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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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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宣传方案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严厉按照国家关于“执行最严厉的耕地维护原则和最严厉的节流用地原则”的总体要求,围绕保增进和保红线,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提前防范,及时发现,防止有效,查处到位,有力保证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工作

经由发展年度土地卫片司法检查,详细掌握违法用地情况,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并认真组织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上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上积的比例逾越15%的,严厉依据《违犯土地管治规矩行为处置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呼吁)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治秩序,促进全县加强耕地维护和节流、集约使用土地。

三、专项整改工作目标

(一)土地结合司法长效机制有效运转。对一切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率、处置率、结案率抵达100%。移送公安、审查和纪检监察机关及恳求法院强迫执行案件到位率达100%,做四处置人和处置事悉数到位,努力推进以本地县县政府为责任主体,纪检监察、法院、审查、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工商、环保、安监、水务、电力、金融等相关局部和单位一同承担责任的土地结合司法长效机制良性运转。

(二)违法建筑除去到位。各乡镇县县政府对年10月至年12月底的违法占地案件逐宗整治刊出,制定详细的除去方案,保证除去到位,保证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上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上积的比例降到10%以下,顺利经由第十次卫片检查验收。

(三)依法依规可以补办手续的,要按照规矩尽快补办、完善手续。

四、专项整改工作内容

(一)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各乡镇人民县县政府要执行职责,对土地监督工作高度注重,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作为当前的一项首要工作来抓,及时对整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对应除去的,要按《县第十次卫片检查占地情况分化表》制定详细的除去方案,决断予以除去。

(二)依法运用土地和监管土地情况。各乡镇人民县县政府对土地监督工作负总责,坚持健全并实施国土资源管治结合司法长效机制,严厉遵守国土资源司法司法,依法运用土地。严禁违规违法、擅自越权赞同运用、占用土地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

(三)土地违法案件处置到位情况。国土资源局部按照有关司法、司法悉数执行法定挨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该移送公安、审查和纪检监察机关及恳求法院强迫执行的,悉数移送、移交到位。

五、实施步伐(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发起部署阶段。时间从4月1日至4月30日,各乡镇县县政府要摸清底数,拉出明细,针对每一宗地、每一地块责任到人,并制定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和除去方案、除去明细表。还召开大会对辖区年10月至年12月底的土地违法案件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将整改实施方案和除去方案报县专项整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5月20日,各乡镇县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主体的职责,充分使用国土资源司法长效机制成员单位天性机能,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悉数立案查处,做到七个到位,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置到位、依法移送公安到位、依法移送审查机关到位、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到位、依法恳求法院强迫执行到位、对人对事处置落实到位、违法建筑除去到位。在此基本上对本辖区专项整改进行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查漏补缺,稳定结果。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5月21日至5月30日,县县县政府组织纪检监察、法院、审查、公安、建设、国土等局部结合对各乡镇专项整改进行检查,验收和评选,并依照县委、县县县政府两办《关于坚持健全全县国土资源司法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井办字()95号]及《关于明确国土资源司法监管长效机制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查处违法违规工作中具体责任的通知》[井办字()96号]要求对整改不到位乡镇县县政府进行问责。

六、保证方法

(一)加强指导,完善机构。县县县政府成立县专项整改行动指导小组,由县长田耀筠挂帅,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永华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有生、监察局局长刘华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法院、审查、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等为成员单位,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主任由高有生局长兼任,负责卫片司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及时传递工作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度,保证按时完成土地卫片司法检查工作。

各乡镇县县政府也要成立呼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还在专治期间执行周申报原则,各乡镇每周五上午10点前上报移交、移送、处置落实情况和除去违法占地上建筑情况,由县专项整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汇总工作。专项整改行动终了后,各乡镇县县政府写出专题申报,于5月20日上午10点以前上报县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改行动办公室联络,)。

(二)统筹协调,依法查处。各乡镇县县政府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组织公安、国土等相关局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打破,全力整改。要按照“勇于碰硬、勇于搪突人”的要求,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触及党政纪处置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对触及搪突刑律的要移送公安、审查机关;对应除去的由各乡镇县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除去,经由综正当律,局部联动等方法,合理调整司法力量,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问题。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基层法院 交通事故 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体伤害,触及当事人切肤之痛,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官精准的审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心理上的抚慰,更适合用和谐的方式处理。调解因具有处理时间短、工作效率高、社会效果好、节省司法资源的优势,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调解机制,不仅能达到及时、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诉讼的价值追求,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东莞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超过92万辆,驾驶人超过128万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新成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

2.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体需要及时救治,如果按照传统的审判程序时限处理,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阶段约需三个月时间,若再加上二审及执行阶段,受害者拿到赔偿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这对于急需等钱治病的受害者是无法承受的诉讼之痛。因此,寻找一种快速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3.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较大

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结案件3152宗,人均结案数为450.28宗。因此,基层法院适用调解机制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涉案标的额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较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赔偿标准比较明确具体,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发性和车辆购买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比较适合调解。

2.交警部门前期处理,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作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门具有多年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经验。交通事故案件经过交警部门的勘查,询问调解意愿,事故责任认定等一系列过程,到法院受理阶段,一般经历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其希望得到赔偿、抚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因此希望调解的意愿更加强烈。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及不足

(一)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难

1.保险公司调解意愿较低或参与调解人员权限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但由于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除非降低赔偿数额,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调解。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且较为苛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医疗费扣除社保用药等等,在法院审理中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并不扣除社保用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调解的话,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这样造成了调解难度的加大。另外,参与调解的多为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东莞本地的保险公司多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级保险公司的分级管理,赋予的调解权限不足。而且,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授权人员多对调解程序不尽熟悉,并且公司授权范围也较小,调解难度较大。

2.交警部门与法院审判标准未统一

交警部门对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对于相关赔偿标准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以交警部门的答复作为抗辩,如责任比例的问题,车辆与行人相撞司机与行人负同等责任,交警答复是各赔偿一半,这是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这样导致调解时,当事人不知应该听法官的还是交警的,导致调解不成。

3.基层法院之间审判标准未统一

基层法院的审判标准不统一,虽然东莞市三个基层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标准大部分是统一的,但在一部分证据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东莞市周边各地的赔偿标准差别较大,如佛山市,当事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并且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在深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个伤残等级是10000元,而在东莞市是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不同地区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这样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当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时,很难取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工作较难开展。

(二)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审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因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居中调解。但对于一个法官有时候一天要安排六个庭审,在每个庭审半个小时的紧迫时间内,在下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外等待开庭时,法官很难抽出更多的时间予以调解。由于案多人少,每个法官的时间有限,也成为调解难的一大原因。

2.法官调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东莞市基层法院是非常年轻的群体,法官平均年龄在三十多岁,以东莞市第二法院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龄是33.6岁。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毕业就进入法院系统,为法院注入年轻的活力。不少年轻法官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注重法律的审判流程,不注重调解,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龄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年轻法官较为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

三、提高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促其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

1.加强与保险协会的沟通,宣传调解的优势

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赔偿义务主体,法院应向其宣传调解的好处,提高其主动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调解的好处有:(1)减少理赔环节。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东莞地区的审判实践是分案处理,是车方赔偿给伤者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商业险,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时,车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是调解的话,在调解过程可以达到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处理,避免了车方在赔偿给伤者之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减少了保险的理赔环节。(2)节省理赔成本。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是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院判决金额。原告方是用减少的金额换取保险公司的快速赔偿,因此,调解对保险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的及时高效,不仅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可以及时领取赔偿款医治伤痛,降低诉讼成本。并且,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来说,可以节约出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2.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促其统一内部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不愿调解的一大原因是误认为调解的赔偿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不仅不通过调解方案,反而影响了调解人员的业绩。其实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过于苛刻严厉,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对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对其理赔人员予以指导,使保险公司内部赔偿标准与国家法律相统一,这样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也会得到扩大,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

3.参与保险协会评价活动,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法院参与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活动,对积极参与调解的保险公司和调解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险公司主动参与调解。

(二)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开展

1.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统一法定赔偿标准

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对处理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进行法定赔偿标准的指导,对负责调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训,促使交警部门与法院统一赔偿标准,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2.交警部门调解成功,法院给予司法确认

交警部门在调解成功后,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便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达到充分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3.交警部门调解不成功,应给予当事人权利保护指引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不成功时,交警部门应及时指引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比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诉前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调解能力

基层法院调解能力的加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统一基层法院之间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由于周边基层法院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愿意调解。鉴于此种情况,应统一基层法院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在一定条件允许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省或者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开展联席会议,统一全省或部分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如珠三角城市统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以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2.加强法官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法官调解能力:一是培训法官调解能力,邀请法院调解能手或者调解学术专家一起探讨调解方法及技巧。二是树立正确的调解观念,正确看待调解,不可轻视调解工作。

3.设立人民调解员机制,吸收公民参与调解

设立人民调解员机制,吸收优秀的公民参与到调解工作中,社会各界热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公民均可参与调解,包括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保险理赔员以及具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的社区委员、具有调解经验的村委会委员或者其他行业的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于具有较多的社会基层调解经验,调解更加亲切,更能深入当事人心中,增强当事人的同感及信任,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吸收公民参与调解,也是体现司法阳光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4.加强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指导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反过来,实践也能促进理论的升华。为了更好的做好调解工作,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法官必须注重调解的理论研究。在工作时间中不断积累调解工作经验,并形成一定的学术成果,为同行提供参考,为调解工作贡献力量。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东方大律师”评选宣传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我局决定设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由钱雨晴副局长担任组长,律公科科长唐明祥、律师代表团召集人厉明担任副组长,成员有政治处副主任马凤卿、律师代表团召集人廖佩娟。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廖佩娟兼任,组成人员为童辉、樊颙、俞造、朱群宝。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评选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严格按照评选要求开展。工作小组要通过广泛发动,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改进方案,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评选活动的质量,确保该项活动顺利进行。

二、广泛发动,人人知晓

召开事务所主任动员会,及事务所内部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方案》的通知精神,通过深入学习,充分认清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开展评比、宣传是促进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需要。同时,广大律师要正确把握参评与被评的关系,切实把评比工作作为彼此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过程,使评选活动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三、分段实施,落实要求

严格按照评选活动方案,认真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具体方法为事务所推荐、律师自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

(一)动员、推荐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1、8月底,律师代表团召开工作例会,学习领会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市司法局、市律协有关文件内容及要求;

2、9月5日,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具体研究本区工作方案;

3、9月7日,召开事务所主任动员会,传达市局、市律协有关文件精神,布置本区评选活动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步骤;

4、9月12日之前,各事务所召开动员会;

5、9月15日之前,各事务所原则上应推荐3名律师(推荐范围是符合评选条件的本区律师,登陆东方律师网,点击2006年度律师年检公告);

6、9月起,在本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中宣传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把他们列入社会推荐人,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具体要求:

、东方律师网、市司法行政网下载;或者至各街道司法所(科)及居委会领取,截止9月30日。

(二)初选阶段(9月中旬至下旬)

1、9月20日之前,召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业内推荐人员名单15名;

2、9月26日之前,被推荐人所属事务所上报被推荐人材料,包括:

律师姓名、性别、年龄、执业证号、执业年份、执业经历、奖惩记录、推荐理由、附被推荐人近五年内承办的三个案例简介,每个案例要求在1000字左右(案例后需附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3、9月29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律师代表团认真审核15位被推荐人材料,经过充分酝酿,根据本区律师总人数为322名的1%比例,最后产生3名候选人,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公布。

4、9月30日,将候选人名单及材料报送评选办公室参加初选;

5、结合“东方大律师”评选,开展本区优秀律师评选工作,对12名未能进入本区“东方大律师”业内推荐候选人名单的律师,自动成为本区“优秀律师”的候选人;

6、未能进入本区业内推荐名单的律师,如果其本人愿意参评,按评选方案规定通过自荐的形式参加评选,并填写自荐表由律师本人于9月30日之前自行交到评选办公室。材料包括:

自荐人姓名、性别、年龄、执业证号、执业年份、执业经历、奖惩记录、自荐理由、附自荐人近五年内承办的三个案例简介,字数1000字左右(案例后需附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有至少3位律师的推荐理由和签名。

(三)复选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

1、10月中旬,组织全区律师参加行业内无记名投票;

2、11月上旬,按照要求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请他们参与投票;

3、11月15日之前,汇总并上报本地区的业内选举结果。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规范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刑(刑解、劳教)人员档案管理,三月份对各司法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前三名给予物资奖励;

2、年初开始启动社区服刑人员考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计分考核规定;

3、确实抓好数据库管理和应用,提高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衔接、人员对接、监管互联,帮教互动的效能和成功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止脱管漏管。

4、第一季度各司法所完成对三支队伍的培训及部署新年度工作的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组织队伍;

5、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监所、司法局与企业共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给社区矫正(刑解、劳教)人员一个进行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工作的场所。此项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完成;

6、十月份以开展争创《优秀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表现积极份子》为主题的活动,并进行评选和表彰;

7、每上、下半年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刑解、劳教)情况特殊的人员和家庭进行走访;

8、十一月份,督促各司法所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

9、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的对接,加大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1、三月份前完成调整组织、网络的建设;

2、四月份前各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部署新年度工作任务;

3、全年度各司法所督促和指导基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案件、卷宗的完善(原则上规定全年不得少于十件);

4、积极参加省电视台组织的金牌调解案例的选送;

5、各司法所加大与法院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大队交通事故速载法庭的联系,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社会动态,积极参与事件的调解和信息反馈;

6、加大对辖区内优秀人民调解素材的收集,积极做好《省100名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市十佳人民调解员》的竞选活动。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1、进一步做好贤士湖司法所办公用房购置后期有关经费结算的工作;完成贤士湖司法所装修和达标建设任务;

2、严格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省级规范化示范司法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积极参与“五好司法所创建”评选活动。

3、严格按制度办事,认真履行各级职责。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我县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助推我县健康扶,切实改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最大程度减轻贫图参合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关于**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江卫计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精准发力,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住院费出院再结算的做法,对我院住院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提供人性化服务,尽最大努力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的范围

(一)凡来我院住院治疗的以下人员可“先诊疗,后付费”。

1、**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5、2016年度脱贫人口)。

2、“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

3、非上述情况,但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的病人。

(二)下列情况不享受该优惠,仍执行先交住院押金的模式。

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者(非意外伤害);

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者;

3、其它外伤、中毒(服毒)者;

4、违法乱纪所受伤致病者;

5、其它自费医疗者。

三、基本做法

(一)凡我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5、2016年度脱贫人口)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我院签订《**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并将其新农合医疗卡*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经门诊医生初步核实资格并办理住院登记后,把医疗卡连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住院处护理人员保管。

(二)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新农合、民政救助、兜底及非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病人出院结算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后,退还病人的相关证件(合医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贵州贫困人口登记卡等)。

(四)“三无”病人在澄清其身份*所患疾病是否纳入新农合情况后,再确定是否纳入“先诊疗,后付费”的范围。

(五)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应到所在村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民政部门认可盖章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六)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且按合同到期不还,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我院“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落实

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意义重大,既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又有利于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增进病人满意度。同时,通过实施这一措施,能更充分体现医疗健康扶贫政策的好处*医院的公益性。因此,各科室*全院职工应充分认识实施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在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医院不受损失,真正把这项工作办成一项方便群众的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准入制度。收款室、药房及住院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在告知病人或家属我院实施该项工作措施的同时要严格审查患者的身份*相关证件,看是否符合“先诊疗,后付费”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与病人或家属签订《**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向病人或家属告知其相关内

容,索要相关证件作抵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出解释,并按规定收缴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