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 (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Abstract: Recently, with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 paid-use regulations, cadastral alteration is increasingly frequent. The cadastral alteration investigation can not only keep the cadastral information up-to-date, but also can make the cadastral results precision and gradually improved. Taking cadastral survey at Hangu District of Tianjin as the project background, it studies the work flow of cadastral survey, discusses the cadastral survey method,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eers.
关键词: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Key words: town;cadastral alteration survey;property investigation;cadastral survey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050-03
0 引言
近年来天津市汉沽区城市建设发展特别快,城镇面貌日新月异,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初始调查成果中宗地的变化非常大,地籍资料的现势性较差。目前急需对已完成的数据进行更新维护,保证数据、资料的现势性,便于政府部门统一管理。要管理和使用好国土资源,必须准确地查清现有土地的类型、面积、利用情况、使用者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能及时掌握其变更及历史沿革并展现出来。为了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对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国有土地开展更新调查和补充调查,紧紧围绕地籍管理信息“6.0”系统建设主流程,加强地籍变更数据库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
1 工程概况
汉沽区位于天津东部滨海地区,西距天津市中心区60公里。南濒渤海湾,北接宁河县。调查区域共划分8个街道,69个街坊,变更调查总面积为227.93平方公里。
1.1 调查目的 天津市汉沽区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原房地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查清全区城镇调查范围内房地变更状况,更新城镇房地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房地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
1.2 调查任务 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施测界址点,编制宗地图、地籍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以街坊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
2 作业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局1995年);《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以下简称《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 作业流程图
4 变更调查
4.1 权属调查的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①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权利人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土地权属性质、以及土地座落、用途、四至、门牌号、行政区域界线和地理名称以及共有权使用情况等。②界址认定调查:界址线、界址点位置及界标埋设种类。③土地使用类别调查:按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调查。④房屋状况调查:建筑物类型、结构、层数等。
4.2 变更调查工作程序
4.2.1 权属调查流程 按照发放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现场指界——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变更地籍调查表——签章确认的调查程序,未按时出席指界或对国土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权属界线有异议的,由国土部门履行违约定界程序。
综合布线工程招标书模板一
深航三机位机库综合布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由深航信息中心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可进入项目建设阶段。深航物资采购中心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主导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招标工作,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深航三机位机库综合布线工程项目
2、项目内容:
深航三机位机库综合布线工程招标项目目标如下:
深航机库20xx年底完成土建建设。目前三机位机库已快完成土建主体结构,即将进入内部装修阶段。综合布线中标工程商需要按照大楼装修工程的进度,实施墙面的开槽和弱电线管的预埋工程,实施3楼配线间装修工程和大楼布线工程。
二、项目报名条件及判定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
2、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或在深圳市有分公司,以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
3、须具有迄今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以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为准。
4、须具有所投主材的原厂商对于本项目的授权书,品牌为康普或施耐德,以投标授权书原件为准。
5、须具有两个(含)以上、自20xx年1月至今的综合布线成功实施经验,合同中综合布线子系统金额不低于50万(附项目名称和客户联系方式,如所提供情况不实,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承担)。以提供合同复印件为准,合同复印件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总金额页、主要合同设备清单页和签字盖章页,模糊不清视为无效。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与招标的集成商,请在确定满足我司以上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下载本公告附件中的招标书,按招标书中要求制作招标文件。20xx年 6 月 25 日9:30时前,到我司提交招标文件,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参与开标。
四、联系人及地址
1. 招标人地址:深圳xx国际机场深航行政办公楼129室。
2. 联系电话:
3. 传真:
4. 联系人:xxx
5. 电子邮件地址:
综合布线工程招标书模板二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地址:北京市北京xx大学。
2、 建设单位:北京xx大学。
二、招标范围:
校园西家属区(眷1号、眷2号、眷3号、眷4号、眷5号、眷6号、眷7号、眷8号、眷9号、眷10号、眷12号、眷13号、眷14号、眷15号)家属楼的网络综合布线。
三、报名单位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
(1)独立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含)以上;
(2)投标人须具备系统集成贰级及以上资质。
报名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有有效年检);
(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字);
(4)参加本次工程(采购)前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5)企业简介及投标人可提交能够说明企业实力的其它资料。
四、现场踏勘:
踏勘时间,20xx年12月16日下午14:30。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1、 报名日期为20xx年12月9日至12月17日(工作日,上午9点至11点,下午2点至5点)。请报名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投标材料,于截至日期前报名。
2、联系人:
王老师,电话:邮箱:
赵老师,电话:邮箱:
地址:北京林业大学综合楼121室。
3、报名时可以购买标书,标书每份300元。
六、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上午9:00。
2、 开标当天需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整(限支票)。
3、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综合布线工程招标书模板三
招标编号:
招标:xx集团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广东省xx局
报名截止:20xx-11-13
所属地区:广东
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建设的xx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南海)项目,已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本项目由招标人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现决定对该项目机房建设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招标单位:广东省xx税务局
地址:广州市xx
二、项目名称:xx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南海)机房专用设备集成及综合布线工程
工程地址:南海区xx办事处xx村委会
三、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拨款。
四、工程规模:工程总预算为3076万元,本机房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A类标准机房
五、工期:约12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开工令为准)
六、招标范围:对下面的1~11项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第1-10项的深化设计依据附件1: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的《机房工程初步设计》;第11项的施工依据附件2:广州市设计院《办公区弱电初步设计》:
(1)机房装饰装修;
(2)机房供配电系统;
(3)机房防雷接地系统;
(4)机房空调通风系统;
(5)机房综合布线系统;
(6)机房安防监控系统;
(7)机房环境监控系统;
(8)机房门禁系统
(9)电磁屏蔽机房系统;
(10)UPS机房、电信机房
(11)办公区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综合布线、有线电视、保安与安防监控、火灾漏电报警、应急广播及UPS电源布线等系统。
七、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八、投标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四项中的一项要求:
(1)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2)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4)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当天必须已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
4.持有效的省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国家级“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壹级”;
5.持有效的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甲级”;
6.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自动化专业、计算机专业或电子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7.施工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自动化专业、计算机专业或电子工程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
8.设计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自动化专业、计算机专业或电子工程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
9.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设计技术负责人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10.业绩要求:必须满足以下二项中的一项要求:
(1)近5年已成功完成过类似本招标工程造价在1000万或以上的机房及弱电施工项目及近5年已成功完成过类似本招标工程造价在1000万或以上的机房及弱电深化设计项目;
(2)近5年已成功完成过类似本招标工程造价在1000万或以上的机房及弱电施工(含深化设计)项目;
注:近5年指20xx年至20xx年。
11.投标人须提供UPS、精密空调设备的原厂商(中国)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审查部分文件格式表5原厂商授权书)
12.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劳动纠纷等不良记录而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不准参加同类工程的投标企业如仍在受罚期内,不准参加本工程投标;
1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只接受独立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次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全部作废标处理。
九、报名时间: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3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
报名地点:南海区xx交易中心
电话:
联系人:杨小姐
须携带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十、须携带公证书:
投标申请人必须携带企业注册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如下公证书:
(1)法人授权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法人签字、法人印章的证明
十一、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报名后在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施工图纸光盘,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电子版)售价800元/套,售后不退。
在xx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施工图纸光盘。
投标人需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须先到银行缴款(重要提示:缴款时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缴款,即银行缴款单据上的缴款人必须是投标单位名称,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缴款),然后凭银行收款回执原件,在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施工图纸光盘规定时间内到佛山xx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缴交招标书工本费后领取招标文件,同时领取施工图纸(或光盘)等资料,并签名盖章确认。
银行缴款单需注明以下资料:
①收款人户名:xx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②收款人账号:
③收款人开户行:
④款项来源:xx总局数据中心(南海)机房专用设备集成及综合布线工程招标文件费;
⑤缴费金额:800元
报名截止时间和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3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
交易中心联系人:
电话:
招标单位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十二、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20xx年12月2日8时3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资料及相关证照原件同时递交。迟到投标文件(包括上述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将不予受理。投标人应派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
递交地点:佛山市xx交易中心
招标人:广东省xx税务局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
项目管理:深圳市xx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招标机构:xx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1”号令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此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以下条款:
1、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给予配合,同时对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违章行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甲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公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档备查。
3、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4、对无视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公司安办。
5、乙方必须有明确的法定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负责,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时”。
6、施工进场前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登记和出入证等手续,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工作,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清楚有关安全规章和工作要求,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治安员,具体负责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必须限量并且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0、乙方在施工中动用火、电、焊时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动火、动电、动焊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减震圈,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摆放间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须大于10米。备有专人消除易燃物,现场放有灭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确认无问题方可离开)
11、乙方的电工、电(气)焊工须凭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按施工现场规范的要求实施操作。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装修的行业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13、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设备时,必须充分考虑楼层的承载和防震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坚决禁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4、乙方在对施工中有危险的孔洞(通道口、电梯口、预留口、楼梯口等),必须架设安全防护网,高空作业必须结好安全绳。
15、严禁装修区内吸烟、动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员和使用电热水器。
16、严禁在施工区长时间大量堆放废弃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坚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别是玻璃胶、油漆等空瓶要妥善处理。
17、乙方必须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设备、器材、工具、材料必须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合规范标准的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19、乙方若忽视安全治安管理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均由乙方承担。
20、本责任书签之日起生效,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工程主管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文2甲方:
乙方: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电力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
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
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
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
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
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
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
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建议奖励__元左右)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文3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施工双方安全施工责任,保障施工双方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责任状如下: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适时召开安全施工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各级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各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审阅并签属加强安全管理和督导检查;保障安全施工;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认真完成安全施工各项任务。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乙方安全管理要求:
1、严禁招用在逃及有犯罪嫌疑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信。
2、各单位施工人员统一办理工程现场进出证。
3、各单位严格管理各自人员,如出现打架斗殴及盗窃现象,将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1000元-5000元)。
(二)乙方施工材料及废料的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材料因需要运出现场时,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送达甲方项目指挥部相应部门核实,由甲方项目指挥部开具出门证明并盖章方可运出。
2、施工过程中废弃材料的处理,要服从甲方项目指挥部统一安排,严禁私自把废品收购人员带入施工现场,造成施工现场混乱防止出现偷盗现象。
四、乙方要认真配合安全施工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岗位和工作场地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乙方各施工单位要指定相应安全负责人,凡是动火动电施工都应有安全负责人监督。
2、甲方项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现象,将勒令该单位停工整顿并做相应处罚。
3、乙方各施工单位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巡视、纠正,甲方保安人员进行协助,共同维护秩序。
五、乙方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性大的岗位的安全施工保障工作;加大对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治理整顿,切实消除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六、乙方要严格对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事故及时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七、乙方在安全施工工作中,无失职或渎职行为。因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施工安全规定》等安全技术文件。
2.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3.开工前,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要定期组织乙方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4.甲方应定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甲方提供的《现场施工安全责任状》等安全技术文件,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开工前乙方应与每位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技术责任书》。
3.开工前必须编制《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供甲方审查。
4.施工中乙方应指派专职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5.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八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拉萨市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地产管理,促进经济和城镇建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拉萨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
第四条 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所收取的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投入的资金数额,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登记的文件、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和检查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具体事务。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草拟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根据出让场地条件、土地级别、出让方式以及基准地价拟定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国有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方可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及其他条件,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市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统一负责规划,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出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与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币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
(六)土地出让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地形图及水文地质资料;
(二)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出让地块的环境、绿化、卫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五)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编写招标材料,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可向发出招标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招标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招标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中标者按期签订合同的,保证金按原数退还或可充抵出让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按原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投标者按规定投标。
(四)由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由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方为有效。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规定日期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中标者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件、资料,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公告。公告内容:
(1)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内容;
(2)拍卖地点、时间;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购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或身份证明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购取拍卖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拍卖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使用土地资格,并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未获得使用土地资格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三)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四)拍卖竞价优胜者即为出让地块中标者,应当场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招标、拍卖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六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征地费、开发成本、土地用途、收益情况、地段等级、规划参数、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出让金应高于基准地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给予出让金总额3%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八条 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已交清全部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四)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镇规划建设要求;
(五)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要求或实际投资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出让金)的20%以上;
(六)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 以出售、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转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及随之转让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平面布置等状况;
(三)转让后土地用途;
(四)转让金额及有关费用;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的地点、日期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应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方,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出租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座落、部位、面积;
(三)租赁年限和用途;
(四)每平方米年或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的地点、日期及租赁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随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方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副本到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需要续租的,除国家因公共建设需要收回的外,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登记。
第四十条 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应以出租方所有的份额为限;共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时,共有人须订立书面协议,方可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二条 无偿划拨或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出让的,不得抵押。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前,抵押人应向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抵押条件后,方可抵押。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抵押土地的位置及四至界线、面积、有效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格及抵押金额;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合同签订的地点、日期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抵押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方可有效。
第四十五条 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已抵押的同一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重复抵押。
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如需转让,抵押人应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抵押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抵押合同、公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申请书等,到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
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还清债务的;
(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方宣告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或生前未指定受遗赠人的;
(四)抵押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或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一)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二)受让方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拆除、清理技术设备等设施,受让方不自行拆除、清理的,应支付拆除清理费用;
(三)在规定收回日期后十五日内,受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分别交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并办理地产和房产注销登记;
(四)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土地使用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对补偿有争议的,争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提前六个月申请,依照第三章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并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划拨或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合法的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