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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3)起征点设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二、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2)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3)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2)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3)确定适当的费用扣除标准成本费用扣除,旨在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该免征额是指对有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本人基本生存费用。二是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该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亲属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体上,鉴于立法修正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央可适度放权地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自行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渐入尾声的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但也遗留下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需要经过多次的改革逐步调整,有的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很快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有效设计,便是其中的关键。
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凡采用综合计征的国家,都有一套较之分类个人所得税更为复杂的税率结构。一方面,这样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个人所得综合汇算清缴的特征;另一方面,综合税率的有效设计,将对分类所得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的转变,有极为重要的激励效应。②
为此,本文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率设计为核心,既对接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要求,又体现综合税率设计与分类税率的整体一致和有效。参照渐进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为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整体推进,提供亟待构建的税率设计参考。
二、渐进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个人所得税渐进式改革方案的终极目标,是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推向具有综合特征的税制安排。在充分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考虑初始阶段的主要目标以及未来完善的总体构想,本文设计了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初始化阶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区别劳动与资本所得,区分经常与偶然所得的综合制框架
依据劳动与资本在个人所得发挥的作用,可以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资本所得。在此基础上,依据发生的频次,又可以区分为经常所得与偶然所得。这样区分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中的税目划分原则的平滑对接,同时引入了综合制框架惯有的依据所得性质的区分对待、再汇算清缴的通行做法。
2.纳税申报人标准划定:年综合所得12万元
建立在综合所得基础上,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以现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部分收入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总清缴。这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充分考虑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着重加强对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时,部分解决了收入均衡性和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问题。
3.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设计:费用扣除与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安排,将实现综合收入核算过后的费用扣除,也将考虑综合税率结构与分类税率结构之间的协调。目前的分类所得计征税制,对个人所得的总体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导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争议、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不当等问题。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具有费用扣除公平、计征办法合理的优势,在基本保持现行标准扣除不变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汇算清缴、费用综合扣除的办法,将解决分类税制引发的系列问题。另外,综合税率结构的设计,也将进一步改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结构的离散状态,系统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起到平衡分类所得之间税率差异的作用。
4.纳税人的差别化对待:减免考虑与抵扣激励
建立以税收减免和抵扣激励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利于适应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社会角色差异化的现实情形,重点实现对低收入者减负,对高收入群体强化征收的基本目标。差别化对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抚养扣除的考虑,采用税额减免的办法,为今后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管理,引入赡养扣除做相应准备;其二,为了尽可能实现高收入群体的税收遵从,社会捐赠抵扣将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同时,个人所得税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励将引导高收入人群贡献公益事业,还可以为逐步完善差别化抵扣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有益参照。
总得来讲,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我国现有税制体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税框架。同时,它肩负着部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终目标。
就个人所得内涵而言,综合所有收入的计税形式,有利于公平分类所得的税负负担。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就个人所得税现行格局来看,个人所得税从代扣代缴走向综合申报的过程,将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自然人之间直接联系的起点。
三、分类所得税税率设计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安排,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关注焦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起始点税率的基础上结合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整体部署,做出优化设计,以实现税率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1.“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的税率标准——工资、薪金所得
梳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最主要特征是7级累进。
表1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综合与分类制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如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总体思路,参考各国的税率设置经验,以及后续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走向综合的现实考虑,本文认为,在税率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重新规划。
第一,综合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匹配。即按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上综合计征和自行申报,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下暂不纳入综合制的原则。按年收入12万元全部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每月应税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20%的税率标准。决定了纳入综合申报的目标人群,未来的个人所得综合税率必须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励自行申报的动力。
第二,适当考虑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3级与第4级之间,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围设定比较粗糙。以年收入24万元计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额,这一部分可以划定为4500元-7000元(12万元以下)适用15%税率,7000元-17000元(12万-24万元之间)适用20%税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纳税群体的综合税率。而中高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可适当提高。我们设计在第4级,即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 万元后,从年收入12万-24万元适用税率20%,直接适用下一级的30%税率,不考虑25%的部分。此举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形式的这类人群。
第四,最高边际税率建议降至40%,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符合国际趋势。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降低综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的冲动。此举还将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增加税基总量和纳税义务人数量,提高综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为了引导其自行申报,这类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将在综合汇算清缴过后,比照综合税率予以部分退税。
基于上述4个方面考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设计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如下:
另外,条件允许情况下还应缩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层级。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级税率,在世界各国范围内仍属偏多,6级或5级设置较多。
四、费用:分类扣除与综合扣除
费用扣除是核定综合税基的准备,也是具有综合特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关键内容。一般而言,费用扣除分为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即使在综合制为主的国家,在综合所得税制基础上依然对某些分类采用分类所得的办法。如法国个税综合制当中,对法国本土居民在法属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类费用扣除,不纳入综合费用扣除,适用相应的分类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的典型特征,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联系。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完全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可能僵化税制安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区别化的处理。因此,分类费用扣除的特定办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综合制。
就本文考虑的六类综合所得而言,都将面临综合费用扣除的问题,为此做出如下设计:
未纳入初始阶段,综合制改革的个人所得分类项目,延用现有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产生的费用扣除。分类税率和费用扣除的整理过后,综合税制的税率设计成为接下来的核心内容。
五、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
综合税率设计和汇算清缴是连同一体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现行分类核算与费用扣除的基础上,汇算清缴是综合税率实施的前提。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的结合,始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方向中绕不开的关键一环。本文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过后,沿着渐进式综合制框架,设计了其中尚未触及的综合税率及其汇算清缴内容。
1.分类税率走向综合税率的前提是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是将先期选出的六类所得汇总金额,然后比照分类税率缴纳。
2.分类税率之间存在的数量差异,不宜短时间内采用一刀切的单一综合税率,还应继续采取综合制下的区别对待。
从数量关系上,对于高收入群体,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标准超过20%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他纳入综合汇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基本思路是,分类税率要与综合税率之间存在级差关系,即分类所得平均税率高于综合计征适用税率。在设置综合税率时,有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税率设计。
设计1:工资、薪金所得高额累进部分,予以税收优惠,平衡综合过后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适用税率超过20%的部分,可按2%退税。
设计2:将其他所得纳入综合累进税率,同时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与现行其他分类比例税率之间的落差。这里需要大量数据和运算,横向平衡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确定适用综合汇总应税所得的多级税率标准。
3.综合税率的另一个配套,是综合费用扣除与综合税收减免。抚养、赡养和其他社会公益支出的考虑,将是实现综合税率的必备条件。同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当中,对综合税率的适用,也应当谨慎考虑。
根据税率基本平衡的原则,本文采用累进综合税率的办法,设计了综合税率表。
六、税率结构:综合与分类的平衡
综合税率结构设计,是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综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环,也是平衡综合与分类税率结构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分类税率向综合税率过渡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构筑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的平衡关系。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纵向来看,现行的分类税率结构和分类征收方式实际上形成了11种个人所得“税收”,而设计的综合税率适用的综合汇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总税率。由于加总的综合所得依然存在内部分类,并已经在代扣代缴环节按分类适用了不同的所得税率,因此再向上综合过程,就存在匹配分类税率的问题,这是所谓的纵向平衡。
横向来看,走向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有阶段性安排的制度设计。我们的设计中,考虑了征管环境约束,也顾及了综合项目的特征,按照六类应税所得先期综合的原则,实现部分的综合税制。由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类管理,适用分类税率,那么同属个人所得的此类项目,与将要实行的综合项目之间,存在税率结构的对接,这是所谓的横向平衡。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是贯穿于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平衡关系的一个要点。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大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四类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扣除,其他分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二元税制的观点,对劳动课税容易、且适用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课税困难、适用比例税率的原则,形成了上述分类税率的基本构成。从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综合税率一般具有累进特征,如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那么现行的比例税率在走向综合制的过程中,如何取舍成为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个现实问题,本文建议把握两点:
第一,搭建综合计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务是实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有机结合。综合税率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要依据申报人数、收入总量和分类税收份额综合测算决定。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根据国内外现有资料考察,作为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体税种的个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英国政府为了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只好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向个人开始征税以弥补英国财政的不足,从而催生了个人所得税的出现。就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功能:①组织财政收入。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重要税源之一,而且税源广泛,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②调节收入分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将会逐步显现,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可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③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④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自设计之初就和国际做法一致,采取累进税率制度。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来说,我国实施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七档税率。税率从3%-45%。二是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上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例如,现假设有甲乙两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甲总收入为5000元,其中,工薪收入2600元,稿酬所得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乙总收入3800元全部为工薪收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显然,甲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需缴纳90元个人所得税。然而我们发现,乙的总收入要比甲的少1200元!对于乙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其次是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税负不均;第三是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减除标准不一致,造成税负不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人民币,下同);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这样的规定是有明显缺陷的。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若长期实施,则将造成税负的不均衡。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建议
(一)对现有征收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对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推广运用,如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步都要进行详实的记录,搭建与各海关,银行,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还可以借鉴增值税征收的相关经验,仿照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且加强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介绍,帮助纳税人提高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二)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
重点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我们可以分步走,先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税收专管员要把辖区内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及时监督他们的经济往来动态,如果有应税项目产生,要做到马上进行提醒。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纳税情况。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在我国工薪阶层个税的纳税主体,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无法发挥。对此,我们可以采用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与税务机关对代缴代扣义务人的申报进行交叉稽查。现在国际上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这样就可以把家庭养老,家里有残疾人等问题考虑在内,减少部分人群的纳税额。
(四)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从各国税务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费用通常包括三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以及被抚养人或被赡养的生计费用;三是特别费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时也可以按这三类扣除:第一类必要费用扣除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原则上是与收入直接相关,具体包括与工薪取得相关的工作服购置费、交通费、通讯费等,与此同时,应与个体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相关的各种经营费用,以及与其他收入形式有关的各种费用等等。如果能够准确核算和申报的,可以据实扣除;如果不能够,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或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第二类家庭生计费用扣除额。包括纳税人、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赡养的人口(包括老人、儿童等)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分类征收;税制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其实不长,它是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国际环境的化而逐步形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我国拟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14个税种”,但当时只限于提出拟开征,并未付诸实践。个税的真正实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党的提出对外开放,为维护国家和税收收益权,主要针对外国来华人员开征个人所得税。1980年版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未达到800元起征点,个税主要针对外籍人士;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又重新统一;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现行的2000元每月;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二、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暴露的问题愈加明显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最后,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考虑不够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国对所有的纳税人免征额均为3500元,却未考虑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彼此之间差异很大。有些人处于并有可能长期处于单身状态,有些人则有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也不一样;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赡养老人。而且,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生活总成本和实际的税收负担。
(二)综合征收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之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该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计税范围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也符合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个人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在保证收入分配及公平方面有很大优势,但是需要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而且,一般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都是综合所得税制配以自行申报制,这又对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及税收工作提出了考验。
三、个税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一)从分类征收制逐步过渡到综合征收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早已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明确,但时至今日,个税已有的改革始终围绕着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真正意义上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没有实质性推进。很显然,个税改革不应再纠结于“起征点”的调整,而是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所得税制度,并明晰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家庭计税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的重要途径,可以允许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个体,在取得收入时,分别预征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实现按家庭计税。其假设前提是,分别就单身纳税人和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纳税办法,并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具体申报方式。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可考虑将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身份证号码、社保障号码与其个人纳税号码“三号合一”,成为其唯一、终身有效的信息单元代号,亦成为纳税识别号。其取得的每一笔收入,都可记入这一号码之下,并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会对纳税人的工作、贷款等社会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以此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四)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首先,基本扣除标准应全国统一,尽管各地的消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但其影响的是人们的平均消费水平,各地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并无过大差异,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导致各地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其次,允许扣除赡养费用,赡养人口的不同是造成纳税人经济负担差异的重要因素,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甚至更多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最后,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鉴于综合所得税制下的费用扣除是为满足基本生计需要,在物价波动的情形下,自然有必要对其加以动态调整,可在每年初,根据上年的通胀水平,综合其他各因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布年度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1]冯寓奇.看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制之利弊.财经界,2016
[2]王鸿貌,贾英姿.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6
[3]黄凤羽.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制度设想.税务研究,2011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分类课征个税制度就是将个人所得按其性质划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11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征收管理上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税收入不断增长。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个税收入达7377亿元(是1999年的17.83倍)占税收收入6.2%左右;个税收入同比增长12.9%,增长速度超过税收收入5.1个百分点,超过名义GDP增速5.5个百分点。而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名义增长10.1%(扣除物价影响实际增长6.8%),个税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总之,个税收入增长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从收入结构上看,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分别达4092亿元(占税收收入62.66%)、664亿元;工薪所得税相对上年增长14.4%,财产转让所得税相对上年增长38%。2014年前三季度数据看,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也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18%、18.8%和5.2%。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壮大,居民个人收入不断增长,个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但税收收入增长的同时也反映出工薪阶层成为个税主要负担者。
二、向综合课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
所谓“综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即所得的综合,将个人所得不按其性质区分征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综合”的应税所得征收。综合化的个税制度必然需要高效的征管制度和征管队伍作保障,以源泉扣缴方式为主的征管模式必然要向自主申报和源泉扣缴并重或者自主申报为主的征管模式转变。就我国实际看,我国人口众多,个税纳税人数量多为征收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在税收法治化有待完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背景下,自主申报纳税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层面的“综合”就是指纳税单位的综合化,即纳税单位由自然人个体向“家庭”单位改革。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以家庭为主的征收模式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不断演变,以家庭为征税单位能够将个人家庭负担纳入个税制度考虑范畴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我国这样的家庭观念较为特殊的社会,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对家庭进行界定是极其困难的。加上当前社会变革加快,人口流动十分频繁等诸多因素使得按家庭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即便我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户籍制度但是依然很难为以家庭征税提供多少制度支撑,同时如何就家庭征收进行监管也是较为困难的。
三、我国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议
从“综合”的两个层面看,向综合课征的个税制度改革存在很多操作困难,但是从公平税收原则角度以及税收法治化建设角度看,综合课征的个税制度依然是我国改革的方向。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我国确立了先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逐渐向综合课征制转变。依法治国建设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在逐步推进,而推动我国个税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逐步由部分所得合并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改革
从我国当前实际看,一步到位的对综合所得征税很困难,因此可以先将性质相同的所得项目合并征税,主要将劳动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分别综合征税。首先可将现有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具有劳动性质的所得项目进行综合征税;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财产性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对于劳动性和财产性所得则适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经验,适当压缩税率级次,对于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适宜较低的税率。而对于稿酬、偶然等其他所得等可保留分类课征的办法,税率选取上保留比例税率。
(二)建立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税制度更加符合以家庭为基本组织结构的现代社会实际,也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但是基于以模糊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制度难以实现,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可建立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个税制度。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可称之为“有限家庭”,进而规避因传统的家庭概念和以户籍为标准的家庭概念在实际运用中的困境,使得在税制设计上更具现实操作性。对于未婚单身的依然以自然人为征税单位。
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家庭概念,就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关系作为衡量纳税单位的基础,并考虑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情况。以“有限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同时,确定夫妻二人的生计费扣除标准,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扣除和赡养老人的赡养费扣除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定夫妻二人的综合免征额,对于未成年子女多少确定生计费扣除系数。结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于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夫妻根据抚养孩子的基本生活成本确定抚养费扣除额,并以此标准确定系数为1,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第二个未成年孩子确定扣除系数为0.7。对于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可以确定更低的扣除系数或者不得任何扣除抚养费。对于夫妻双方需要赡养的离退休及无业老人,则允许扣除一定的老人赡养费,对于独自承担或是联合承担赡养老人的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一个家庭的老人赡养费。此外,无论是生计费扣除标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扣除标准还是老人赡养费扣除标准均应该每年根据物价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三)完善税 收征管制度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综合性的个税制度必须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保障,征管水平的提升是顺利实现个税改革的关键一环。
首先,高效运行的个税征收体系必须要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化个税征管系统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个税征收和税源监控能力。其次,需要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并规定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统一且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个税的征收和管理。同时个税征管效率的提高也需要完善日常经济业务往来尤其是对个人支付业务的监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建议“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第三,在具体的征收模式选择上需要将源泉扣缴和自主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相结合,综合性的个税需要纳税人自主申报,而源泉扣缴则更加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征收。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向个人支付的单位先行扣缴税款的制度,这有助于增强个税征收效率。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个税,根据全年所得计税和分期扣缴税额比较并多退少补。最后,从发达国家实际经验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必然有发达的税务中介服务市场支撑。为此我国也应该积极发展税务行业,规范税务市场并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税务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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