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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现实必要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现阶段,不可能有一种具有国际性的强制力的法律规则的存在,而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化和一体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从二战后世纪交替的时刻,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有着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则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在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则指导:……;(e)公平互利;……”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订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首先,要求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公平互利,在主体资格上先要平等,这样,才谈得上其他层次的公平,才谈得上互利。
其次,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最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三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都有着的作用,坚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的产生上来看
公平互利原则,是适应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规定: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则的基础上:……(2)国际大家庭的一切成员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最广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证大家享受繁荣;……
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由历史遗留下来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大国依旧很有市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作为公平互利原则产生要求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现实中,坚持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当然存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开的问题,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二)、从法理上看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
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四)、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五)、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看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
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六)、从中国的实践上看
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规定了平等互利原则;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因而,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邦宗,张劲草主编:《国际经济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年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国际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其主体的活动和关系总是要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体系,在客观上形成种种相互交错的关系,引起各种跨国性的法律问题,绝对会沿着法学家人为的分科界限去发展。这些跨越国境而发现的种种法律关系,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部门,作为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体制,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和特点,正是跨国经济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不是人为的揉合,从而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其自身特点和独立性。它既不同于仅以研究国家(及国防组织)间关系为对象的国际法学,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关系中冲突规范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学,有其本学科固有的科学规定性,不是出于法学家人为的设计。如果忽视这点,拘泥传统观点,把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是无异把本来属于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加以割裂,必将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首先要问的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从何所出?”只有立足于这一基点,运用综合的方式,着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去探索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拘束,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这一新兴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在法学中也不乏先例,如国际海商法学又是在长期实践中,随着海商事业的发展,综合国际海商和条约及各国海惯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独立的法学分科。所以,国际经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这是研究一切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中一门实用学科。国际经济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国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国利益不一致,诸多矛盾,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其情况尤为严重,因而,使国际经济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极为复杂,难于解决。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避免就法论法,或流于纯法理的探讨,要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坚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去发现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问题的实质所在,并联系国内外司法、立法实践,用国际经济的基本理论,去解决矛盾,解决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研究国际经济法,应立足本国,联系我国涉外经济司法实践及我国在对外经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使研究工作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及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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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浅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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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要在国营林场党员队伍中配备各方面优秀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的选配必须坚持一定标准。从整体党员队伍素质来看,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有吃苦耐劳的韧性,创新发展的思路,无私奉献的情怀,廉洁自律的作风;作为领导者,要求必须懂得批评与鼓励并行,明白如何领导,怎样领导,发掘人才,利用人才,发展国营林场致富能人,从而为发展集体经济补充能量。
1.2要着重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养和教育
近几年,通过国家对国营林场经济的扶持,国营林场经济发展逐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利益主体多元化,思想活跃的社会变化,要求农村干部必须了解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整体经济工作能力和经营发展先进的管理水平。作为国营林场干部,必须适应时展的节奏,开阔眼界,解放思想,坚定发展集体经济的信心,提升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为农村经济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3要从长远考虑,扩大高素质后备国营林场干部的有效供给
充实高素质后备干部队伍,有效发挥后备干部高素质人才的作用,是建立发展国营林场经济主体力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相关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吸纳更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或着重在当地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为国营林场培养实用性人才,从基层民主锻炼到创新发展国营林场经济,用新的思想将治理与发展双向并行。
1.4要适当拓宽国营林场干部的身份条件
一些硬性的国营林场干部身份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国营林场干部发展壮大国营林场经济的带头力量。目前国营林场在国家大力扶持下,虽已摆脱了以前落后思想,封闭区域的现象,但是大多数国营林场职工在科学技术知识及发展理念等方面还是有着较大的差距。对于有些人,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视野开阔,愿意为国营林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应该给予此类更多的人国营林场干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国营林场基层组织发展拓宽国营林场干部优秀人才的来源渠道。
2发展壮大国营林场级集体经济应该从实际出发,选取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有效利用各国营林场独有的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1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是坚持将国营林场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相结合,创新发展。第二是坚持将自我发展与外部帮扶相结合,自主发展;第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第四是坚持将集体增利与林场职工增收统一起来,协调发展,共同致富,广泛参与,共享硕果。
2.2主要发展方式
第一是合作经营。主要是国营林场职工在自愿结合,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前提下,组织带领国营林场职工成立专业合作社等合作性经济组织来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第二是股份合作经营。主要是国营林场职工集体以可支配的资源、资产、资金等为依托,吸收广大国营林场职工加入领办创办的国营林场职工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中并占一定比例股份,将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发展国营林场集体经济。第三是股份经营。主要是国营林场职工集体以可支配的资源、资产、资金等为依托,吸引国营林场职工自愿加入到领办创办或参股股份制企业、公司及其他新型经济组织,实现国营林场职工致富,国营林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目的。第四是独立经营。主要是国营林场集体经济以可支配资源、资产、资金等为依托,通过独立创办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经济获得租赁收入等方式,采取独立经营、自我管理、收益归村集体的经营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3结论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得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新模式。
循环经济三原则(3R原则)指的是:减量化(REDUCE)原则,也称输入端控制原则,即: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达到预定的生产目的和消费目的。从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再利用(REUSE)原则,即:延长产品的服务寿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资源化(RESOURCE)原则,也称输出端控制原则,即: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
2德国的循环经济实践
2.1生活垃圾废弃物。这里所指生活垃圾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通过回收利用处理已无价值的部分。在德国,州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生活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1993年德国颁布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细则》给出了严格的规范和目标:(1)到2005年,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预先处理(焚烧)使其充分矿物,方可进行填埋;(2)到2005年,所有的有机生物垃圾必须分别收集,并以有机肥料的形式再循环。
2.2废旧电子电器(WEEE)回收与资源化。WEEE是发达国家增长最快的废弃物,主要由家用、娱乐、办公、信息、通讯、工业、医疗、实验室等的电子电器组成,在德国,WEEE回收处理体系由市政系统,制造商、社会、专业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理公司等组成。德国WEEE回收处理企业需要政府许中,由法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这类企业规模都不大,德国从事WEEE回收处理的企业有600家左右,以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分为三类,制造商专业回收处理公司,社会专业回收处理公司和专业危险废弃物处理公司。
2.3包装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化。德国《包装管理条例》推荐两种途径管理废度物:一种形式是生产厂家通过批发和零售渠道直接回收产品馐,另一种形式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私营系统组织回收,分类和再利用,作为后者,一个特殊的民间组织“二元处理系统DSD”应运而生,DSD建立于1990年,是在德国工业联盟和德国工商企业协会支持下由95家公司发起组建,至1997年已达600家,DSD是一家私营企业,依地享受政府免税政策,DSD的任务是在全国建立一个面向家庭和小型团体用户的废旧包装回收,分类和再循环体系,会员企业的义务是需缴纳与其产品包装数量相匹配的注册费,其权利则是被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加印特别的“绿点”标志,凡有“绿点”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包装可以回收利用,DSD负责对这些包装废弃物组织回收。
2.4农村生物质废弃物的处理利用。为解决农村生物质废弃物的处理利用问题,德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沼气发电的优惠政策,1990年实施《电力输送法》。规定电力运营商有义务接纳(上网)在其供电范围内生产出来的可再生能源电力,2004年实施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其中有关生物质发电的优惠政策会对利用沼气发电的农场进行价格补偿,规定先建设的沼气电站,给予基本补偿,以后每晚一年建设投运,按基本补偿价格递减1%~5%,另外有奖励价格措施。
3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
3.1循环经济很好解决我国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和人均资源绝对不足的问题。
占世界人口总量22%的中国人民,要在21世纪实现小社会和达到中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活水平,理论上,我国应拥有世界资源的22%来进行自我发展,或者中国人均的消费资源量也要达到中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均消费资源,实际上,不但,我国所拥有的人均资源量大大低于中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均资源量,而且,中国所拥有的资源总量远低于世界资源总量的22%,那么,我国必须依据生态学,生态经济学,“零排放”,“3R”原则等有关循环经济学原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减量的资源投入经济系统中实现资源—产品—再资源—无限循环利用资源的经济过程,很好地解决了我国资源不足的问题,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环境问题。
循环经济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污染物的“零排放”,拒绝和否认废物,实现“废物”资源化,有毒,有害物质再资源化,拒绝和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那么,循环经济可以实现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形成南方酸雨的,水域污染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质,无毒再回收,再资源,同时,实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零排放”,这样,令所面临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如生态退化,我国耕地盐碱化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实现我国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
3.3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循环经济很好地解决了经济发展的二个必要前提: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它以资源—产品—再资源—新的经济过程代替传统的资源—产品—环境污染—再投入新资源—产品—再环境污染的经济过程,不难看出,传统经济过程最终会导致资源枯竭和环境的崩溃,新的经济过程必然导致资源的不断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不断改善,即利用循环的资源代替终将枯竭的资源,用优美的生活,生态环境取代终将危机生活、生产者生存的环境,循环经济还追求极高的经济效益,还追求人本主义的极高经济增长,它是在保证资源可持续和环境可持续的前提上的经济可持续高效发展。
4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1)制度支撑。
a.计划和布局制度。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
b.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了保证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地发展,应重视循环程度的制定,通过建立重要技术,工艺,设备和区域的示范制度来带动面上循环经济的发展。
c.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等。
(2)管理支撑。
a.建立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
这是对循环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物质流量表,对于企业和地区进行循环经济管理缺乏基本的数据信息,针对目前缺失的物料和能量利用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综合性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系统,在企业建立基本物质流量表,企业之间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关联和交换,逐步形成生态型企业网络。
b.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需要逐步把资源和环境代价计入成本,真实反映,科学评价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设置经济运行指标,资源消耗指标,循环再用指标,废弃排放指标,建设保障指标和发展潜力指标,指导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建设,使抽象的循环经济具体化。
(3)技术支撑。
循环经济的技术思路,是通过对经济系统进行物流和能流分析,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评估,旨在大幅度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在生产过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深度,广度和精度,从而降低资源消耗耗的强度。因此企业要强化循环经济领域有关技术研发工作,把重点放在降低生产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规划汇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朱兑若.国为什么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N].人民日报,2004-01-12.
[3]娄信义.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J].中国环保产业,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