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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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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文第1篇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文明管理,是深化文明创建的内在要求,是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文明管理,是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水平的又一次提升,必将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安全文明管理,有效地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依法监管、和谐发展、安全的投资经营环境,提升商品市场运行质量和监管水平,是我们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为此,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平安市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地点设在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徐建成局长任组长,王勇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分局长及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全体人员为成员。确保平安市场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深入宣传发动

在平安市场创建工作中,切实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城管、宣传、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板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对安全文明市场创建内容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舆论宣传工作,使市场主办单位和广大经营户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市场创建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重视支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市场主办单位和广大经营户踊跃参与平安市场创建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贯彻执行

在平安市场创建活动中,结合工作实际,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与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市场主办单位与经营者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具体责任,为平安市场创建提供了保障。在创建活动中,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分层次、分类别的开展不同市场的测评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到“三个结合三个为主”:一是坚持“软件与硬件”相结合,以“软件”为主,既推进市场硬件建设,更把市场管理软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是坚持部门协调推动与市场主办单位自创相结合,以企业自创为主,充分调动市场主办单位创建积极性;三是坚持形式与内容、过程与效果相结合,以内容和效果为主。在监管上,不但要坚持规范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行为,还要推行上市商品准入规范。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登记制度、市场公示制度、先行赔偿制度、市场检测等制度,在加大对市场主办单位的日常监管的同时,还要不定期的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文明、亮照经营、划行归市、明码标价和商品检测等工作进行检查。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管,要初步建立起较为有效的安全文明市场管理方法。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我局在平安市场创建的考核验收中,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把好以下几关:一是把好入市退市“两个关口”。在把好“市场准入”关上,严格登记条件,对生产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市场监督管理局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深入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坚决杜绝未经法定部门检测、检验、检疫的蔬菜、粮食、肉类及其制品进入市场交易。在把好“市场退出”关上,把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作为对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在巡查、检查、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该查处的查处,该退市的退市。对市场内销售蔬菜、粮食、肉类及其制品进行自检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劝其或强制将其问题商品退出市场。对屡教屡犯的经营户,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劝其退出经营场所,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进入同一场所经营。在退市过程中,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已退市的食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二是坚持监管方式“两个结合”。一方面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整治注意: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位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打击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特别是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行为;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督促其规范经营,查处销售假劣食品大要案件;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问题,确保节日消费和重点食品消费安全。日常监管注重:宣传教育抓弱点。在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摊点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农村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属地管理抓盲点。依托“经济户口”系统管理软件开展市场巡查,严格按照食品市场监管“五查五看”的要求,对各类食品批发经营户做到每个季度巡查一次,将监管职能延伸到为每个镇、每个村;典型曝光抓焦点。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进行曝光,提高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制假售假者没有生存的空间;消费警示抓热点。开展食品安全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有关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坚持外部分类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对食品市场、生产销售企业、个体户按经济户口内容逐一登记建档,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依法实施食品经销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形成有侧重、有针对、有力度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在加大市场监管的同时,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促使食品、药品经营着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通过培养、树立和宣传一批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典型,带动更多的经营户走诚信经营之路。三是牢固建立“两项体系”。1是建立执法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监督检查责任制,增强每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和如履薄冰的风险意识。2是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加强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平台建设,对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分流、按时办结。深入实施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医院、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公用事业单位等“八进”活动,加大对各投诉站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力度,真正使投诉站成为群众身边的“维权站”。

五、根据县政府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年终对各分局平安市场创建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文第2篇

不遗余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质量强区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做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做好产品生产、商品流通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严格监管,打造严密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一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量化分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药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继续推进“小微餐饮”和“小微药房”分级达标工作;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门店”、食品批发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安全监管力度;三要加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数量和抽查频次;四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稽查应急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要重心下沉,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把人财物资源更多地向基层倾斜,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六要关口前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科学监管、效能监管,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上多下功夫;七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向企业员工发放告知书,动员生产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要以工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快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切实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宽准入、严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及企业要依据法律及予以办照,对上级各项补贴政策要严格落实到位,做好创业富民工作。

3、做好商标、合同、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商标监管服务工作早谋划早实施,扎实推进商标培育发展战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强化侵权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服务、维权的重要作用,持续创新合同监管举措,继续推进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助企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广告秩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抓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的影响力和案件查办工作的威慑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严打态势,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涉传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坚决遏制传销发展蔓延势头。认真做好传销受害人员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疏导、教育、遣返等环节善后处置工作。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动态监控和舆情监控,积极预防传销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辨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在打假维权和打击传销等方面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建立双方协作机制。

6、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质量强区工作。

加强重点监管,对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加大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在基础普查的基础上对电梯进行全面普查。重点企业如海螺、新兴铸管、烟厂等,特种设备在重点企业较密集,要加强监察;重点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对重点设备停用的要报停,做好停用登记手续;重点区域如超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跟踪回访。

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文第3篇

 

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三个专项行动”工作落实的紧急通知》()文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3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行动检查队,深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全面深入细致的进行了检查指导,具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快速出击

为使检查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由局长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带队,将全区划为五个重点区域,由五队执法人员快速同步深入一线分别对各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

    二、全面开展  严查隐患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气瓶充装站,进行全面排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构建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线。

三是成品油。全面排查全市辖区各加油站,重点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食品违规、证照失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是药、械、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储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五是食品安全。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情况。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较大企业食堂、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超市,规范亮证亮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人员晨检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要求各单位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保存。通过整治,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原辅料进货来源清楚、操作规范、质量过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限期整改  化解风险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全局出动执法车辆11车次,出动执法人员53人次,检点企业36家次,发现一般隐患12个,下达整改意见书12份,限期整改8家。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文第4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市局精神,确保中秋、国庆期间食品质量安全,我局结合实际,对我县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两节来临之际,我局近期对食品生产市企业行了一次检查,为期一个月,针对12生产企业做了一次全覆盖检查。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共下发了12份自查表,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2家,小作坊6家,出动执法人次42次,品生产企业7家,重点检查“两节期间”所涉及的白酒、食醋、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单位。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库记录、操作规范、成品半成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主要是食品原料购进等查验不详细,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操作不规范,下达责令整改6份,目前此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主要发现的问题有:部分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全、部分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生产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较差、有的厂区存在积水现象、部分生产企业出入库记录不

完善、部分生产企业防尘防鼠设备安装不完善、部分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到期、部分生产企业墙体有脱落、部分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未上墙、成品库部分食品未离墙离地存放、部分生产企业化验员操作技能不熟练等。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有问题的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