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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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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论文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1、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及影响

随着学校扩招,学生素质普遍下降,加之民办学校招收的是三本和高职高专类学生,自主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相对偏低,管理难度增大。独生子女学生比例上升,自我意识强,团队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差,抗压力能力、抵抗挫折能力低;网络普及对学生影响增加,手机控、游戏族越来越多,这些学生不愿意和人交流,思维方式怪异,不合群;学生家庭贫富差别明显,诚信意识下滑;学生管理队伍整体人员不足,创新意识不足,传统管理模式影响管理工作的进展。

2、传统管理模式的问题及影响

传统民办学校管理是以学校为中心的,学生仅是被动接受管理和教育,没有自主意识,必须按照学校管理模式学习和生活。这种管理模式压制了学生创造能力,压制了学生的创新观念。另外学生管理人员也只能按照学校预先设定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不能发挥个人能动,创新理念,形成有效的新型管理思路。

二、运用情感因素,创新学生管理的举措

运用情感管理,有利于建立辅导员和学生之间的相互信任,学生和辅导员之间是一个个信任环组成的信任链条。建立情感管理,能够产生皮格马利翁效应。现在的学生,自我意识强,不愿意接受约束和管理,容易冲动激发矛盾,心理狭隘,不会体谅别人。如果融入情感管理,学生从情感上接受了辅导员这样的管理者,也就接受了辅导员对自己的管理和教育。教育成效就会增大,就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以下列举几个有代表性的运用情感管理,创新学生管理的举措:

1、改变传统管理理念,进行情感教育学习

传统教育管理者对学生专业学习、生活和心理不闻不问或问之甚少,学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管理者教条宣教。感教育要求管理者有一定的心理知识,能够体察学生心理动态,为情感教育奠定基础。管理者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学习相关请安教育的书籍,也可以通过学校集中培训学习情感教育知识,更可以通过提升学历掌握更高层次的情感教育专业知识。

2、要正确地运用情感激励学生

当客观事物符合学生需要时,学生就能很高兴地接受,产生愉快、欢乐的情感,反之就会抵抗,产生犹豫、沮丧的消极情感。所以,当学生取得成绩或者获得小小的成就,辅导员要多给予鼓励、肯定和赞美。学生则会认为辅导员理解自己、肯定自己。当学生受挫、犯错或者举步不前时,多和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犹豫的原因,解开心结,鼓励学生战胜自己。慢慢地,学生认为辅导员与自己同喜同乐,相互信任关系慢慢就建立起来。

3、充分运用网络工具增进师生间的情感

传统师生沟通大多面对面进行,缺乏及时性。网络普及后,学生之间都流行微博、微信和QQ,很多学生在自己的微信上传输自己的心理感受,希望自己的朋友关注和理解。如果辅导员是学生微信的关注对象,并且能在自己受挫时鼓励,取得成绩时表扬,学生会很欣慰。另外,辅导员也可以通过这种平台,经常、转载正能量的信息,影响关注自己的学生,达到教化的目的。

4、坚持民主管理,提升学生的自我意识

首先管理者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虽然是接受教育者,但他们也是独立意义上的人,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管理者首先要想到尊重他们,不挖苦学生,不冷落学生,更不贬损学生;其次,管理者要充分的信任自己的学生,信任是师生之间建立密切关系的纽带,管理者只有信任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老师,相互信任是管理的前提,基于这种信任关系,辅导员可以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理念;在涉及学生管理问题上,要民主、公平、公开,让学生从情感上接受并理解。比如在国家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的评选上,程序合规,公正透明,当选的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价值,评选的同学也能感受到自己投票的意义。

5、管理者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从情感上让学生接受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1新建本科院校的基本特点

新建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是从事本科教育的时间“新”,更应当是在办学思路、人才培养模式和规格等方面有所创新,成为真正有别于老牌本科院校的“新型”本科院校。新建本科院校呈现出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社会需求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基础:这既是为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也是中国高等教育体系自身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现代教育理念的体现。2)专业教育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培养特征:有别于传统普通本科教育“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的提法,而是“以专业建设为导向,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以课程改革为核心”推进教育教学改革。3)产学研合作教育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办学途径: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必须打破传统的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而要走合作办教育之路,打破学校边界,专业边界,课程边界,课堂边界,教师隶属的边界等通过高校与业界的相互支持,多方介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实现多赢格局。4)注重绩效是新建本科院校的管理特色:强调经营思想,依靠教育资源的科学配置以及合理使用来提高办学绩效,努力实现“两个充分”,即充分利用开拓外部社会资源;充分挖掘校内资源潜力,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政策引导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动力:在国家对重点高校和高职高专发展已有明确指向的情况下,应该更加重视新建本科院校的发展,出台政策,引导推进,明确这类学校的地位与价值,构建完整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创建多元参与的合作教育体制等。

2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对教育环境新常态认识不到位

从外部环境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产业升级换代、调结构优化重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都急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必将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发展机遇,面对经济进入换档降速、提质增效的新常态,新建本科院校必然要重新审视人才培养的目标、办学定位、专业特色、亮点工程等以提升办学的科学化水平,适应新形势,服务新常态。从学校内部管理看,现行的学生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机制跟不上学校升本的新形势,这是新建本科院校普遍会遇到的发展瓶颈。大多数新建本科院校是由几所学校合校升本或原有高职高专院校升格而来,培养目标、生源质量、学生心理特征、学习内生动力、毕业去向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于过去。这种差异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过去很多旧的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科学高效管理的新需求。新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尚未完全跟进,虽然已从专科升格为本科,但管理理念和手段基本上还停留在原有水平层次,学生管理工作要么简单跟随与其他高校有同质化发展趋势缺乏特色,要么是对自身原有专科阶段学生管理方法手段的简单延伸,对于怎样改革和优化缺乏系统、科学、理性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缺乏对管理制度、机制和工作平台的统和、协调和联动。

2.2辅导员工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学生管理工作辅导员是主力军,通常是见子打子,抓具体工作多,推改革少、促发展少、提亮点少、创特色少,辅导员无心无力也无暇跳出事务性工作的束缚,抓不住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弱化,辅导员未能摆脱“110”“119”“保姆”的角色扮演,加之各校普遍人员配备不足且人员流动变动较大,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等综合因素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低效的重要原因。

2.3学生管理与教学科研同步联动不够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基础,教学工作是中心,二者如何围绕育人目标相辅相成,相互搭台,需要建立科学和谐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两张皮各画各的圈,只有通过良好的互动联动机制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学生活动中融入学科知识,在专业知识学习中培养和提高人的综合素养才能更高效地达成人才培养的既定目标。

2.4部分学校硬件配置尚不健全

不够人性化,经费投入不足,学生学习生活设施陈旧落后,无法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相应的也增加学生管理工作的难度。不破不立,有破才有立。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急需新的“立意”。

3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突破方向与创新思路

3.1对育人和管理理念的重新审视

3.1.1人学理论及其运用

该理论从哲学层面对人进行了深层次思考,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需要、人的本质、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理论体系。它决定了学生管理工作的社会性,必须注重学生社会性的发展,把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环境需求联系起来,将学生按社会需求培养成不同层次的人,而不是与社会脱节的大学生;必须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合理需要,不仅要尊重人的本性,还要尊重人的需要;人要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只有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去追求,为发展创造条件,为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基础,我们的工作才有根本性的意义。

3.1.2科学发展观理论及其运用

该理论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培养怎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个重大问题。其中发展是第一要义,它要求我们要学习吸收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全面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要尽快填补上新建本科院校新旧制度衔接过渡不及时不到位的空白。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创造性活动也是一份“良心活”,要以维护大学生群体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统筹兼顾的理念都要求我们在管理方法、管理内容、建章立制、运行机制等各方面积极探索、整体推进,形成学生管理工作的合力,发挥1+1>2的效应。

3.1.3柔性管理理论及其运用

相对于刚性管理而言柔性管理以“人性化”为标志,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基础上对管理对象施加教育影响的管理方式,具有情感性、亲和力和人文色彩,使被管理者容易达到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他律变为自律的目的。这要求我们在工作方式上循序渐进,建立互动和谐民主的新型师生关系,特别是针对学生表面服从心里不服且具有可塑性的特点,避开高大上的单纯说教,从他们的心理感受、情绪体验入手,切忌简单生硬,可以通过创设情境、心灵沟通的方式来进行。把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二者相结合能够帮助我们达到学生管理工作的最佳效果。

3.1.4“因材施教”理论及其运用

该理论是教育的普遍原则,新建本科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同样需要该理论的指导。作为管理者必须看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并尊重这种个体差异。要允许并且指导大一新生结合自身特点、兴趣、爱好、特长、志向等综合考虑来设计自身的发展道路,确定不同的奋斗目标。应该鼓励并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量身定制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成长计划。比如有的同学对专业理论知识很感兴趣可引导其在学术研究上发展,考虑毕业后继续深造,有的同学喜欢操作,动手能力较强,可多带领参加竞赛活动,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更要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或就业或考研或自主创业,总之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另一方面要帮助学生找到各自的“最近发展区”,扬长避短,尽快让学生获得成功的初体验,或是在原有水平上有所提高和进步,为后续发展提供动能支持。

3.2把加强学风建设作为突破口

学风建设是高校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校的根本。建设优良学风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要条件。学风建设无疑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风建设有无成效对学生学业影响最直接最大,要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工作首先应把关注点放在加强学风建设这一环节上并以此作为突破口。新建本科院校多数由专科院校合并或升格而来,学校整体学术水平较低,基础比较薄弱,学生整体水平也要低于其他本科院校学生,加之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给学风建设带来了较大阻碍,加之有的专业老师只管上课下课走人,有的老师职业道德有待加强,课堂纪律松散不闻不问,学校层面喊得多动得少,且短时间内无法看到明显效果,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学习风气的形成和蔓延。表现为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贪睡懒觉,上课玩手机,成绩不理想补考现象严重,沉迷网络等。这样的学习氛围和环境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是形成优良学风的重要保证。二级学院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特别是课程教学改革,从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材选择、授课手段等全面推陈出新,课堂要牢牢抓住学生的关注点、兴趣点、重难点组织教学,以达到让学生乐学、教师乐教、企业满意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优良学风的形成。2)及早开展专业教育、指导学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了解行业现状与前景,看到未来发展的巨大商机和美好愿景,提升学习动力。3)抓好教风建设,以教风促学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身作则把教师自身的一言一行带来的人格魅力、学术风采彰显出来,进而增强学生对教师个人和课堂的吸引力,教书与育人不能相互割裂。4)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平台。可组织开展专题读书分享会、把这里建成各类学习小组、创新创业团队聚会讨论问题之所、学术讲座的殿堂、文化名人、大师、各界精英、校友的出入之所,让此处不仅环境优雅舒适,更能让人找到精神和心灵的家园,以书为友,以书为武。目前图书馆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显然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5)建立多种激励机制。如增加评选“优良学风班”“学霸寝室”“学习之星”“自强之星”,树立典型,大力宣传,突显合作与竞争,设立各种学习单项奖,鼓励学生在学习、文体、科技等各方面发挥特长,取得优异成绩,设立学习进步奖,鼓励后进生学业进步,激发和保护他们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强学业警示机制度。

3.3学生活动与教学科研工作的融合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应该尽快探索建立一整套运转灵活而富有弹性、有利于潜能发挥和个性张扬的整体管理机制。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必须以教学质量为抓手,把学生活动作为育人的重要第二课堂和平台,把学生管理中的各项内容如日常管理、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课外活动要尽可能融入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这就需要我们在学生管理、活动主题的策划设计、组织开展、效果评价、后续跟踪等环节与专业引导、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与反思等方面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融合机制,使学生在课堂上的所学能在学生活动中得到运用和实践,以验证巩固所学理论的科学性,同时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合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以达到教学和学生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的和谐发展,充分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应证的促进关系。具体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学生班级管理要服务于课堂教学,而不是为管理管理,要通过完善制度和优化学习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创造有序高效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风气。2)学生活动要能促进教学与科研。学生活动需要专业课教师的参与和指导,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到与专业素养发展相关的活动中能更好地促进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并让学生快速成长进步,同时体现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动手能力强的培养特色。3)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要有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发展,活动应贯彻“一学院一精品,一专业一特色,一竞赛一平台”的发展思路,树立精品意识,提倡学生活动要有整体规划,活动数量不在于多而在于精,选择那些学生既感兴趣又能把学院的优势学科、前沿领域的科技知识和、基本技能、信息传递给学生的活动来开展,打造亮点品牌,助推创新创业联动发展,比如对于机械类专业学生可指导学生组队参赛:机械器人设计大赛、无碳小车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活动,学生通过参与甚至获奖能进一步扩大和增强本学科、本专业在高校中、行业内的影响力,开拓师生学术视野,还可进一步结合市场调查、专业课老师的指导申报专利产口和技术开拓市场,增强产、学、研的联动效应。

4结语

提高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是个系统工程,要使其上台阶、更高效、更实效需要尽快优化整合、在观念上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创新,以人为本、科学、联动、和谐、高效的学生管理工作将促进新建本科院校整体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李健怡 单位:成都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全国新建本科院校教学质量监测报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5.

[2]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百所新建院校合格评估绩效报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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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圆圆.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创新的理论依据浅析[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6):104-106.

[5]王立刚,李蓉.浅谈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加强学风建设的有效途径[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5):113-115.

[6]陈钊,杨晶.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方向的突破与创新:以福建江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2(12):159-160.

[7]贺正宜.新升本科院校优良学风建设探析[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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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学生的思想逐渐向着多元化发展,然而,在传统的管理中很难顾及到学生的思想差异性,更谈不上对学生的思想进行引导,导致学生管理工作问题频出。随着我国“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也在发生积极的改变,而“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正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体现,这种管理模式能够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更加精细的服务,能够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加适合学习和发展的环境。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实现各项管理的规范化,能够极大的改善后勤人员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使管理工作更加贴近于学生的需求。另外,“以学生为中心”的后勤管理模式能促进管理人员与学生的互动,有效获取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帮助后勤管理部门完善管理方法与策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高校后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管理模式在不断地改革中日趋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发展。如:后勤部门在管理中非常注重于经济部分,导致教育功能被极大的忽视,在校园内各种商业网点越来越多,存在很多的经济活动,校园内的餐厅、超市等被各种营业城所承包,导致经营者一心追逐经济效益,学校的各项规定无法约束其行为。如,如承包出去的高校食堂,商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低价购买病死猪肉,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猪肉菜肴,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学生,置高校学子的健康于不顾。这只是高校后勤的一个缩影,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说明了高校后勤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其次高校后勤管理各种业务内容与经营内容处在矛盾的位置,经营管理本身是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发展,主要是为了是经营活动变得更加的合理化,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后勤管理的主要目标则是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控制成本,经营与管理之间存在矛盾。第三高校后勤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约了后勤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后勤部分在管理中普遍存在忽视学生的价值缺陷,最后后勤管理工作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3.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的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先,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是一门“繁、杂、细、变”的工作。后勤管理服务的涵盖面非常广,涉及的内容广、牵涉的部门多,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长效的工作,一不留意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出现问题,并且后勤管理服务有体现学校门面的作用,必须认真思考,落实有关政策,把工作做到实处。在后勤管理服务的活动中,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凭借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方法,营造高效服务理念和氛围。其次,根据学校及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了解在当前社会下,后勤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更加适合用于学校发展的管理机制。可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学校的后勤管理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后勤管理中不断增加教学的评估工作,使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更加的规范化,不断完善后勤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建立高校尽快理清后勤服务、物业以及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商业性质过重的现象,学校可以与商业机构进行谈判,争取学生公寓管理的权利等,不断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渐收回学校食堂的管理权利,不断引入到竞争机制,保证学生的餐饮安全,与商业机构协商,将学校商业街的权利规划到后勤管理部门,方便商业街的管理,改变经营混乱的局面。另外学校应逐渐规范后勤制度,在学校的事业经费中增设后勤开支,并把后勤管理模式列入到奖励中,对于后勤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应允许他们有针对性的完成毕业论文,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高校的后勤管理中还需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使用,减少后勤人员的工作量。其次在高校后勤管理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发挥出管理制度的优势,建立更加合理性的组织结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在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中一定要把学生放在中心地位,实现人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以及主动化服务等,建议高校每个月举办一次后勤接待活动,解答现场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针对学生提出的超过后勤外的部分问题,也不能忽视,而是详细记录下来,反映给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4.结束语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2)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小学生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1.管理不够规范高校图书馆学生勤工俭学的提出时间,在时间上来说并不久远,因此在各个高校推行的过程中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以参照的对象,经验也较为缺乏,因此在岗位的设置和勤工俭学学生的选拔方面存在着部分问题,并在人员的组织管理方面没有统一性,给高校图书馆日常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学生实践安排方面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勤工俭学的学生会受到课程时间的限制,因此在安排工作的时间上会出现冲突。学生工作效率不高在对学生进行工作安排后,学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工作,这样就出现了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这虽然不会给高校图书馆造成过大的影响,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在安排工作时要尽量将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安排给勤工俭学的学生。

2.学生的工作能力状况不同勤工俭学学生的素质、道德、文化水平、责任心等因素会因人而异,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表现出不同的劣势,再加上没有对其进行较为系统的培训,勤工俭学的学生大部分都对高校图书馆的工作处于陌生的状态,因此会降低工作的效率。即便对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也只是简单地介绍、了解,并不系统,使勤工俭学的学生感到不受重视,因而产生了懈怠的心理,进而降低了工作效率。

3.学生在图书馆的工作周期不持久目前我校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在每个学期的开始,高校图书馆勤工俭学的学生都需要进行更换。这一现象需要将一切的工作都重新安排,工作熟悉程度不高的情况又出现了,对勤工俭学学生进行培训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也就不能保持高效率。基于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只有保证勤工俭学学生队伍的稳定,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高校图书馆工作正常开展。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很随意的工作态度,因此,学生不能完成安排的任务,即便能够完成相关的任务但是在质量上并不能有效保证。这一情况严重阻碍了高校图书馆的正常运作,给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高校图书馆学生勤工俭学科学管理的对策

1.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学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勤工俭学学生必须遵守的相关准则、勤工俭学学生各个岗位日常工作的事宜、推进勤工俭学方案的拟定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在课余的时间通过勤工俭学的方式减轻自身家庭的负担,但这必须建立在不影响正常学业的基础之上。另外,需要充分尊重大学生自身的意愿,不能勉强。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需要提供相关的贫困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将勤工俭学工作做到实处,名副其实,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获益良多,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实现科学管理高校图书馆学生勤工俭学的目标,发挥勤工俭学的作用。

2.根据勤工俭学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岗位高校图书馆学生勤工俭学报酬发放的主体是学校,因此,勤工俭学学生岗位的设置也需要由校方决定。另外,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需要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来制定,而且还需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也就是说学生每个月的工作量不能超过40个小时,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在工作岗位的安排上,需依据相关工作性质进行安排。在图书馆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的任务有两类:一般性工作。这类工作主要包括整理归还图书、图书上架、书架整理、图书修补、回答学生相关问题等工作,此类工作对勤工俭学学生的要求较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第二类工作需具备极强的专业性。此类工作主要涵盖的范围有:给图书编目、业务辅导、对图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等。从上述特点来看,在给勤工俭学学生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安排一般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