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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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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第1篇

主题词:《水污染防治法》;见解

Abstract: new revised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ld law, combined with our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the face of the new situation, to have 11 years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ny revisions, rich content, adjust the structure, mak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 from passive to active to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thought to provide the most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 opinions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变得异常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依然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水环境恶化趋势加剧;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面对水环境的挑战,国家环境部提出了“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思想。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旧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了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丰富了内容,调整了结构,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为这一战略思想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确立超标违法原则,强化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产能机制;还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这次修订取得了重大突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原先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使处罚手段更加多元化,处罚力度也得到明显增强,这既对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强大的压力,也为水环境的治理提供了积极的动力。

一、饮水思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旧水污染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这次修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彰显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心和重视程度,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 严格禁止排污。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明确责任,强化环保部门权利,构建高效管理体系

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后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规定,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排头兵,新法也在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上下足力气。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权,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在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排污单位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并适当增加了强制执行手段,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关闭、拆除的权力和拆除、扣押、没收污染环境的生产设备或工具的强制执行权,及对产生污染的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权。使环保部门可以更具刚性和震慑力的执法,大大提高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确立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制度、行政代执行制度、水污染损害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机制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将进一步提高水环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也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完善提供了借鉴。

三、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相应增加了规定,大大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提高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

1.丰富了处罚手段,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等措施及处罚。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绝对值,如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且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而逾期仍不拆除的,最高罚款额提高到100万元。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规定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3.确定了排污者违法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并对违反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雨绸缪,强化事故应急机制。

水污染事故与公共危机往往只是一步之遥,如果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不好,那将对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是外交局势都会造成重大损失。

此次修订专门设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3.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第2篇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常用方法

1 概述

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构成了城市的污水系统,通常是通过城市集中的排水管网汇集之后在统一运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城市的污水处理工序主要是根据城市污水的利用以及排放的去向并考虑到水头的自然净化功能,来具体确定污水的处理程度以及相关的处理工序。不论是在工业领域、农业领域以及回灌补充地下水的使用中,对于处理后的污水再利用,都必须达到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质标准。

现存的处理技术按照处理成都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是一种应用物理方式,通过筛滤以及沉淀的方式将污水中不能溶解的悬浮颗粒以及漂浮物质去除。污水的二级处理是应用生物处理方式,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实现物质的转化,有效的将污水中复杂的有机氧化物向简单的物质降解。不仅如此,在整个生物处理方式中,对污水的水质、水温和水中的溶氧量以及PH值等不都有很大程度上的要求。污水的三级处理是建立在一级以及二级的处理之上的处理方式,通过运用混凝、过滤、反渗透以及离子交换等方式将污水中存在的非常难以溶解的有机物、磷以及氮等多种营养性的物质技进行分解去除。一般情况下,污水中的污染物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只有有效的将上述几种方式结合起来共同处理,才能满足相应的需求,达到处理的标准[1]。

在污水处理中,一级处理是是一种预处理的过程,二级处理是整个处理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处理后的污水通常情况下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三级处理是更深一层的深度处理,使得处理后的污水水质较好,甚至可以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要求,但是这种深层处理的过程费用投入较多,在我国一些极度缺水的地区,并没有实现广泛的应用。在当前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开始筹备和建设二级污水处理厂,解决因为工业以及生活带来的水污染问题。

2 城市污水治理的常用方法分析

2.1 活性污泥法

长时间以来,很多城市对污水的处理方式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这种处理方法是现在世界各国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生物处理,处理能力较强以及出水的水质较优是这种处理方式最为突出的优势[2]。曝气池、沉淀池、污水回流以及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组成了这种方式的处理过程,如图1所示。

混合液的形成过程是通过在污水和回流中活性污泥同时流入曝气池中而产生的,当曝气设备内部与一定的空气进行了接触,在这时,空气中的氧气就会如混合液发生充分的融合,随之便产生了好氧代谢反应,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混合液能够得到充分的搅拌而产生一种悬浮的状态。所以说,这种方式能够迅速有效的将污水中有机物和氧气,与微生物接触从而发生相应的反应效果。接着,混合液逐渐的流入沉淀池中,能将自身的悬浮颗粒在池中进行一个沉降,从而与水发生充分的分离,这时,沉淀池中分离出来的水就是已经达到标准的净化水。沉淀池中存在的污泥会出现回流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就把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污泥称作是回流污泥,回流污泥只要是为了使得曝气池中保持相应的悬浮固体浓度[3]。在曝气池中出现的生化反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微生物发生增殖现象,增殖的微生物通常在沉淀池中实现排除,从而达到保持活性污泥系统能够继续良好运行的目的,在这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就被称作是剩余污泥。活性污泥能够有效的氧化并分解有机物,除此之外,还具有较好的凝聚及沉降功能,能够使活性污泥与混合液发生完全的分离,实现水质的清澈。但是这种方式相对来说基础建设的投入资金多,并且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现阶段大多数的城市在废水上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污水排放有着越来越严格的标准规定,所以对污水中氮、磷等一些营养物质的排放就有了很高的要求,使得必须实现很多的厌氧和好用反应池发生一系列的联合,不仅使得建设的成本在很大程度的上得到增加,还使得运行过程变得复杂。

(2)当今社会的城市污水处理过程通常通过统一集中的方式进行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污水的收集在资金投入上有较多的成本支出,甚至比投建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成本还要多很多,在污水的可再生利用方面,建立大型的污水处理厂以用来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是一种不可取的方案。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减小城市污水处理工序实现耗能低、效率高、污泥量少以及简单便捷的具体操作,全面的达到磷的回收以及污水可再生利用的目耍是当前相关部门研究及应用上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这不仅要求无视的处理要实现水质的改善,而且还必须考虑到污水以及污水的污染物发生资源化和能源化的问题,要确保处理技术的使用耗能低并且有效减少资源的损耗。

2.2 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一种比较固定的并且是和活性污泥法并列的一种污水好氧生物处理技术。它的应用范围主要是有效的清除污水中的溶解性以及胶状的有机污染物。在整个污水的生物技术处理过程中,活性污泥法以及生物膜法都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图2是生物膜法的工作原理展示图。

生物膜法的处理过程是,将附着生长在一些固质表面上的生物膜,来达到对有机物水的处理。分布广泛而又密集的好氧菌、厌氧菌以及其他的真菌和藻类构成完备的生物膜系统,在这中间的附着的固质被称为滤料或者载体。生物膜的从滤料开始往外延伸分别是厌气层、好气层、附着水层以及运动水层。并且,它的处理原理主要是吸附附着水层的有机物,再经过好气层中的好气菌有效分解有机物,然后再进入厌气层分解厌气,使得老化的生物膜被流动水层中的水冲掉,在此基础上长出一层新的生物膜,通过这种反复进行最终实行污水的净化。

在小规模的城市中处理污水可以使用这种生物膜法,并且使用的构筑物具有较高的生物滤池以及生物转盘,在我国南方地区更适合使生物滤池的方式。材料得到不断的开发以及相应的技术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最近几年,生物膜法在处理工序上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因为生物膜法中的微生物是别固定在填料上的,所以在系统中能够得到有效平稳的运行[4]。它的生活能量以及消耗能量与回信污泥法相比较并没有那么大,所以通过生物膜法的方式得到的处理比活性污泥法处理的剩余污泥要少很多。生物膜法处理的效率比较高,耐冲击负荷的能力也比较强,产泥量相对来水比较少,并且在实施中它的占地面积相对较小,整个运行的过程很方便管理,所以在处理技术上是一种很有竞争力的方式。但是与此同时,这种方法的使用在投资显示出来较高的成本,并且单位的处理效率十分低下。想要使得城市污水得到一个很高效而又节约投入开支是目前人们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3 氧化法

在现阶段的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氧化法是使用最广泛并且极具潜力的预处理方式之一。氧化剂以及反应器的不同种类,可以将氧化法分为化学氧化法、催化氧化法、湿气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以及超临界氧化法等多种不同的方式。在具体的化学氧化法中,它的处理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因为处理效果并不能达到很好的状态,并且处理过程中投入的成本较高,所以在具体的处理城市生活污水上并不经常使用。人们为了有效的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以及使得污水处理达到合格的标准,又挖掘了一些其他的氧化技术予以使用,所以,光催化法就得到开发并使用。光催化法具有处理设备简单、运行得到条件要求不严格,有很强的氧化能力并且有效的实现杀菌以及处理结果十分彻底的特点,这种方式使得污水处理达到人们心中理想的效果。在光的条件下发生了一定的化学反应就是光催化反应。它的处理原理是在光化学反应之后吸收一定特定波长的电磁辐射,然后产生分子激发态的反应,在此事上就能够通过化学反应生成新物质,亦或是向发热反应的中间化产物转变。光化学反应中的活化能主要是来自光子产生的能量,在太阳的作用下实现光电转化以及化学转化,使其在整个研究中处于十分活跃的地位。

光催化氧化技术是通过光激发氧化使得类似氧气的一些氧化剂和光辐射得到有效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光主要是紫外光,可以有效的处理污水这能够一些很难降解的物质。不仅如此,在整个体系中,紫外光和铁离子之间存在着一种协同反应,能够快速的将H2O2中的物质分解成羟基自由基,有效的清除污水中的有机物。

这种污水处理方法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处理方式使之渐渐走人了大家的眼球。所以说,这种方法将水进行深度处理以及有机物中难以降解的物质进行处理应用中有很好的发展潜力,是现阶段我国研究领域中十分活跃的话题,有很多的专家纷纷提出预测,在当今世界的污水处理中,氧化法会成为最至关重要的方法之一。

3 结束语

总结上文,城市的工业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问题亟待解决,现阶段,这个问题已经受到广大人民和相P专家的重视。但是在技术的运用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改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便是无视是处理技术得到提高以及如何将污水的处理落到实处。相关部门一定要将城市污水的处理工作放在城市发展众多工作中的前头,不断加强新的处理技术的研究,实现水资源的再利用。

参考文献

[1]储金宇,等.臭氧技术及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许建华,等.水的特种处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89.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方略

1水污染的成因

现在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意识到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对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得较早,但是在实际工作进行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水资源治理工作的进行。目前水污染成因主要受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1.1工业废水排放

有些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水中含有很多污染元素,这些污染元素如果流入水资源中就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1.2城市废水排放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生的城市废水也在不断增加。城市废水主要包括洗衣、做饭、洗澡水等。调查发现,城市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和微生物,还有一些有害物质存在。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地进行净化,就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1.3农业回流水排放

我国农业生产工作中用水量最大的地方是灌溉,因为我国农业耕作技术还不成熟,在种植作物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水资源,这些水资源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利用,就会出现浪费的情况。现在农业生产中会使用农药和化肥,这些农药和化肥如果直接流入水资源中也会污染附近的水资源,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

2水污染治理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治理水污染。

2.1生物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工作时,应用生物治理措施对整个污水治理工作有非常大的帮助。在生物治理过程中通过微生物的帮助能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转变成无机物,以此达到降低污染的目的。生物治理措施和传统治理措施相比,有非常高的环保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生物治理措施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给人们营造出健康的生活环境。

2.2物理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时应用物理治理措施也能提高污水治理的效果。采用物理治理措施时,通过对污染源的分析来分解水体污染源,最终达到治理污水的目的。在运用物理治理措施时,要先做好饮用水管理工作,同时要注意优化整个治理的流程,这样既能保护好水资源,又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化学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时,应用化学治理措施能够有效地治理水污染中的有毒物质。在应用化学治理措施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污水处理剂,同时控制好污水处理剂的用量,使其最终在降低水污染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水资源。

2.4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加大水污染治理监督管理的力度

虽然我国在治理水污染工作中已经有相关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内容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在治理工作进行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在遇到污水排放不合格的地方要及时地进行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水资源的污染。

2.5提高对饮用水资源的管理

不同城市在排水上有各自的规划,很多地区在进行污水排放工作时忽视了其对周边城市的影响,因为水是流动的,所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城市本身,还需要考虑到整体的区域。为此,一定要在治理之前科学、合理地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尽可能地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提高水资源的自净能力。

2.6借助先进技术设备的帮助

我国水环境修复技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落后,在设备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然后培养一些专业的技术工作者,最终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2.7创新水污染治理理念

传统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忽略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工业和农业生产时经常以经济效益为主,这样会直接影响到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进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治理工作进行时,一定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创新理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

3可持续发展方略

3.1建立环境管理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要注意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所有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都需要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完成,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环境管理监督制度,明确环保工作责任制,这样既能保证整个环保工作的进行,又能保证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质量。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还需要做好规划工作。

3.2分级处理废水

要想更好地实现水污染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借助废水分级处理制度来完成。废水处理主要分为三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一级处理三个级别。在废水处理工作进行时,要先对上一级进行处理。一级处理工作以沉淀为主,在沉淀的过程中需去除一些油类污染物;然后再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是一种生物处理过程,能够快速分解水中的一些有机物;处理工作完成之后进行三级处理,三级处理主要负责处理细菌、磷等污染物质,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来让废水达到国家标准。

3.3综合利用废水资源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发现,废水也是一种有用的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做好该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合理利用这些废水资源,在利用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废水回收处理,以此来提高整个水资源的经济效益。

3.4管理环境监测站

在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时,还需要建立管理环境监测站。管理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监测污染源和环境的污染情况。相关工作者可以根据监测的数据信息了解水污染的情况。管理环境监测站主要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给工作者提供更多的监测资料和数据信息。其次,要认真落实环境监测方针,充分地发挥出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之后根据污染处理情况检测出附近影响水资源的因素,然后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应急环境监测预案。应急环境监测预案既能做好监测工作,又能提高监测的工作效率。最后,要建立环境监测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环境监测质量保障体系的帮助良好地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1]。

4结语

水污染治理工作对整个城市和国家来说都非常重要。要想保证水污染治理的效果,就需要先了解水污染产生的原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这样才能提高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