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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自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到法律风险以来,法律风险成为企业界最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两方面论述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期对我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践和理论提供理论参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如果该着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
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让所有孩子站在公平起跑线上
有人称,“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忽悠”。我们应当指出“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虚幻谬误,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谬误被打扮成真理的过程中,“忽悠”顶多是一种推波助澜。从现实情况看,要想让人们不被那些似是而非的口号所“忽悠”,还需要做更多的基础工作,让所有孩子站在同等公平的起跑线上。
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
近期,苹果公司供应商“毒倒”员工,家乐福、沃尔玛大玩“价签戏法”,莫不显示出企业对诚信建设的忽视。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这不能仅靠企业道德和市场导向,更要靠制度促使企业自觉选择诚信体系。比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诚信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加强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行为公示制、档案制、曝光制等,使那些因信用问题而致的企业“死亡”不再是特例。
吃得放心是最基本民生
食品安全是民众最关心的安全需求之一,吃得放心关系的是民众最基本的民生。因此,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加重食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的是国家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捍卫百姓饮食安全的用心。法律的严厉约束不是目的,获得食品安全环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的在场,就是确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个最实际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进肚前的最后制度关口。
天价拖车费缘于公益性丧失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策执行;执行手段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更多地是关注政策的制定而不是政策的执行。但如美国政策学者艾利森所言:“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则取决于有效地执行。”因此,公共政策的执行是政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策目标和解决政策问题的直接途径。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在政策实践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也与政策的执行有着密切的关系。一系列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各种公共政策,能否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和达到良好的政策效果,关键在于它们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强有力的执行。而在改革的过程中,执行主体的选择执行方式时墨守成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采取合理而有效地执行手段,使得许多科学而合理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扭曲造成各种社会危机引发。因此,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就需要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一、关于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问题的研究还是很比较多的,这些角度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政策制定主体为视角
张玉强(2010)认为除了传统的意义上的理想化的政策、执行主体、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外,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不仅因为其与政策的质量由着紧密的联系,而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少不了政策制定主体参与和支持。因此,在分析执行偏差原因和寻求矫正之策的时候都应该对其给予充分的考虑。
2、以政策执行主体为视角
闫超(2011)在进行执行主体因素研究中指出造成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从主因上来说主要是由于执行主体的异化所造成的,执行主体受利益的驱动、本身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同程度、他们各自的职业素质和执行能力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会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使得科学合理的政策得不到好的实施。
3、以制度角度为视角
李斌(2010)认为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是在制度的框架内发生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策执行效果如何取决于制度的好坏。完备有效的制度保障是应对政策执行偏差的根本出路,因此要将合理政策的宏观逻辑与有效执行的微观机制统一起来。
4、以利益为视角
李戈(2009)认为充分的发掘影响政策执行的各种因素并予以矫正是规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各种偏差,确保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而作为政策执行中的重要角色的地方公共部门,他们的自利性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要慎重的对待。贺庆鸿(2008)在论文中指出通过各级地方政府与政策目标群体之间的的利益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给出了相应的政策。
5、以公民参与为视角
程名(2011)通过对影响政策执行偏差的因素进行分析,指出政府这一执行主体是个主要因素中影响最大的,因此也就凸显出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必要性。叶大凤(2006)认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有助于消减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促进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这些文章都从各种不同的视角研究了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各种原因,但通过分析发现在分析政策以及执行主体方面的文章较多,但是从执行手段方面来研究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文章较少。因此,本文从执行手段这一工具性的方面来出发,研究它对于政策的执行效果的影响。
二、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执行手段因素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手段是执行机关和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贯彻落实政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和。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手段运用的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政策执行主体的政策执行力的大小。目前公共政策执行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教育手段和技术手段。虽然执行手段很多,但是在手段的选择上面还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地方。
(一)执行手段单一,粗暴
一些执行机关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往往难以考虑到政策目标群体的想法,就一味的采取最为简单原始的行政手段,利用组织的权威采取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及规章制度来推动公共政策的执行。如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了保安打人,对城管打人,开始还“认识”不足,以为,毕竟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执法部门,人的素质应该是高的,是应该讲道理的。可是随着城管打人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对于国家执法机关印象越来越停留在粗暴上,这就造成了一些好的科学合理公共政策的实行得不到社会的认同,难以推行。
(二)法律手段执行不够
法律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规章、司法、仲裁等工作,他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种关系方法的方法。政策的执行机关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则对政策执行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但就目前而言,出现了一些扭曲法律手段的现象存在。2009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交通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采取“放倒钩”的“钓鱼式执法”,认定私家车主张军非法运营,同时非法限制张军的人身自由。查处私家车非法运营的目的是规范出租车运营市场,打击“黑车”,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但本案中的执法者凭着自身利益执法犯法,主观上有故意陷害之嫌,客观上有栽赃他人的行为。这种执法方式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与社会中提倡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符。因此,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才能使政策执行客体积极配合,才能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忽视思想诱导手段
思想手段它倡导的是人本管理,是希望通过制造舆论、说服、劝导或者精神鼓励等方式把需要执行的公共政策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引导政策对象自觉地主动地去执行公共政策。当前政策制定缺乏普遍的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策制定者的医院,政策透明度很低,缺乏公众参与执行中目标群体地处较大,往往对政策内容和目标一知半解,因而很难认同这些政策,而在政策执行后期也缺乏信息的反馈机制,缺少双向互动,不能及时修正政策,这些都可能造成执行偏差的发生。
(四)政策执行手段和方式的选择使用缺乏成本效益意识
政策手段的使用,既能获得利益即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也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代价表现为操作这种手段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的费用,可以称之为手段的操作成本。政策执行者在选择手段时需要注意手段的成本效益比,亦即要衡量比较各种手段所需操作成本与期望取得的效果的大小,如果成本大于预期收益,那么这种手段即使能实现政策目标也不能称之为有效手段。政策手段具有操作成本,但政策执行者较少注意到这点,许多时候选择的政策手段也能实现政策目标,但其手段成本很大,管理效率不高,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执行手段。
三、关于公共政策执行手段选择的建议
第一,充分使用思想诱导手段。在选择、确定政策执行手段时,优先考虑使用思想诱导手段,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后才寻求强制或制裁。这种手段代表了“自由、平等、民主、责任、宽容”的人文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公共政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比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该手段应优先采用。因为从根本上讲,该政策与中国传统落后的“多子多福”价值观相冲突,所以政策执行中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应是宣传教育手段。另外同时辅以经济、行政等其他手段,发挥手段的综合配合作用。在使用宣传教育手段时,应讲究思想诱导的艺术,坚持说服力、生动性等原则,注意避免宣传教育的僵化和空洞说教,否则引起执行对象的反感,结果是适得其反。
第二,行政手段的使用应注意发展行政指导。从形式上讲,行政指导是以劝告、指导、希望、建议、协商等方式为主。行政指导手段的特点在于它的非强制性和可变通性,目的在于较好地解决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目标对象对政府的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不遵循行政指导;另一方面,目标对象也有可能愿意遵循行政指导的方向,避免违规风险。在过去,我国常用的行政手段是以直接命令、强制规定、领导指示等方式为主,旧有的行政手段方式已经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社会的发展相符合。在新形式下,公共政策执行中行政手段的合理使用依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一些政策目标的高效完成。但在选择行政手段时,应注意发展行政指导等形式,变直接行政干预为间接行政指导,这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公民社会对政府管理的要求。
第三,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市场经济社会遵循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需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来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将实施政策的任务与物质利益挂钩,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给人以内在的推动力,使政策目标得以实现。从根本上讲,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各种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最终都要由法律加以确认,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因此,在政策执行手段的选择方面,能多用法律手段,就少用其他手段。为此要不断完善法律手段,使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都有法可依。
第四,寻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手段、新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迫使目标对象服从政策”的舆论监督手段。因为有关公众服从政策的原因之一是怕名声扫地,政策执行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不服从的目标对象进行必要的新闻曝光,这对注重公众形象的目标对象来说,将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使之选择服从政策的道路,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其二是探索解决执行者与执行对象间争端的途径。政策执行手段在使用过程中,有时候会产生执行者与目标对象间的争端,如行政手段的合法性争议等,如果双方都想避免进入法院和不利宣传,那么解决的途径应该是寻求“非正式的途径”,它包含谈判、交易、协商、妥协等手段,通过某种形式的独立机构调解来实现。在美国,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联邦仲裁和调解局”这种机构。在我国,政策执行手段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一个非正式的专门机构来受理。有时候局扮演着冲突者倾诉对象的角色,但自身解决争端问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目标对象的诉求。所以,建立相关的调解机构是化解执行中的矛盾、保证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途径之一。
总之,在选择、确定公共政策执行手段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同时注意控制执行手段操作成本,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人文、社会、政治等环境条件等,获得既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又不付出较大成本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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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斌.从制度角度浅析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及治理[J].消费导刊,2010(1)
[5]李戈.地方政府自利性引起的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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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名.公众参与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对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1(9)
[8]叶大凤.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北京大学学报,2006(11)
[9]宁骚.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管理
一、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造价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合同签订须交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并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避免日后违约。实践证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提高投资效益。作为造价人员,确保合同条款的切实履行,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在国际惯例中,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防止施工单位上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如施工单位常常会在工程的后期以工期紧为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如果合同中预告了合同报价充分考虑了工期因素,不论采取何种赶工措施均不再调整报价的条款,就能有效地杜绝费用的增长;设备安装预算,不同的品牌型号价格出入很大,容易造成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影响工程质量和寿命,损害开发商的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利用好“严密合同条款”这一条,需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提前的预计,在这一点上需要多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及合同条款。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二、施工现场工程造价的管理、
1、在工程施工过程,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有时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控制目标,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提高投资效益。
2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中,造价合同人员应做到“三多”,即“多看、多问、多思考”。“多看”,就要多看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流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施工中常见的基坑全断面锚喷支护,由于受周围建筑物基础情况及治水、地质等开挖实际情况的不确定因素影响,难免有些地方需要加强锚护,同时有些地方也要减少锚筋,甚至在距离坑底一定调试内或毗邻建筑物的局部地方不用锚喷,对于加强锚固支护部分,施工单位自然会提出补偿,但对于减少锚筋及不用锚喷的部分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细心观察和监督,以便以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确认工程量。“多问”就是对于预算中不常遇到的较边缘的工程问题,或是对自己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不匆忙作定论,要向现场的工程师进行咨询。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市政工程,由于行业的垄断,大多数的造价人员很少遇到这类预算,因此这类问题就更需要多问。论文参考网。“多思考”,不可不论定额仍是目前建设市场确定造价的主要依据,但也应客观地认识到定额不可能囊括市场,由于新工艺、新材料地不断涌现,工程现场的特殊情况都使得子目组价、项目组价仍为目前造价中不可避免的工作。如在外电源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习惯以地下人孔检查井每座多少元报价、防水硅胶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报价,究竟每座实际有多少土方量,有多少砌筑量,有多少混凝土量,能不能组价到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防水硅胶具体用量及操作工艺是什么,能不能组价到每平方米报价,都需要造价人员去推敲、思考。论文参考网。
3、造价合同人员还应当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三、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产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祘帐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发包方与承包方平等互利。
四、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输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如:每个建设项目的变配电系统必须由供电部门所属的三产负责从设备采购到安装高度的总承包。而且价格是一口价。在这些项目中,首先应该尊重供电部门的“规定”,由他们总承包变配电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允许另一家供货商参与竞争,最后终于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设备采购价比借贷 电局原先指定厂商的报价降了20%左右。
五、 建议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工程造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有利于改变过去以“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仅限于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实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可减少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繁杂劳动;简化招投标报价工作;减少工程结算中扯皮与纠纷;逐步与国际上“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惯例接轨,深化工程计价主要依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的改革,为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与规定,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现行预算定额子目分项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或构件分部分项,并计算实物工程量,列成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受苦填写单价的一种工程量计价方法。目前市场上常用形式是将脚手架使用费、遇、模板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费用,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此部分的税金列于开办费中,一般开办费为总价包干不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只包含了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此部分价款随工程量的培养而变化。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对建设单位而言,首先工程单价易与市场价进行竞争性比较,挤掉单价中的水分,堵住漏洞;其次可控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变更培养的工程量,只能引起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部分的变化,非实体性消耗费用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此部分的税金,仍保持原有水平。总之,采用工程量清单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项既易于操作,又利于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6做好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近几年来有关索赔的文章随处可见,而反索赔的文章却不多,许多建设单位把重点放在了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常常忽视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论文参考网。施工单位由于措施不当,延误了承诺的工期;交叉作业中,一方因现场清单不及时妨碍了另一方正常的工作程序,或因泼水等情况损坏了工程成品;使用了非业主指定的新产品等待,对此建设单位均可进行反索赔。做好反索赔工作,需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利用监理的作用,保存好现场工程图片和现场稠人广众等原始资料。
[结束语]以上从几个方面谈了施工阶段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有侧重,不可有忽视。对于成本管理这个大课题,远不止这些内容能够囊括,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之不断完善成熟。总之,工程造价合同人员要做到统观全局,对建材市场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对定额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为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辅平道路,注入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