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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商直接投资(FDI)存在着明显的偏好(黄亚生,2004),中国同样如此。1979~2006年的28年中,中国实际利用外资8820.38亿美元,位居发展中国家第一。而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04年、2005年,中国实际利用FDI分别为606亿美元和603亿美元,仅次于英国、美国,居世界第三位。
那么,究竟什么原因使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如此偏好FDI呢?现有文献对中国为何大量吸引FDI给出了若干解释,李稻葵和梅松(2006)将之归结为四种情形:第一种解释是,中国经济大量吸引外资主要是为了出口;第二种解释是,中国吸引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压力;第三种解释是,中国吸引。FDI主要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中,而转型社会往往伴随着一个强势政府(ErnestGellner,1999),因此,我们显然不能忽视中国如此偏好FDI背后的政府因素。
一、政府“出口导向战略"与FDI需求偏好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以改革释放长期被约束的生产力,特别是释放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农村改革的经济效果惊人;之后,改革的重点开始转向加快城市经济发展。80年代中后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开始成为生产的主要驱动力,在此背景下,国内提出了“国际大循环”理论,欲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经验,特别是日本、亚洲“四小龙”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由“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战略”的转移。“出口导向战略”的核心理念是以“四小龙”、“四小虎”为范例,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吸引外资,将生产加工基地开设到中国来,使中国成为国际经济分工体系的,并争取通过这一方式积累外汇并逐渐改善产业结构。
应该说,“出口导向战略”的成效十分明显,它直接体现为国际收支经常性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的“双顺差”。1983~1993年间,中国经常账户总余额为-2.14亿美元,其中在1990~1992年有较大盈余。但是,1994~2006年,中国在经常账户上则连续13年出现盈余,特别是从1997年开始,每年都出现相当大的盈余数额。这样,中国于1990~1992年和1994~2006年间在贸易项和整个经常账户上均有较大的盈余。同样,中国资本、金融账户也存在着巨额资本流入,1983~2006年中国资本、金融账户顺差总额为-4934.29亿美元。1983年起,除个别年份外,中国国际收支账户中误差与遗漏一项基本为负,这可以被解释为资本以某种形式流出。但即使把所有的误差与遗漏(1983~2006年中国误差与遗漏总额为-1143.19亿美元)都算作资本流出,资本、金融账户总的说来还是顺差。这样,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同时顺差的情况,而其中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是主要的。
资本、金融账户顺差主要来源于外资流入。而如前文所述,外资流入又得益于“出口导向战略”的实施。为了实施“出口导向战略”,中国政府制定了诸多优惠措施以吸引外资流入。如,政府往往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高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利益。其中最为普遍提到的优惠措施是税收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水平总体上低于国有企业。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公、生产设备的进口上还享受减免关税的好处。同其它吸收FDI的国家相比,中国的税收政策更加自由化,这导致了中国FDI流入量的高水平(Dean,1988)。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政府“出口导向战略”内含着大规模的引资冲动,它使中国更加特别偏好外资尤其是FDI。
二、政企关系与FDI需求偏好
在解释中国为何如此偏好FDI时,李稻葵和梅松(2006)认为,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存在着双重道德风险,即,政府不相信本地企业,企业也不相信政府。这种双重道德风险在中国经济中比比皆是。一方面政府不相信国有企业,担心国有企业事先乱投资,投资过猛,事后让政府去收拾残局,这也就是所谓的国有企业软约束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不相信政府,害怕政府在事后将自身的一些政策目标强加于企业,比如解决就业,承担社会责任等。同样的,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双重道德风险。政府不相信民营企业,害怕企业不尽社会责任,造成工伤事故而逃之天天,或者不按会计规章制度办事,隐瞒利润逃避税收。同时,民营企业对政府也不信任,害怕自己经营成功之后政府会乱收费,乱收税,乱摊派,甚至旁加一些与企业无关的经济负担。这样的情况就使外资进入成为了可能。据此,李稻葵和梅松认为,吸引FDI是降低双重道德风险的制度创新。首先,外资企业的进入对于政府道德风险的制约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能对外资企业的道德风险产生约束。在这一均衡下,外资企业更愿意进入中国,同时中国政府也欢迎外资企业的进入。
李稻葵和梅松并没有深刻剖析政府不相信国有、民营企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正是这些原因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对FDI的强烈需求偏好。我们认为:政府不相信国有企业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国家)无法有效地监督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工作,因此政府不相信一些人能处处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工作。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处于全面无竞争力和无效率状态就是一个例证。譬如,1998~2004年,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亏损企业占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的平均比例为37%,即有近4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因为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有效监管,在资产负债表上,一些国有企业积累了大量的金融损失和大量明示和暗示的短期债务,导致它们不能创造价值,产生的利润很低或者为负。国有企业具有重要的资产价值基础和较差的盈利能力,说明了国有企业是潜在的收购目标(黄亚生,2005)。在国有企业购并的竞标中,出于对其他性质企业的不信任,政府有效地排除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参与,而只允许外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并且,外资企业的参与通常被认为是引进了外资,于是国有企业便成了跨国公司完美的收购对象。其实,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FDI就开始着手为收购国有企业的运营资产提供资金了,外资并购占利用FDI总额的5%~6%。政府不相信民营企业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出于认识上的偏差,存在着对民营企业所有权的歧视。中国民营企业在注册审批、行业进入、融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所受到的排挤和限制远远大于国有和集体企业。尽管从1997年起,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私营经济发展,但过去对他们的种种歧视难以在短期内消除,这使得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相比,无法享有事实上的平等竞争机会,尤其体现在民营企业融资难及行业进入限制上。民营企业有扩张自己生产能力的商业才干和能力,但他们苦于缺乏资金和受行业限制而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当进入20世纪90年代,FDI在中国急速增加时,民营企业发现,外国企业能够为自己的发展提供资本,而且这种资本引进又恰恰是政府鼓励的,于是,:FDI不仅受到政府的偏好,同时也受到民营企业的欢迎。由此可看出,这种民营企业于国内融资上的边缘化和受行业进入限制的情况实际上为FDI提供了有效的进入路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FDI会进入一些中国已领先了数个世纪的行业。传统的手工业、家具制造、服装和劳动力密集型的轻工产品,这些民营企业的据点,企业家为了获得发展资本除了诉诸于代价最高的资本获得方法--将自己对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给予外国人之外别无它法。
三、地方政府公司化与FDI需求偏好
中国政府利用外资的初衷是弥补国内资金短缺,为此,政府将利用外资提高到了改革开放的高度上加以对待,并制定了一系列引资优惠政策。然而各级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本着过分追求地方利益和提高领导者业绩的目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后台管理直接走向前台参与,抛弃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只是辅调节经济的角色,干预经济的行政色彩极其浓厚,追求行政效益甚于追求市场效益,将利用外资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政绩指标加以对待,政府直接出面招商引资。地方政府这种角色负担实际就是地方政府公司化的现象。
地方政府公司化,是美国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的一个有见地的概括(张鸣,2007)。改革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是地方政府导向的现代化,在社会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成为拉动现代化的最大动力,这是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本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守夜人的政府,一跃变成了主角,政府利益跟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相关性,其行为、动机,都具有公司的特征。
在美国学者笔下,中国地方政府的公司化,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具有正面价值的特色,它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当然,无可否认,在中国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地方政府的公司化,使得政府对经济发展有了来自自身的冲动,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的启动和最初的发展。尽管如此,但如果地方政府沿着这种公司化的轨道再走下去,恐怕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弊多利少,甚至会导致致命的伤害。地方政府公司化,造成了一些问题,如在吸收FDI的问题上,政府格外凸显其地方主义的“公司”面目。具体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完全不顾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竟相出台优惠的引资政策吸引外资,这不仅付出了极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还造成了盲目引资,催生了畸形的假外资。
与各级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上所体现出来的公司化特征关联的最大问题,是各地具有公司特征的开发区体制。开发区的一个重要公司职能就是招商引资,而招商引资则是借助于政府来实施的。由于政府直接出面招商,就需要有一个载体来承接和安排投资项目,开发区应运而生。随着开发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对外资的巨大需求偏好也就不奇怪了。而且,具有公司特征的开发区体制,比较适应外资数量扩张为主的要求,但不适应有选择地、比较自觉地吸收外资项目的要求(裴长洪,2005)。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与FDI需求偏好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利益结构作为一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表现出高度的整体性:中央政府凭借指令性计划来确定利益分配,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只能服从于中央政府的整体利益。这种建立在政府万能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模式是一种以供给为导向而不是以需求为导向的低效率的制度安排,致使社会利益资源极大浪费。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需求配置社会利益资源。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全国利益总格局中一枚举足轻重的棋子,在促进地方利益与全社会总体利益的增长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从1980年起,中央政府不仅赋予地方以更大的财权与事权,而且地方政府还获得了诸多原属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事权,如基本建设计划审批权、物价管理权、利用外资审批权、外贸及外汇管理权等等,一些原由中央部委管辖的企业也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除此之外,中央还授予少数地方政府、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市等一定的“经济特权”。
中央政府通过“放权让利”,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相应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和自我利益,在此范围内,地方政府的“自利”就决定了它的行为。由于地方政府通过“放权让利”获得了利用外资审批权,在GDP业绩指标驱动下,各地方政府竞相以税收、土地与贷款等优惠措施吸引FDI,而这种FDI需求偏好是由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权程度所决定的。
五、地方政府“至上而下的标尺竞争”与FDI需求偏好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经济上的分权让利还不足以构成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全部激励。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文献更多地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分权的特殊经历,尤其是中国特殊的政治激励(王永钦等,2007)。中国政治体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Li-anZhou,2005)和政治集权(王永钦等,2007)。中国的经济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周黎安,2004)。Tsui和Wang(2004)认为中国自治性不强的财政分权和垂直控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对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影响渠道是政府之间的标尺竞争。文献通常所说的标尺竞争对应于对下负责的政治体制,也就是说,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信息,普通民众和中央政府都处于信息弱势,但选民会参考其他地方政府的行为评价自己所在地区的政府行为。地方官员知道其选民会以其他地方为标尺,便会效仿其他地方的相关政策来发展本地经济(BesleyandCase,1995;Baicker,2005)。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同级政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学习能够提高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节约行政管理成本,防止滥用权力(Ma-inez-VazquezandMcNab,2003)。而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不同,地方政府主要不是对下负责,而是对上负责,在政治集权和政绩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每年不仅要保证GDP的高增长(否则在政绩考核中被一票否决),还要根据GDP等指标排名,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追求有竞争力的GDP增长率,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上级政府评价的“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张晏,2005)。而在中央政府诸多的外资优惠措施下,各地方政府又有巨大的外资审批权,于是,吸引外资便成了一个非常容易实现的GDP业绩指标,各地方政府便想法设法甚至不惜成本来吸引外资。
六、地方政府间的相互竞争与FDI需求偏好
中国地方政府都有追求一种“进口替代战略”方式的倾向,这一战略同7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所采取的战略相似,它对FDI的影响也完全一样(黄亚生,1999)。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TO)竭力倡导贸易自由主义,成员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不断降低,各种非关税措施也在逐步减少,但是世界贸易还是被各种隐含的或明确的关税、非关税措施所限制,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到贸易对象国进行投资以规避其各种关税、非关税措施被认为是进入对方市场的一种明智选择,它能够获得比贸易高的收益,这将诱导那些在贸易保护之下的投资类型进入市场。不仅如此,同国内股权资本相比,国外股权资本还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在经济学中,“进口替代战略”能够创造租金,吸引那些“收取租金”的活动(.Krueger1974)。租金加强了国内资本的不流动性,地方政府不仅厌恶将资本出口到其他地区,同时也不愿意进口其他地区的资本,以防本地区所创造的租金被分配掉。于是,外国公司便成了地方政府这一偏好的受益者,因为它们拥有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等,各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国资本而相互竞争。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问题;原因;对策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集中于东部地区,新批企业数量、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均超过80%;中部和西部所占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均不超过9%.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明显失衡。
2.产业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高度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投资于其他产业的比重较低。截至2000年底,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二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3%、60.87%,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三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4.15%、37.31%,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一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85%、1.82%.这说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并未得到优化,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3.存在重复引进现象,且未能有效地消化、吸收。在我国以合资方式引进的外资中,属于硬件技术的成套设备进口占了绝大部分,技术许可和技术咨询服务等软件技术引进的合同数量及金额较少,中方企业对外方存在技术依赖。
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避税问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避税问题,其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转让定价,手法主要有:在企业建立初期,对进口成套设备高定价,可多提折旧尽早收回投资,若是合资企业,又可增加其在合资企业中所占份额,以后可多分利润;企业投入运营后,高价从境外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再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外关联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格销售给无关联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当国外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上述转让定价的运用使跨国企业整体税负降低。在合资企业中,还存在着逆向避税的现象,即境外税负高于我国时,合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外商可独占转移出去的利润,而不用与中方合资者按比例分配。外商投资企业还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它们通常实施“金蝉脱壳”之计,即在享受完优惠后,将原企业资金撤走,再在异地投资另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重新享受优惠。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
二、原因分析
1.未能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高估税收优惠的作用,以为税收优惠越多,吸引外资越多,在中央统一规定的优惠之外乱开口子。这样做的危害是:(1)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给外商留下一种投资环境不好的印象。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现在越权减税,将来有可能越权增税,吓跑了一部分欲来投资的外商。(2)各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恶性竞争,造成地区间的不均衡。(3)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妥之处。(1)地区优惠明显。在优先发展东部的政策指导下,针对东部地区设计了很多税收优惠。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于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2)产业优惠不明显。我国税法规定,如外商投资于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二减三”的待遇,但未对生产性企业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即使其投资于一般制造业,仍可享受此项优惠。很显然,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行业也享受了优惠。另一方面,有些行业优惠不足,比如我国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的外资企业给予“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由于这些行业所需资金多,投资回收期长,优惠对外商缺乏吸引力。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些行业吸引外资的效果不理想。(3)税收优惠方式太过初级、简单。税收优惠方式有多种,如减免税、投资抵扣、提取投资准备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但我国所选用的仅有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形式。
3.税收政策欠透明。当前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有法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资料纳税人都能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但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通知、答复、说明,这些资料仅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转,纳税人不易得到。故外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了解具体税法规定,感到很不适应,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4.反避税措施不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税法中规定“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意即进行价格调整时必须依次采用这些方法,而不能任意采用。这给有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其往往采用下面的手法避税:A以转让定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关联企业B,B再以较低价格将该货物的一小部分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我国税务机关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如果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没有“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供比照的话,必须按第二种方法进行调整,于是B销售给C的价格成了调整时的依据。由于B销售给C时故意定低价格,这样就使得按其应实现利润水平调整后仍达不到公开市场价格水平。而B仅将一小部分货物销售给C,故关联企业所获利益足以弥补其低价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我国税收流失,利益受损。如果没有“按下列顺序”的规定,税务机关运用第三种方法,即“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的话,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三、有效利用外资应采取的对策
1.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实现利用外资的地区均衡。我国已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针对西部的优惠措施,包括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讯等投资领域,放宽外商设立代表机构和营业分支机构的限制,对投资于该地区的外资给予税收优惠等。这一政策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2000年与1999年相比,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新设立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依次降低了0.53、1.87、0.01个百分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使外商在西部的投资真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经合组织于2001年初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在华外资企业进行调查,当问及“在中国投资的主要优势”时,结果如下:(1)回答“低生产成本”的,占答卷企业总数的50%.(2)回答“中国的市场大及潜在市场”的,占38.75%.(3)回答“良好的中外合作关系,同样的文化背景”的,占17.5%.(4)回答“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占16.25%.(5)回答“中国有优秀的管理和技术力量”的,占11.25%.(6)回答“当地政府的支持”的,占10%.(7)回答“稳定的经济环境”的,占2.5%.可见,外商选择我国投资最看中的是我国成本低、市场大的优势,税收优惠仅是诸多影响因素中的一个,排在第4位。故此,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中各地要严格按中央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可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3.重新设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1)借鉴APEC的做法,突出行业优惠。APEC国家大多数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选择的条件有所不同。如印尼实行的是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可给子50%的投资抵扣。今后我国需大力发展的行业有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在税制设计时,应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行业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一般制造业,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即可。(2)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属直接优惠。但当国外税率高于我国或国外不予饶让抵免时,税收优惠被外国政府得到,外资企业并未得到,达不到吸引外资的目的。今后可考虑增加间接优惠,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
4.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严惩偷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较为严重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税金额数十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今后要继续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应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联席制,对发现的内外资企业的偷税行为严格依照税法处理,使之能够公平竞争。
5.积极进行反避税工作,防止税收流失。(1)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取消“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调整。(2)对关联企业间商誉、商标的定价作出具体规定,反避税过程中可考虑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3)提高征管水平,运用网络技术,掌握动态价格信息,并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
6.做到税法公开透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对征纳双方均有约束力。这就要求税法公开透明,使纳税人充分知晓。应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规汇编成册,发放到企业,便于外资企业遵照执行。
参考文献:
[1]黄晓霞,王欢。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3,(5)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 商标 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摘要: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加入WTO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逐步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用外资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中国的影响,并积极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WTO;投资;中国
1加入WTO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1关于投资规模的影响
加入WTO以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入WTO后,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190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了34.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38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23.5%。目前,中国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3.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已超过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已成为全球最大的FDI流入国之一。
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发展既有带动和示范的一面,又对其自身和国内产业的成长构成抑制。表现在:国有企业因机制障碍越来越难以适应竞争加剧的形势,国有部门的萎缩引起城市市场的相对萧条,最终又限制了外资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重引资数量而忽视引资质量,相应的代价是,对不能进口或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使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可持续性大大减弱。
1.2关于产业投向上的影响
与全球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相适应,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从第一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向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转变。第三产业中的一些服务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商业等是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
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扩大,给外商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另一方面,这种领域的快速扩大,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开放市场后对人才的竞争加剧,人才价格可能水涨船高,尽管这种变化对人力资源利用和培育可以起到刺激作用,但同时也将提高服务业的成本和价格,使其低成本优势受到削弱。
1.3关于投资地域的影响
入世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加入WTO后我国在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同时,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相结合,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外商直接投资地域向中西部转移。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中已有80多家企业在我国西部地区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比入世前同期上升了85.3%。
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外商加大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并不是我国目前所急需引进的项目,同时也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相违背。使得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政策中应当优先发展的部门未能得到发展。
1.4关于投资方式的影响
加入WTO之前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控股、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形式,自入世后外商的新投资项目中,外商独资项目开始超过中外合资项目,独资形式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快速上升。独资企业比重快速加大将继续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趋势,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这样一来,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更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独资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使原来合资的一方遭受了损失。各企业被外资控股后,我国参与经营的一方失去了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利,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造成利润外流。从检验结果中可以得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滞后2期时存在一个协整向量,表明中国西南地区的城镇化和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存在某中长期稳定的关系。括号中的数值为T检验量,可以看出在5%的水平下,该方程通过检验。
(五)VEC模型建立
根据前文所述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构建本文的VEC模型:
上面估计的VEC(2)模型,方程(3)和方程(4)下面括号中的数值依次为各系数的t统计量检验值。显然,上述两方程中所估计的系数大部分在统计上达到显著。同时方程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残差序列具有平稳性且J—B检验(P=0.40)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上,回归残差序列均满足正态性,方程整体拟合度较高,且模型通过平稳性检验。同时VEC模型AIC和SC的值分别为-7.13和-6.45,满足模型有效性的要求,模型整体解释力较强。
(六)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我们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3(滞后期为2期)。
从因果检验关系来看,在中国西南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不是城镇化率提高的原因,城镇化提高时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这里有必要结合中国西南地区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原因阐释。
二、相关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协整
外商直接投资(FDI)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作者以重庆市作为东道主,从FDI对重庆市经济增长贡献的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对于重庆市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如何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外商投资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重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状况
重庆外商直接投资大概经历了缓慢发展的起步阶段、高速波动的增长阶段和稳步发展阶段。重庆市FDI存在着总量少、来源集中、发达国家份额低以及投向集中、分布不平衡等问题。
注: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整理
1985年,重庆第一个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庆铃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从图一可以看出,1986年~1991年间,由于长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引进FDI进展缓慢,FDI占GDP的比重也在0.01%以下。1992年,重庆被国务院列为沿江开放城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1993年,国务院批准重庆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迎来了引进外资的高速发展时期。1992年重庆市实际利用外资10247万美元,是第一阶段累计金额的1.40倍。1993年为历年来重庆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之最。从图可以看出,1992年~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数量大、波动剧烈的特点。1997年重庆直辖市出台了61条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38466万美元。重庆引资工作进入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二、重庆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将资金或资产直接投放到东道国的产业部门,在当地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通过生产要素的直接投入,投资者对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
经济增长泛指一国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增加。本文将衡量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指标GDP作为代表,主要探讨FDI与重庆市GDP增长之间的关系。
1.FDI与GDP相关性检验。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收集1985年~2006年重庆市GDP和FDI的数据,剔除汇率变化的影响,运用Eviews3.1统计软件对重庆市GDP和FDI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为0.843292,说明两个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
2.序列协整分析和因果关系分析。为了说明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对FDI和GDP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和因果关系分析。(1)单位根检验及实证结果。为了减少数据波动趋势性,分别对这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在对两个变量的二阶差分的线性图形进行分析后,发现LFDI和LGDP两个变量没有明显的趋势特征,因此对LFDI和LGDP两个变量进行ADF检验。从分析结果得出,LFDI和LGDP两个变量的二阶差分序列在不含截距项和趋势项的ADF值都在5%的显著水平上,驳斥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两个变量同阶单整。二阶差分的平稳性特征以及序列的同阶单整关系说明两个序列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
(2)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取自然对数的二阶差分具有平稳性特征,作二组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长期的发展态势上,FDI的增长是GDP增长的Granger原因,但是GDP增长不是FDI增速不断扩大的Granger原因。
3.回归分析及回归方程的建立。上述相关性、协整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表明,重庆市FDI与GDP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协整关系,并且FDI是推动重庆GDP增长的原因之一,因此通过分析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经济计量模型。
LGDP=5.896+0.4296LFDI
t=(46.47440)(9.429685)
R2=0.816377=0.807196F=88.91896DW=0.472310
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分析,其拟合优度较好。但是DW值较小,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相关性。对残差项进行检验,发现ADF为-2.862063,小于5%的临界值-1.9592,说明从长期发展来看,GDP的增长与FDI的增长是协调的,说明模型基本正确。
通过回归结果可以得出结论:重庆市引入FDI对GDP的平均贡献率为0.43,即重庆FDI每增加一个百分点,GDP将平均增加约0.43个百分点。可见,FID对重庆经济增长的作用是相当显著的。
FDI对重庆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十分明显。采取外向型经济能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引入FDI作为外向型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重庆经济增长的贡献尤其值得关注。在金融风暴的浪潮下,全球经济将面临着衰退的景象,我国GDP增速预计由2008年的10.5%左右降至2009年的9.5%左右。重庆市如何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继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看出,FDI促进了重庆经济增长,但是,经济增长却不是FDI大量涌入重庆的原因。所以从其他方面考虑来吸引FDI。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当地的制度,投资环境和各项政策法规。然而地处西部地区的重庆市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讲,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人们的思想观念、政府效率、法规政策透明度、高素质人才等投资软环境方面明显处于劣势,阻碍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力度。因此,加快体制创新、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是重庆市吸引外资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