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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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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for a wide range of large; its quality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project quality, project quality not only relates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Our present quality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This paper has made some adjustment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Key words: quality requirements;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of personnel

中图分类号:TU71

一、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应该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发展观中明确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每责任主体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标准来确定工程的质量,每个责任主体的目标都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设计单位应该通过提出具体的改变设计的合理建议来解决在施工阶段中发现的一些隐性问题,使竣工项目的质量标准同之前设计中预期的效果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该在现场控制建筑工程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以保证竣工项目能够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行业具体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证施工单位的各项活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是竣工建筑能够达到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

二、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建筑的质量。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障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在交工后,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负责人无论在职与否都必须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鼓励用户对建筑工程提出建议,使施工队伍能够总结、归纳经验教训,并应用在未来的工程中,从而实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还可以开展QC小组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工程的质量。

三、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质量管理

1、完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完善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方案是整个建筑工程的指引,没有科学的工程方案作为参照,整个施工作业是难以完成的。在施工方案编制时需要关系到的内容包含全部施工环节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策略、质量检测等等。而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这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是最核心的部分。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必须把技术作为重点参考,对于存在的施工难题、经济效益等问题,需在方案设计环节给予正确控制,全面实施有效的技术、工艺、操作、管理、经济等措施外维持良好的工程质量。

1.2 严格分包制度

承包制度是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普遍采取的施工方式,这种形式主要是工程总承包商或主承包商将总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分包给若干个分包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组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核承包商的实力,如: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的承包能力,确保其有能力去担当施工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分包商的资格文件、施工技术、机械设备等内容详细考核,对于其内部的施工人员应该达到从业资格要求,机械设备能力及施工经验等都是考核的重点。只有当这些指标都合格后,才能将工程交由分包商实施。

1.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

针对建筑实体的重要环节,建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有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关系到成本的高低,还将关系到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公司品牌的声誉。对于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项目部首先应该配合建筑设计方确定材料的材质、规格,准确计算所需材料的数量,做好预算。其次,项目部待材料进场后,要对其进行抽检抽验,以确保材料符合施工标准。并报检甲方、监理单位。还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将材料整理分类,做好清晰的标识,根据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在不同的场地。最后,项目部要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到场的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对已经发放的材料进行跟踪管理,以免材料丢失、浪费。要敦促库管员及时清理盘点,并注意对各种材料分类堆放,易燃、易爆、易潮品需采取相应的材料保护措施。

2、完善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2.1开展技术交流

技术交底对于建筑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工程的要求,如:设计情况、结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为工程项目的设施做好足够的准备,这样才能保证项目操作达到理想的状态。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技术工作,有时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形式合理选择。项目经理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工长及职能人员交底;工长在每项任务施工前,需对各个队伍组长交代清楚。技术必须参照多个方面内容,如:设计图纸、施工组计、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操作工艺等,可根据需要结合图表、实样、现场示范操作等综合反映问题。

2.2完善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则需要坚持把工序质量控制当成核心,对每项施工工序积极完善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时由每个小部分组成,每道工序都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各道工序的组成结构都涉及到了人员、设备、材料、方案、环境等等,控制施工质量时也必须要围绕这些因素开展工作,从而准确把握好质量的控制点,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来加强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并且参照科学的质量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施工工序给予改善,特别是针对工序中的关键的结果与位置重点改进。对于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必须要预想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判断分析后实施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问题得到解决,维持每个工序之间的持续结合。施工时需保证良好的工序交接,对程序内容及时讲述清楚,从根本上加强质量控制。

2.3 加强成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就会造成损伤,有些损伤难以恢复而成为永久性缺陷,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产品保护工作主要抓施工顺序和防护措施两个主要环节。按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不颠倒工序,可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污染前道工序,如地下管道与基础工程配合进行施工,可避免基础完工后再打洞挖槽安装管道,影响质量和进度。通过采取提前防护、包裹、覆盖和局部堵塞等产品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损伤、污染、堵塞。此外还必须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

2.4 加大检查力度

鉴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前期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能够保证操作秩序的顺利进行。工程技术、作业人员应该尽早达到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的环境,仔细研究工程图纸后,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布置准备。而检查工作则是针对违章操作、设计违规、规范缺缺失、治疗过差等问题的提早发现,一旦检查出存在这类问题后在必须要及时告知处理,避免给整个建筑施工造成质量损坏的影响。而对于工程的核心环节,则需定期实施检查审核处理,尽早发现建筑质量存在的问题,维持施工质量处于标准状态。

3、完善事后验收

当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需要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这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工程验收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安排检验员对建筑内部的各个位置情况审查,如:结构形式、材料安装、墙体构造等方面都是检查的重点工作,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的要点。对于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其重点在于对建筑工程中的各个组成构件性能进行验收,可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建筑性能进行检测,保障建筑程参数指标达到标准后再正式投入运用。对出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需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安排处理,结合施工图纸详细分析原因,再从根本上处理好建筑质量问题。

四、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为了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技术强、政治素养高的建设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施工单位须培训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和实际操作人员,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为管理人员,应该有开拓进取、敢于实践的勇气,要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并且能够很快的吸收新鲜的事物,提升团队的综合指数。管理人员也不应该局限在验收、监管等狭窄的空间中,而是应该全面的参与到整个管理体系中去,尝试指挥全盘的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 执业工程师 行使处罚权的探索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其管理过程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参与人员多、生产周期长,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现场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质量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彼此制约,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出台,对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催生了各行业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这些年,在我们建设领域,各种专业劳务、机械租赁、技术服务等服务公司纷纷抢占建筑市场。这些技术性、劳务性业务外包的服务企业与日俱增,其直接影响是针对某一个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关系增加为十到二十几家合同关系,在极大的丰富建筑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给从事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增加了新的难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增加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给监理工作带来推动力的同时,再次也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带来新的挑战。

本人做为工程管理监理主体方的一名工程师,在现场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在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缺乏相应的权限及对各参建方的制约手段,使管理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监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整改问题与施工单位争执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纠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问题时,监理人员遭到施工单位人身攻击的新闻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

作者认为急需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或出台一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使参与现场管理的执业工程师能象警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现场施工活动中的一切违章、违规情况通过警告、处罚相结合的形式,给以教育和纠正,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变执业工程师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权限的状况,使整个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有一个质的变化、大的提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各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例如某一个工程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等,上报到政府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许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项目实际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最基本的从业资格,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真正按照招投标中要求的从业资格到现场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凤毛麟角。出现这样的情况,监理单位虽然是现场管理监督的主体,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员到位,相关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时也无法制约,最后只能向建设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设方的默许下不了了之,而监理方却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约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常有发生。监理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一般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过了几天或一阵子由于后续工作的进展,隐患不需要进行整改就随工程进展自然排除,这种现象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尝到不整改节省成本甜头,在更多的时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对付监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这样的侥幸心理,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到时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监理单位身受牵连。

再如质量控制过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为温度下降出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拆模要求的强度,而由于后续施工、模板周转、劳务安排(劳务公司绝不会让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监理方发出不允许拆除的指令时,施工方就已经将模板拆除。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和不允许的,它会对建筑主体的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产生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或裂纹,导致渗漏水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监理工程师就能据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规范行为并给以处罚,以强势的姿态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隐患的保证质量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理方自身权益的保护。

虽然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数建设单位给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问题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在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方的授权进行处罚时,常常会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单位的抵触。对于处罚权行使,严格的说,建设方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本来就无权行使对施工方的处罚权,也就谈不上对监理单位授权进行处罚。而从法律角度,这种授权确实也是涉嫌违法,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不可能随时掌握某一工程的实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处罚权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在进行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检查中,对施工方违反国家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各种检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几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门,管辖的范围比较大,项目比较多,针对某一个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实际的了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检查可以说是走马观花。而大量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要靠现场的管理人员去实施;而只有监理方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有资格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规定在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都有权行使处罚权,都可对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分包资质问题、人员问题、质量缺陷、进度问题、投资问题、安全隐患等进行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应项目的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我们可以倡导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行使处罚权力的主体为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一方面赋予了这些经过国家注册的执业人员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工程技术执业人员的工作荣誉感,也势必促进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当然,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处罚权行使,鉴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应该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使条例能够尽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切实改变现阶段监理工程师管理活动中的尴尬境遇,使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个层次,能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上给以促进和提高。当然,处罚条例的制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防止处罚的过于苛刻,防止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古人云“治国无法则乱”,在建设管理中同样如此。在目前处罚权限基本缺失的情况下,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处罚问题,如果在质量、进度、安全上有问题时,如何处罚,处罚权限是多少,进行明确,并保证合同条款约定的处罚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开始时,再将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授权监理方,监理方的处罚才有依据。其次,监理方也可通过工程例会,对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并约定达不到要求时如何处罚,形成各方共同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样处罚必须有相关条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为监理方日后处罚的依据。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所有处罚必须有理有据,如建设方边设计、边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造成各种质量、安全问题,也应由监理方代表施工方对建设方进行处罚(索赔);而且建设方的进度款支付必须依照合同按时支付,否则监理方的处罚权力很难付诸实施,甚至会遭到抵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建筑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安全性和能否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的关键因素,在建筑工程管理的众多方面,质量管理是核心内容。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按建筑规律办事,才能提高工程质量,为国家 、用户提供一流的建筑产品。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如何搞好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制定了许多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控制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上说,不尽人意。原因有:①有的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九十年代制定颁布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滞后;②有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企不分的状况,难以实现严格、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很严重,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建筑市场不规范

虽然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但落实不是很到位。表现在: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供大于求的现象长期存在。一些资质较低、素质较差的建筑企业为了中标,不惜过度压价及承诺各种附加条件,而为了更多的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产品,查处的绝大多数“豆腐渣”工程都是如此,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②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片面追求高标准、低造价、短工期,凌驾于承包方之上,施工企业指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③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为了多收费,屈从于建设单位,不按规范设计,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④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讲的多,落实的少,企业高层领导、管理层及一线施工人员“重进度、重成本、轻质量”的意识普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跟不上,在施工活动中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技术措施不当,偷工减料,不按操作规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不严格把关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⑤质量监督不规范。质检站监督不力,及腐败现象突出,很难保证监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工程监理企业能力问题及取费办法影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质量意识不强,对质量监督作用也不大。⑥人员素质有限。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人的素质是关键,而目前在我国建筑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正规教育及岗前培训就上岗的农民工,管理、技术人员大量缺乏。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制,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以法制的权威来规范建筑市场。通过教育逐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激发质量责任感,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规定优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循建设规律,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加强质量和合同管理,与相关单位搞好关系。严格依法治建,真正发挥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3.规范设计单位的行为

工程设计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若工程设计质量与要求不相符合,那么再好的施工方案、质量监督也保证不了工程质量。因此完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严格设计审核制,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加强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4.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技术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并使其有效控制运行。选择优秀的项目部来承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充分调动相关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人员、材料、设备、工序、工艺、技术措施等方面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其施工的质量负责。

5.规范质量监督单位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覆盖率,把建筑工程项目都纳入政府质量监督范围,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

强制推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独立地行使监理职责,对国家 、社会负责。

6.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

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是工程质量高低、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控制工程质量要严格人员准入和提高人员素质,强调建筑从业人员的学校教育和岗前培训教育,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总结积累实践中的经验和知识,不断提高素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控制问题

安全与质量对于工程自身及企业发展都有决定的影响,下文主要分析我国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控制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了解

1.1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从工程施工角度来看,管理与控制质量是为了保证合同、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采取的对策。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是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其次是遵循“用户至上”的原则;最后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一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坚持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最后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职业道德规范执行。

1.2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都要遵循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人的建设单位、地质勘查、评估可行性的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监督工程进度的工程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与经销商等等。

1.3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

从有关的统计情况来看,建筑工程质量主要受到人、材料、机械、环境及方法的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经营的主体与项目建设的决策者及管理者、操作者都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素质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勘查、设计与施工的质量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材料的选择

看材料的选择是否合理,产品是否过关,材质是否进行检验,保管措施是否合适等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结构刚度与强度,影响到工程的外观与质量,进而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

目前,可以将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机配套的工艺设备与机具,直接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其次是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这是施工的手段。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

(4)施工工艺

施工方案的选择是否合理,工艺水平是否先进,操作方式是否正确对建筑工程质量都有影响。

(5)施工环境

施工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尤其是一些特定的建筑,必须要细致考察建筑工程的施工环境,选择最佳的位置。

除此之外,工期缩短,降低成本,技术水平差,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都可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

2

改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2.1亟待规范建筑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涉及面较多,不仅包括施工质量,也包括组织管理质量及勘察质量等等。因此,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涉及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从具体的情况来看,一旦工程发生质量,各个单位都在互相推脱责任,导致无人承担或者共同承担的现象,影响十分恶劣。所以要建立一个主要的责任人负责制度,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从责任主体的分工来看,建设单位承担比较合适。

2.2严格审查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建筑设计是工程的重要环节,设计质量决定工程质量。从工程事故调查情况来看,有4成的工程质量是由设计不当导致的。因此,增强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同时必须要审查设计方案,保证方案的安全性与防火性,严格按照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会审、会签制度,改变走形式的传统审核现象,严禁非法设计与出让图章,禁止业余设计的出现,可以实行设置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尤其是涉及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与材料要负责,将隐患从设计阶段就消灭干净。

2.3建立健全监理制

监理制的建立可以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的监督工程的质量,强化对质量的管理。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监理制的推行,提高工程监理的地位。另外,要建立健全监理制的配套措施,强化监理考核,实行质量追偿制度。经过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将其计入到个人档案,加强资质审查,对、、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4监管与约束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

增加承包与分包单位对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责任,逐步履行承包保险制度,严格审查资质,强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到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另外,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真制度,坚持培训上岗,对人员的综合素质、技术管理能力进行考察,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

2.5强化对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工程监督领域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目前,我国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鱼龙混杂,劳动力市场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的开发劳动力资源,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扩张,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管理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提高进入的难度,进而促进操作技能与专业水平得以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