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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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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闲置;53号令;后评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1

1后评估背景

11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

如何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更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和生命力,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关注和面临的难题。201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1],建立了后评估制度,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评价,以便查找制度漏洞、总结经验得失。

12保障权益的现实需要

后评估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方面也正在产生积极影响。2015年是国土资源部全面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第四年,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2]开展了关系群众利益保护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储备等制度的后评估工作,通过了解社会公众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维护权益的诉求,掌握制度在基层落实的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层群众理解和执行。

13解决问题的迫切要求

53号令[3]自201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查处以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近年来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制度环境出现了较大变化,土地供需矛盾和闲置土地大量存在相互交。去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结果显示,全国2009年至2013年已供应的建设用地中,闲置土地达13718宗、10527万亩。对于财政存量资金和土地闲置问题的处理,国务院开始动真格、出狠招。总理在2015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铁腕措施纠正土地闲置中的不作为。应该说53号令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难度日益加大,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已有政策开展后评估工作,可以更好查找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新制度的供给,提高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执行性,是解决在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的迫切要求。[4]

2立法质量和执行情况

21立法质量

后评估结果显示,53号令语言表述准确,相关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处置程序比较合理,与《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国土部门规章或地方性立法等同位法一致,合法有效。法令所涉条款针对性强,既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又体现了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要求。[4]问卷也显示,九成多的问卷调查参与者认为53号令条款之间的衔接一致,总体合理,相关配套规定也比较完备,达到了规章预期目标和作用,各条款对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作用明显,与我国不动产市场的未来发展相适应。

22执行情况

53号令自2012年7月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各地均严格按照53号令规定,积极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查处和再利用工作,并以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土地日等为载体,对53号令进行了广泛宣传,基层认知度大大提高。为贯彻落实53号令各项要求,深入推进闲置土地查处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赣国土资字〔2015〕51号),部署全省2008年以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其他设区市或以市政府或以市国土局的名义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闲置土地查处和消化再利用的文件或办法,对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23实施成效

231有效促进和推动了项目开工建设

53号令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要征收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的土地闲置费,[3]高额的土地闲置费让很多用地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和商服用地单位承受不了。江西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赣州等区域开展闲置用地情况调研的座谈会上,某集团负责人就直言:与其交这么大笔的土地闲置费,还不如拿去开发建设。集团土地出让金10亿元,20%的闲置费就达2000万元,该笔费用可建设20万平方米厂房。基础版不支持的外挂字符,企业版支持应该说,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对用地单位有一定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和推动了项目开工建设。

232集中查处和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

近几年特别是5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闲置低效土地专项核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土地,采取腾笼换鸟、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集中查处和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上饶市近两年共调查认定闲置土地67宗、面积300余公顷,已查处47宗、270公顷;宜春市仅2012―2014年就调查、收回闲置和低效土地2万余亩;赣州市开发区仅2013年就清理闲置土地近百公顷。

233土地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随着国家对闲置土地查处日益趋紧,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闲置土地查处的文件、办法或措施。抚州市印发了《关于印发抚州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4〕19号);宜春市政府每年都把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下发有关文件等。这些通知文件的出台,为全省各地闲置土地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为规范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24存在的主要问题

241级别低导致联合查处难度大

土地闲置成因复杂,闲置土地查处是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非国土部门一家能够完成。实际操作中,一宗土地能够最终认定为闲置并被查处,一定是国土、发改委、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甚至公、检、法多个部门联动的结果。然而53号令是国土资源部规章,级别相对较低,不足以调动相关部门,难以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如赣县就曾出现一宗地被认定为闲置的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尴尬局面。

242闲置土地界定难

53号令第二条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3]第一,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测量较为困难,界定过程比较烦琐;第二,国土部门去量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难;第三,条款中“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表述模糊,留下操作空间不好操作等。

243闲置土地处置难

一是对于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的闲置土地收回,53号令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二是土地闲置费征收极为困难,尤其是无偿收回,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三是对于土地置换的,53号令中虽有所表述,但没有明确操作程序,缺乏指导性;四是对于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利用较难,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情况下,很难安排新项目。调查反映,在地块利用条件接近情况下,用地单位更愿意选择“新”地,而不是收回的“旧”地。

244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缺乏惩处机制

经调查,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例高达七成。53号令中未能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实际操作上可能会被滥用,将一些不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归结为政府原因而免予惩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闲置土地查处,且容易滋生腐败。

25意见建议

251建议提升53号令的规章级别

建议53号令由目前的部门规章上升至国务院规章或者由国土、发改委、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实施。闲置土地查处时,则应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发改、税务、财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甚至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达到高效查处闲置土地的目的。如赣州经开区形成以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闲置土地机制,在不到1年的时间,就将确定的5宗闲置土地查处到位。

252建议完善53号令中闲置土地认定的有关条款

一是完善1/3动工开发面积的确定,如按现在的认定方式确定,则实际操程序过于复杂,较难确定;二是实际操作中,国土部门按照投资额不足25%来确定闲置土地较为困难,建议取消或者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三是“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表述应更加明确,要么可以,要么不可以,留下裁量空间反而不好操作;四是建议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以延长不超过1年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53建议调整闲置土地费收取标准

调查反映,闲置土地费的收取相当困难,且在实际过程中查处的闲置土地会因供应方式、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等不同,造成查处方式和查处结果的差异,加之土地闲置原因复杂,建议将20%的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改为按类型分幅度收取,比如10%~20%,给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裁量。

254建议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惩处机制

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尚可对其加收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甚至通过诚信档案把企业列入“黑名单”,逐出市场等方式对其进行惩处。但对于在实际中占有较大比例的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则暂无惩处措施,建议在53号令中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惩处或问责措施,尽量减少因政府原因而造成的土地闲置。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0

[2]《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协助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后评估工作的函》[Z].2015

[3]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2

[4]田时中,李四林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后评估实证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1):39-41,5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依规清理处置、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闲置土地工作组主要负责领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掌握全市闲置土地基本情况,研究解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对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情况逐宗调查核查,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建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摸清闲置土地基本情况,提出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初步意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跟踪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提供闲置土地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到位;健全完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专项统计台帐、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等。

各镇乡、街道和新区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汇总工作,协助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做好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的逐宗调查核查、处置后续等工作。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相关部门:市法院、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职,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跟踪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机关部门单位干部的考察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时间自2012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镇乡、街道、新区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具体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各单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闲置土地调查表一式二份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市行政大楼1424室)。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重点45宗已认定的闲置土地逐宗到场调查核查,并逐宗建立档案台帐。

(二)清理处置阶段(5月中旬-7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逐宗处置。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月底)

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跟踪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有关镇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把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清理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汇报。市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闲置土地;预防;节约集约用地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闲置土地的概况

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资源供求日益矛盾突出,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难以为继。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但全国仍有大量土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以广东省为例,截至2013年6月5日,广东省共有闲置土地1605.0078公顷,其中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1140.171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闲置的464.8363公顷。[ 数据来源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要盘活利用已有闲置土地,更要把握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建立健全土地闲置的预防机制,预防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实践中,土地闲置原因较为复杂,既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的,也有土地使用权人原因的,但往往也有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交叉的情形。从广东省截至2013年6月5日的系统数据看,政府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占闲置土地的71.04%。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列举了政府未按时交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因国家政策修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群众、军事管制和文物保护等五种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实际工作中,政府未能按合同约定交地以及规划改变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情形。

1.政府未按时交地

早期出让的土地,由于被拆迁户不接受拆迁补偿条件或被征地农民不满意征地补偿,导致土地不能及时交付开发,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也有部分地块因政府承担的前期工作未完成,特别是在一些位置偏远的地块,未能实现“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导致政府未能按时交地或土地使用权人未能及时对土地开发建设。

2.规划变化

实践中因政府规划变化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况较多。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时间长、产业定位变动等,造成相关政策反复变化,不断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延误土地及时开发建设。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因规划报建方案不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或因不熟悉规划报建流程而耽误了报建时间,导致土地闲置。

(二)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或企业自身资金周转、经济实力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开发资金未能落实,甚至因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纠纷导致土地被司法查封,是土地未能及时开发利用的重要原因。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人考虑到市场的产出效益,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不敢开发投产或不断修改报建方案,延误地块的开发。此外,也有土地使用权人恶意囤地、炒地谋求巨额利润,造成土地闲置。

三、建立健全闲置土地预防机制

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是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手段之一。“不能仅重视对现有闲置土地的处置,还要积极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以及加强对闲置土地利用的动态监管。”[ 参见赵小风等,《闲置土地的认定思路及处置建议》,《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9月第9期。]我们更要注重坚持预防在先,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的预防机制,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一)坚持共同责任制

预防土地闲置,首先要坚持共同责任原则。闲置土地的成因往往涉及政府及政府多个部门,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也需要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实践中,部分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招商引资进度,尽量满足用地单位的大面积占地需求,对企业的实际用地需求及资金实力等没有严格审核,造成粗放供地。为此,需要加强和完善项目准入审核,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产生闲置土地,特别要减少因规划修改导致土地闲置,加强对规划的监管力度,规划不能跟着项目走,确保规划的连续性。

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仅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而未规定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政府的职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只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坚持共同责任制,才能更好地预防闲置土地产生。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闲置土地方面的责任,促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预防工作。

(二)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政策

为防止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土地必须“净地”出让进行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时,必须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而且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对“净地”出让的明确规定,避免了拆迁补偿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此外,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地块地块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划条件,并要求地块达到“三通一平”。对未完成“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的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的招拍挂和出让手续,防止新的闲置土地出现。

(三)合理供地

供应土地应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实践中一些分期建设的项目,往往因一次性供地而导致后期建设的土地闲置。对于需要进行分期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时可以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合理进行分期供地,避免因项目大、建设周期长而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签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并且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四)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目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随着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批后监管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需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现农转用及征地审批、征地实施、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程动态监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建立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实践中,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能因资金不足等问题无力对宗地进行开发建设,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宗地未达到一定开发建设程度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土地闲置,而且不利于土地资产盘活利用。另一方面,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普遍反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为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促进土地利用以及减少需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可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土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假若土地使用权人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起两年期限届满前一段时间内,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允许他们在资金不足、无力承担土地开发利用的情况下主动交回土地使用权,则有利于促进土地的使用,避免产生土地闲置。

(六)加大闲置土地巡查处置力度

要预防新的闲置土地产生,还需加强对土地的执法巡查,加大对已有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形成震慑力。

首先要建立闲置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闲置土地动态巡查制度,由土地执法人员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闲置土地。

其次,针对实践中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纳闲置费的情形,可以探索加收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行政罚款制度,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4篇

据2012年6月6日中新网报道,近日,网曝贵州纳雍县代课教师每月工资25元。6月5日,纳雍县政府表示,截至2012年2月,全县尚有代课人员344人,纳雍县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代课老师,按每月1000元的待遇进行发放,并根据政策规定由县财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点评:代课教师是历史之产物,他们出现在中国教育师资力量极度贫乏的阶段,他们同样为中国教育做出了不可磨灭也不容否认的巨大贡献。多年之前,在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整所学校都是代课教师的现象并不少见。就算是教育发展与进步了的今天,在我们2006年就着手对代课教师进行清理和清退之后,依然有不少代课教师在教育岗位上坚持。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一些学校,因为条件艰苦,没有教师愿意前往执教的地方,依然靠代课教师在支撑着孩子的梦想、教育的功能和意义。我们甚至完全可以说,没有代课教师,就没有中国今天的教育发展。

教育要进步,要现代化,需要规范,需要对代课教师进行清理甚至清退,这一点并不难理解。然而,代课教师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们首先不能否认历史,不能否认了代课教师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清退也好、继续代课也好,或者是转正、转岗也罢,善待代课教师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和前提。然而,贵州纳雍县代课教师每月工资只有25元的事实,却着实让我们心生悲凉。好在,此事在网上曝光之后,当地相关部门立即对代课教师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20%

今后,如果开发商“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6月7日,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

点评: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对闲置用地征收20%闲置税、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收“增值地价”,闲置满两年的土地应收回。2009年9月底,国务院再次《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重申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

一项政策出台之后产生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贯彻执行的力度有多大。这么多年来,我们鲜见有关部门公布或媒体曝光闲置土地的开发商被征缴闲置费和被收回土地的数据及典型案例,这说明该项政策并未得到及时、严格、有效地贯彻执行。有些政策往往是“举得高、落得轻”,或是因某种意想不到的变化而搁浅;或是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够严密,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执行到位。

此次国土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无疑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界定了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并明确规定“囤地”处置“无需协商”,使政策本身制定得更加严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能否对开发商“囤地”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其关键依然在于其执行力度。期待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付诸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数据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以监督促进其执行力的提高。

43%

据《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6月12日报道,日前,清华大学的《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将研究主体定位在了比省级财政更为细化的市政府。据当前可获得信息最近、最完整的2010年数据显示,81个市政府达到全国财政透明平均水平的仅43%。即使将平均水平作为及格线,多数市政府“不及格”;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则仅有7个城市过线,及格率仅为8.6%。

点评:制度是一切管理的基石和保障,要实现有效的管理,必须首先建章立制。中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财政透明法律和制度,一方面是财政透明度低下,另一方面也是各种政府财政透明度排行研究结论差异较大,引不起应有重视。

中国的透明财政建设,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将财政信息从所谓的“国家秘密”中解放出来。但是,对透明财政的认识还很落后,大多还停留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层面,在具体的操作上,顶层制度设计几乎还是空白,对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透明财政”还没有明确的规则与标准,离民主化、法制化还很远。

多数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推进财政透明的实践表明,制度先行是最重要的经验。对中国来说,一是加强政府财政透明的“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面、科学的标准,规划建设的时间表;二是立法保障,迫使各级政府由被动透明变成主动透明;三是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增强建设透明财政的动力。

42452元与24556元

2012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452元,私营单位24556元,分别比前一年增长14.3%、18.3%。私营企业收入远低于非私营企业;农林牧副渔远低于金融业,这些状况仍然在持续。

点评:42452与24556,这是两个差距极大的数字,前者是后者的1.73倍,后者只占前者的58%。对于收入,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私企职工与非私企职工的差距如此之大?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差距?

不是行业自身,也不是职工能力,更不是职工的资历,其实说来说去,最后还是要说到体制。正是体制,导致了非私企职工的收入远高于私企职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里,决定一个人收入的,不应该是体制,应该是他的能力。一个高能力的从业者,无论他在体制内还是体制外,都应该获得高收入。因此,中国需要尽快打破体制的壁垒,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处于同一起跑钱上,公平竞争。

764亩

据《每日经济新闻》2012年6月15日报道,未经批准非法占地764亩,重庆上邦高尔夫球场的开发商——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付出了1273万元的代价。

点评: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0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各地省级国土部门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行为。去年,一场声势浩大的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在全国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部等11个部委牵头。整治的对象包括:2004年《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等禁令印发之前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和2004年之后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范文第5篇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土地,打击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情况集中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四)清理的重点是府城镇、临淮关镇和县工业园区,全县其他地区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时进行。

二、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各乡镇按照《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要求将用地单位、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清理,逐宗登记造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的有关资料主动申报,配合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台帐和土地变更登记资料,对闲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进行核查,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

(三)集中处理阶段。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帐,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理。对清理出的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其限期开工;闲置满一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无法定原因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不满两年、用地人确实无力开发投资的土地,由县储备中心收储。

(四)总结验收阶段。对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处置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国土部门,迎接省、市验收。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