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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机构情况
(一)水利工程管理、抗旱防汛机构情况
我区水利工程管理、抗旱防汛工作由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管理站负责。“南北两山绿化上水管理站”于年成立,科级建制,事业性质,编制5名。
抗旱办公室主要负责:
1.拟定农村抗旱防汛应急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2.组织抗旱防汛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及水毁工程修复;
3.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决策意见;
4.筹集、贮备和管理抗旱防汛经费和物资,提出防御特大干旱和洪水灾害措施,及时提供指挥部决策,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应急抢险任务;
5.负责农灌区河道、洪道新建工程项目的防洪审查。
工程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指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各项工作业务环节;
2.负责全区水利管理和水利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水利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策略,协调指导灌区的发展规划、工程管理、经营管理和灌溉管理;
3.负责全区农灌区河道、堤防、水域岸线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负责灌区维修,节水灌溉、农田基本建设、中底产田改造、盐碱地治理;
4.组织指导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全区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
(二)水土保持站机构情况:
水土保持站成立于70年代,85年成立兰山公园时隶属于水电局,年水电局成立水政监察队时,水保站被撤编,人员被分流,现无机构,只有水保站副站长一名。
水土保持站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指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各项工作业务环节;
2.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落实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
3.拟定我区水土保持配套法规、管理办法,制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
4.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监督管理、“两费”征收及方案审核;
5.负责编制全区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预防规划及实施计划;
6.组织实施承担市上下达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及安排的水土流失综合预防、梯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期水土流失公告;
8.负责全区水土保持政策研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三)水政监察队机构情况:
水政监察队于年成立,科级建制,性质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性事业单位,编制4名。
水政监察队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四)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情况: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于年成立,科级建制,性质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性事业单位,编制4名。
水政水资源工作职责:
1.负责党务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报告、通知、计划、总结、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处理行政方面的日常工作和指定的其它工作;
3.组织对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掌握水资源的供需情况,预测各阶段的发展趋势;
4.负责水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类、各级文件文书、档案的分类、编号、组卷、保管归档工作;
5.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编制、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工作;组织编制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拟订全区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其环境影响评价;
6.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辖区内从黄河取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取水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7.监督检查水资源费收缴情况,对违法取用水资源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进行水行政处罚;
8.负责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报表;
9.负责组织水政监察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讨论、学习、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农业及水利工程概况
现有6个涉农街道,39个行政村,水利工程28处,泵站68座,装机149台套。目前,正常运行的19座,带病运行的49座。.
全区总人口93.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6万人。全区总土地面积2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5.9平方公里,约合3.89万亩,耕地中发展有效灌溉面积19平方公里,约合2.12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4%。地处内陆,南北为山区,地势高,地形地质构造十分复杂。黄河干流在流程23公里,年平均降雨量330毫米,年蒸发量在2000毫米左右。十年九旱,属肃省中部干旱少雨区域。
三、基层水利机构情况
我区6个涉农街道,28处水利工程,68座泵站均由各涉农街道“三农”办公室宏观管理,泵站以村为单位采取农村集体形式管理,泵站运行由村民负责,工资由村级财务支出。街道、村均无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水保员和水利机构。全区28处水系,68座泵站共用农民工81人,其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8人,占总人数的34%,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3人,占总人数的66%。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62人,占总人数的77%,40-49岁的15人,占总人数的18%,30-39岁的4人,占总人数的5%,30岁以下的没有。
四、存在问题
1.泵站运行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均来自水费征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工程管理无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一、当前基层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障碍
(一)观念障碍,依法行政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职权法定理念认识不够。对于依法行政的“依”的含义理解不够透彻,少数干部认为就是依照法律执法,也有人认为就是依赖法律解决问题,简单的理解为照章办事,没有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甚者有部分基层国税干部认为职权是来自于上级给予或自己努力争取的结果,而不是依法设置和授予的。二是对权责统一理念认识不够。表现为看不到真正权力来源是公民权力的让渡,从而意识不到在接受权力时要承担与之对等的责任。有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只注重权力的行使,而忽略义务的履行。三是对程序行政理念认识不够。现实表现是以令代法、贪功诿过等。有些基层国税干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及执法程序一知半解,在实践中不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如用简易处罚代替一般处罚、应履行告知程序不告知等。
(二)体制障碍,工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专业化分工上,基层国税部门原先的“征、管、查”职能配置不符合新时期税收管理方式的需要,与当前推行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不相适应,存在分权制约不平衡、业务运转不流畅的特点。二是在集约化管理上,原有区域间人力、物力、执法水平、任务压力的不平衡造成的执法差异不一致,执法尺度也不相统一,执法规范度和透明度不高。三是在信息化管理上,部分信息系统业务交叉、程序繁琐、互不共享;有的应用系统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的技术支持不足,信息化运用水平不高,存在着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四是在风险化管理上,税收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充分,个别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规定不够清楚,有的文件之间衔接不够顺畅甚至相互打架,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执法环境和执法行为,提高了税收执法的风险率。五是在协作化管理上,基层国税部门征税往往是单打独斗,获取工商、海事、审计、财政、安监等单位协税护税环境支持没有制度保障,在综合治税环境方面也不尽如意。
(三)能力障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工作实践,知识结构和专业素质不适应要求。近年来,新进的公务员基本上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他们的理论水平较高,但由于工作经验匮乏,再加上各自专业不同,科学的、专业的、程序的法律思维还没有完全塑造起来,工作方法往往也不深入群众和实际,结果是就理论谈理论,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二是思维陷入定势,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适应要求。有部分基层国税干部说话办事想问题离不开老套路、老章法。对解决工作实践中所碰到的疑难问题的具体思路过于简单化,有些基层国税干部一味的向领导汇报,而忽视了找出法律依据,依法公正处理的正确途径。有的在工作中已经感到老办法不能用,但新办法又不会用,所以经常出现对新问题无所适从的情况,缺乏靠法律、靠服务来引导、协调解决问题的思想意识,工作作风还没有转向为市场主体服务以及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工具思想盛行,目标价值和执法理念不适应要求。部分基层国税干部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这种法律工具化观念只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在这样一个忽视立法理念的观念作用下,必然出现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的现象。
(四)制度障碍,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监督体系缺乏合力。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在监督过程中的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的划分不明确。二是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目前,我国的各级人大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人民大众的监督没有权威性,缺乏现实操作性,群众对国税干部依法行政行为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缺乏宽松的社会环境,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三是行政监督法规不够健全。一方面监督法律法规空缺,如《举报法》等还未出台,使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缺乏监督的程序规定,使得监督权难以落到实处。四是行政监督方式过于传统。我们现在通用的做法是偏重于追惩性事后监督干部的行政行为,如果缺乏过程监督和全面监督,就会造成许多干部形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职业心态和行为习惯。
二、提升基层国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一是坚持树立法治理念。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增强基层国税干部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着眼于解决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推进基层国税干部依法行政。二是坚持权力约束理念。权力不是无限的,权力要靠制度约束,以权力制约权力。干部树立权力约束的观念在于从思想上预防权力滥用、侵害社会,从而形成带头守法、严格执法的理念。三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真正把相对人当作权力主体,而不仅仅是管理的对象;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要有善意的动机,能够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要有责任心,依据法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具体的相对人负责。
(二)规范行政行为。一要强化执法的程序控制。要强化干部的执法程序意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使干部懂得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增强对程序负责的自觉性;要建立科学、高效、严密的执法流程和岗责体系,细化工作环节,分解执法权力,使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监督;要强化对干部在执法程序上的考核,通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干部执法行为进行考评,对不按程序随意执法的行为,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评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对各种违反执法程序的过错行为责任人,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从严追究,并施以经济惩戒或行政处分。二要强化制度的实体控制。要依据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体规定,建立执法监控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坚持以信息化、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当前,尤其要制定和完善执法证据、执法文书管理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制度的执行与考核,切实发挥制度在监控税收执法、预防渎职犯罪、堵塞征管漏洞中的“防火墙”作用。三要强化部门的责任控制。要充分发挥法规、税政、征管、监察、稽查、办公室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的监控机制。收入核算部门要通过税收分析将税源管理现状反应给征管部门,征管、税政部门要通过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稽查部门要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执法漏洞和偏差及时反馈给征管、法规和监察部门,法规部门要对稽查质量进行同步监督,监察部门要适时监督法规部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办职能作用,将各部门互相监控的过程与结果集中反映,跟踪督查。
(三)提高队伍素质。一是更加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要继续抓好创先争优和“两权”监督,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培养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使基层广大国税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二是更加注重专业素质培训。一方面,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领导班子集中学法的时间和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和考核。另一方面,要全面提升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质,加强税收法治队伍自身建设,建立一支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干部队伍。要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税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三是更加注重执法资格认证。继续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和能级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等级管理、以能定级。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新招录公务员的全国执法资格考试认定工作,建立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档案,在竞争上岗考试及其他选拔任用工作中,注意考察了解干部的依法行政知识水平和工作实绩。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力度,推进税收执法依据一体化。通过清理,确认本级有效文件、废止文件和条款,并将清理结果全部予以公布。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及时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做好重新制发新文件的工作,以规范其效力形式。依照清理结果,调整充实网站公布的税收法规库,确保基层国税干部和纳税人能够在网站上查阅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实施电算化企业稽查的动因
*市现有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136户,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较高,应用电算化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占82%,其中使用用友、金蝶、浪潮软件68户,约占电算化总户数的61%。去年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款6.3亿元,占总收入的81.5%,因此,抓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也就抓住了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工作的“牛鼻子”。
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一是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记账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会计和财务的业务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修改和删除等痕迹。二是稽查内容更为广泛。会计电算化系统特点决定了稽查内容的变化,增加了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和控制能力的审查。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记账的计算错误机会大大减少,但系统应用程序出错或非法篡改也同样出现错误的会计信息。三是稽查技术要求更高。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仍采取常规的稽查方式,就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
强化对电算化企业的稽查成为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必然选择,其中科学管理方式的应用、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打造、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成为重要基础。一是先进管理方式的充分应用。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应用现代管理方式,先后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管理以及学习型组织,实现了过程监督与结果控制、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等的有机统一,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轨道,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参与意识持续提升,对应用新型管理手段具有很高的认同感。二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锻造。整支队伍知识层次高、知识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10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85%,取得会计师、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占30%,10名同志进入了国家、省级人才库,有些同志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师”于一身,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三是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全局人均微机达到24台,内部网络连接达到100M光纤传输,100%干部达到计算机中级操作水平;建成了覆盖内部、联通外部的网络系统,全局95%以上的工作均通过计算机操作、网络运行,网络成为办公、学习、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工作手段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造,工作运行的规范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
二、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电算化企业稽查质效
为满足对电算化企业稽查工作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对内部稽查机构、岗位及职能进行适当调整。抽调00名精通企业税收管理、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成立电算化企业稽查组,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稽查方式和标准,对全市实行电算化企业稽查权限上收,直接进行专业化稽查。
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要求凡是采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一律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说明报送备案。同时,对于升级的与原会计软件发生版本变化的会计软件,要求纳税人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提前报送备案。为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做好查前准备创造条件。二是制定《*市地税局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稽查内容、方式、方法,加强对电算化企业稽查的管理。
细化工作流程。一是调取账目。在调取企业的电算化资料前,告知其征管法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保证调取账簿资料能够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数据提取。利用查账助手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全面扫描计算机中财务数据,对检索到的财务数据,按照要求,全面、完整的进行提取,便于发现被查单位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三是数据比对。对取得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和查询,并与核心征管数据库数据、财务报表数据等进行比对,将企业使用的科目与软件的标准科目进行调整和对应,确保统计、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四是细查疑点。通过提取的财务数据自动进行智能的分析,对发现的异常自动进行归集汇总。如在对某房地企业成本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成本变化有异常,利用穿透式查询功能用鼠标直接点击相应成本项目,直接查看到该月成本的具体内容与记账凭证,高效完成查看总账、明细账、电子凭证等财务资料工作,大大减少了稽查人员翻阅、查找、计算等繁杂劳动,可迅速查找出案件的突破口。
五是归集问题,生成稽查底稿。利用提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资料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历年的销售、成本、费用、利润、主要产品的单位价格、单位成本、单位利润以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详细资料。稽查人员运用按行业、主要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分类计算比较,建立各行业历年各主要收入项目或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投资利润率等指标体系,作为各行业、各收入项目或主要产品的盈利水平的对照参数标准,便于今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与企业原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判断其差异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纳税的正确性。如对某机械制造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大集中”软件查询系统发现该企业,20*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缴纳,20*年度缴纳税费830余万元。尽管从税款缴纳和税负方面看不出存在明显问题,但利用软件趋势对比及穿透式查询等功能进一步分析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发现在存货账面存货与分析推断相差100余万元。检查人员经过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虽然应用了会计电算化进行核算管理,但账务设置混乱,库存商品账不核算,设置的所谓存货账户核算的实际是原材料,并存在隐藏销售数量等问题,最终该企业共计应补缴税款39万元,滞纳金4.04万元,并处以罚款19万元。
注重双查结合。针对电算化企业稽查不太完善的基础上,注重以手工稽查和计算机查账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稽查线索和证据,既便于发现问题,又有利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要求被查单位打印标准式财务报表,同时结合原始凭证,运用传统的稽查技术,分析和核对报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参照同类行业的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寻找出稽查方向和突破口。同时,将有关电子数据按传统会计账册形式编织成三栏式简易账户,建立模拟人工会计表格体系,并运用传统顺查、逆差、全查等方法去稽核,寻找疑点,然后运用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获取稽查证据。这样虽然工作比较繁琐,但仍不失为是当前条件下开展税务稽查最有效的手段。同时,针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特点,我们还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检查:一是数据完整性的检验。注重了数据归集输入错误、故意不按规定数据作出调整等问题。二是凭证顺序号的检验。在财会电算化系统中,业务收入应按其发生的时间自动编号记录,如发现缺号则应查明缺号原因。三是大笔整数业务检验。避免关联企业不实的业务往来,甚至直接虚列费用的办法。
重塑知识结构。会计电算化软件品目繁多,软件形式各异,造成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应付各类电算化软件。为此,我们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大力提高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技能,利用现有综合征管软件和办公软件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在开展电算化税务稽查前能够进入综合征管软件查询被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等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税负率信息、会计电算化信息等,掌握被查企业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做好查前分析,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检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务系统的金税信息和银行对账单信息通过资金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报税、滞留发票信息所反映的物流信息进行比对,判断被查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无账外经营嫌疑,同时能够直接面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熟练进入系统查验程序设置,会熟练使用查账软件,在纳税人授权并设置查询用户的前提下能够进入系统熟练查询;检查后,能够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监控稽查执行入库信息,对予逾期拒不执行入库的纳税人,除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外,能够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开展网上协察工作,并向基层分局发出提示信息,协助执行。同时,还可以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对被查企业进行查后跟踪,掌握检查前与检查后税负率的增减变化情况,将以查促管和整顿税收秩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工作质效大幅提升。传统手工操作,既要翻阅企业账簿、记账凭证,又要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费时费力。如分析性复核工作,以前手工操作时,需要人工收集大量数据资料,数据的整理、填列和计算也需要大量时间。而在会计电算化稽查环境中,利用原始电子数据,借助工具软件,原来需要5-7天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2-4天。
稽查广度有效拓展。手工查账对一些业务量大的业务,一般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核实比例较低,而通过数字化查账助手软件,只需制作一个模型,几秒钟时间,即可把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凭证筛选出来,从而得到一个详细、具体的结果。例如:要对账簿中的人员工资进行汇总以检查与报表数是否相符,用工资对应的标识进行筛选,所有科目中的工资自动都被筛选出来,准确率达到100%。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形式和税收管理现状
(一)从规模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规模上看,规模较大的有民办学校,规模较小的有各种社会力量办的培训、~。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既有高等层次学校,又有中等专业学校,也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既有企事业单位、派、社会团体办的,也有公民个人办的,还有中外合资办的。民办学校手续较为齐全,教学较为稳定。
(二)从形式上看。社会力量办学从形式上看,可谓灵活多样、杂乱多变:一是为解决社会就业而开办的各类岗前技能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是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农村进城的剩余劳动力。这类培训班大部分取得许可证,办班地点、时间、授课人员较为固定;二是为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开办的各类考前辅导班。通常由各级别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创办,培训对象主要是准备参加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考试的各类社会在职人员。这类办班多数是以组织名义聘请几名社会专家学者临时开办,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三是一人牵头,几人搭伙的各种特长培训班和家教大军。主要培训对象是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培训形式多采取短期培训和临时辅导相结合,属第二职业劳务创收,其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不易控管。
(三)从管理上看。从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上看,有两种情况:一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二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教育和劳动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41家(主要是外语、艺术、电脑、医疗美容、驾驶、人力资源等培训学校),另有还有一些未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人和利用假期为学生补课办班的教师以及家教人员,但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却只有十多家。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对规模较大,且有建账能力的,采取的是按账征收;对规模较小,且没建账能力的,实行的是定额征收。有的临时性办班者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办班时间和场所不固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征管,对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办班者更是控管乏力。今年上半年,我局仅征收相关税收8万多元。由此可见,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二、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不到位的原因
(一)、办学者纳税意识不强。有的对有关税收政策不了解,片面地认为,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是合法了,办学不应该纳税;有的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不但不积极主动地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
(二)、办学形式五花八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控管。目前,社会力量办学按功能分,主要分为素质型、技能型、提高型、培训型;按时间分,分为长、中、短期和临时性办学。办学形式既有合伙办学,又有单独办学,授课人员既有专职授课教师,又有大中专学生。除了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外,还有以家庭住宅为固定场所的长期授艺班,也有高考前开设的临时补习班。这些补习班的特点是可应时开办,也可随时停办,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场所也不固定,且收入多以现金形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有的采取前店后校的形式,如一些音乐学校,在出售乐器的同时,进行培训和教学,业主在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商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对培训教学收入却故意隐瞒。
(三)、部门协作不够密切。有的主管部门未能对社会力量办学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比如,在资格审查和年检方面,没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主要内容,只是以收(费)代管(理)。还有的主管部门只从部门利益考虑,担心社会力量办学者因缴税而不能向其交纳管理费。因而,对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和调查不能很好地配合和支持,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
(四)、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配合意识差。由于参与学习培训的人员心态不一,而不能很好地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学员的学费大都是由自己支付,不报销,加上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因而,有些学员不向办学者索要合法发票,给办学者造成了偷税之机,税务机关未能对此实现以票管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向学员进行调查时,有的学员怕给自己带来麻烦,影响与办学者的关系,故不愿提供真实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办学者、学员,以及有关部门搞好专项宣传,提高办学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学员的索票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
(二)、摸清底数,搞好重点人群监控。税务部门与学校加强沟通和联系,摸清经常参与校外办班、家教的教师和名牌教师、热门科目教师等相关情况,并建立档案,对重点纳税人实行重点追踪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一是建立税务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情况和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使地税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二是签订责任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可由政府出面与教育、劳动部门签订协税责任状,进一步增强这些部门做好协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强化管理和监督,把是否依法纳税作为资格审查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依法纳税的,不予进行资格认定和年检。通过实行这一机制,促使办学者依法纳税。
(四)、推进家教公司化。针对家教随意性大、收入难以掌握的特点,可实行家教公司化,将家教人员纳入统一管理,需要家教的直接与公司联系,将聘用费交入公司,相关税收由公司统一缴纳。这样,既可减少和杜绝这方面的税收流失,也可促进家教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行xx,实行以票控税。在此方面,可借鉴饮食业有奖发票的做法,调动交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六)、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征收办法。可比照对饮食、娱乐、建筑等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制定和完善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强化征管,加大征收力度。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