、分系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政策理论研讨活动,通过互动交流,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的统一问题等。

三、举办1—2期培训班。针对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亟待解决的热、难点问题,组织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并邀请劳动保障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劳动保障政策理论方面的专家,采取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举办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知识讲座。

四、开展3—4次宣传咨询活动。编印和制作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资料,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企业、到社区开展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与咨询活动。

五、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适时组织会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先进会员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学会健康发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提高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社会保障热点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失独老人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三十余年,取得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产生了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不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导致失独家庭生活贫困、精神痛苦等问题突出。2001年以来,专家学者们围绕“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分别从法律援助、经济困境、精神保障等多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前存在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关怀度不够、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专门针对失独群体的法律缺乏、农村失独老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因此建议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方式,完善“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来帮助“失独家庭”成员走出困境,让失独者能够幸福生活。

一、研究文献样本分析

笔者以2001-2015年为时间段,在中国知网(CNKI)分别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无后家庭”“失独家庭”“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五个关键词进行文献检索,分别检索出种18774、3647、2899、2283、1554种结果。可以推测2012年以前关于“失独家庭”的研究都是围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无后家庭”开展的。具体统计分析见表1。根据表1和图1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失独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研究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12年以来,关于失独家庭的研究数量成倍增长。通过图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2001-2015年这个时间段内,关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研究数量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但折线图中2008年是一个研究数量的峰值,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认为该峰值的产生可能是由于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导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数量增加,产生了更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形成了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更多的关注。从图1中我们可以得出,2012-2014年间关于失独家庭方面的研究也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失独家庭问题仍然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同时在2012-2014年间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文献研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国内学者更多地关注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

二、研究成果述评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和总结,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述评主要从失独家庭内涵及规模、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政策依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分析五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关于失独家庭内涵及规模的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的内涵,学者们已形成基本的共识。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2013)[1]等认为,“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岁以上,基本已经失去再生育能力。穆光宗(2011)[2]等人曾经提出“计划生育无后家庭”的概念,是指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孩子夭亡的家庭,一般是指母亲超过49周岁,退出了生育期的家庭。关于失独家庭规模的研究,首先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现有独生子女2.18亿,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平均每10万人中有40人死亡,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3]。因此,每年增加约7.6万个失独家庭[4]。另外,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2008)[5]测算指出,2010年中国失独家庭达100万,如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到2050年中国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过1100万人。易富贤(2012)[6]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对失独老人的规模进行了推算,2.18亿独生子女在1975-2010年期间诞生,这就意味着将有1009万独生子女会在这期间死亡,会产生至少1000万的失独家庭。这么庞大的失独群体,给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难题。

(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政策依据研究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做了明确规定[7],政府将向他们发放扶助金并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11月28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项扶助制度[8]。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这是最早关于扶助金标准的国家政策[9]。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规定,从2011年开始,将“半边户”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经济救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多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并自2014年起,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10]。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研究

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主要存在养老保障不足、精神保障缺失和医疗保障不健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养老保障不足

在社会救助方面,学者洪娜(2011)[11]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扶助制度存在严重不足。首先,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针对这个必要的帮助,许佳(2014)[12]等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到底什么是必要的帮助,标准是多少,“必要的帮助”这一概念过于模糊。其次,2010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扶助金。学者张必春、江立华(2012)[13]认为这一扶助标准甚至赶不上“低保金”。最后,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学者张艳丹(2013)[14]认为这样的补助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失独老人基本养老需求。学者陆杰华和冯镱峰(2014)[15]则认为,这些社会扶助制度本身就存在定位缺陷和扶助效果缺失的问题。社会保险方面,刘岚(2008)[16]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失独群体的专项保险制度,现有的社会保险无法满足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周璇、吴翠萍(2015)[17]认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碎片化”,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养老金不统筹的问题。城镇失独老人有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险,而农村失独老人没有社会保险,只有年满60周岁才会有“新农保”,农村失独老人仅仅依靠“新农保”的补助金是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对于“新农保”,学者邓大松、刘远风(2011)[18]指出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远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过低的替代率直接导致农村居民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养老机构方面,学者金珑嘉(2013)[19]提出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同时存在养老机构服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学者张祺乐(2013)[20]指出我国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入院门槛过高的问题,同时目前我国缺少对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学者张艳丹(2013)[14]认为机构养老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2.精神保障不完善

关于精神保障,学者张艳丹(2013)[14]、李永兰、王秀银(2008)[21]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尚未建立关于失独家庭的情感关怀机制的问题,缺乏针对失独群体的情感支持网络。同时,学者李晓兰、巩文彧(2014)[22]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对失独家庭的社区关爱网络建设缺乏的问题,并且指出失独家庭精神关爱机制不健全。江雅琴、刘雪兰(2013)[23]两位学者认为政府现有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中缺乏对失独老人的社会关怀,很少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来满足失独老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广大农村地区关于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几乎一片空白。

3.医疗保障不健全

对于医疗保障方面,学者秦秋红(2014)[24]认为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进行手术和特殊检查时,必须有直系家属签字。中国计生协会党组副书记杨玉学(2015)[25]提出我国缺乏针对失独家庭的国家政策性保险,没有专门针对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学者王文华、周丽英、陈秀玲、王建国认为目前“新农合”的患者受益水平不高,与城镇医疗保险相比,在住院时农民需要先垫付全部医药费,这是“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农村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障状况更加严峻。

(四)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学者们认为是国家政策、经济原因和社区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将对以上三方面原因进行宏观分析。

1.国家政策原因

国家政策层面,郑功成(2007)[26]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养老制度的不健全都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造成了影响。首先,桑宗艳(2013)[27]、周沛、周进萍(2012)[28]等人都认为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才产生了失独家庭。其次,学者张必春、江立华(2012)[13]都认为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过低。所以国家的补助标准低是社会救济不足的原因之一。再次,李贞怡(2014)[29]认为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新农保”无法保障农村失独老人的医疗需要。最后,陈鑫婕(2014)[30]认为国家没有关于失独老人的特殊养老保障制度,而且我国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农村失独老人的生活更为贫困。

2.经济原因

吉林大学李世佳(2014)[31]认为目前虽然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扶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措施,但是各地的补助标准高低不统一,政策的范围参差不齐。王国军(2009)[32]认为在计生家庭扶助的标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特别是城乡差异。通过学者罗丹(2013)[33]整理的我国各省市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来看,各地区因为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补助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市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5000元,而山西省则是每月200元。穆光宗(2011)[34]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家庭,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张怡静(2014)[35]认为失独老人的自我保障不足,失去了独生子女之后,缺少了来自子女的经济供给。学者王辉(2014)[36]指出农村失独老人没有退休金,大部分经济来源于自己年轻时的储蓄,失去了子女的经济供给,很容易导致生活贫困。钟宇菲和张莹(2013)[37]认为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农村失独老人,在没有退休金的情况下又失去子女的经济供给,仅仅靠“新农保”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3.社区功能原因

胡亚光(2015)[38]认为目前我国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社区养老的经验,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区中也缺乏专业的服务团队。顾立(2010)[39]指出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汤雯雯(2014)[40]指出社区缺乏针对失独老人的帮扶机制,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必要的娱乐设施,这些都导致了社区的服务功能缺失。

(五)关于解决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1.国家政策方面

第一,失独家庭很大程度上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所以,穆光宗认为国家要适时调整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减少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这是从根源上解决失独家庭产生的途径。第二,王国军(2009)[33]认为国家要设立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政策性保险,来抵御养老风险。第三,赵新军、吴晓静、周玮玮(2014)[41]等学者认为要加快完善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机制,并加强立法工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机构养老方面,孙炜红(2012)[42]等学者认为应建立单独针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同时王海涛(2015)[43]认为还要通过修正现有的养老院入住制度,建立失独老人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机制,让老年人老有所依。

2.经济保障方面

王秀银、穆光宗、周沛、周进萍等多位学者都普遍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要提高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水平,并建议建立养老金动态增长机制,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获得更多的救济金以帮助失独家庭。学者高(2013)[44]建议国家应设立失独家庭专项扶助金来应对失独老人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问题。学者周伟和米红(2013)[45]建议国家设定统一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的保障水平。孙炜红(2012)[42]认为,要通过建立对农村失独家庭的帮扶机制,来提高农村失独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

3.社区功能方面

社区要构建完善的关怀和精神干预机制,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金燕燕,2012)[46]。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才,建立心理辅导站、爱心服务站,通过心理疏导改变传统观念对农村失独老人的束缚(赵新军等,2014)[41]。各地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大部分体现在经济救助方面,所以,韦艳、姜全保(2014)[47]建议在社区工作中,在加强对失独老人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慰藉的同时更要考虑不同家庭的特殊性。同时,要积极发挥社会工作者、农村社区的独特作用,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张艳丹)[14]。赵仲杰(2009)[48]强调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以社区为依托,构建农村失独家庭社区自助体系。

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与展望

纵观2001-2015年的文献,从研究数量上看,关于该主题的总量约有29157篇,但是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这一主题的仅有1554篇,约占文献总量的5.33%,所以,关于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这一主题的研究数量还相对较少;从研究视角上看,由单一的人口学逐渐转向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门学科交叉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精读的50篇文献中,定量分析的仅有8篇,约占16%,定性分析的为42篇,约占84%,所以,目前该主题定性研究的数量偏多,定量研究的数量较少;从论文的水平与档次来看,作者精读的50篇文献中,其中CSSCI论文有10篇,约占总量的20%,所以,目前关于该主题研究的高水平论文的数量还不多。虽然研究失独家庭的文献总量较多,但是研究农村失独家庭的数量较少,仅占文献总量的5.33%;在研究对象中,研究失独家庭生活困境的多,综合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少,特别是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更少。所以,在未来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中,可以采取定量研究的方法,更多地关注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Z].2010:4-28.

[2]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角度[J].社会保障研究,2013(1):72-79.

[3]北京大学人口所课题组.计划生育无后家庭民生关怀体系研究——以辽宁省辽阳市调研为例[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9).

[4]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Z].2007-08-31.

[5]王广州.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人数的初步测算[J].中国人口科学,2008:42.

[6]易富贤.大国空巢[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7]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政法〔2007〕78号)[Z].2007.

[8]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第2条)[Z].2008.

[9]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Z].2011.

[10]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Z].2013-12-18.

[11]洪娜.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家庭特征对完善计生工作的启示——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J]南方人口,2011(1).

[12]许佳.失独家庭帮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苏州市为例.[D]苏州大学,2014(3).

[13]张必春,江立华.丧失独生子女父母的三重困境及其辅助机制[J].人口与经济,2012.

[14]张艳丹.构建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3(9).

[15]陆杰华,卢镱逢.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当下问题与改革路径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

[16]刘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与社会保障[J].人口与发展,2008(6).

[17]周璇,吴翠萍.基于风险视角的失独家庭问题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5(2).

[18]邓大松,刘远风.社会保障制度风险: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例[J].当代经济科学,2011(4).

[19]金龙嘉.失独家庭现状及其养老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20]张祺乐.论“失独者”国家的权利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21]李永兰,王秀银.重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需求[J].人口与发展,2008(6).

[22]李晓兰,巩文.失独家庭精神关爱问题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7).

[23]江雅琴,刘学兰.失独者心理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3(6).[24]秦秋红.“银潮”下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兼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北京社会科学,2014(7).

[25]杨玉学.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J].中国人口报,2015(3).

[26]郑功成.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J].理论视野,2007(6):9.

社会保障热点论文范文第3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需要护理的老人急剧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呈现多元化,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然而由于我国养老保障体制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都不太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养老保障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成为需要紧迫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养老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障取得的成就

我国养老保障基本体制正在不断完善,资金来源逐渐多元化,养老金覆盖面逐渐扩大,服务机构逐步增多,服务人数也日渐扩大。尤其在养老服务方面,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雏形。

(二)我国养老保障的不足之处

1、老龄化问题紧迫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及社会结构快速转型,截止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人口突破2亿,占总人口14.9%;其中65岁以上人口1.3161亿,占总人口9.7%。我国已进入老龄型国家。另外,人口老龄化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约有40%的老人是“空巢老人”,城市独居老年人占49.7%,农村亦达38.3%。我国的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属于未富先老。

2、家庭养老面临危机,社会化养老又存在困难

中国目前由于家庭呈小型化趋势,传统的敬老文化衰退,使得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减弱。加上由于养老金发放困难,企业负担沉重,快速老龄化等问题使社会化养老出现了许多困难。

3、养老保障服务体系仍不完善

目前,我们只重视养老制度,而忽视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导致养老保障的质量下降。所以应当加强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使养老保障体制更好的实行。

二、构建我国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政府机构

政府在老年养老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特殊作用。包括对老年养老保障政策的指导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同时,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市场和服务的规范和质量。也要扶持对老年养老保障的研究,调动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老年养老的保障工作做好。

1.政府应对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优惠

养老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千千万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进行推进和实施。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目前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几个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文件和通知,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抓紧制定老年保障法的相关法律。养老是一个投入高、管理要求高、服务质量要求高、需要很大热情和爱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为了保证养老事业持久的发展,国家和政府要尽快出台一系列鼓励社会养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政府要履行对养老保障机构管理与服务监督的职能

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对养老机构详细的管理和服务标准,根据标准定期对养老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避免养老机构过于趋利或管理不善引发对老年人身心的危害和影响。

(二)养老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社会化养老机构包括以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老年康复医院为主的老年人养老机构。现阶段,全国各地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普遍很低,使许多老年人对到养老院养老心有余悸。老年人对于生活的舒适、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和愉悦,对于亲情和温暖等都有着十分强烈和敏感的需求,所以养老机构的服务只局限在普通意义上的日常生活照料是远远不够的。更要从科学的生活安排、创造健康愉快的环境与和谐的人际关系,让老年人发挥一定的作用,体现他们自身的价值,营造一个像家一样的养老环境方面努力,把养老保障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个人及家庭

老年人自身与其家庭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的成员们应提供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家庭或自我保障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来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现实格局和法制规范的必然选择,故应继续发扬光大。我国一直有赡养老人和孝道文化的传承,所以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实现对居家老人的物质照料与体贴的精神照顾。

(四)社区

在我国养老模式发展不成熟的条件下,应该注意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层次性衔接,以便实现家庭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过渡。要建立配套的资金保障和服务供给等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养老生活服务、法律权益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生活护理服务、心理健康服务、老年消费服务、老年文化服务、失业发展服务等内容。这些服务的建设与完善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持续而有效的运行至关重要,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划。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的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可以建立居家养老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助。还可以多吸纳民间资本,开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之路,根据不同承受能力,制定不同层次的服务档次,实行有偿服务或低偿服务,更加丰富资金来源。

(五)志愿者与专业人士、机构的结合

尊老敬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部分人都愿意自觉地为老年人服务,养老服务志愿者给人带来的则是助人为乐后由衷的幸福感与道德成就感。我国可以尝试组建专业化、组织化的青年志愿者队伍,比如医疗志愿服务队、文艺志愿者服务队、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队、网络志愿服务队等专业化社区志愿服务队,发挥志愿者的专业特长,为社区建设提供服务。

三、构建我国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意义

老龄化的加剧,中国传统家庭逐步解体,养老责任逐渐社会化,政府负担日益加重,养老功能市场化的要求慢慢凸显,老年人各方面需求上升,养老服务人性化要求曾加,这些都是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面临的新问题与挑战。现有的制度覆盖面没有扩展到应该保障的人群,需要尽快改革,以适应新的保障形势需要。在老年社会保障责任社会化、服务人性化、制度多元化、功能市场化以及消费市场化的趋势下,构建新的养老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大范围内和高层次上满足养老保障的需要。多元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根据不同的经济保障目标,通过各种经济保障方式的有机结合和补充而形成的养老保障机制,更能适应我国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其次,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条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下放地方管理后养老保险待遇的降低。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措施。

最后,多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较好的缓解各方面的矛盾。不仅能够缓解离退休人员收入与在职人员收入的矛盾.在退休员与在职员的收入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平衡关系。还可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减轻养老保险的远期财务风险,为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创造条件。

所以,我们应当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石泉,《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的重建》,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234页.

[2]张静,张丽霞,《将志愿者服务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问题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2008年,第47页.

[3]孙德福,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三版,第144页.

[4]张茅,《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形势既面临的主要问题》,《决策咨询通讯》,2007年第六期.

[5]王之佼,《扩大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的思路及政策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社会保障热点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模式 农村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当前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急迫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已经有很多。本文认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应从多元的视角加以审思和探求,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种因素相互协调。

1重新定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构建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由于身体体能以及对社会的经济、权力等资源占有方面的弱势,在享受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方面处于社会正常状态之下,与他人相比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从属地位,不能够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从属或不利地位,并且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此种状况的社会群体。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无业人员及其他城镇贫困居民、城里的农民工和从事农业劳动的普通农民、贫困大学生群体等。生产或生活困难是弱势群体所面i临的共同处境,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或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在社会与政治层面,他们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保障,权力行使有困难。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我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过于依赖通过物质帮助来实现。这是很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单纯给人以物质帮助是济贫式的保护。济贫式的保护模式虽必不可少,但它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济贫式的保护模式深深地受限于财政的支付能力。我国财政支付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性因素。而且,单纯的物质帮助不仅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容易形成和助长依赖和懒惰的习风:过度的物质帮助还会扩大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减损市场动力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给人以能力和机会才是再生性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机制应该实现着力点的转移——从济贫式转变为再生式,其目标模式应定位在以再生性保护方式为主,以济贫式保护方式为辅。根据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应当是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与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结合。前者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后者主要是指有关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法律制度、积极的扶贫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为此,当前我国一是要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的制度平台。为此,应当制定《就业促进法》,对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做出规定。二是完善开发性扶弱法律制度,通过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机会的给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脱弱的能力,形成一种使其摆脱弱势地位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三是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或参加培训的机会。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法律规定得以实旅。四是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政府在医疗扶弱过程中,应考虑对弱势群体增加医疗支出,建立弱势群体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现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这方面的积极举措。

2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执法者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而我国在法制实践中暴露出的执法人素质不高已引起世人极大的忧虑。要完善和健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须唤醒、培养和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第一、要唤醒和培养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的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执法的效果就会更加理想。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而我国现今的一些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较低甚至没有,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为他们显示身份或捞取利益的工具。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普遍尊重,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半法治、半人治的标尺。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和造就一批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执法人。

第二、要培养执法人知法的本领和职责。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和计划经济的思维方法所能承担和承受。作为执法人,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是执法人的“根”或“看家绝活”。知法、懂法体现了一种高素质的学习或修炼。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与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都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作为执法人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观念,建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对于执法人而言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那种临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另外,作为执法人,还必须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因而,作为执法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而作为执法机构,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执法人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转贴于

第三、要培养和锻炼守法人的品格和德行。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说到底,法律是社会集团各种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法治是各个社会群体都共同接受和认可的一种标准和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实质上就是遵守我们自己的诺言,就是遵守和服从我们自己当然,在人治时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丽守法却成了老百姓的义务。而进入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天经地义的要务在我们这个人治包袱沉重的国家,守法,首先必须要求掌握权力的人遵守法律。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人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执法人的守法中。只有代表国家和政府掌权的入对法律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一般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政府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从浅层意义上说,守法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不违法、不犯罪。而从深层次来说,守法意味着人们必须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实现和成功非常重要。

第四、要锻炼和培养执法人护法的胆识和使命感。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执法人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因此,执法人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

3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劳动力完全商品化的社会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项基础工程它的本质意义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需求的基本稳定,保障宏观经济发展运行的效率,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保障既保障公平,也保障效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1998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同年国务院又决定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地逐步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和调节阀的作用。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还主要是城镇,对晟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保障力度较小。

社会保障热点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经济正义;中西方对比

一、研究内容聚焦时代焦点具有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及农村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的土地被征用,造成大批的土地流失。由于土地大量的流失,而很多原本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有的成为了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有的成为了失地失业的社会边缘人,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社会上的边缘人,他们都失去了原本的具有保障的生存方式,让他们原本平稳的生活变得不确定和不平稳。而由于户籍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害。马新文的著作《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和时代焦点下,作者马新文在多年研究经验的基础上,从维护民众权益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国外相关工具性研究步骤进行分析,并且指出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原因就是中国不完善的征地制度。马新文教授作为专门从事经济伦理学、经济学的专家学者,通过进一步的中西方征地制度的对比,引出“经济正义”理论,指出完善征地制度的方式和方法。本文以包容性为基本原则,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成就上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书中不乏有争议的观点,但是本书的目的是在百家争鸣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征地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城镇化下的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群体,他具有特殊性和流动性。如果对于这部分人群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动荡问题。针对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马新文教授具有多年的研究经验,在经济伦理学、经济学方面具有较高的成就,并出版多部经济学著作,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且在编著学术专著、教材等方面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作者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于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研究进行分析研究,引入“经济正义”理论通过对国外征地制度的借鉴,提出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地制度,保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构想,既聚焦了社会焦点和难点问题又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本书研究内容概述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是具有深厚经济学功底的作者别出心裁地从维护民众权益的基本立场出发,提出“正义观”这一基本观点,并通过分析我国“经济正义”理论和西方的不同,指出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和策略。为了进行论证,运用了西方产权理论、经济正义理论这两大工具性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全文分为五部分,一是先分析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二是对造成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三是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实行伦理分析;四是提出保障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理论指导与观念构建;五是提出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制度建设。本文在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失地农民经济权益遭受损失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和弊端。作者在指出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后,介绍了西方在人权基础上的较完善的征地制度及其基本特点和益处,随即得出结论,中国若要解决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受侵害问题,必须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完善好征地制度,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失。在调整和完善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研究方面,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和观点,本文作者以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态度对待这些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公共参与辩论、百家争鸣的研究现状和研究辩论,以推进我国失地农民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形式兼备学术性与趣味性

(一)对比研究增加趣味可读性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是一个专业强、受众广的书籍,作者在多年潜心调研西方经济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上,以自身功底深厚的经济伦理学、经济学功底,通过运用西方产权理论、经济正义理论对当下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经济权益损失进行系统的研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然而,作者一开篇便提出问题,引起读者的兴趣,在通过中西方对比的方式让读者更愿意深入了解问题的走向,最后还附录了几个案例,更增加了本书的趣味性和可读性。作者在对本文进行构架和布局时,是通过精心思考的,整本书例对这一专业问题研究的深入浅出,让读者有欲望和兴趣读下去。而且通篇布局合理,让读者一目了然,浅显易懂,比较适合企事业单位、学生、农民及对农村征地制度感兴趣的普通大众阅读。本书一开篇便提出当下失地农民非常惨淡的现状,引起读者的浓厚兴趣,紧紧抓住读者的心。接着,通过对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现状、造成原因、农民沦为“社会边缘人”的尴尬处境进行阐述,接着便找出了造成如此现状出现的原因,然后引入“经济正义”的观点,并通过对国内外征地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地制度的建议。该书浓缩了作者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学术氛围浓厚,对失地农民问题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严谨、深刻的剖析,集科学性、创见性、专业性于一体,又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预见性。作者系统研究了我国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损失现状,引进了“经济正义”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对西方产权理论和正义理论进行阐述,涉及了很多专业的关于失地农民研究的理论知识,有理有据、分析透彻、视角独特、切中要害。该书在分析和论证的时候还有很多小小的案例,都是以前新闻上的热点新闻,足以引起读者的注意力和想要解决问题的欲望,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可读性。由此可见,该书可读性和学术性的结合和兼容,恰恰体现了理论的张力和实际应用性。

(二)深入浅出学术性与趣味性相结合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研究》集中了作者多年来的理论、实践研究成果和真知灼见,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价值。对国外征地制度的深入分析阐述是为了对比出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主要是征地速度过快,规模过大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现状;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偏低,补偿方式不足,收益分配缺乏合理规划,失地农民缺乏转嫁机制,信息不对称,失地农民知情权较小。通过对比,既找出了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又有助于找到造成问题的原因和核心。这对于丰富和发展现有的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相关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作者深入探讨了“经济正义伦理观”,以及中国经济正义观的缺失,根据西方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土地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书具有了鲜明的理论意义。其次,该书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研究的角度是西方的经济正义理论,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整个观点论据充足,既有对现状的分析,也有对国外的借鉴,更有对于解决方法的构建,全面深刻地剖析了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缺乏公平性。该书从理论到政策研究,全面又深刻,独创又兼顾指导现实的应用性。既有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现状的探析,又有造成失地农民经济权益侵害的原因和核心,既有对西方征地制度的分析,又有将西方的制度引入中国征地制度中的大胆预测,同时对我国如何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提出建议和启示。可见,该书立足实际,在我国征地制度存在弊端的背景下,系统回答了关于如何改变我国征地制度现状,明确了未来我国征地制度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围绕两个因为征地制度缺陷,农民经济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上访、攻击政府等问题的实例,指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势在必行。该书聚焦社会公共关注的焦点,聚焦征地制度改革、失地农民、流动人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聚焦中国征地制度的转型升级,用理论的视角去解读,以现实的视角去分析,用科学的研究态度提出政策建议。可以说,作者的很多观点和建议都具有很强的可参考性,对推动我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发挥积极作用,这都鲜明地体现此书的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

三、结论

总之,该书是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研究方面的一大力作,在研究内容上与时俱进,紧跟热点,既有对焦点问题的深挖,又有解决政策困境探索;在研究形式上深入浅出,贴近大众,贴近实际,虽然采用较深奥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却运用了较生动的事例,和中西方对比方式,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关注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巧。本书的整体论证思路和分析方法深入浅出,简单易懂,没有较晦涩的理论术语,增强了此书的可读性和较广阔的受众群体,同时又涵盖了经济学分析等理论研究,使本书不失其学术性和专业性。在研究成果上本文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和较强应用性的结论,这是作者对我国征地制度理论丰富和发展的贡献,同时作者也较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了国内外经济正义的发展趋势,还为我国征地制度发展出谋划策,做到了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统一,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作者:马铁成 单位:南阳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新文.中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经济权益损失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