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保报销论文

医保报销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保报销论文

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第1篇

作者:秦喆 单位: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保费征缴绩效对比分析

历年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对比分析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建立了扩面征缴联动机制。2011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20.1万人,比2006年增加1160.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499.4万人,城镇居民620.7万人,分别比2006年增加540.1万人和620.7万人。2011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8%,比2006年增加1个百分点,年均增加0.2个百分点。2011年,医疗保险费征缴收入达到252.7亿元,比2006年增加163.3亿元,年均增加32.7亿元。2.2各征缴部门征缴情况对比分析目前,实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包括地税、社保机构共同征收地区)有7个,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包括地税、社保机构共同征收地区和地税部门委托社保征收地区)有8个。地税部门征收地区2011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6%,比2006年提高3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征缴收入161.7亿元,比2006年提高107.4亿元,年均提高21.5亿元。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地区2011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9.3%,比2006年提高2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基金征缴收入67.2亿元,比2006年提高41.2亿元,年均提高8.24亿元。各征缴部门征缴效果对比分析近年来,地税部门依托地方税征收体系,坚持税费并举的原则,加大医疗保险费行政征收力度,在单位保费征收方面成绩显著,但也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体制不顺,各级地方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而地税部门实行本系统省内垂直管理,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职责不清、地方政令不畅等问题;二是特殊群体征缴难度大,当前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群体复杂程度明显加剧,地税部门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民工、大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是造成医疗保险费征缴二元体制及其各种模式的根本原因。医疗保险费征收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与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结算等环节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保费,能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和体系的严密性,使参保、缴费与享受待遇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不仅能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有很强的制约性,而且对维护参保人员的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尤其是在解决无单位群体参保方面具有明显的职能优势。在实际工作中,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且依靠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提升行政征收强制力,依托经办大厅以及银行、街道、社区等广泛的外延服务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认可。以上分析显示,辽宁现行征缴体制依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率同步增长,征缴收入呈现连续上升势头。但在医疗保险二元征缴体制的各种模式下,社保经办机构实际征收的地区要多于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征缴能力基本相当,社保经办机构略占优势。

提高征缴绩效水平的建议

保费征缴是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的根本前提。基于以上分析,现从如何完善征缴体制和在现行体制内如何提高征缴绩效提出两方面建议。完善医疗保险费征缴体制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医保费征缴体制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特别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将会陆续出台,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征缴问题。因此,理顺征缴体制是国家不容回避、必须触碰的重大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是简单、孤立的收费,而是与制度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牵一发动全身。社会保险费由谁负责征收不是取决于哪个部门或机构的特殊权力,而是取决于谁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整体运行达到最优效果。针对目前二元征收体制格局,国家应当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性思考,尽快决策,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因此,建议尽早进行顶层设计,抓紧完善医疗保险费征缴体制,明确征缴主体,我们倾向于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医疗保险费。同时,无论由谁来征收保费,都要在明确征收主体的同时,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明确法律责任,建立依法征收、依法缴费的征缴机制。在现行体制下提升征缴绩效提高征缴绩效水平是系统工程,非单纯依靠征缴本身能够解决和考量,需要社保部门拿出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加大扩面缴费力度。遵循“大数法则”,只有足够大的覆盖面才能保证足够多的资金来源,从而有效分散和化解制度运行风险。目前,医疗保险未保、漏报、断保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是政策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郑秉文认为,“一个制度的好坏,不在于强制力如何,而在于吸引力如何。制度如果没有吸引力,就是让公安局来征都没有用”。下一步应在提高政策吸引力方面下功夫,比如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把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全面实现一卡通,实行医疗保险费自动续缴,针对不同群体制定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的参保缴费办法,等等。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各类群体自觉、积极、长期地参保缴费。提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效率。提高征缴绩效,必须提升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整体效率。一是在现行征缴体制框架内,通过明确征缴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强化部门配合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保证费源稳定并逐步扩大。二是加强对征缴和支付的稽核监管,推动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努力寻求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与降低基金风险的平衡点,建立基金支付预警机制。三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增强基金的统筹调剂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四是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五是研究医疗保险基金增值办法,探索将历史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的投资渠道,实现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医疗保险费征缴绩效需要社会的评价,而社会评价来自于外在的感受。因此,必须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着力创建服务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的经办管理服务新格局,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一是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点,拓展银行、邮局、街道、社区等外延服务网点,使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窗口离群众最近。打破行政区划或隶属管理的限制,实现任何一个服务窗口都可以受理同一统筹地区不同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参保人员的社保业务。二是实行综合柜员制,引入自助式服务模式,推行网上医保业务,使参保人员通过柜台、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随时随地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三是提高各级医疗保险窗口的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建设,树立一致的服务形象,打造优良的服务品牌,提高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第2篇

1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②ChristianGronroos,"AServiceQualityModelandItsMarketingImplications,"EuropeanJournalofMarketing18,no.4(1984):36-44.

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倾销认定是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具有贸易保护功能。反倾销法中对倾销认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导致了反倾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功能能够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理论;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最早对倾销下过定义,即“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

当今,各国法律对倾销的定义,一般源于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了解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

二、国际上现行的“倾销认定”原则;

在遵循总协定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美国法律规定,“某一外国产品正以,或很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thanfairvalue)的方法在美国销售”,这种销售行为便是倾销。前欧共体法律规定:“如果某种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是倾销产品。”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条的规定与欧盟、美国反倾销法和总协定的规定基本一样。

倾销认定是对倾销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倾销认定中,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Normalvalue)有时又被译成“正常价格”(NormalPrice)。在国际反倾销倾法中,正常价值是各国在判定他国出口货物是否构成倾销事实时,所采用的一项价格标准。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反倾销案中产品正常价值主要由三种正常价格构成: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1、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即在正常贸易条件下,产品的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价格。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其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2、第三国价格,又被称为“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总协定反倾销法称它为“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又称构成价格。总协定规定,如果倾销产品没有国内市场价格和第三国价格,则可以用“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来计算其正常价值。

4、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根据西方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前述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产品。依据西方国家的观点,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是在“正常贸易情况”(即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确定的,价格已经被扭曲,不能反映出产品的正常价值。用这种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是不恰当的,而应采用某一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进口国价格,即替代国(surrogatecountry)价格,或采用结构价格、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以及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来确定其正常价格。过去多年中,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视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采用替代国制度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中国产品出口造成的损害是十分明显的。

(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exportprice)又称输出价值(exportvalue)。在国际贸易中,它通常是指货物在输出国由出口方(卖方)运送至出口口岸轮船甲板上(或轮船)交货所计算的价格,即所谓输出国离岸价格或船上交货价格(FOBprice)。在国际反倾销法中,出口价格的概念与上述解释不尽相同,它不仅包括产品在输出国的离岸价格,也包括在无法获得可靠而真实的离岸价格时,通过合理推定或合理计算所构成的出口价格。

(三)、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

《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

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之后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倾销、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计。对于前二者各国反倾销法都作了一致的规定。但是,对于倾销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如何处理,我国反倾销法没有规定。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8款规定,如倾销幅度、实际的或潜在的倾销进口数量及损害微不足道时,应立即终止调查。

反倾销法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公平贸易,从理论上讲,实施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抵制不公平的价格差异,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在一定限度内,其作用是正当的、合理的,但一旦超过了保护正当利益这一限度,它就会变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一种有效程度超过关税壁垒的贸易壁垒,相关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三、由“倾销认定”引发的几个相关的问题;

反倾销之所以能够成为贸易保护措施,一方面,反倾销法中不合理、不正当的规定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反倾销法中很多实体性规定弹性很大,给反倾销调查当局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操作中的随意性、人为性因素。

首先,必须认识到反倾销法规有其非客观性。无论是GATT1994反倾销法,还是美国反倾销法都确立了BIA规则(BestInformationAvailableRule),似乎很重视资料数据。但是实际上数据不可能是客观的,不同的调查者会选择不同的数据去支持他们的论点,因为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不同的调查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为调查者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虽然执法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执法的需要,可是在反倾销领域内,由于调查当局是站在保护本国产业的角度,不可能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一旦给予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反倾销调查当局必然要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达到贸易保护功效。

其次,在选择“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有不确定性因素。在国际反倾销法实践中,各国大多数倾向于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1、是因为选择合适的第三国同样将面临确定相同产品、正常销售、销售数量等问题。

2、是因为选择合适第三国的方式需得到第三国支持,由于涉及产品价格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当事国对是否提供价格资料大多持审慎态度,这给适用第三国价格带来了困难。

3、一般情况下,销往第三国的相同产品同样涉嫌倾销,同时,从贸易保护角度出发,选择结构价格计算方法显然比较灵活、方便。用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就是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但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计算结构价格时往往人为地抬高这一价格,从而提高正常价值比,也从而使倾销幅度大大扩大。因此当因各种因素出现需要贸易保护的时候,“正常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可伸缩性就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一次又一次的良机,使反倾销能够轻易而举地实现贸易保护功能。

再次,由于倾销概念范围的扩大,目前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即使同一产品在国内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也将作为倾销对待。可是如果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企业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出售产品则被视为一种正常的行为。然而,根据目前反倾销法的规定,外国出口商者若以的低于平均价格出口(这种倾销被称为技术倾销)也会受到反倾销法的制裁,这就又一次验证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功能。

最后,在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的不合理性。以欧盟为例,欧盟选择类比国(替代国)的原则是“适当”与“合理”,并且应是“第三国”,即欧盟以外的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欧盟价格是最后手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欧盟还是美国、或是其他西方国家,一般很难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相似的第三国为替代国,例如,美、欧对中国出口产品,常常以泰国、韩国、挪威、阿根廷、西班牙、马来西亚、奥地利、德国、丹麦、日本、英国及美国为替代国,而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明显高于中国。这种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不符合GATT对生产成本优势予以保护的基本精神。

反倾销特别是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使中国出口产品和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当然这里有某些国家歧视性政策原因所至,可是若能予以重视防患于未然,反倾销也不是绝对不可预测和不可减少的。

四、中国应对反倾销案例分析;

『案例中美彩电倾销案: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就针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一案做出终裁。按照这一结果,被调查的4家中国彩电企业分别被判定的倾销税率为:长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厦华,4.35%。此外,其它所有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21.49%的平均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78.45%的平均倾销税率。

这次涉案的主要产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美国申诉方要求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84%的强制性关税。2003年5月23日,美国商务部立案。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对美国彩电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做出了不利于中国彩电企业的初步裁决,随后美国商务部开始了倾销幅度调查。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为:长虹45.87%,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星辉、上广电为40.84%,TCL为31.35%,厦华为31.70%,康佳为27.94%,全中国范围为78.45%。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美国五河公司等申诉方在申诉书中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均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根据美国的相关法规,一个国家只要有一次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判例将维持下去,除非该规定被撤销,这对中国企业是极度不公正的。

美国申诉方又基于3条理由建议美国商务部将印度视为该案中国产品的替代国:第一,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二,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第三,两国平均国民收入相当。美国商务部认为,申诉方的建议相对于该案调查是适当的,因此接受申诉方的建议,将印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替代国规则本身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举例说,中国企业在应对美方核查时不能提供一个车间一天用了多少钱的电,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电,然后美方将印度的电费标准计算在中国用电量上,得出中国产品的用电成本。中国一直以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作法,但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用的“替代国”是市场相对封闭的印度,得出高幅度的裁决就不足为奇。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必须认识到,反倾销作为应对国外产品低价倾销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用来保护本国产业,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大大增长,涉及的产品也将会越来越多,对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今后的贸易中,中国应该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如何有效地、合理保护我国自身的利益?

五、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科学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外对我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在反倾销立案之前往往都有蛛丝马迹,有时进口商或有关企业会通报一些信息,企业要善于利用这种迹象做好预防性的工作,减少出口数量,提高产品价格。并相应地与进口商及申请方接触,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二)、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

知己知彼,只有在较深入地了解国外反倾销法律和做法后,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应当承认反倾销的法律制度经过上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条比较全面的制度,这种制度和其他制度就像“游戏规则”一样,左右着国际贸易的游戏。我们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熟悉它、利用它。

只有了解了国外反倾销的基本问题以后,才能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预防,针对可能出现的反倾销案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防止其发生。反之,茫然不知反倾销为何物,不知国外的基本做法和情况,就极有可能陷入反倾销泥潭。

(三)利用WTO规则,争取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加入WTO后,为国内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创造了条件。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歧视性待遇,是我国的出口商品被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1、WTO的《反倾销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就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对外采取的歧视性反倾销措施进行抗诉。

2、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WTO后,就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同各国的有关贸易争端,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3、积极参与制订和完善WTO的有关法律体系,而不是被动地执行。中国加入WTO后,就可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参与修改和完善《反倾销协议》,制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度,使WTO的《反倾销协议》真正促进公平贸易竞争。

(四)、减少风险,走多元化的市场路线;

只有当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上造成了对产业的损害,才导致该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际市场是一个个单个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这两种市场的行情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

由于我国出口增长较快,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就会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反倾销案例增多。出口企业要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别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即扩大出口满足当地的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市场多元化的重点是做好调研工作,如何进入何时进入、进入市场的量的控制、当地市场的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防止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有些企业之所以少受反倾销的影响,原因之一就在于能合理的选择市场。

(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2、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因而有些企业顾虑于此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具体的做法是,由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内外经贸部或海关收取,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专项基金,便利我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3、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反倾销诉讼固然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应诉,但熟识指控国反倾销法律的律师也不可缺少,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一个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一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参考文献:

1、[美]雅各布·瓦伊纳、沈瑶译.《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熊思浩编.《反倾销案例——惊心动魄的国际贸易烽火》[M],第一版,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3、沈木珠.《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对策》[J],《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26页

4、彭剑波.《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及对策透视》[J],《改革》2001年第5期,第97页

5、房向明、侯光明.《倾销中的博弈研究》[J],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四卷第一期,2002

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投资项目;管理;成本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成本的管理与控制过程贯穿于项目的规划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发包与施工阶段和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在此过程中应体现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特性。项目投资成本的控制是在保证工程质量效果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减少资金投入,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以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在整个项目团队中,建立价值伙伴关系。从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景观设计公司、施工图设计公司到总承包方、景观公司、其他各分包实施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我们推行从合作伙伴关系转变为价值伙伴关系。我们着力培育建设管理的专业团队,通过项目建设获得成就感,以及提炼相同的行为价值观。

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通常指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费用开发,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内,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得好,控制方法运用合理、及时,将使工程项目经济效果较好。本文浅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若干方法。

1建设项目规划决策阶段

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加强筹资风险评估,为项目投资成本的控制奠定良好的基础是项目规划决策阶段的首要任务。

建设项目的规划决策主要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技术方案和建设条件的研究、经济效益的分析与评价三大内容。其中经济效益的分析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分析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是进行项目投资成本控制的切入点。

成本控制按“设计方案研究——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选型——施工方案措施”形成系统管理原则,针对具体项目形成方案性规划控制成本的原则理念,做好成本控制方案性规划是项目投资控制的要素。

研究营运成本,提炼营运管理和制度,为项目运营做好前期准备。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财务评估,应加强建设项目筹资风险的评估,对目前企业的财务结构状况,筹资结构的安排,筹资币种、金额及期限的规划,筹资成本的估算和筹资的偿还计划都应事先进行评估,并参考有关评价指标,做出正确、客观、可行的结论,为投资项目的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2工程设计阶段

高度认识“设计创造价值,设计优化成本”,从设计方案开始包括建筑规划、景观规划、施工图设计抓起。优化设计方案,就是抓住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的源头。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也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实施后,工程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设计费虽然只占工程总造价的1%左右,但它对工程建设成本的影响程度却高达75%以上。可见设计阶段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必须改变。设计方案优选的目的在于论证拟采用的设计方案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功能上是否满足需要,经济上是否合理,使用上是否安全可靠。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是引入竞争机制,采用设计招投标和设计方案竞选方法选择最佳设计方案,更加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加快设计进度,提高设计质量,降低设计费用。

设计阶段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管理与控制作用:

(1)委托工程技术审查机构对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工作包括:审查项目设计编制的合法性。项目设计中所采用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种定额、指标的选用必须确保其时效性。项目的投资规模、设计标准和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相符。

(2)项目设计方案经过优化确认后,应根据概算指标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分解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并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控制,按期考核。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3工程发包和施工阶段

工程发包和施工阶段,是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工期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的关键阶段。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节约投资成本,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坚持“先算后做”的原则。为了控制好成本,所有合约产生前必须进行测算,并将测算成果放入整个工程中比较,然后再决策是否实施或如何实施的方式。

(2)导入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造价进行规范控制。首先,审查工程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动的,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划、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审查计费标准。主要审查建筑工程采用的定额、价格、取费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审查设备安装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通过以上工作,不仅可以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安排及总建设费用的概况等情况,便于日后合理安排建设资金的筹集、规划与使用,还可以从经济角度、财务管理方面对设计概算提出建议,从而更有利于降低建设项目的资金成本。

(3)规范管理,采用二级成本管理的模式。一级为项目部,二级为监督小组。其要素为:专业、规范、沟通。通过“专业”提升管理水平,通过“规范”约定流程,通过“沟通”修正工作绩效。由单位高层领导、项目总监、财务总监等组成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控。①规范内部审核审批的流程;②规范政府有关手续办理的相关流程;③通过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实现低成本的同时,规范了造价的专业性、合理性;④建立每月成本通报制度,让监督小组和单位最高领导知道项目成本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预警性的通报,实现领导对整个项目成本的决策;⑤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既是项目建筑目标的要求,又是成本控制的必要手段;⑥建立进度管理体系,为了按预期展现项目建设成果,遵守对社会的承诺,体现规划价值,必须经过精确的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4)加强财务监控,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好的原则综合比较,在参与管理和控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阐述财务部门的意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应规范合同管理,完善付款审批制度,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并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减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盲目性,有效控制资金使用,减少资金使用成本,对投资付款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反馈投资节超情况。

(5)强化工程监理。实行工程监理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切实可行、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公平、公正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权益。为了实现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建设单位首先对项目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分解,通过实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一项工程进度造价的控制或对每一个具体目标的控制来实现对整个投资项目的控制。

(6)防范合同风险,加强合同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为了规避我国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合同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可采用一种新的闭口合同形式,即在中标单位的报价上加上3%的不可预见费作为合同最终价,合同价格的一次性包死。对合同的内容,都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材料价格的变化不予调整;施工单位不得以施工现场条件不利为由提出调价;非功能性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补偿。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投资,避免承包商在中标施工后而以种种理由来要求追加费用。

4工程竣工决算阶段

在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中,首先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这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医保报销论文范文第5篇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