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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一、有助于全面深刻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一)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usucapio):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
(二)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③“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2219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945条、第900条及第927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⑤《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如: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 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动产一般为2年,不动产一般为20年。
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5.
③王宛玲.略论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1994(03):42.
④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
⑤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4.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
⑦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90.
〖KH*9D〗〖HT8.H〗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346-454.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22,344-360.
【关键词】砖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砖砌工程中,很多质量问题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每个因素都不是很难解决和处理的,最重要的就是项目部的成员必须重视起来,发挥施工项目管理的作用,针对发生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必须认真交底并在施工中有保证质量的控制措施,让每一名参与的施工人员都清楚通病产生的原因,保证施工质量意识,和通病对工程及自身经济效益的损害,整个施工现场都有这样的氛围,则在很大程度防治通病的产生。
二、影响砖砌体质量的因素
1.砂浆的强度因素
砂浆强度不能保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未严格按配合比配置 水泥过期或砂及外加剂质量低劣;施工中放置时间过长,未及时搅拌处理。
2. 组砌方法灰缝、砂浆饱满度的因素
砖混结构中砖砌体是建筑物主要的承重构件,主要承受竖向荷载,因此要考虑砌体的整体性与稳定性。砌体中的丁砖数量多.就能增强横向拉结力。砖砌体工程中影响砌体强度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水平灰缝和砂浆饱满度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的砌体,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砖与砂浆的接触面积减少,造成砖砌体承受集中荷载.致使砖砌体处于复杂受力状态。当砖处于受弯、受剪和局部受压状态时,容易造成墙体开裂.使砖砌体提前丧失承载荷载能力,满足不了设计的要求。
3. 墙体留搓、接搓错误的因素
留搓、接搓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接搓部位砖体强度.影响结构整体性.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物更是一个关键问题。砖砌体留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内外墙不同时砌筑已成普遍现象.砌墙时随意留搓甚至留阴搓;构造柱马牙搓不标准,甚至搓口以砖渣、建筑垃圾填砌。
其二,留直搓时,也不按规范规定设置拉结钢筋;如采用冷拔钢丝作拉结筋.拉结钢筋长度不够拉结筋的间距不保证,拉结筋的末端也不加工程90度弯钩等等:接搓质量马虎,接搓处砖不顺直砂浆也不饱满.有的几乎没有砂浆。
4.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做法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法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建筑物整体性。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中,纵横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需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构造柱周围的砖砌体需砌成马牙搓,使砖砌体能与构造柱衔接牢固形成整体。但现在却有不少施工人员在砌筑马牙搓时搓口高度、深度不一,在浇注构造柱混凝土前 不清理砌砖时落入构造柱中的砂浆或垃圾.致使构造柱出现夹层.甚至有断柱的情况。
三、砖砌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防治措施
1.砂浆强度偏低、不稳定
(一)砂浆强度偏低有两种情况。一是砂浆标养试块强度偏低;二是试块强度不低,甚至较高,但砖体中砂浆实际强度偏低。试块强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计量不准或不按配比计量;水泥过期或砂质量低劣。由于计量不准,砂浆强度离散性必然偏大。
(二)针对砖砌工程中砂浆强度偏低并且不够稳定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要加强对各种计量的控制和管理。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据笔者所遇到的问题,砂浆的实际强度难以满足施工的要求,在进行砖砌施工时候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对砂浆的配合比做出调整,其二就是在进行施工过程中,一些人员违背了职业道德,为了节省成本,有意的缩减水泥的用量,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弄虚造假,同时,为了应付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送样试块另行配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现场检验的各种规范和制度。
2.砂浆和易性差,沉底结硬
(一)砂浆和易性差主要,表现在砂浆稠度和保水性不合规定,容易产生沉淀和泌水现象一,铺摊和挤浆较为困难,影响砌筑质量是水泥标号高而用量太少,塑化材料质量差,砂子过细,以及配制砂浆无计划,存放时间过长等。
(二)增强砂浆配制计划性,随拌随用,灰槽中的砂浆经常翻拌清底。
3.砌体组砌方法错误
(一)砖墙面出现数皮砖同缝、里外两张皮,砖柱采用包心法砌筑,影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加强工人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方法组砌,缺损砖应分散使用,少用半砖,禁用碎砖。
4.灰缝砂浆不饱满
(一)砌体灰缝饱满度很低,水平缝低于80% ,坚缝脱空、透亮、无砂浆,直接影响砌体强度,是外墙渗漏的一个隐患,清水墙采用大缩口铺灰减小了砌体承压面积。
(二)改善砂浆和易性,砖应隔夜浇透水,严禁干砖砌筑,铺灰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宜采用“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三一砌砖法”。
5.清水墙面灰缝不平直
(一)游丁走缝,封面凸凹不平水平灰缝弯曲不平直,灰缝厚度不一致,垂直灰缝歪斜,灰缝宽窄不匀,丁不压中,墙凹凸不平。
(二)砌前应摆底,并根据砖的实际尺寸对灰缝进行调整;采用皮数杆拉线砌筑,以砖的小面跟线,拉线长度超长15至20米)时,应加腰线;竖缝,每隔一定距离应弹墨线找齐,最好用线锤引测,每砌一步用立线向上引伸,立线水平线与线锤应“三线归一”。
6.墙体留搓错误
(一)砌墙时随意留直搓,甚至阴搓,构造柱马牙槎不标准,槎口以砖渣填砌,接槎砂浆填塞不严,影响接槎部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留槎作统一考虑,严格按规定要求留槎,采用退槎砌法:马牙槎高度;标准砖留五皮,多孔砖留三皮;对于施工洞所留槎,应加以保护,防止运料车等碰撞槎子。
7.拉结筋被遗漏
(一)构造柱及接槎的水平拉结钢筋常被遗漏,或没按规定放置;配筋砖缝砂浆不饱满,露筋年久易锈。
(二)拉结筋应作为隐蔽检查项目对待,尽量采用点焊钢筋网片,适当增加灰缝厚度。
8.基础轴线移位
(一)内墙条形基础与上部墙体;常易发生轴线错位。若在正负零处硬调正,会使上层墙体和基础产生偏心,影响受力;若不调正。与设计不符。
(二)建筑物定位放线时,外角处应设龙门板,并妥善加以保护;横墙轴线不宜采用基槽内排尺方法控制,应设置中心桩;基础大放脚收工砌完后,应拉通线重新核对调正,然后砌筑基础直墙部分。
9.基础标高偏差
基础砌至正负零处,往往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影响地坪标高及上部墙体高度,控制原因是:基层标高控制不准,大放脚宽度大而数杆无法贴近,以及铺灰面积太大,砌筑速度跟不上,致使砂浆水分被晒干,无法挤压至规定灰缝厚度。
四、结束语
在砖砌工程施工过程中,其质量通病将会对整个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现场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现场检查和检验制度,才能减少砖砌体施工中的通病,达到满意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游德坤 轻质砖砌体施工质量通病的分析和防治措施[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0年19期
[2]-尹胜威,吴良,张健 对砌体工程质量通病技术分析与防治之我见[期刊论文]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年2期
[3]韩德民,于文忠 轻质砖砌体施工质量通病及防治[期刊论文] 《硅谷》 -2009年7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的工程监理体制建立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经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监理管理经验,工程监理理论已经日渐成熟,各种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监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猛,施工规模日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良好也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合格率偏低,劣质工程多,质量通病严重,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坍塌事故时有发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的措施探讨
工程建筑的质量是整个建筑行业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理工作不仅仅要从监理制度和规范方面进行完善,更要加强对重点的控制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和质量管理。笔者将从下面几个角度作出分析。
1.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
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就是指让监理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到统一要求、统一规定,拥有标准化的操作和衡量依据。从内涵的角度,我们可以将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分为内部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种类型:内部控制标准化是指对监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监理单位内部的个人与组织行为具备可衡量性,以便通过内部竞争为监理控制水平的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外部控制标准化是指监理人员对于支付结算、工程进度质量、工程合同与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必须具备统一的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这一标准完成方案的编制、实施和审查。例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报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图表和验收资料。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不仅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管控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杜绝施工单位的随意性,促使其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这既是外部控制标准化的基础,也是其主要目标。
2. 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体作用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各方协调。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明确公正、守法、科学、诚信的行业准则,在对施工操作进行严格要求的同时,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其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要出色完成技术交底、开工报告审核、工序结束审查、材料质量检测等工作任务。另外,也要注意严格把施工材料的质量关,除了要做好进场质量验收工作外,还要对材料的保存和使用提出要求,及时清理那些因保存不当等原因而出现质量下降问题的建筑材料,从源头上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3. 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
施工图纸不仅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法律性文件,同时也是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依据。所以,无论是施工方还是监理方,都必须完全遵循施工图纸中提出的各项要求。项目监理部在拿到施工图之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学习和审查,以便及时解决和澄清图纸中的疑难或存在争议的问题,为随后开展的监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监理人员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能够对工程项目的顺序以及各部分的难易程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合理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并将重点问题体现在监理规划、细则和方案当中,使随后开展的施工监理更具针对性,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类质量问题的出现。其次,监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不利于施工顺利进行的设计内容,从而通过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为项目施工的工期提供保障。第三,监理人
员能够审查施工设计图中是否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便要求设计单位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一道对其能否有效实现进行探讨,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新技术的有效应用。最后,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查能够使监理人员对施工规程、标准的制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帮助施工单位为正式开工做好充足的技术和人员准备。
4.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贯彻落实的监督
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加强对材料,设备,构件等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遵守各种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把持各种所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各种零配件或者构件的质量。严格审核各种资料设备的质量证明,结合质量证明,对实物进行规范全面的抽样检测,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是质量难以达到各种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拒绝签认,并严格将各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理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
(三)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要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多次的质量检测和复核,如果发生很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充分行使其质量监督权力,加快对各种质量问题的处理速度,提高处理质量问题的效率。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已经造成了质量损失事故的情况,监理部门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行使权力,下达停工指令。并严格敦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整改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后,进行复工。最后,要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或者是施工环节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施工工序或者是环节要进行返工。
5.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贯彻落实的监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监理中,一定要把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的差距作为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是进度的控制管理,首先,要制定施工进度的控制分析图,对施工进度的控制目标实施合理有限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其次,要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要熟悉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流程,要综合采用进度周期检查法,统计分析方法等多种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方式,并采取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多种有效的进度控制措施,协调其他的工程部门,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阶段监理工作紧密结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才能达到工程项目监理高质、经济、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开炳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1年14期
[2]张兆军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9期
[3]孟晓忠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年36期
[4]孙明沙连冬 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1年9期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著,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学生对于理论课存在理解误区,认为理论课就一定是枯燥无味的,就是听老师读一大堆听不懂的法言法语。这其实是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教育带来的“后遗症”。为了改变学生的思维定势,调动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互动教学理念转变。不是单纯重视课堂教学效果,而是关注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我们一般在开学初就让学生自由组合,形成学习小组,该学期本门课程的平时讨论、课后作业均以小组形式完成。学生必须将讨论结果独立制作成ppt在课堂上进行报告,并且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这样就强迫学生必须学会独立进行材料收集,学会自己分析问题。为了方便教师和学生联系,我们每个班级都有建立qq群,任课老师在每次课前都会根据教学计划给出预习范围和几道相关思考题,这样让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有所熟悉,尽量避免在授课时完全跟不上的情况发生。
2.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法理学抽象又比较难理解,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生动起来,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搜集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视频、新闻评论这些常规教学方法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使用比较多的是案例教学法。首先,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国内孙志刚事件、彭宇案等经典案例,也应当介绍其他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们在课堂上介绍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通过这些经典案件的介绍,可以让学生了解东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维上的差异性。其次,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不应当流于形式,只是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应当进行深度解析,引领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敢说、多说,了解案例分析的过程,知道如何运用法言法语。
(三)课后及时复习
课前预习,课上认真,课后巩固是确保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课后的部分主要着力在拓展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和改革传统考试方法两个方面。
1.课后强化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一般每一章讲授结束之后,我们都会给学生对应的司考、考研真题等进行模拟,自我检测,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让大家用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除了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这样的方式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以外,我们还通过组织法学协会、读书会等形式开展课后活动。法学协会定期会拟定主题,组织法学沙龙,让大家畅所欲言。读书会则主要为了拓展学生的阅读面,大家自主选择参加。每一学期布置几本类似《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名著给学生,每两个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谈一次,由读书会成员自己选择喜欢的章节为大家进行讲解,展开讨论。而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提交读书报告。
2.改革传统考试机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长期以来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方法一直都是贯彻强制记忆,所谓“背”就一个字。平时上课不听讲,期末考试之前强化突击十天半个月,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在这种情况之下,学生连最后一点为考试而学习的动力都丧失了。那我们不如改变现有的考核机制,摒弃过去单一的闭卷考试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将读书笔记、小论文、课堂讨论等分数进行综合,确定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笔者认为大学四年除了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以外,也应当增强对学生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生到了大四开始毕业论文写作的时候完全无从下手的情况发生。课程论文的写作可以作为最好的学术规范训练手段,通过课程论文的写作我们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收集写作资料、如何撰写大纲、如何进行注释等,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学术规范水平。
三、结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这栋高楼大厦的重要基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离不开深厚的理论积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多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培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都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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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证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21-01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明析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保证期间”此种为最常见的关于保证期间的定义,此定义以保证期间为切入点,强调在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定义的不足在于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讼或申请仲裁,判决或裁决作出后早已过了保证期间,但是保证人并不因此而免责。
2.“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此期间即为保证期间。”此种观点考虑到了约定和法定的情形。但这种观点借助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样的下位概念定位保证期间这个上位概念是不合理的。
(二)保证期间的价值
保证合同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最大程度上保证债权人的期待利益的实现。
以此视角来看,保证合同就是一个单务无偿的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十分充足而主动的权利,而保证人则处在被动保守的地位。民法中的霸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对平等的,尽管法律赋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以先诉抗辩权作为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依然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既起到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懒觉也能及时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
(一)解读《担保法》第25条
《担保法》第25条由该条文可以得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分歧主要产生在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由于保证期间自身的可变性还是保证期间在这里转化为了诉讼时效期间。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基于其自身的可变性发生中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在债权人行使权利后转化为了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发生了中断。
基于对《担保法》体系之间的联系判断,第二种观点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即保证期间因为法定情形而转变为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中断。这里所讲的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其权利;第二,债权人必须是通过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满足法定情形才会使得保证期间转变为诉讼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4条也可佐证上述观点。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保证期间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适用中断的规定。那么,在债权人行使权利之前保证期间的性质为何?是一种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一种除斥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一种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以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种观点的人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的胜诉权,因而得出保证期间类似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结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请求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依然受理,超过保证期间法院不会受理案件。所以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绝对的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种相对的保证期间。第三种观点认为6个月的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应当将其定位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
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为除斥期间,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性质为绝对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在债权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之前为除斥期间,在仲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作出后转化为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的一大特性是其法定性,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5条规定。我国民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保证期间的期限,除斥期间不限于法定也存在约定的规定可以视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中除斥期间法定观念的一种突破。
三、结语
《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的意义在于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综合前文分析可知,连带保证期间为绝对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期间为相对除斥期间。联系《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第34条的规定可推知,立法者的原意为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后保证期间“死得其所”,转而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看似冲突的《担保法》第25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1条可以进行完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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