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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财政属性;财政范围
财政属性和财政范围是我国财政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和教学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它们已不再受到关注,处于被遗忘的状态,但它们曾在我国财政理论体系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了解和把握这两个问题,对于我国财政学的后来者,仍然是有必要的。
一、财政属性问题回顾
财政是属于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的问题,直接导源于财政本质的争议。不同的财政本质观将得出不同的财政属性论,反过来财政属性分析也将加强和支持自己的财政本质观。
我国财政理论界早在50年代前半期,就已提出了财政属性问题。而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财政本质大争论中,则成为热门话题之一。60年代出版的《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小册子,大体上囊括了这一问题的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故下面着重介绍之。
邓子基为该书写了《关于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问题讨论综述——代序》,介绍了关于财政属性的争议概况:“这个争论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是随着对财政本质的认识而逐步展开的。起初,大家几乎一致认为,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财政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财政,都是一种上层建筑。后来,有人对上述论点表示怀疑,认为社会主义财政不仅是上层建筑,而且也是经济基础,肯定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两种属性,对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政,则仍认为是上层建筑。近几年来,有人主张财政是经济基础。其中又有两种意见:有的同志主张社会主义财政是经济基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政还是上层建筑;有的同志则主张任何社会形态的财政都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1)具体来看,可以归纳为三大类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一种上层建筑。持这种观点的有陈明鉴等人。陈明鉴在《财政是一种上层建筑》一文表明了这一观点。该文主要是“从上层建筑的特征来探讨财政的上层建筑的性质”的,认为“财政本身不能生产物质财富,它不是物质的形式”,从而也应是一种上层建筑。此外,他还指出,“财政比之一般上层建筑又有其特殊的地方。财政是伴随国家而来的东西,……国家本身是一种上层建筑,财政既伴随国家而来,我们就不能否认其依存其他上层建筑——国家的事实。”(2)
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两种属性。在姜维壮的《社会主义财政基本上属于经济基础,私有制社会的财政是上层建筑》,和叶振鹏的《国家预算既属于经济基础,又从属于上层建筑》等文中,阐述了这种观点,这只要从论文的题目可清楚地看出了。
这种观点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主张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两重性,理由是:(1)财政为经济服务的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财政为上层建筑服务的部分属于上层建筑;(2)企业财务是经济基础,国家预算是上层建筑;(3)来源于生产领域的财政收入和用于生产建设的财政支出是经济基础,来源于非生产领域的财政收入与用于非生产建设的财政支出是上层建筑。其二主张社会主义财政和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均有两重性。因为财政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基础,但财政与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有关,所以又是上层建筑。其三主张社会主义财政是(或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则是上层建筑。因为社会主义财政直接同物质生产密切联系,它参与生产和分配,所以是经济基础,而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则与物质生产没有联系,只是生产过程以外的偶然的东西,所以是上层建筑。
一种观点认为,不论社会性质如何,财政只能是经济基础。这是因为:(1)财政的本质乃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本身就是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2)财政虽以国家为前提,是国家的产物,但财政不是国家这个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能混淆财政的产生与存在原因同财政本身的区别,不能混淆财政本身和服务对象的区别;(3)财政的性质虽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但最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经济基础性质,国家只起中介作用;(4)应该把财政这一分配关系本身同反映这种分配关系的财政观点、财政政策与规章制度区别开来;(5)社会主义社会与剥削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样具有阶级性与历史性,不能因为财政具有阶级性与历史性,就肯定为上层建筑。(6)财政收入来源与支出用途反映着一种分配关系,不能作机械表象的理解。(3)
在《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小册子中,持经济基础观有5篇,超过一半。持这种观点的有邓子基、赵春新、安体富和蔡次薛,以及主张剩余价值产品决定论的王绍飞,和在70年代末提出社会共同需要论的何振一等。
此后在“”中对该问题的争议几乎停止了。“”结束后不几年,我国财政理论界重开财政本质问题的论战,作为该问题伴生物的财政属性问题,很自然地也被重新提出。尽管已时隔十几二十年,但在我国经济理论和财政理论没有大的变化的大环境下,参加争论的主要还是那些人,因而所持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分歧依然如故,除了有所深化之外,基本上没能超出原有的窠臼。此后,随着人们对于财政本质问题的淡化,我国财政学界对于财政属性问题的争议也逐步沉寂了。至今除了在大学课堂上教师有所介绍之外,基本上不再见诸于财政刊物和论着之中了。
二、财政范围问题回顾
财政范围或者说财政体系的问题,也是与财政本质直接相关联的财政基础理论之一,因而将其与财政属性问题结合在一起考虑。
在大连财政学讨论会上,几乎每篇论文都涉及了财政范围问题,并且在当时就形成了“大财政”、“中财政”和“小财政”三大类的看法。
1.“大财政”其主张者主要为李成瑞。他认为,“社会主义财政的范围(体系)包括
以下三个部分(环节):(一)国家预算;(二)国家银行信贷;(三)国营经济各部门和国营企业财务。”(4)
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教研室的《财政学》(初稿)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即“财政体系是由财政实质确定的。在我国有计划分配社会产品过程中,属于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集中性货币资金与非集中性货币资金的诸分配关系,构成了我国的财政体系。我国财政体系主要包括国家预算、银行信用和国营企业财务三个环节。”(5)
2.“中财政”其主张者邓子基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本质决定财政范围。……凡是具备反映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的分配,都属于财政范围。不具备的,都不属于财政范围。”(6)因此,“在我国条件下,财政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与国营企业财务两大环节。…前者是我国财政的中心,后者是我国财政的基础。此外,财政的范围还包括国家信用(公债)和其他财政资金等方面。”不过,“企业财务虽然成为财政的基础,但不等于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全部属于财政范围。……国营企业财务中反映的财政分配关系的那一部分,即体现以国家为主体与无偿特点而与国家预算发生相互关系的那一部分,……才属于财政范围……。财政既不包括全部经济关系,也不包括那些由信贷、等价交换、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分配关系”。(7)这是典型的“中财政”,它由国家预算和国营企业财务的部分内容所组成。
3.“小财政”陈共撰文指出,“我们是主张‘小财政’的”。至于“小财政”包括哪些内容则没有具体指出,而仅谈到小财政在概念上是不等同于国家预算的。(8)不过,通常来说,“小财政”即是主张财政范围仅由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所构成。
此时人们的争论还未涉及预算外资金,是因为当时预算外收入数额过小。在80年代随着其规模的膨胀,预算外资金也自然地被纳入财政范围内,这对于各种财政范围观来说倒是没有什么异议的。
此外,还存在着若干处于中介状态的财政范围观。
在国家分配论者中,有些人的观点介于中财政和小财政之间,但实质主张小财政。翟华林的《关于财政学上几个问题的认识》具有典型性。该文认为企业财务只是财政的基础,但不是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国家财政基础的,不仅有国营企业财务,还有集体经济财务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财务,虽然它们作为基础不及国营企业财务那样大、那样密切,但是,其为基础则一也。…把国营企业财务这个基础,当做国家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它与主张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的说法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他进而指出,“把国营企业财务这个基础当做国家财政范围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是不好解释的,而且必然要混淆了财政与财务的界限。”(9)
应当说,翟华林对国营企业财务是财政基础环节观点的批评是中肯的,因为国营企业财务分配并不是强制的和无偿的。但他又没有完全提出小财政的主张,而稍微留了点尾巴,将“企业财务”而不是“国营企业财务”说成是财政的“基础”,这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80年代编写组编写的《社会主义财政学》教科书,实际上受到了翟华林观点的影响。该书主张:“国家预算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主导环节,…预算外资金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补充环节。…国营企业财务是社会主义财政体系的基础”。(10)这实际上退到小财政观上来了,因为在这儿国营企业财务仅是“基础”而去掉了“环节”二字,其实质是将国营企业财务从财政范围中剔除出去。
在国家分配论者中,还有较多人的观点介于“大财政”和“中财政”之间,但根本上则属于“中财政”。谷棋和刘明远等人就认为:“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国营经济财务及预算外资金在资金综合计划上共同构成统一的社会主义财政体系,其中国家预算是主导环节,国营经济财务是基础环节。”沈云也认为,“国家财政范围主要应该包括:国家预算、国家财政信用、国营企业财务、国家税收、其他财政资金等五个环节”。(11)而该文的“其他财政资金”,则大致上指的是预算外资金。
这些作者的观点将银行信贷包含入财政范围内,乍一看与“大财政”相类似,但实质上与大财政观有着根本的区别。“大财政”将整个银行信贷都纳入财政范围,而这些观点则仅将财政通过银行发放的长期信贷列入财政范围。由于财政拨给银行的长期信贷资金本身已包含在国家预算内了,因而它的单独提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而其实质仍是中财政观。
这两类具有中介状态的财政范围观,与前述三类财政范围观相交融,就使得我国财政理论界对于财政范围的看法,呈现了一种连续分布状态。此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张,如认为税收也是财政的一个独立环节。这种主张,甚至在80年代还为许多财政学教科书所采用,但终究没能产生多大的影响。
进入90年代以来,改革赋予国有企业愈益增大的独立自主性,使得几乎无人再主张国有企业财务也是财政范围的构成部分了。于是,我国财政由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组成,大体上已没有什么争议了。此时则冒出了一个“制度外”财力问题。所谓“制度外”财力,它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财力,但不仅没有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而且也不是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征收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违规性质的政府财力。作为政府财力,它们显然属于财政范围,是财政的组成部分。由于它们往往与乱收费乱摊派直接相关联,因而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但此时分析的并不是“制度外”财力是否属于财政范围,而是如何规范和管好这部分财政资金问题。因此,财政范围问题在90年代可以说是完全沉寂下去了。这对于我国财政理论研究来说是正常的,甚至是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是市场基础的建立解决了认识分歧的结果,也是我国财政研究从“纯”理论争论中超脱出来的表现。
三、财政属性问题评价
由财政本质问题决定的财政属性问题和财政范围问题,尽管直接源于前苏联的财政理论,但如同财政本质论一样,也具有了我国自己的特色。它既受经济体制决定,又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化和发展更新。
在前述的几种财政属性观点中,乍一看经济基础观是正确的,而上层建筑观则是明显错误的。其实不尽然,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其结论就不那么绝对了。
这一问题的分析是以对财政本质的认识为基础的。对于国家分配论者来说,在“财政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命题下,财政本质归结为是一种“分配关系”,而“纯分配关系”显然只能是经济基础。但这种观点未考虑到财政活动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性。国家主体使得财政分配直接渗入了上层建筑的因素,而绝非企业等经济主体那样,进行的是“纯”经济基础的活动。财政主体的这一特殊性,使得财政成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直接中介物与联结体。这似乎是符合辩证法要求的,它避免了截然分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问题发生,而鲜明地表现了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可见,财政作为分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其国家主体身分又使得这种经济活动直接包含了国家因素。这表明,从国家分配论出发,绝对地将财政归入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无法圆满地说明问题的。
正因为如此,反对国家分配论而以客观经济因素为基点的剩余产品价值决定论者和社会共同需要论者,都是经济基础观的主张者,如王绍飞和何振一等人。他们都是仅从经济关系角度分析财政本质问题的,都否定国家与财政存在本质联系,从而在财政属性问题上不存在“国家主体”所引起的困惑。他们得出经济基础观是自然的,是与他们的财政本质观完全一致的。相反,国家分配论者则不同,“国家主体”和“分配”的混于一体,使得他们在财政属性问题上陷入困惑,产生种种不同歧见,其得出纯经济基础结论是勉强的。
从纯上层建筑观来看,它完全将财政视为国家的政治行为,而撇开了财政的分配性质,是不符合财政实践状况的。正因如此,这一观点在我国财政理论界几乎没有什么人响应。但就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这个侧面来看,其观点则又有某种正确之处。
既然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看,单一属性观存在认识绝对化的问题,那么,双重属性观是否都正确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就双重属性观来看,我国财政界也存在着种种具体分歧。财政属性应是“财政一般”的属性,即所有社 会形态下的财政所共有的性质,而不能仅就某个社会形态或某个时期的财政,即“财政特殊”所特有的性质得出结论。因此,那种以财政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处于不同的活动领域为标准,而将整个财政的一部分归结为上层建筑,另一部分归结为经济基础的观点,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那等于从根本上将财政分割为两个事物了。
这样,相对正确的观点,将是以单一标准得出的结论。为此,叶振鹏等人的双重属性观就显得较为全面,与国家分配论的财政本质观也更为一致。这类观点认为,财政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基础,又含有上层建筑性质,不能作为“纯而又纯”的经济基础来看待。
就财政属性问题本身来看,似乎是纯理论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下,它又有着现实意义。这就是强调财政属性的经济基础观,很大程度上是希冀从理论上强调国家活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此减少我国经济建设中长官意志的危害。60年代是我国财政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讨论最为热烈的时期,大约就是惨痛教训的自然反映。然而,也正是由于它完全是一个纯理论问题,因而也是最不为政府所重视,在其后的改革开放中几乎没有再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然而,财政属性问题与西方的公共选择论,在某种程度上涉及的是同一问题,即究竟应该仅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仅从政治的角度,抑或从两者兼顾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和研究财政问题?正是在相同的时间内,西方的公共选择论却迅速发展起来,促进了西方财政理论的大进步。可见,回顾财政属性问题并非是毫无意义的。随着我国财政从计划型向着市场型的转变,在原有的财政属性论基础上发展我国自己的公共选择论,将是我国财政理论发展的重要乃至关键的内容之一。
四、财政范围论评价
在60和80年代两次财政范围问题讨论中,人们都同意财政范围观的分歧源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歧。这是对的,因为判定“财政范围有多大”,显然必须以“什么是财政”为直接依据。这样,国家资金运动论者必须将国家预算、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财务以及银行信贷资金都包括进财政范围,其持有的只能是“大财政观”。国家分配论者由于主张只有国家进行的分配才是财政,因而严格地说是只能持有“小财政观”,即认为只有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才属于财政范围,因为银行信贷和国营企业财务的分配主体都不是国家。
其实不然,事实与理论推断却存在较大出入。虽然国家资金运动论者主张的是大财政观,但国家分配论者内部却出现了种种分歧,不仅有主张小财政者,而且还有相当多人持有中财政观,并且其观点往往还与大财政观有相似之处,甚至有的干脆就主张大财政观。这就表明了问题的复杂性。
如果说财政本质是高度抽象而得出的结论,那么,财政范围则是较为具体的分析,是以此为标准去衡量各种具体的现象形态。此时概念的单一性和明了性将不存在,面对的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财政现实。于是,困惑和犹疑旋踵而至,这首先要具体解答的就是:什么是“国家主体”?
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给当时的财政理论出的一个大难题。在当时企业国有国营,银行国有国营,它们都是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活动,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组成部分,其分配从根本上看也是国家在进行分配。这样,由国家分配论出发,得出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也是财政活动,即也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也是有其依据的。由此可知,同为国家分配论者,却在财政范围问题上产生于分歧,是毫不奇怪的。甚至国家资金运动论和大财政观,也都是有其一定的道理的,至少表明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对于计划经济的运行特征是有着独到认识和见解的。
对此,人大本《财政学》就指出,他们之所以持有大财政观,就是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使得财政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财政直接伸延到生产领域,把国家预算、银行信用同企业财务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国家预算和银行信用是社会主义集中性财政,……国营企业财务是非集中性财政”。(12)
然而,企业和银行毕竟与国家存在根本区别,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和银行也仍然不是国家,它们的分配活动仍然不是国家直接进行的分配。更主要的,如果将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列入财政范围,换言之,企业财务分配和银行信贷也都是财政,这就取消了财政与企业财务和银行信贷的区别,其结果必将导致实践工作的混乱。所以,如同国家资金运动论一样,大财政观的赞同者也鲜有其人,是可以理解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再来看中财政观就可以明了,这类观点的合理性是与大财政观相一致的,而其根本弱点也是与大财政观相一致的,简言之,中财政观能否成立的关键是国营企业财务问题。
对于将国营企业财务说成是财政基础环节的观点,李成瑞曾中肯地指出了弱点:“有的同志在讲到社会主义财政的实质的时候,说它是社会主义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形成的分配关系,但在说到社会主义财政的范围(体系)的时候,又说包括国营企业财务在内。而国营企业财务显然不仅仅是分配,而且包括资金的周转。…为了解决这个逻辑上的矛盾,已经出现了种种说法。”(13)
为摆脱这一矛盾,有些中财政论者主张国营企业财务分配与财政发生直接联系的那部分才属于财政范围。但这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将国营企业财务归人财政范围本身就是不对的,不管归入的是其全部,是其整个分配,还是仅限于部分分配都如此,因为国营企业作为其财务的活动主体,毕竟不是国家主体。
如果说这些分歧的是非曲直在计划经济下是难以判明的话,那么到了今天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则是简单明了的。改革开放导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局面的出现,我国财政的“基础”显然已不是只建立在国有经济之上了。尤其是当着国有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之际,再以国有经济对于各级政府的行政附属关系为依据,强调国有企业财务的财政基础地位,显然是不能成立了。
总之,财政属性和范围问题,大体上可以说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理论问题。了解这些理论及其争议,对于了解和剖析我国的计划型财政理论,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市场型财政理论,都是有其作用的。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
[2]何振一。理论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侯梦蟾。必须把社会主义财政放到再生产中来研究[A].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三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文选[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
[4]王绍飞。财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5]张馨。财政。计划。市场中国财政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About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ZHANG Xin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Banking,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hese issues about the attribu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were important fiscal theories in China in 1960‘ s.The former discussed about the effect of politics on public finance,which seems to be the issue of public choice with the Chinesemethod. The latter was discussio 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sysetm and public finance in the periods of planning and reform .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 attribution of public finance; scope of public finance
(1)(2)邓子基编:《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第1版,第5页、第111-112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3)邓子基编:《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第1版,第6-7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论文选辑》(上册),第1版,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
(5)中国人民大学财政教研室编着:《财政学》(初稿),第1版,第2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4年。
(6)邓子基:《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若干问题》,第1版,第19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
(7)(8)(9)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论文选辑》(上册),第1版,第139-141页、第87、90页、第250-25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
(10)《社会主义财政学》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第1版,第29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
(1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论文选辑》(上册),第1版,第121页、47页和5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价值理由;原则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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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建筑理论动态过程建筑文化建筑风格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回顾建筑发展史,建筑理论在社会文化艺术发展中,往往显示出滞后性,是其他哲学艺术文化等杂交”的产物。这可能是由于建筑要综合解决功能技术艺术环境以及社会问题等,因而建筑理论必然充满着矛盾,I''''II~D复杂性。从历史中,我们不难体会到每个时期作品风格,如何反映当时人们的观念例如,文艺复兴时期.先后有阿尔伯特<论建筑)、维尼奥拉的<建筑五柱式)、帕拉弟奥<建筑四书>,所有这些与15世纪初资本主义的萌芽产生后,资产阶级为了动摇封建统治,在上层建筑领域里掀起借助古典文化来反对封建文化和建立自己的文化人文主义”精神的社会背景分不开的。因此,建筑理论必然受文化精神的影响。
为什么建筑的现代主义形成于19世纪20年代,中心在德国呢7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作为战败国,物资匮乏,通货膨胀.房屋紧缺,为大家盖房子是紧迫任务,勒·柯布西耶高呼住宅是居住的机器,建筑现代主义就是带上这具体的时代烙印。他强调实用、经济,希望用新材料、新技术加快建造速度,降低造价。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分五个渐进的层次,首先是生理的需求,吃住是第一位的。当然,这里也注重艺术,但艺术必须同实用、经济、新技术统一起来.装饰有罪的说法容易被采纳。理性知识不断积累,人们进而抛弃了所有其他思维方式。这样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现代主义应运而生了,正如文艺复兴时期.把古典文艺看得很高,工业社会把现代技术看得很高,引起一些人的崇拜心理。在思想中,一种重要思潮叫做技术主义或者技术至上主义,这样现代主义就成了当时社会的主流。
现代英国著名建筑史学家N·佩夫斯在一本著作的前言中写到建筑并不是材料和功能的产物,而是变革时代的精神的产物。正是这种时代精神渗透了它的社会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学术和它的艺术之中……现代建筑运动也不是因为钢筋骨架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而发生,它们都产生于一种它所要求的精神“佩夫斯在这段话中割断了建筑与材料及功能的关系不妥.但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个时代的精神渗透于它的社会生活、它的宗教、它的学术和它的艺术中去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为现代主义建筑作了相当充分的思想和心理准备。
当人们开始接受理性建筑世界观,深信它将创造更高的生活的标准,为之欢呼雀跃的时候,实际面临的却是一个忧心忡忡的社会,一个不知去向的社会拥挤不堪的城市和进一步扩大的贫富差异,使人们开始反思理性主义正如马斯洛原理提出人在满足基本生理安全要求之后,有更高的精神要求,建筑远非仅仅为人类提供庇护,更重要的是表达人类社会和精神境界。换句话说,理性思维已经束缚了我们很久,我们应该探索更多的途径去理解人类的存在。理性主义过分强调理性市场经济资本变成惟一的普遍标准社会价值被忽视,或仅仅被视为增加市场资本价值的手段。
回顾历史,战后时期存在主义在世界许多地区广为流传,它对此后西方文学艺术的影响十分深远。从世界是荒谬的这基本观点出发,存在主义的文艺作品着重表现荒诞混乱、不连贯性,无意义性、虚无、中突无序等,这些也是存在主义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方法和存在主义美学的特征。这些思想或多或少地冲击着建筑理论。1966年文丘里发表了<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正反映了在这个背景下,建筑学家的思考。菲力浦·约翰逊在1978年回顾20世纪世界建筑思潮转向时说:整个世界的思想意识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我们落后在最后面,建筑师向来都是赶最末一节车厢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勒·柯布西耶与众不同,譬如,战后他创作的郎香教堂,出自他与存在主义思想上的相通性.用一个特殊的抽象形体,间接地、模糊地,然而又是深刻的强烈的表达与存在主义观念相通的人的情绪、情节、心境和意象。
[关键词]建筑 文化 生命 体系
[中图分类号]TU-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2-0046-01
居住是人类的基本生活需要之一。勤劳而勇敢的中国先民们在与大自然的不懈斗争中,从“穴居”“巢居”进步到“筑室”而居,出现了居住建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进步,其他方面的建筑也相继兴起。
中国的建筑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独立且生命力极其顽强的体系。历经时间与空间的冲击,它仍然保留着原有的本质。而更令人称奇的是:在这过程中,它不断地接受并吸收中国文化精华,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一个风向标。正如著名的建筑学家梁思成老先生在他的《清式营造则例》中谈到:“中国的建筑直至成熟繁衍的后代,竟仍然保存着它固有的结构方法及布置规模,始终没有失掉它原有面目,形成了一个极特殊、极长寿、极体面的建筑体系。”
正是由于中国建筑体系的完整性,我们才能通过对中国古代建筑的解读,更深刻地去认识和了解中国文化。
建筑作为一种语言,它诠释着社会文化和观念的形态。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生命、敬畏生命的民族,中华民族对于生命的延续和繁衍看得极重。随着野蛮原始充满血腥的部落时代的结束,封建儒家将“礼”作为社会准则的同时,仍然没有忘记对生命的渴望。一方面,儒家大肆鼓吹“饮食男女”是人之“大欲”“大恶”,惟有藏其心方可有“礼”。而另一方面,他们又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此可见,他们同样无法逃避对于生命的认识。
由此,中国古代的建筑除了完成主人的任务使命,它还深深地打上了生命的印记,它代表了对生命的渴望。
正是由于建筑没有客观永恒存在的必要,所以中国人没有像西方人一般发展出用石头兴建的建筑。中国人很讲究天人合一,因而建筑自然而然地就和人的寿命一样,它随着主人的生命节拍而存在。主人的起起落落就决定着建筑的生命,当主人处于人生的低谷时,建筑也就相对而言是寒舍、陋室,但当主人飞黄腾达时,建筑也就生机盎然。当主人撒手人寰之后,建筑也归于沉寂,终因岁月之磨蚀,无人照料而破败。因此,使用可以腐朽的木材要比使用不会腐朽的石头更加具有生命的意义,木材作为建材也就成为必然了。
提到建筑材料木头,就不能不联想到土。中国人历来讲建筑工程为土木工程。可见,土与木是中国古代建筑必不可少的建材。《尚书•洪范》中,箕子陈述上天赐给禹的“九畴”中,第一条便提到“五行”之说。中国古人形象地联想到:木,向上生长的树木,代表着生命,象征生气,以青龙为标志,方位为东。土,居中央,主方正。两者皆为吉象,并且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同样,古人认为石材只是地面下或脚下的建材,它暗示着死亡,因此墓室多用石材砌成。而且石材,其质地近金,有肃杀之气。即使是修筑城墙,中国人也大都不用石材,而是用夯土。所谓夯土建墙即指版筑夯土墙。它是我国最早使用的构筑城墙的方法,它是以木板作模,内填粘土或灰石,层层用杵夯实修筑成的。尽管后来也有用到石材,但那石材都是贴在夯土墙上。即所说的“砖包墙”。
生命的感觉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起永恒还要重要许多。除了在环境上感受到生气,在材料的使用上执着于木材之外,造型的生气也变得尤为重要。
那么,不用石材作建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太重,不够飘逸了。大多数中国古代建筑,东西多用实的山墙;南北多用虚的门窗,可以开启,让气流和光线畅通,符合人之所需。同时,在六朝之后,中国建筑产生了地面用短柱支撑,屋顶以曲线起翘,聪明地使建筑的重量感消失。这无疑是一种生韵的生动表现。
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建筑是生命的建筑。建筑表述的是隐含着建筑者深层的观念形态,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的哲学和美学观念、文化的系统意义。
中国人在几千年不断磨合的时间里,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和人生观、文化和艺术观。并且,中国人从来没有放下过对天地自然的观察,因而形成了一套属于中国人的自然观。这种自然观在建筑上表现出来即为“人本的精神”。
何为“人本精神”?按照西方人的解释就是以人的本位来观察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而在中国,中国古人们将其解释为人与空间的和谐,一切顺应自然,按自然的规律行事。
在建筑上面,无论是建筑布局还是建筑本身构成,它都与自然和谐统一。上天赋予人体的造型,基本上是对称的。因此在中国的古代个体建筑都是极其简单的长方形的匣子,都成“组”出现。四合院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最起码的建筑了。每一个组合都反映着天命的观念,都是一个小小的宇宙。
台湾著名建筑学家汉宝德老先生曾经在他的讲演稿中提到:“建筑是文化的上层建筑。建筑的每一现象都有文化的根基,这是毫无疑问的。”
的确,中国古代建筑由一张白纸被描绘得色彩斑斓,它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筑文化的现实意义将会愈加明显,它包罗万象,忠实地反映了中国延续千年的优秀文化。
【参考文献】
[1]王世仁.理性与浪漫的交织:中国建筑美学论文集[C].百花文艺出版社,第1版(2005年5月1日).
论文关键词:审计创新;环境因素;敏感性
1 引言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财产集中到少数所有者手中,造成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矛盾的激化(无论从国家还是企业的角度),最终使二者分离,而“委托管理”则成为这个矛盾的解决方法。但受委托人是否忠于职守,能否达到预期效益需要对其经济责任和业绩进行审查评价,审计便应运而生,成为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因此,审计的产生是环境变化所导致,同时,其发展的过程也受到环境因素变化的影响。
2 影响审计的环境因素剖析
影响审计创新的环境是指所有作用于审计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即审计环境。审计环境由不同的具体环境因素所组成,既包含审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有利因素,也包括制约和抵制某些审计活动的不利因素。对审计影响较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审计的经济环境是指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运动机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2)法律。法律环境包括法制本身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法律对审计的保护与授权两个方面,直接涉及审计地位的确立、审计行为的规范,同时也设计与审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各方行为的规范。
(3)政治。政治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国家权力机关对审计这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的法律地位的确认程度。
(4)管理需求。即政府、企业管理者、广大投资者等这些相关利益群体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对审计的提出的工作绩效的客观要求。
(5)科技文化。审计的科技文化环境是指一定时期内的科学文化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技术手段对于审计操作技能和审计内容的影响。
3 审计环境中敏感性因素的筛选
3.1 由审计环境对目标变革的影响引申敏感性因素
审计目标的演变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审计产生到20世纪30年代以揭弊查错为主要审计目标;第二阶段则是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以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为主要审计目标;第三阶段则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揭弊查错并重为主要审计目标;最后阶段则是以降低信息风险为主要审计目标。
(1)揭弊查错到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的转变。表面上,审计目标的第一次创新是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审计师无法像以前那样进行全面详细的审计,审计师仅仅只能在抽查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但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股份公司大量涌现,企业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范围不仅仅表现在股东与债权关系上,而且表现与其他许多相关利益者的直接关系上,整个社会对企业会计信息最重要的关注点从财务状况迅速转向盈利能力。因此,经济的发展以及管理需求发生改变,促成了审计目标的第一次创新。
(2)揭弊查错回归与鉴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并重为审计的主要目标。企业管理人员欺诈舞弊案增加、针对审计师的诉讼爆炸以及审计职业界本身对推卸揭弊查错责任的批评使得揭弊查错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变为审计主要目标,但诉讼案的增加以及审计师的自责并不是审计目标再一次变革的根本原因。其实是由于受到当时因为两次石油危机的影响,资本主义经济在40多年后再次遭遇大的经济危机,整个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胀状态。
(3)审计目标转变为降低风险。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40多年里审计师除了做好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还积极从事管理咨询活动,已初步具备了审查企业管理活动信息的能力。表面上是因为审计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促成审计目标的再一次创新,事实上,由于面临诉讼的威胁,审计人员根本不愿意深入到非会计领域,只是因为审计不扩大鉴证职能,审计职业将被其他职业替代的威胁使得审计职业界自身发生改变。
3.2 自审计环境的对审计模式演变的影响揭示敏感性因素
审计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存在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40年代的帐表导向审计;其次是存在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的系统导向审计;最后则是风险导向审计。
(1)帐表导向审计向系统导向审计的转变。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的大型企业, 经济业务量越来越大,会计系统也越来越复杂,企业为了管理需要,开始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审计师在审计实务中发现,企业内控制度与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很大的相关性,管理需求也演变为诊断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因此,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等经济因素的变化和管理需求的改变,直接导致了审计模式转变为系统导向审计。
(2)系统导向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的转变。通过审计环境因素对审计目标以及审计模式创新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到经济以及管理需求是影响审计创新的敏感性因素,除此之外的政治、法律、科技文化、审计师自身素质等因素,本文认为这些因素并不是促使审计创新的直接动力,仅仅是审计创新敏感性因素的延伸。 4 敏感性因素内部关系的分析及论证
“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并且是其发展的内核。但“受托责任”是因经济的发展而所导致。因此,在两个敏感性因素中,本文认为经济环境因素是最根本的因素,处于第一层次,而管理需求的变化是受经济的影响,是审计创新的直接动力,处于第二层次。
首先,按照经济监督论的观点,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标在于保证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以满足相关利益群体提出的管理需求。经济控制是对经济行为的控制,当企业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运动机制发生改变时,相关利益群体的期望便发生改变。审计职业界只有在清楚认识到社会的合理需求后,改变其审计目的、内容以及方法等以满足社会的期望。即第一层次的经济因素引起第二层次管理需求的改变,诱发审计目标、模式等创新以达到社会的期望水平。
其次,我们从三种审计类型的产生原因来看。国家审计的出现是因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统治阶级,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需要检查各级官吏是否诚实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国家的各项开支、各项赋税收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意愿,导致国家审计的产生;而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崛起、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产生了对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和监督的需要,导致了20世纪初内部审计在美国产生。因此,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不同的管理需求,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审计出现。
5 敏感性环境因素对审计创新影响的机理分析
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影响审计创新的根本因素是经济,直接动力为管理需求,敏感性因素在审计创新过程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同样,政治、法律、科技文化、审计师自身素质这些敏感性因素的延伸在审计创新的过程中也有着不同的贡献。
5.1 敏感性因素对审计创新的基础作用
经济的发展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力,审计产生以后,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生产规模、企业的组织形式及经济体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必然对审计职能、目的等有不同的要求,当审计本身的发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时,审计发展格局就将发生变革。
5.2 敏感性因素通过其延伸因素对审计创新的贡献
(1)通过政治的贡献。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从政治的本质和特征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不仅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且直接维护经济基础。经济因素作用于政治,通过政治手段对审计创新的促进更具有持久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管理需求尤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或政府首脑的意志,通过政治对审计的影响则更直接、更经常,直接决定了采用什么样的审计体制、赋予审计怎样的权力、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模式等。
(2)通过法律的贡献。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且服务于该经济基础。社会公众的需求,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力,法律环境直接决定着审计存在的形式、活动和发展方向,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了审计的地位、审计机关的权力职责、审计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