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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社会分层是当今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社会分层的定性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分层理论研究的方向性,而且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对社会分层现象的制度选择。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社会分层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今天的人们都深信,要寻求这个世界中的事物出现的原因,只能立足于这个世界本身,所以,所有关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样也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而且,归根结底要在人身上寻找。”[1]对于社会分层的正确认识同样也只有从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其他各种疑问(关于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和未来,甚至社会分层)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时才具有意义。社会分层是社会学里的一个基本概念。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地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一、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
人类源于自然,却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时,自然只给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将塑造人的任务交给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决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创造者,人正是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实现自身存在价值,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促使自然和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来满足自己需要。这样,“人类在与自然母体分离之后,凭借着自己所获得的能力,创建出了一个自己的世界——一个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从此之后,人便开始成为一种追求理想、创造价值的属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说,社会分层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会、塑造世界的过程中的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表达的客观结果。
从社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社会分层的活动或形成显然最终有赖于人类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的能力。在人类共同体里,每一个人都具有某种使其成员适应其职责的独特的能力,而且这个共同体实质上存在于能力相互关联的活动之中,这种联系既是他们能力发挥的基础,也是他们形成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客观必然。因此,社会分层表面上看起来确实好像是人们的资源占有量的描述。我们不应在此停止不前,而应继续探究这种概念的内涵。这样我们就会立刻看出其含义,即社会分层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适应——实际上是促进——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各种关系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层都是一面镜子,或者说是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反映。一个健全的国家组织会通过某种必要的联系使个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与调节。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取决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为,我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他是靠当矿工还是当教师表现自己能力。社会分工具有影响力是因为它是我们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在社会分层中是无需重视社会分工的,除非你愿意这样做。所以,承认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分层不再是一种有关社会分工的制度,在实践活动中,它实际上作为一种描述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结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们的能力和行为。任何正常的社会分层也无法使层级的差别依附于社会分工的差别。但是,虽然在由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规定的层级差别的意义上,社会分工已不再决定社会层级,但是从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却依然是并必然始终是测量正常的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按我们探询的思路来说,以个人能力为一方和以社会分工为另一方之间的区别是与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这个词有关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工这两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从个人的自由开始,我们会发现社会分层是个人能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个人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会分工则是社会生产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个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个人的社会层级,从表明他的职业涉及什么样的能力发挥的意义上说,非常接近于他的个性能力的核心。但从原则上说,社会分层是依据人的能力的分工,社会分工则是依据社会生产需要的分工。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是人类对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职业差别越发凸显。由于特定的职业(包括政府部门职业)要求在职者具备特定的能力,这样具有特定能力的个人与相应的职业自然地形成“门当户对”的配对。这样配对的结果是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形成职业、收入、声望、权力等资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层次差别的阶层。社会上不同职业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观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别不等的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即所谓各就其位,各尽所能。这样社会才能协调运转。只有当劳动分工基于一种服务于人的能力发展的实践,在一个共同体中变得很明显时,才会进一步了解个人能力的独特地位,给个人的能力打上标记并塑造它。有组织的社会总是从职业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职业分工从独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较深刻的反应,或在其中采取比较具体的形式。在个人被号召使他自己适应于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显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这样,他就成为了“重要人物”,成为社会分层中的某一个阶层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这一点:在这种社会分层形成过程中,一个人除非能够承认他所在的共同体,否则他就不能在其中随意地发现并发挥他自己的特长。这样社会分层会从社会分工中获得自身的发展,特别能适应为维持社会或国家的一般需要。当社会分层发展的结果是它“有意识地”采取社会整体的逻辑所要求的形式时,它的发展在原则上就是社会分工精神。如果社会分层脱离了社会分工的原则,自认为重于一切——要独立存在,或者说要为它本身而纯粹的存在——便会失去赋予它价值的那种社会联系,而成为纯粹的概念。
二、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
我们一直认为,社会和国家在作为手段发挥人类的能力方面是有价值的,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社会和国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条件(因为人的能力发展在与外界隔绝时是不完整的),但是,它们是由众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当数目众多的人的自由参与,即由许多自我的要求和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的能力的情况消失时,社会分层并不会遭到破坏。人的能力在得到它们的支持而增强后,会沿着排除各种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着全面发展道路继续前进。社会或国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分层的促进力量,但它们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为了发展每一个个体的能力的需要,它们的目的也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的”。相反地,应当把它们看作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国家范围内并以国家名义而进行的一种能力资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较不确定的形式显示的部分阶层超级发展,而部分阶层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达;并从全体的意识所固有的这个意义上把它们看作只要他们能够占有就会占有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这样,在社会或国家的干预下,人的能力发展或发挥程度就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社会分层就不再是其原本的发展状态了,而是表现为他的异化形态——社会分化了。
这样,我们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绘出社会分化的内容,它蕴含于现实的社会分层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异化的方式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内涵,我们才会意识到社会分层——自由才能的发挥不受阻碍——在不给自我加上重担并“迫使我们自由”的一种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会分化的情况下,一些人的个性能力被缩减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会时期,政治、经济这两种力量以社会制度的方式安排着社会的分化,而这两种力量的互动又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权社会的政治权力可谓是社会分化的主导力量。任何社会阶层的沉浮都是由这种权力决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权力为标准划分社会等级。在传统社会里,社会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种政治权力的条件之上,并以等级制的形式出现;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对社会分化的影响逐渐上升,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杜会分化则是以职业、收人和社会声望等“公平“的经济事实不平等的形式出现的。
“阶级”或“等级”是社会分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在这里,社会分层的异化被国家以一种强制力赋予了“合法”的外衣。“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阶级。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级。”[3]“阶级”或“等级”在失去或未获得能使其本身适应功能并使功能适应社会逻辑的能力时,会显得重于一切,好像是关于优先权和特权的一种绝对而不可动摇的准则。这种社会分层的异化,是对人的能力自由发展的否定,表现为混淆社会分层原则,甚至会与私有财产的原则相混淆,对其成员或社会,或者对二者都是一种压迫。但这种弊病的实质,是使社会分层的功能失去它在社会制度内自由地合乎逻辑地适应变化的特点。社会分化已经把社会分层僵化了,不是像一个活的有机体那样使自己适应客观存在的事实和需要,而是固守着一个异己的原则,从而变成了社会逻辑中的一个异化或社会机体中的一个毒瘤。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分化表现为不同等级资源占有的差异。这种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结果,去有效维持社会激励机制,而是差异的形成过程的不公平,破坏了公民的和谐正义感,加强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会或国家的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完善并符合正义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会分化。在我国,政府依靠行政权力调控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问题还很严重,“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政府几乎成为了各种资源交换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员的腐败行为,而且强化了社会分化的冲突。
现实的生活中,社会分化程度会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而得到缓解。社会流动是一个与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紧密相关的概念,指个人关系空间的变动,可能是在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流动也可能是在同一阶层内的不同层次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往往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发挥和能力资源的再分配。社会流动打破了等级的凝固状态,抵消了社会分化引起的区隔化认同,给底层带来跻身中上阶层的希望,对于缓解由于社会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提高社会流动的速率,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加速循环,会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虚幻的期望心理,从而缓和等级间蓄积的冲突能量,让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会中发生较大的冲突。这是因为,底层群体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级的迈进上,降低主观心理压力,与此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积极促成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壮大。[4]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当作向更高等级的迈进的捷径,社会腐败现象将会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三、社会分层与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分层、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联系与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通过一种含混的表达法表现出来。这一事实会使人误解:觉得这三者只不过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分层进而带来社会分化——其本质的内涵是一样的。然而,正如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很明显,社会分层作为个体生产力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模式或一个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它意味着某些特性,这些特性既是由我们所认为的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表现出来的,又包含着对社会和国家本身提出的各种的要求。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在社会分层特征的表现中是重要的。所以,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尊重实质上毕竟是维持一种生活方式的责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们把这种生活称之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据它来辨认和处理异己的个人和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这一概念是反对把所有的人都视为同一共同体中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和职业的成员的。这是遵循我们的这个一般信念:决定社会分层的价值的不是社会分工或职业,而是人的发展。当然,如果个人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合理需求,它们也会变得自相矛盾的。
这样,我们又回到社会分层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个人通常似乎都能从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满足。在我们看来,这和我们必须有社会分层来促进人的个性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看法不会发生矛盾。但是,这种情况会使我们审慎地对待关于社会分层的一般理论,并乐于承认社会分层的某种模式不可能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种种可能性。毫无疑问,我们的社会分层应当受我们所能理解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指导,而这最终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生产力的全面释放。不过,我们是从纯理论的逻辑推演出发,认为我们的社会分层本身代表着进步的目标,这与承认必须有一种可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分层,是有区别的。而在普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可能会走其他社会和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不会听任社会分层自然发展。此外,如果说社会和国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评的,那么,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分层的观念亦复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发展”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即根据要加以实现的人类的全面发展来了解社会分层的本质是什么。
显然,这种美好的社会分层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社会实践是达到一切满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真正的方式。人类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分层就每一特定的方面来说都依附于社会实践,并排斥依附于其“身体”上的强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没有哪一种社会分层带有强权的性质或实际上成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们已经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这样的看法:社会和国家干预的基本危险在于使独特的个人能力发展受到来自“他者”的某种强力干扰,从而损害了这种能力发展的显著特点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着要完全排除社会和国家的约束呢?应当消除这种偏见,这对我们的观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暴力还是自动的恶俗或强权的制度或文化思想与一个人的能力发展相对立,并非因为它们是来自“他者”,而是因为其干扰的性质与这种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发展的性质相对立,因为它们的“非法性”与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势不两立的,它们经常从自己的强力立场出发,成为我们所说的“异己力量”,与高度自我突出的社会分层完全对立。问题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倾向,个人发展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离,而不是它们对社会分层的约束和调控。但是,在许多时候,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作用并不在于他们的“异己”,而在于使社会分层能够对社会和国家的共性作出独特贡献的调控行为或服务。
因此,只有当社会和国家行为有利于发挥个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无疑问地超过侵犯的一面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把这样做看成社会侵犯了个人,那就是把社会分层绝对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确的。严重之处是,认为只要社会和国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种非法强权在干预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也可以说是强迫作用在干扰自由的发展。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即合乎逻辑发展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分层体现,决不仅仅是与社会行动相对立的个人行动,而是据以要求任何个人在争取自己生产力最大化时效忠于社会的总目标和总意志。每一次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只要不是意味着个体生产力发展的退化和社会分化,而是能给个体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和动力,就必然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社会或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不应意味着去维护一种堕落的情况,而应意味着一种必须使弱者变强的具有普遍持久意义的要求;不应当把对处于最弱状态的人的关心和对处于最强状态的人种种可能性的关心一一不论是现存的可能性还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穷人的最不幸状况中至少成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开;而应当使社会分层的目标和精神与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真正意义联系起来。
总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具有容观性和必要性。正如我们所说的,真正的社会分层并不在于使阶层差别缩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生产力扩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够包括在一个不容侵犯的统一体内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过去我们抵制社会分层(社会分化),提倡平均主义。其实我们真正应该拒绝的并不是社会分层,而是不合理的社会异化。合理的社会分层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说没有合理的社会分层,那就等于说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的微妙而又复杂的社会中,对一种社会分层的承认是可以支持的,调整并重新唤醒社会分层的作用,保持这种作用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如果我们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来抵制即使是我们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会异化的话,那就是社会调控的根源,而真实可靠的社会就是对一切异化的限制和消除。
[参考文献]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4)孙健,丁建定.从社会分层到社会冲突(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5):41.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
(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他们是社会最需要给予关注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贫困现象给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帮助这部分人恢复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建立具有广泛覆盖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救助系统,其中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系统。
(三)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通过互助共济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第二个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补助,主要作用是适应部分不同人群,以满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医疗救助,主要作用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一、二个层次也就会扭曲、变形,医疗保险制度也就难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弱势贫困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利条件和现状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上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间
为了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政府在制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励发展补充、商业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发展其他保险留出市场空间。发展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会上积极倡导的慈善事业及募捐活动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慈善事业、义捐活动作为一种扶持社会贫困弱者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汇集民间的财力来对需要社会救助的成员进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机或特别医疗困难,从而起到弘扬社会成员的爱心与道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减轻政府压力的多重作用。我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救助贫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
1.出台政策,确定了救助范围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和具体申请条件。北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实施减免医疗费用的办法。广州市对低保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人进行限额资助,不同的病种资助的金额不同,拨出的专项资金将逐步缓解这种困难局面。
2.制定标准,明确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标准为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北京市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海口市4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两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收挂号费,治疗费减免30%;对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等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每季度定期随访一次,指导用药和自我保健。
3.筹集资金,保证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积极扶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市慈善基金会从2001年2月份起正式实施慈善医疗救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慈善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各界定向募集资金,设立慈善医疗专项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拨出500万元,对本市城镇1万名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北京市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民政局还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于救济。广州市从2000年1月起在城镇实施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14%对城镇特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两年来,共为21342人提供了医疗救助。此外,市政府2002年拨出1000万元专款,区县级市拨款1300多万元,社会福利彩票募捐到800多万元,组成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帮助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佛山市专门设立了“社会医疗救助金”,重点用于特困人员等人员的医疗费用。河南省信阳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无主病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救济基金解决无主病人看病欠费问题。
4.建立医院,提供了优惠服务
北京市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体医疗需求,于2001年年底正式建立了首家社会福利医院。该院是一所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社会福利医院需住院治疗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们优惠服务。安徽省要求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设立“助困病房”或“助困病床”,对困难群体实行“特困救助”,在保证医疗质量和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前提下,选用适宜技术,把“助困病床”的单病种平均住院费控制在普通病床的75%以内,超过部分由医院统一实行减免。郑州市成立了济困医院,以无偿服务的成本价向全市低收入人群提供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广州市为特困低保对象专门建立了慈善医院,明确所有的低保对象在慈善医院看病可按一定的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特困户可获得二定的优惠。同时,该市投入1800万资金计划建立全国第一个痴呆康复楼,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海口市规定市属各医院在门诊专门增设特优诊室,向困难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四、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范围,主要是对贫困群体在疾病医治费用遇到困难时,不具有依靠其他途径享受医疗服务条件,以及对医疗负担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现有的医疗压力又威胁着家庭成员生存的个人和家庭。具体而言,应侧重的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和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者、残疾者、老龄者,以及一些意外情境下的伤病者。具体包括:
一是转型时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城市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已成为转型时期一个与日俱增的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占据了城市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已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而成为贫困救助的主体。
二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员。目前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6000多万人。北京市一项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调查分析中称,在贫困家庭的总人口中,残疾人占19.8%,这既是贫困人口致贫的主要原因,也是妨碍脱贫解困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种几乎无法解脱的原因。残疾人的情况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家庭、亲属供养和国家、集体救济,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生活状况在总体上不容乐观,是一个最典型的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既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又具有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还具有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在医疗需求上表现的更为迫切。
三是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老年弱势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医疗需求相对增多,比其他年龄段群体在医疗保健方面有更多的需要,他们是发病率、患病率最高的人群,而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概率大。同时老年人群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年龄段群体相比又处于劣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人,由于他们退休时间较早,退休金一般比较低,对于过高的医疗费用,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极其有限。城市老年人特别是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及以下的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特困老年人,已成为我国体制转换时期的一个新型社会弱者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如果按照与其他人群一致的做法“一刀切”,势必导致部分老年人有病不能医、不敢医。
四是其他特殊情形下需医疗救助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大,城市里形成了农民工群体。据调查统计,目前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属于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基本上无任何保障的人口。很多人士要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并且难以得到同城镇常住人口相等同的劳动与生活保障待遇,从而导致高概率的健康损害。再加上他们因收入不稳定及收入向其农村家庭的转移,因而也成为城市贫困人群的主要构成群体,进入有病无钱就医的行列。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出观一些意外伤害无钱救治的伤残者及不明身份的或虽明身份但无法及时找到出资人的弱势病人。
五、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救助方式和原则
(一)筹集渠道
1.政府财政支持
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以及现实需要和可能,编制医疗救助的经费预算,保证医疗救助必要的资金。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2.吸纳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医疗救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医疗救助捐赠活动及其基金的使用,形成统一规范的接受捐赠服务的网络。应设立专门的慈善医疗专项基金,从其收入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3.特别捐税补助
为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可开辟特别新捐税,此项税收直接进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救助特别账户。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出现某些消费畸形。可征收像高档化妆品进口税、遗产税及高档宴席税等,调节社会分配出现的巨大鸿沟,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必需的医疗保障。
4.其他渠道筹集
从医疗保险基金中适当划入一部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应提供一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一部分,应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对弱势人群事业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弱势人群的医疗救助事业;此外,还应从各种罚没收入、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划入一部分作为医疗救助基金。
(二)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弱势群体,本人可根据实际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收入证明。
2.资格审查
对申请者要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实际收入水平和病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目前可以近似地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所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审核批准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正式发给医疗救助卡,从而持卡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原则
医疗救助的规模、水平等完全取决于医疗救助资金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水平的差异,医疗救助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满足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无论中央还是发达地区的财政,都是难以做到的。主要是医疗救助的资金需要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贫困或特殊人群中患者增多,医疗总量扩大;医疗费用价格上涨,使医疗救助费用不断增大。这些都加重了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压力。因此,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
(四)救助形式
1.专项经费补助。财政每年应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专用,大病补助。
2.医疗费用减免。给医疗机构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举办专门福利性质的医院,免费或优惠部分医疗费,为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减免。
3.开展义务巡诊。组织医务工作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开展义务巡诊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医疗报务。
4.组织慈善救助。社会或慈善组织为贫困病人组织开展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活动。
5.缴纳医疗保险。—用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为救助对象缴纳医疗保险费,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乙如镇江市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列支。
六、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大力提倡,积极支持,正确引导,不断规范,强化服务,稳步推进的方针。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财政及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足够重视和大力支持。当前,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的同时,部分地区的实践为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践表明,在我国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效应。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要运用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扶持,有意识地对社会医疗救助事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政府要大力提倡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且要注意对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规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医疗卫生状况不同,因此建立和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也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开。不断扩大范围。要实行宽松的和支持性的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管理服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根据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特点,其所需资金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一方面政府要承担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组织管理责任,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这应是医疗救助的主流筹资渠道。同时,要在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有利于社会医疗救助事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倡和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要强化公益性宣传,鼓励对社会医疗救助机构的捐赠,制定医疗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义务救护工作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的公共设施
政府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部分公立免费或低费的医疗救助医院。目前医疗卫生系统正在进行着一场全面改革,可划拨一小部分卫生资源组建“贫民救助医院”或“社会福利医院”,专门收治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免费或优惠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强化预防疾病等服务功能,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并积极探索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的途径。
(五)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总的原则是,依托现有基础条件,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制度办法,确保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同时,应成立由各方人员组成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会,主要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对有关医疗救助事项提出建议。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办法,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的透明性、高效化。
摘要:我省各家医院已经逐步实施新的处方管理办法,通过计算机管理可防止处方外流的现象,甚至某些大医院与药房协作实行代号保密处方的做法统统叫停了。医生的处方透明公开,病人享有知情权,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家药房购药,这是新处方制。
以我省为例,目前,全省(使用招标药品)已进入第5标、第6标的药品使用阶段。第4标药品以后,政府对药品售价就作了限制,只在招标价基础上顺加15%,高额利润已经取消,而医保中心的介入监控,又使医院为治疗病患者超标范围的医药费埋单,并罚款赔钱。比如我院规定药品收入最高不可超过医院总收入的46%(实际比例还低于此数的),但这46%只是收入而非利润。利润应是药品批零差。所以,药品利润远低于医院总数收入的46%。由此可见,药房社会化并不会影响医院正常发展,因为今后销售药品不是医院经费来源的主流。
医院为了生存需要,又失去高额利润的药品支持,必然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使患者能享受到更好、更全面的治疗护理。
我省各家医院已经逐步实施新的处方管理办法,通过计算机管理可防止处方外流的现象,甚至某些大医院与药房协作实行代号保密处方的做法统统叫停了。医生的处方透明公开,病人享有知情权,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家药房购药,这是新处方制度给患者带来的民主和自由。既然如此,药房社会化并不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
药监部门对社会药房、药店管理严格,处罚严厉是众所周知的,所以药店的药品质量与服务设施正在逐年完善,品种也比较齐全,甚至超过医院。只要放开竞争,处方药品就会逐渐增多,不必担心药品配不齐现象。
新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处方一律使用通用名,并让患者自主选择购药,从而切断了医生与药商的关系,就铲除了收取回扣的土壤。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平衡医院与生产流通企业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市场平等竞争,将疗效不确定的暴利型药品淘汰出局,药价由市场决定,病人自主选择,还可以避免医保用药超标现象。优化资源:医院药师资源富余,药师应该可以从繁重而又重复的药品调配工作中解放出来,转变职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紧密联系临床、大力发展临床药学,为病人提供全程化的药学服务,并开展临床用药监测,为病人提供合理、安全、经济、有效的治疗方案,协助临床医师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缩小行业差距,社会药店人才不足,而医院人才济济,可以让一部分药学人员充实到社会药房,以提高技术含量,在三尺柜台上更好地开展药学服务,提高药店的可信度,那么对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及保健意识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实行药房社会化从根本上解决了以药养医现象,消除了医患矛盾,改变了看病难、吃药贵的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端正医德医风,让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回归百姓。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逐步实施,所以在全面实行改革前,一定要充分的调研准备,同时在相应法律法规出台并完善后方可大力推广,从而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2007,2,14.
Abstract:Reviewing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ntrol of the dissertation qua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ocial science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assessment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nlysis the practice results of the anonymous review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view system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systems. On that basi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existing studies, suggests some directions of future researches.
关键词:社会科学 学位论文 评审制度
Key words: social science dissertation review system
作者简介:成龙(1987―),男,江苏泰兴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创业理论研究。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综合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及书面表达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结性成果。有专家倡议,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应“从学位论文的设计、研究与写作到评审、答辩,实行全面质量管理”[1]。近年来,研究者不约而同地聚焦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研究,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作者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方法与程序
学位论文评审是由学位管理部门组织的,受聘专家以通讯、书面或其它形式,对学位申请者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科学评价的具体活动。通过评审,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可以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和完整文章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学位管理部门,通过反馈回来的评审意见,可以了解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作为审批答辩的依据;此外,通过对不同学科的评审意见进行收集、分析、整合,可以找到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从而为提高学位论文水平提供决策支持[2]。
学位论文评审通常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即国际上所说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指由该领域或邻近领域的专家以通讯或现场接触的方式,来评价研究工作科学价值的一种评估方式,是国际科技界公认的科学评价的最重要的方法。根据马莉萍(2005)的观点,论文评审方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校内评审和校外评审;(2)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3)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4)书面评审、网上评审与口头评审[2]。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第三种,即根据评审的方式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国际评审是匿名评审的一种衍生评审方式。
学位论文的评审程序一般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建立评审标准;(2)提交论文;(3)确定评审方式;(4)选聘评审专家;(5)意见反馈与处理[3]。
二、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现状
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是国际上并存的两种常见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美英等国的大学一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这是一种直接由导师提出拟参评专家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这些专家评阅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如澳大利亚很多大学,要求博士生在预计答辩前2个月将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选定国内外3为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我国香港地区的大学,对博士论文也采取类似的匿名评审方式。在我国,自建立学位制度至90年代中期以来,各培养单位一直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开评审方法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名单通常由导师来确定。这种做法的优越性在于:操作性强、易于聘请合适的专家。然而,这种评审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论证,暴露出了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弊端:一是导师一般聘请熟识或有学术往来的专家,因此评审专家通常会做出高于学位论文实际水平的评价,不利于对学位论文的监督,淘汰制也就更无法实现;二是导师所认识的专家有限,由导师来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重复性,片面的评审意见既不能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也不能反映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2]。
为了解决传统评审办法带来的弊端,90年代中期始,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陆续改革公开评审制度,试行匿名评审并逐步扩大匿名评审比例,甚至出现了国际评审的方法。
三、 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与改进
(一) 匿名评审的实践与作用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分为单匿名评审(又称“单盲审”)和双匿名评审(又称“双盲审”)。单匿名评审是只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是公开的;双匿名评审是同时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的信息和导师的信息。具体操作分为两种情况:(1)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寄给其它高校研究生院,再由对方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论文派发给本校相关专业的专家;(2)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自行建立专家库,根据专家库将学位论文寄给相关研究方向的专家[2]。
王则温、赵张耀(2009)通过相同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两种不同的评审方式中的评价差异探讨不同评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评价的影响[4]。结果表明:(1)双向匿名复审大幅度降低了各项评价指标的优秀比例;(2)双向匿名复审使中等及以下的评价比例有较大的提高;(3)评价为较差等级的比例在双向匿名复审和原始评阅中都是极低的。王珞晶、张春元等(2005)对参加普通评阅的博士论文和匿名评审的博士论文评阅意见做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1)匿名评审使论文评阅更加客观、公正、规范;(2)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高[5]。
可见匿名评审制度可以有以下作用:(1)避免了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影响,提高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2)对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具有督促作用;(3)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2][6]。
(二) 匿名评审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尽管匿名评审制度对解决传统评审制度的问题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实行匿名评审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点不正确,建立在对学位申请者、导师及评审人不信任的基础上;(2)增加了评审的中间环节,评审的科学性、权威性打了折扣;(3)成本较高;(4)学校对外校专家缺乏联系性和约束性,专家积极性不高 [7]。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概括起来包括:(1)科学建立高质量的匿名评审专家库;(2)制定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3)健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监督机制;(4)建立配套的保障措施等。李秀兵(2007)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双盲”评审的情况,从学位论文应包含的信息问题、评阅人的确定问题、评阅意见的表达问题和评阅意见的后处理问题等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8]。
(三)国际评审制度的出现
在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国际化评审也在少数高校中推行开来。论文的国际评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选取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将其送至外国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这种评审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外同行专家作用,评审往往更严格、更具体、要求更高,对促进研究生用外文撰写论文、扩大国内研究生在国外的知名度、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国际化评审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如时间长、费用高、选聘合适的外国专家比较困难以及学位论文必须用外文撰写等,因此,要想使国际化评审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大面积推广,尚需建立一系列配套保障体制和措施。目前,中国地质大学在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大胆地尝试了这种评审方式,其他大学也有涉及[9]。
参考文献:
[1] 吴宏翔,顾云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2):23
[2] 马莉萍.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主要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131
[3] 孙,高虹等.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23
[4] 王则温,赵张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问题的探讨[J].研究生培养,2009,3:39-40
[5] 王珞晶,张春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改革成效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5(1):48-49
[6] 蒋红燕.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效果探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39
[7] 路淑琨, 甄良等.哈工大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数据统计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增刊):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