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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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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2006年以来,我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从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迈出重要一步,以“低费率、多层次,统筹兼顾”为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老工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经办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初步构建起以工伤补偿为主体,以意外伤害险为补充,积极探索向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延伸的工伤保障制度。

(一)确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实施原则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2006年全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为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自治区制定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规范了业务经办行为,为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

以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为宗旨,在不断夯实基础、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职工意外伤害和其他互助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系,在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主体作用的同时,借助行业和社会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利益,使这些弱势群体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较多的经济赔偿。

(四)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参保人数为10万人,2006-2009年企业政策性破产2.4万人,通过加大工作力度,2013年参保人数为10.48万人;在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从2011年开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布置和要求,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开展老工伤实名登记、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13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43949名老工伤人员登记入库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政策7667万元。

(六)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平台

针对自治区煤炭企业分布于我区各盟市,点多面广、路途远,企业经办工伤业务不方便、待遇赔付速度慢的实际情况,2008年开始建设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系统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2009年11月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正式启动运行。目前自治区劳动部门、煤炭社保局与参统煤炭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工伤认定、登记、缴费、审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业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区煤炭行业启动并实施9年来,对于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矿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参保扩面工作难度大,扩面范围有限。由于各地区工伤保险启动时间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业(集团)跨统筹区域参保或选择性参保。二是老工伤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基金支撑和平稳运行影响较大。三是基金支出结构和结余水平不尽合理。四是业务经办专业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当前,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续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坚持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宗旨,努力让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业职工,必须不断扩大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爱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为本,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将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和临时雇佣工作为参保稽核重点,全部纳入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要将企业跨注册地或行政区域,在异地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职工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参加自治区统筹,使工伤保险选择性参保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将2006年工伤保险启动以前,已在属地参保的煤炭企业职工转回自治区参保;四是鼓励煤炭企业为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办理意外伤害险,逐步扩大意外险保障实施范围,研究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问题,强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互补性,真正发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区重点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统筹管理模式,逐步提高这些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扩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启动以来,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推进,目前仍需从三个方面尽快对工伤保险制度加以制定并完善:一是统一政策,保证同一集团(公司)工伤职工待遇享受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属地劳动部门为单纯完成扩面任务指标,出现跨统筹区域参保的问题。二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煤炭企业停产、半停产的困境,探索将全区重点煤炭企业和国有地方、乡镇、民营煤矿纳入自治区统筹管理模式,基金由自治区统筹运作,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中的应对重大工伤事故能力的优越性;三是“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给基金运行和经办管理带来考验,加强医疗服务协议化管理,积极探索老工伤就医管理模式和办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四是研究制定工伤费率浮动办法,深入调查,积极研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建立起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对工伤预防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减轻企业负担;五是积极探索工伤康复和预防制度。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要大力促进工伤康复,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业能力;要有效开展工伤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广大职工的伤害。下一步,力争在工伤康复和预防工作上有所突破,真正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新“国十条”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消费模式日趋个性化、多样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企业升级换代、重组兼并趋势方兴未艾,经济增速的下调使传统的隐性风险显性化,要将其化解尚须时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保险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保险业迫切需要高层次的人才,率领行业应对新形势、开拓新领域、带来新突破,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已成为现代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人才瓶颈

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需求、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保险从业者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人才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也是制约经济新常态下保险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总体来看,当前保险业的人力资源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求。(一)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够。新形势下,无论是化解以高杠杆、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应对质量化、差异化为主的市场竞争,还是投资中的创新驱动,都需要保险行业推出具备精算、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等知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人们的保险需求档次不断提高,并且日益个性化、多样化,需要进一步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这些工作由于其性质和类型的特殊性,对学历和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的情况如何呢?中保协的《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总量不大,质量不高。保险行业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占从业者的49%,硕士及以上学历者仅占3%,保险行业较高学历背景人才仍比较稀缺。同时,高校本科保险专业的培养定位缺乏鲜明的特色,多是作为金融学的分支,专业知识较为泛化。这种状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要。(二)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现代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从业者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拥有较强的研判、沟通和决策能力,以及比较丰富的保险行业实践经验,能够应对数字化时代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但是,现有的保险本科教育和学术硕士教育,都存在着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象。一方面,教学方式仍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实践训练不足;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往往比较陈旧,与当下保险市场需求发展脱节,学生缺乏对保险实际业务操作的了解,更不用说大数据、网络化的市场研判和风险管理了。高职、高专教育虽然侧重于实践能力培养,但是学制短、起点较低,难以培养出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三)知识结构单一知识结构单一,驾驭能力弱。目前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教学内容主要局限于保险专业传统知识领域,与当代金融业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管理、投资、统计、心理、保健等领域的知识涉猎不够;另一方面,对学生风险管理与精算专业知识的培养依旧薄弱。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使保险从业者很难应对保险业转型的挑战,更不能引领数字化时代市场经济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的潮流。上述这些状况,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恰恰是打破保险行业人才瓶颈、满足保险业深入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部分高校开始招收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但人数较少,并且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其在人才定位和培养方向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总结。

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鲜明特色

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培养对象,是适应保险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而量身定制的,它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也不同于侧重于学术研究的保险学硕士培养。这不仅表现在培养的水平和方向上,更表现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上。(一)培养定位——高层次。。”[1]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是高档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不同于普通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一方面在专业知识深度、广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在能力、视野和素质方面也有着更高的标准,这样才能胜任现代保险业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这样的人才面对复杂数据资料能研判,能预见保险市场的发展潮流,面对多重利益冲突能果断决策,遇到困难挫折能坚韧不拔,有开放胸襟、全球目光和创新能力。(二)培养重点——应用型。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直接面对保险市场。针对目前保险市场对业务经营、保险中介人才的大量需求,尤其是对风险管理、精算、核保、理赔等专业人员的需求,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不仅对专业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以鲜明的应用型为特色。吸取近年来各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理论学习与实习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聚焦创新与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教改模式[2]。紧密结合保险实务,注重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产品项目研发,同时提倡学生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形式完成课程论文。以保险实训基地为依托,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打破学习和见习的界限,学生学业完成即融入行业,“零过渡期”使其成为保险业的行家里手。(三)专业背景——复合型。当前的经济运行和保险业的运营实践都表明,传统的单一知识结构培养出的保险专业学生,已经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无论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经济秩序,还是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望来看,保险行业都需要复合型人才。可见,必须提倡高校根据培养方向和院校特色,打造不同类型的复合型保险人才。如“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复合型理财核保人才、复合型保险金融工程师、复合型投资管理人才”等[3]。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招生时,可以通过鼓励跨专业报考,吸纳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进入保险行业。例如,具有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医学等背景,到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阶段,都具有各自的独特优势和可塑性。可见,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定位具有复合型的特色。

三、新形势下保险专硕培养方向

围绕着“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业领军人才”这个培养目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培养方向和途径上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笔者主要从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与品行操守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一)专业技能。保险专业知识、保险业务能力任何时候都是保险从业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了这些基本知识技能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经济新常态下新“国十条”的要求来审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专业技能培养。1.掌握风险管理与精算技能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风险聚散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业内积聚了不少局部性风险;同时,经济新常态和保险科技时代的来临,产业融合、互联网+、险资运用等因素的冲击,催生了行业新的风险点。上述种种来自多方面的风险挑战,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健全体制机制,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精算人才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范化解风险需要以精算为手段。诸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相关费率的计算、保费和保额调整等,没有精算寸步难行。新“国十条”将“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列入基本原则,《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将风险管理、精算人才列为紧缺人才。这些领域专业性强、难度大,需要高层次学历教育进行专门培养,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正是上述紧缺人才的重要培养渠道。2.“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一专”当然指的是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但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保险公司产业融合是大势所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以及保险业跨界融合,使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在新形势下,高层次保险人才不仅应当精通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综合知识技能,这就是“多能”。保险专业本身就是综合性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使保险学学科融通进一步强化,学科边界更加模糊。必须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除了保险学概论等核心课程外,还应包括经济管理、统计学、法学、数理基础、财务会计等相关课程,商业银行经营、证券投资、金融理财等通识课,以及医疗健康、心理学、社会人口、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拓展课程[4]。有了“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才能抓住机遇,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潮流,创新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业发展,有效监管经济社会风险,服务于国计民生。(二)综合素质。这里的综合素质,指未来保险业高端人才信念操守、方法手段、情感态度以及视野胸襟等品格,它制约着专业技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市场的广袤空间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如鸟之双翼。因此,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还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养成。1.强化创新能力,培养能够推动行业发展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UniversityEducation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保险市场主体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这要求从业者具备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的能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各类更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随着人们的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高,从业者要创新服务理念,将市场需求进一步深化、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理念,其内核是思维方式的创新。创新教育对于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来说必不可少,可以通过案例领悟,哲学、心理学方法启迪等进行思维方式的优化。创新教育还可以通过创新空间和平台的设置,如建立保险产品创新虚拟实验室、选定保险服务创新试验基地等。根据近年来国内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经验,通过校企联合、产学研相结合组成人才孵化基地——“协同创新中心”,这也是一个好的选择。它“提供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外部条件支持,如学校制度、师资、创新平台、资源环境等”[5]。2.注重科技引领,培养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高端人才近年来,中国的保险科技快速发展,这给整个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保险行业逐步向数字化转型,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流程管理、保险服务提供、保险营销方式等各个环节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正在使行业面貌焕然一新。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保险业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革,也为保险科技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培育的是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新型保险人才:一方面,这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市场的需要,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对保险科技的研究,形成产学研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可以推动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3.开拓国际视野,培养适应保险业改革开放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指出,要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大规模“引进来”。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5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374个,共吸纳6万余名从业者[6]。另一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正在逐渐“走出去”。在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行业竞争日益国际化。同时,区域性、国际性合作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保险业作为重要支撑。在新形势下,需要大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国际保险业务的领军人才进入这些领域,带动保险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从而更好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规模与影响力。要培养国际胸襟和开放视野,学生需学习世界历史、文化和语言,学校应开设世界经济和政治等选修课,和国外名校进行培养交流。4.凸显实践能力,培养面对市场经济的高端应用人才应用性特色决定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不能以课堂教学作为单一渠道。学生入学后就要由学校和导师在相关实验基地安排见习岗位,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导师的遴选,资深保险业务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实践导师“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创新平台”“有利于培养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是传统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创新”[7]。毕业考核方式,可以以保险产品创新报告、保险服务个性化创新报告的形式出现,并辅之以实绩考核。这样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纸上谈兵,另一方面能缩短从学生到保险从业者的转化时间,及时有效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三)品行操守。职业道德是任何一个行业的行为底线,保险业也是如此。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逐渐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误导销售等问题仍存在,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不再追求数量上的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提质增效的内涵式发展。人人努力,诚信造福于民,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打造行业品牌,是保险业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主要培养对象,是未来团队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业中处于核心位置,可以对其他的从业者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职业道德的培养,有利于为其他保险从业者做出表率,提高行业的社会亲和力和社会吸引力。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角色心理转换和增强使命担当。要让受教育者从“卖产品、卖人情、卖服务”的“跑街先生”角色意识,真正转化到发挥社会稳定支柱、服务社会民生的时代担当上来。在道德修养上,导师必须躬亲垂范,通过课程思政等渠道,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参考文献]

[1][3]许飞琼.中国保险人才战略:现状、目标与关键措施[J].保险研究,2011(12):108-112.

[2]尤嘉阳.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探索[J].大学教育,2019(12):157-159.

[4]崔惠贤.新“国十条”颁布后上海高校保险人才培养改革探析[J].上海保险,2014(11):52-57.

[5]盛守照,叶冯超.基于协同创新中心改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究[J].大学教育,2015(7):10-12.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业协会;自律;中介地位;实现条件

一、行业协会自律概述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的一种。对国家来讲: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而对市场主体来讲:某种程度上既是自己实现利益的助力,在某些领域中又是自己的管理者。①它具有双重性格特征,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是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由于国家包揽了一切经济调控权力,客观上不存在中介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和国家适度分离,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游离于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国家对市场秩序的整合更多体现在宏观性和一般性上,在相对细致的专业性领域中,国家资源的进入往往显得力有不逮,所以就需要市场主体自己组织起来,形成自律整合的力量,对本行业部分活动进行自律性管理。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这一中介自律组织的存在具有合理的制度根源,这也是行业协会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发挥作用的逻辑基础所在。

(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行业协会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真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自律性是行业协会存在的根本理由。与其相对的组织成员是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自律

市场经济的运行,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其实就是无数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的总和。②在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行业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和管制。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对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和商业管理加以整理和确认。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便于其日常运营的、长期存在的交易习惯整理成该行业的标准或者行规等。这种途径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使保险行业经营行为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浙江省内各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为本行业制定统一的产品技术标准。工业化大生产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标准化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要认识到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能使各经营者可以通过最高效率最少浪费的方式向社会上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既能够方便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竞争规则。竞争规则的制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且在《反垄断法》中也有其体现,然而,相对来讲,这两部法律是从宏观和各行业的共性角度来制定规范。而在各行各业内部,因为其经营模式、消费者需求的不同,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体现是有着相当大的差异的,此时,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更为规范细致具体的竞争规则。

2、准入自律

除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自律也就是行为自律外,一个行业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和离开市场,其对行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都是对行业间和行业内资源的配置。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以后要对经营者“宽进严管”进行的监管思路。因此,在“宽进”层面,也就是行业准入制度方面,行业协会亦将会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般来讲,是通过制定本行业内经营者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和标准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某个经营者没有满足行业内进入或退出条件,便欲进入或退出时,不需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就可以在其之前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然而,“宽进严管”虽然是以后发展的防线,但目前,因为各项具体规定还未进行制定或修改,市场准入制度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的,行业协会的准入自律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但是,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也是进行了一些探索的,例如在家装行业和锁具行业,行业协会在经营者准入方面都有很大的作为,为其他行业协会以后的发展做出了很多探索。

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实现条件

行业协会如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其自律作用,要从其内外两大方面着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

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行业声誉、向政府和监管机构寻求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行业政策、制定可行且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协力进行行业技术创新、共同分享行业先进科技成果等都是行业协会所赖以成立的共同利益。帮助行业内各成员共同利益的实现,是行业协会成立的最初目的。在保险业中,各保险公司的自律是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的前提,而各经营主体的共同利益是保险公司进行集体性自律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基础

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的基本前提,是行业协会的存在具有合法性,这时任何一个行业协会能够合法的行使任何权利、履行任何职能的前提。保险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基础有:会员即各保险公司的认可即权力让渡、法律的承认、监管机构如保监会的支持。会员是否任何行业协会,在于行业协会自身是否有公信力,而公信力的来源在于其能够代表行业内经营者实现其行业利益、从社会和国家政策中谋取资源福利、对行业内成员进行服务等。

(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

良好的内部治理机构是实现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重要保证。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实现,不能是空中楼阁,其结构依托便是科学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其组织性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四)政府等监管机构监管和制裁

如果说上述所讲的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惩罚机制是行业协会内部对经营者的惩罚,那么,政府监管和制裁则是政府等监管机构从外部对行业协会本身的惩戒。为了避免硬性的更加严格的政府等机构的监管,主动自律便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仅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业协会自身便很难维持下去。有了政府等监管机构严格的外部监管,经营者们要付出比在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下更高的代价和成本。因为强制监管的威胁很高,而企业自律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因此,避免政府规制的唯一途径就是比政府行动更快――“占优自律”③。

三、小结

政府和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是处在对立的地位,而中介组织作为“承上启下”者和“剂”则是两者关系的缓冲地带。政府不便做的或者做不好的,可以交给行业协会通过自律来加以解决,经营者们可以通过力量的集合通过行业协会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和实现他们的目标。

注解:

① 严运秋、曾明、龚劲松:《经济法视域中的软法规范刍议》,《山东警察学报》,2012年第5期。

② 孙茂:《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研究》,对外经贸大学在职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3月。

③ 郭薇、常健:《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策略分析――基于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视角》,《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J].法学评论,2016,3:63~69.

[2] 常健、郭薇.论行业自律的作用及其实现条件[J].理论与现代化,2014,5:56~68.

[3] 阳毅.产业集群创新中行业协会的构成体系与运行机制[J].经济地理,2012,32(5):103~106.

[4] 黄秋娜.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监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7:46~57.

[5] 常健、郭薇.行业自律的定位、动因、模式和局限[J].南开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43.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 多元化服务 金融理论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在各方面都获得了较大发展,经济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之

,汽车行业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汽车产销量不断增加,依然居于全球汽车销量的前几名。同时,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汽车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

一、汽车金融理论概述

汽车工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汽车产业总体效益的提高,同时还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包括钢铁、石油、电子产业、保险等行业的全面发展与提高。换句话说,汽车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联动作用。汽车产业具有高价值转移的特性,能够起到疏通上下游通道的作用,这也避免了各个上游产业产品的大量积压等,有效缩短了产品的周转时间,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利润水平等。第二,汽车金融的发展能够带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例如保险行业及各种法律咨询服务等。第三,汽车金融的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总之,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时期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笔者对新时期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由于经济体制和金融管制等限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汽车金融起步相对较为,发展也较为缓慢。但到2010年为止,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实现了恢复性的增长,汽车信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汽车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从市场规模来说,根据中国汽车金融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难发现,从2010年到2014年底,我国的汽车消费金融产品余额直在不断地增长,同时,汽车的效率及市场渗透率也在不断地加深。从竞争格局方面来看,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市场中仍然占据主导性地位,市场份额在百分之六七十左右,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大约在百分之二三十左右。截止2013年底,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已经超过20家。到今年底,专家预测,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金额将突破1600亿元,市场份额将达到25%左右。从市场类型来说,汽车金融业的发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汽车批发金融、汽车消费金融、汽车租赁金融以及二手车市场等。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汽车金融发展较为迅速,市场主体进一步多样化,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但是,当前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配合。

三、促进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构建多元化的汽车金融服务主体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为商业银行,而国外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则为各种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服务的主体相对多元化。为了改变当前主体单的状况,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汽车金融发展经验,扩大汽车金融行业的市场主体。

方面,要继续完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高汽车消费信贷的经济产值。而另一方面,要加快各种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建设。要加强商业银行与专业化汽车金融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方式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汽车金融行业顺利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的汽车金融公司都是依靠股东存款或者向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得必要的资金,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汽车金融行业的规模扩大。因此,汽车金融企业在积极寻求银行支持的同时,要努力放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允许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商业票据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

(三)创新汽车金融的服务产品

为了保证汽车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进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各种风险管理工作,尽量规避各种系统性风险。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机制及保险机制等,优化发展环境,为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创新是个行业发展的动力与源泉。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各个汽车金融机构必须加快创新,提高金融工程技术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同时,还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及各种移动互联技术,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的现代化发展。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体系;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方式

一、研究的意义、已有研究概况和研究的目的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其中气象灾害最为严重。自然灾害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仅2008年雨雪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超过1516亿元。另据统计,1991年到2005年,我国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7860.9亿元。如果参照美国保险服务局(1S0)财产理赔部对巨灾的定义(美国的保险服务局(1S0)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可以认定我国自1991年以来的近20年中每年因自然灾害的损失已在巨灾范围内。而作为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主体之一的保险行业却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据推算,我国保险公司赔付仅为灾害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随着经济领域各行业相互关联度越来越高,我国巨灾经济损失额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因此,加强巨灾保险研究以充分发挥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术界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巨灾保险模式研究。巨灾保险的模式问题是我国巨灾保险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1)商业主导模式。沈湛等人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可行性进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2)政府主导模式。王和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3)混合模式。赵苑达主张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保险。龙文军详细分析了我国农业再保险现状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农业再保险的五种模式。(2)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姚壬元等人认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方面有其独特优势;而庹国柱等人认为保险风险证券化,其操作技术性较强,目前在我国并不具有可行性。

综观上述研究,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1)理论研究有待加强。(2)缺乏从全面、整体的视角来研究巨灾保险,从而导致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主体之间角色模糊、权责不明,影响了保险行业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广度与程度,也限制了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步伐。为此,本研究试从风险管理体系视角来研究巨灾保险,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行业提供理论工具和政策借鉴。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状与设想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将风险减至最低。风险管理体系则是指为实现风险管理目的所必需的若干个参与主体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所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为应对巨灾所造成的危害而构建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状

与不断频发的自然灾害相比,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目前,我国仍未建立涵盖保险在内的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责任只是零星散落在相关的险种之中,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国际上广泛开展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台风保险等险种匮乏。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要救助来源的灾害救助模式。2.总体上来讲,我国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经营、推广巨灾保险的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由于政策、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诸多问题的限制,保险覆盖面还较小、险种不全、保障程度不足;同时,经营巨灾保险需要各类自然灾害的完备数据,涉及地理、气象、统计、金融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这也给巨灾保险的经营和推广造成了障碍。

(二)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设想

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系统。一个健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灾前的防御机制、灾中和灾后的救援机制以及灾后的风险分散机制,其中灾后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构建健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要有政府、社会、市场这三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缺一不可。

当前,我国应对巨灾的风险管理体系也即灾害救助体系只包括了政府和社会,缺失了市场这一重要的参与主体。而他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成功的实践证明了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风险的高效机制。因此,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政府、社会和代表市场的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险、政府以及社会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保险积极参与的巨灾防御机制。

近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在逐年增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如果防灾工作做得好,可以有效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2008年的冰雪灾害暴露了我国在巨灾防御机制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气象灾害预防实效性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适应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的信息渠道不通畅、民众灾害防御意识不够等。因此,政府要把巨灾防御工作纳入每年的政府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应规划,按照规划建设防御巨灾的基础施设;同时还要健全相关灾害防御条例,完善灾害监测队伍和灾害预警体系。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民众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其灾害防范意识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开展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二是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和保险协调配合的巨灾救援机制。

巨灾救援机制应该明确政府对巨灾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层次分明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的巨灾救援应急预案。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按职能进行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明确综合协调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间的相互衔接。目前省级涉及救灾的部门主要有:气象局、地震局、公安厅、卫生厅、交通厅、民政厅、水利厅、驻地和武警部队、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监察等部门。

由于巨灾有可能涉及众多人员的伤亡,仅凭政府是无法全面及时应对的。巨灾发生后往往还需要民间救援力量的参与。民间力量对于灾后救援能起到及时、补充性作用,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民众积极、广泛地参与灾后救援的实践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点。但是,因为灾后救援的专业性、协调性等方面的需要,民间力量只能是政府救灾行动的助力,而不是主力,要尽可能地跟当地政府做配合。

巨灾救援机制应该积极引入保险参与其中,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1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并成功实施了14个巨灾保险项目,如美国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日本地震保险株式会社、台湾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加勒比海巨灾风险共保体等。因此,我国也应加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救援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政府、社会、保险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风险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其风险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保险都无法单独承受。所以,应该形成一个由投保人(包括个人和企业)、政府、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分担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金融安全;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巨灾风险意识;有助于保险行业的国际化发展。“风险共担”才能“利益共享”。

现行世界各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具体模式多种多样,而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具体模式应是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

最后,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来探索、总结、推广。

三、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创新研究

在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有多种方式,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方式。这些方式联接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巨灾保险的供需缺口,从而将一部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创新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对于我国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以保险为重要内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又称风险关联债券。是指其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联结的债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如果在债券约定的时间内没发生巨灾损失或发生的巨灾损失小于一个确定数额,债券发行人则不仅返还投资者全部本金,还要支付较高的风险补偿金。反之,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巨灾损失且超过一个确定的数额,发行人则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这样,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风险打包进行证券化,使其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

巨灾债券的特点有:一是信用风险低。由于隔离了投资者与保险公司,有效的规避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二是同再保险类似,巨灾债券具有减轻巨灾风险的作用。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商业保险公司把从资本市场上获得的收益用于因巨灾所造成的赔款损失。三是巨灾债券的违约与金融市场内在假设条件及利率波动等市场变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四是发行成本过高。需要建立独立于商业(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及完善配套的制度。五是由于转让交易的二级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巨灾债券缺乏流动性。六是收益及赔款计算复杂,巨灾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效率受到限制。

2.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和普通的期货运作机理相似,通过估计巨灾损失率大小,来推测保险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购买一定量的期货合同,当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在期货市场上的获得的投资收益弥补一部分理赔支付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巨灾不发生,用保费的收益弥补一部分在期货市场上的损失。

巨灾期货的特点有:一是当商业(再)保险公司分别在巨灾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上所支付的赔偿和获得的收入分别变化不同数额时,存在基差风险。二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再)保险公司对于公司的保单信息的披露有限以及巨灾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会引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市场缺乏合约卖方,巨灾期货的流动性差,使得投资者的风险过于集中。

3.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一种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在合约规定的期间里发生的巨灾损失超过一定的标准时,该合约使得其购买者有权利得到一定现金支付。保险公司用这种形式的证券化产品来对冲巨灾风险,可以从投资者那里买入巨灾期权,如果巨灾损失导致用十结算巨灾期权的指数等于或超过期权合约中预先设定的数值的话,投资者必须付给保险商期权合同里约定的金额,以此为代价,投资者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期权费作为其投资巨灾期权的投资收益。

巨灾期权的特点有:一是价格透明度高。与巨灾期货不同的是,巨灾期权定价依赖于独立机构评估出来的巨灾指数历史情况,而不是商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所以相对于单一的保险市场和巨灾期货市场来说,信息更加对称。二是巨灾期权不同于普通保险再保险合约,根据需要自由买卖,交易灵活,而传统再保险合同签订后将不能轻易的解约。三是相比较传统的再保险工具来说,保险公司对于巨灾期权的成本仅限于期权费差和相关手续费,转移风险成本低。四是和巨灾期货一样,巨灾期权同样存在着基差风险的问题,基差风险的存在同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巨灾期权进行套期保催的效果。五是和巨灾期货一样,巨灾期权同样存在流动性差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巨灾期权发展处在初级阶段,人们还没有创新思维,仍过度依赖于传统的再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的分散。

4.巨灾互换

巨灾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在特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条件交换保险责任。这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将自己不擅长管理的巨灾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相互之间将现金流相等的巨灾保险产品互换。当巨灾损失率或损失指数超过合约规定时,可从互换对手那里获得现金用于巨灾赔偿。

巨灾互换的特点有:一是简单易行,固定成本较低。二是由于巨灾受损个体相关性高,巨灾互换扩大了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助于丰富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三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标的都能进行调换,否则投机者仅会投资于高风险的标的而产生道德风险。四是监管成本较高,监管部门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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