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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旅游产业的特性,认为旅游产业是后发展地区最具比较优势、具有率先实现对外开放和跨越式发展条件的产业。旅游产业作为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具有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推动经济的增长,我们需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树立发展旅游产业的观点。最后,作者指出旅游产业的发展也必须注意旅游产业的发展的落脚点、盲目扩大景区产业规模以及旅游产业小圈子等方面问题。
一、旅游产业是后发展地区最具比较优势的产业
贫困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世界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贫困落后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根据比较优势原则,落后地区应该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而放弃机会成本较大的产业重点发展,西部的农牧业和采掘、原料工业长期以来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其存在的基础是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很大,而这一部分成本既没有从经济的角度进行量化考核,也没有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环境保护的考察。现在看来,其实际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不具备继续作为先导产业的条件。
西部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且具有独特性,旅游产业是西部真正的优势之所在。从自然旅游资源来看,目前西部12省区拥有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占全国总数的3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占总数的34%,国家森林公园占总数的18%;从人文旅游资源来看,西部12省区拥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占全国总数的3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总数的28%。同时,西部还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拥有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西部地区的旅游资源品位高、种类全、有特色,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旅游业本身以及它带动的相关行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从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从而为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提供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通过开发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富集的优势,开发特点鲜明、品位较高的旅游产品,而且能够通过旅游开发及旅游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摆脱以往部分地区因贫穷而破坏生态,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旅游产业具有率先实现对外开放的产业优势
旅游经济本身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一个地区独特的旅游产品可以吸引大量的境外游客前来观光游览,从而使旅游业一步成为对外开放的外向型产业,这不像其它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那样需要较长的整体水平提高过程。旅游产业总体上看不是高技术产业,对人才、技术的要求也低于其它高创汇产业,只要其旅游产品具有特色,对外知名度高,吸引力、竞争力就强,就可能使其国际旅游在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尚不高时能得以快速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自身也需要对外开放。这是因为,一个地区发展旅游尤其是国际旅游,必然要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水准的旅游接待设施,如宾馆、餐馆等,这些设施,一开始就必须按国际旅游的通用标准进行建设,与国际接轨;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开始就引进外资和外国的管理方式与模式,促进了与国际的接轨,从而使得旅游产业成为了不少地区率先对外开放并推动地区对外开放整体步伐加快的先遣队。旅游业的发展等于向外国人开了一个窗口,比较全面地展示该地区的面貌促进外国人对该地区的了解,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对外国人需求和国际惯例的了解并对各相关要素加以改进,促使旅游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旅游区的投资环境得到迅速而有效的改善,加快其对外开放的力度与步伐:
首先,旅游业建设发展的蓬勃兴起,可以并且在很多地方己经带动了欠发达旅游地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相关产业的同步发展,为旅游地区发展新兴产业,如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也为外来投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实际上,贫困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往往存在着基础设施差,进不来、出不去等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自中央确定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支持,尤其是对旅游业等产业的支持,其中发行国债的相当一部分将投入到对西部地区旅游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这是西部旅游地区难得的发展机遇。
其次,从旅游业的微观组成部分一一旅游企业的发展来说,也会对旅游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部门中,旅游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领风气之先,引进外资、人才和境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旅游业,尤其是引进各类旅游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先进而规范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将对旅游地区当地政府部门和当地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促使旅游地区总体投资环境的改善。
再次,旅游业的发展可改善旅游地的生态环境,提高旅游地的地区形象和城市形象。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绿化工程、退耕还林等同时进行,协调发展,它不但可使以往的山川更秀丽,也带来接待地环境形象的根本改变,绿化档次越来越高,环境也越来越好。这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是个极大的推动。
最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有对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方面的要求,也有对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社会风气等软环境的要求。因此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地区还需要通过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旅游经营服务者、旅游接待地居民文明礼貌,旅游环境整洁优美,旅游活动健康高雅,这样便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为旅游地区的总体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能够带动旅游地区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转变和创新,使旅游地区在观念上进行超前思维和创新思维,这对推动地区的对外开放,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旅游在引来人流的同时,还会引来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例如被国际风筝协会推选为"世界风筝之都"的山东潍坊,过去只是一个手工业小城,自美国西雅图风筝协会主席赴潍坊旅游从而引发了山东潍坊的国际风筝节以来,不但吸引了大量游客,利用外资也硕果累累,第五届风筝节总成交额达10·66亿元。
三、旅游产业是具备跨越式发展条件的产业
有关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从摩尔根的人类文化论到马克思、恩格思的历史唯物论,都论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生产工具。在通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阶段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但是,我们通过以下对旅游业本质、内涵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旅游业最具条件超越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这并不违背上述理论和原则。
旅游业发展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与通常工业生产产品所需要的要素不同,对生产工具的要求与工业产品生产也有较大不同,旅游业不需要生产的厂房,不需要对所生产产品的粗加工和深加工,不需要相应的机器和工业产品生产完成后必须的物流配送体系,旅游业所需要的只是在旅游产品形成后为游客消费(参观、欣赏)这些产品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可由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培训来解决。旅游业所需要的资源与工业生产所需要的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也不相同,更注重资源的整体组合,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各项重要的组成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就直接成为旅游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更加需要管理和服务要素,不光是为调整旅游业的中间环节(旅行社、饭店、旅游交通企业),更重要的是对旅游消费者多样化的、不断提高的需求能做到更好地满足。由此可见,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与以往各种产业所需的生产要素有所不同,这说明旅游业发展本身具有的特性与人类生产力发展阶段,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性、阶段性可以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可以超越本国、本地区生产力发展的阶段。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对旅游业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必须加以有效整合,提高要素的发展水平。
四、旅游产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加速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己是一个无可争辩、无法逃避的事实。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己进人到后工业化时代,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点己转向以低成本、低消耗、低环境破坏为特点的绿色经济和以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点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太空技术为主的高科技经济,也就是着力于生态社会、知识社会的发展,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在紧跟世界发展趋势,致力于追赶甚至某些领域的超越。但是,对于广大的不发达地区尤其我国西部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非常落后,它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实现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由贫困向温饱的转变。而实现这个转变,面临的将是项目如何选、资金人才哪里来、市场哪里找等一系列对于他们而言非常艰难的"哥德巴赫猜想"以及对生态可能造成的严重破坏。那么,对于那些旅游资源富集的欠发达的非工业地区,能否找到一条捷径绕开工业文明的道路而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捷径之一就是发展相对而言投资较少、招商较易、市场风险较小,同时又是典型的绿色经济产业的旅游业。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优势、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是具有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可能性的产业。我们知道,我国西部地区一些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现在基本上还处在农业社会阶段,刚刚进人工业化初期,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就是工业化一步一步发展,但很难有超越。所以,必须以也完全可以以新的观念进行发展创新,大胆地提出并努力推进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使这些省的总体经济发展实现一个跨越,从工业化发展初期直接跨越到生态社会、知识社会。
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而且还可以使贫困地区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水平而率先实现人民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如果说国际旅游可引起旅游客源国的财富向旅游目的地国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使财富进行再分配,那么,国内旅游则能把国内财富从旅游客源地向旅游目的地转移,使国内财富在地区间进行再分配。一般地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旅游的人数较少,当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资源足以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前往旅游时,这些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消费对当地的旅游生产显然是种外来的刺激。这种刺激,不仅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是个促进,而且由于旅游业的联带性,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也是个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兴办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一业兴而百业旺,可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缩小自己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近年来,中国一些整体经济发展基础较差、水平较低而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穷困地区),走向旅游脱贫、旅游致富之路,就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如贵州省紧靠黄果树景区的黄果树村,1992年全村人均吃粮200市斤,人均年收人130元,随着黄果树景区的开发,许多农民投身其中,到1998年全村人均吃粮400市斤,人均年收入增至2000元,一步由贫困迈入了小康,黄果树村也因此而实现了贫困地区经济的率先跨越。
旅游作为一个产业,不仅可以"治穷",一个景点富一个县,一个景点富一个村,一片景点富一个镇;而且可以"治愚",可以提高人的素质。在四川阿坝州旅游景区开发初期,游客去后,老百姓都不好意思去卖东西,卖的时候也不会讨价还价。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头脑灵活的当地百姓,不仅习惯了做买卖,而且逐渐由生疏变得嫡熟。可见,旅游给阿坝州老百姓带来的,并不只是金钱收入,更具有意义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烙守了几辈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其实并不难理解。旅游业必然带来地区的开放,随着游客而来的是新的信息、观念和文化,在碰撞、交流与融合中,人们的视野会更加开阔,思想会更加解放,也会因此走向更加文明。"治穷"是经济效益,"治愚"是社会效益,旅游产业将"治穷"与"治愚",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融为了一体。
五、旅游产业带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应注意的问题
既然旅游是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地带动和拉动区域经济的增长、财政增收、老百姓致富,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发展中,首先要注意一开始就把旅游当作一种产业来抓,树立起发展旅游所需要的产业观念。
一是旅游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具有综合性,一业举百业兴,同时又具有依托性,百业托才能举一业。综合性和依托性决定了抓旅游产业发展就是抓结构调整、产业联动、投资环境改善、城市管理及知名度提高,实质是抓了持续发展。因此,一定要站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培育支柱产业的全局高度,来看待旅游产业的发展,首先要为它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百业托其一业,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培育为支柱产业,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一业举百业兴的带动效应。为此,必须充分认识旅游产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阶段,如旅游产业功能的阶段、旅游发展模式的阶段、旅游产业投入产出的发展阶段、旅游业增长速度的阶段等,按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律性要求做好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其不同阶段的不同作用,从而既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带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二者间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二是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要把区域旅游发展的落脚点放到旅游的产业化发展上,放到使其做大做强带动区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实现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尚处于高速增长的粗放化经营阶段,管理方式也是粗放化的,就产业本身来讲还处于出售资源的阶段,即把景区景点当成了旅游业的全部,没有"加工"增值,没有把旅游业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充分连接、带动起来。为此,应着力把这些相关要素发展起来,增加游客的人均停留时间,增加游客的人均消费文出,从而大幅度提高旅游总收入,实现旅游收入主要靠门票收入的粗放型增长向旅游产业总收入的集约型增长转变。
1.景区景点只是旅游发展的载体而不旅游发展的全部,要把旅游发展的落脚点放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上,促进产业联动从而形成产业链。这样才能提高旅游产业的综合效益而不仅是景区效益、门票效益,才能形成辐射、扩散效应,才能使旅游资源大县、旅游资源大市、浪游资源大省变为旅游经济强县、旅游经济强市、旅游经济强省。
1.1旅游产品创新不足目前,秦皇岛在发展农业旅游时,缺乏创新理念,没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受企业旅游开发限制,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线路安排时,无法将一些特色的旅游景点纳入旅游线路当中,影响了旅游者的旅游兴致,不利于农业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旅游农业产品本身是一种较为独立的旅游产品,与其他旅游产品的结合度较低,产品形式较为单一,难以吸引游客。
1.2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管理标准不明确对旅游企业而言,要想进一步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综合各方面要素优势,打造特色品牌。在整合各方面要素时,企业不仅要做好资源开发工作,还要加强信息、人才、消费市场建设。同时,目前政府部门在对旅游企业进行管理时,缺乏统一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目标,无法对其旅游产品开发与组合进行指导。此外,各类中介机构在农业旅游的开发及自身定位上存在一些误区,没有积极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推动农业旅游的健康稳定发展。
1.3旅游发展规划不合理加强旅游发展规划是保证农业旅游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秦皇岛在综合各地成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独具本地特色的农业旅游发展规划。但总体来看,秦皇岛与其他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旅游发展规划不合理,没有突出本地的资源优势。同时,企业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还影响了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形成。
1.4旅游项目内容单一,产品吸引力不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制约,旅游开发地区农民在进行资源整合与开发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旅游项目内容过于单一,产品的独特性、文化性、主题性、互补性不高,难以形成知名品牌。同时,秦皇岛地区尚未建立起知名度较高的农业旅游区,产业分布较为分散,加之产品宣传与资金管理不到位,无法形成品牌效应。
1.5专业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不成熟目前,秦皇岛地区在发展农业旅游时,存在人才资源不足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旅游的发展进程。受管理服务理念、主体开发、人才结构、产业转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业旅游发展普遍存在专业人才不足,尤其是优秀的一线从业人员匮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企业而言,县域农业旅游项目规划不合理的直接原因为旅游人才资源不足。综上所述,在秦皇岛农业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调整与规划上存在以上问题,直接影响了秦皇岛农业旅游发展的进度与效率。因此,秦皇岛地区要想推动农业旅游的健康长效发展,就必须积极发挥农业旅游的优势,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应充分利用现有农业资源,采用适宜的开发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2秦皇岛市农业旅游发展对策
2.1秦皇岛农业旅游开发模式与其他旅游方式相比,农业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和文化消费方式,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在进行农业旅游资源的挖掘与开发时,旅游企业必须积极发挥地区优势,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打造特色旅游产品,以提升其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同时,在发展农业旅游时,企业可以利用农业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农业旅游产业链,并逐步形成规模效应。仅以秦皇岛市农业旅游为例,其农业旅游的开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开发模式:①农事劳作体验模式农事劳作体验模式是一种将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的开发模式,它主要包括农事体验、民俗欣赏、果实采摘及品尝等旅游项目,游客们可以通过亲身体验有效增进其对农村生活的了解,强化其劳动意识和创造意识,实现放松身心和享受生活的目的。秦皇岛物产丰富,历史文化悠久,盛产苹果、葡萄、花生、棉花、大豆、甘薯等作物,耕作方式多样。在进行农事旅游项目开发时,企业可以积极利用地区农业发展优势,开发农业旅游专线,开放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供游客观光与体验。游客可以亲身体验农民种植作物的喜与乐,掌握农作物生产知识,尽享田园生产乐趣。②民俗文化交流模式民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之一,它产生于民间,是民间民众一切风俗生活文化的总和。所谓民俗文化交流模式,就是一种依附地区民俗文化基础发展起来的旅游开发模式,它充分利用了旅游开发所在地区的文化优势,将文化景观的开发与保护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双赢。游客可以通过旅游,深入了解这一地区的文化内涵,提升其科学文化素养,同时树立起科学的文化保护观念。秦皇岛历史文化悠久,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民间艺术流派众多,人才辈出。因此,秦皇岛可以立足地区发展实际,充分挖掘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进程。③科技示范模式科技示范模式是一种将现代生产科技应用至农业生产领域而形成的一种农业旅游模式。科技示范模式的推出一方面有效带动了旅游地农业生产的高效发展,拓宽了农民的增收渠道;另一方面还极大地丰富了农业旅游的旅游项目,使游客进一步了解农业发展进程,体验农家生活气息。近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逐步发展成熟,高科技农业园区越来越成为展示科技示范模式发展的重要窗口,它融现代旅游业、科技农业、观光特色的农业于一体,展现了旅游地的最新农业发展成果。秦皇岛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最优化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农业旅游。
论文关键词:版权期限,版权贸易,最优值,有限性
版权法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产权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尽心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触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均衡关系。
保护期限的长短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论文,也是实现版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论文范文。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一旦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版权保护合适的期限是促进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以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探求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版权保护期限就是指版权法律保护实施的时间期限。法律赋予版权一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灭创作热情的同时还愿意与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这一规律俨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逐步从最初的28 年扩展到现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学界为此展开了积极的探讨法律论文,在理论层面上,美国国会[[2]]就Eldred v.Ashcroft[[3]]判决指出,如果不延长现有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人愿意对那些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但是却具有投资价值的版权作品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延长版权保护期就能使这种追加投资成为可能。美国版权局[[4]]强调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当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版权保护期标准,现在,欧盟已经通过一个版权指令将其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国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美国在欧盟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在实证层面上,Png 和Wang[[5]]调查了1991-2002年OECD 2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使得电影产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间法律论文,并且电影产量的增加在盗版率低的国家显得更为显著论文范文。
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这引起学者对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的担忧和焦虑。在理论层面上,Landes和Posner[[6]]认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所激励是那些还没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到对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现有的和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一个非常有力的判断。美国法官Thomas[[7]]总结认为版权保护6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会双倍于3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三倍于20年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Lypzic[[8]]对版权保护期过长的弊端进行全面的总结:一是作者靠集体文化培养,从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种要素,因此,反过来,将他们的作品尽快纳入公有领域作为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超过一定的时间,几乎无法再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使他们意见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场所需求的速度授权使用作品;三是保护期限过长法律论文,公众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权利的永久化只会有利于继承人,不利于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实践层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个永久性版权的现值与25年版权保护期的现值,相差仅约2.5%。法官Breyer[[10]]同样认为版权20年保护期限所创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护所创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认为美国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案所产生的激励效用是不显著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的规定,仅仅能创造0.47%额外的补偿,如此低的补偿率不可能对作品创作具有显著影响。Landes &Posner [[12]]调查了1910-199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版权续展注册的情况,认为80%的版权作品在首次版权保护期结束之后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国1922-1941年间获得版权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价值,他发现两个趋势:一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更有可能进行商业运作。在1926-1928年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存活率为11%法律论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则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则为65%;二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1926-1930年间创作电影的平均商业价值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间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间为400,000美元论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细致梳理了版权保护期限对版权人、传播人与使用人的各方影响,阐述了版权保护期限对激励作品创作和由于垄断所造成利用不足的两方面效应。可以说,学界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期限重要性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和翔实,并将关注的焦点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关于版权法最终能够提高公众福利的经验性研究却极度匮乏,究竟多少激励足以推动创造性活动,何种激励——金钱、控制还是时间?——真正起作用,对此缺乏事实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依旧属于一个开放性命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1、相关数据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直接采用各国或地区的版权立法期限为统计变量。对于版权贸易法律论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国或地区版权贸易的绝对值往往会忽略各国或各地区规模大小的差异,导致数据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权贸易额进行修正。研究样本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和人均版权贸易额的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参见表1。
表1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版权贸易额数据统计表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匈牙利
70
1605.958
瑞士
70
4166.612
拉脱维亚
70
501.3533
新西兰
50
722.645
荷兰
70
2730.922
阿根廷
70
80.21176
肯尼亚
50
11.10053
阿尔巴尼亚
70
66.27032
智利
50
140.8095
克罗地亚
50
494.4137
丹麦
70
2868.151
韩国
50
1109.034
卢森堡
70
5597.743
葡萄牙
70
647.9537
巴西
70
64.98956
印度
60
39.11031
奥地利
70
2404.444
冰岛
50
1385.601
加拿大
50
1302.102
马来西亚
50
987.572
塞浦路斯
70
1306.344
罗马尼亚
70
219.2006
西班牙
70
776.5571
泰国
50
281.735
澳大利亚
70
980.5365
以色列
70
4294.443
爱沙尼亚
70
1803.927
中国
50
173.2935
法国
70
1290.191
斯洛文尼亚
70
1071.108
捷克
70
1117.213
白俄罗斯
50
116.5495
德国
70
1532.578
斯洛伐克
70
859.9697
波兰
50
342.9795
格鲁吉亚
50
42.68358
意大利
70
1099.275
比利时
70
5964.5
爱尔兰
70
2054.753
亚美尼亚
50
261.7565
挪威
70
1398.058
英国
70
2649.674
日本
50
696.4777
菲律宾
50
47.41103
瑞典
70
2557.999
希腊
70
557.1021
马耳他
70
1424.512
印度尼西亚
50
34.50223
保加利亚
70
165.314
芬兰
70
3451.044
新加坡
50
9334.759
约旦
30
266.7404
美国
70
990.5456
土耳其
70
83.28199
立陶宛
70
571.765
摩洛哥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合理性、逃逸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也十分迅速,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将其性质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中,笔者对其适用的合理性以及不同交通肇事情形中的自首行为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解读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合理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 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法律并未排除交通肇事罪对刑法总则的适用,因此,也不能排除自首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从现实方面而言,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当前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理由是,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此规定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肇事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事实上,刑法所惩处的犯罪绝大多数是对法定强制性义务的严重违反,如故意杀人罪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有关法律亦规定杀人者应主动认罪伏法,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主动投案,仍然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与自首的适用并不存在矛盾,自首是刑法所肯定的行为,认为自首行为是法定义务即不能适用,实际上是混淆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的价值,是不妥当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具体分析
从上述可知,交通肇事犯罪可适用自首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主动投案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停车抢救并主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呢?
先让我们看看刑法的具体规定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规定可知,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从法律基础理论上讲,当过失行为开始只是造成较轻的后果,而且该较轻的结果有可能向着更严重的结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这一严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法律就应当对此在原有行为之外做出另一评价。刑法规定"逃逸"加重处罚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二是规劝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及时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保证交通事故的有效处理。因此,第一档法定刑的规定已经体现出刑法对未逃逸而主动投案行为的肯定,体现了从宽处理的精神。在该类情形下,在将其视为自首,等于是对同一种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因此,肇事者未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而应直接在第一法刑的量刑幅度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定其应适用的刑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还对此种行为处以"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责任,从各方面有力防范肇事后心存侥幸一逃了之的心理。逃逸所造成的危害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案情无法查证,责任无法分清,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逃逸后的自首行为应当鼓励,有助于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取得"亡羊补牢"的效果。这在前面已经有了充分的论述。
如前所述,未逃逸直接适用的是第一档法定刑,只有在逃逸后才成立自首的情形。这当中,逃逸的界定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表面上看,"逃逸"往往表现为"逃跑",然而这一行为的核心含义在于"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即应从其主观方面予以判断,而非单纯看肇事者是否逃离现场。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又因各种原因,通过各种途径自首的情况。此时,是否认定为逃逸存在一定的争议。
具体而言,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现场无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二是现场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属报复或被当地群众围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三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第二种情形不应界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是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逃离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投案的行为应属于第一种法定情形,不认定为自首。而第一、三种情形其主观上有畏罪心理,第一反应是逃避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认定为逃逸。其逃逸后主动投案的行为即视为逃逸后的自首,应该在法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内确定适用刑,若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升格为第档法定刑。当然,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是一个难点,建议听取肇事者供述的同时,应结合查证其他客观表现因素,如事故发生到其自首的时间间隔,其离开现场后逃至的地点,有无破坏事故现场等,综合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曹勇:《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法律适用》,2000年第3期。
2、吕伟男、李孝忠:《浅析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情节——兼与曹勇同志商榷 》,"法律论文资料库网",2000年5月24日。
论文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学生 受教育权 权利实现
论文摘 要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受到宪法、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障。从宪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视角来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学校教育的终极目的,学生受教育权不容侵犯,而实践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这增大了学生侵权的可能性。当然还存在其他个体、机关等等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进行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归类、分析和研究。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提出
1.从宪法精神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一些宪法学方面的问题。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应该试图提高办学水平、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近年来,由于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对侵犯受教育权概念模糊,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从行政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问题。高校入学资格审查、纪律处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典型的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这起案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侵权案件,这说明近年来行政案例越来越普遍化。
3.从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民事问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齐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4.从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马加爵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类特殊人群——大学生。马加爵在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群体适用同等刑法?这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学生在服刑的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犯罪的同时应当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服刑期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学理分析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宪法学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宪法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是具有历史正当性和解释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着全方位的保障与供给,当时“国家培养青年”义务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确实落到了实处。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第46条对大学生学习权愈来愈失去了其应有的解释力和涵盖力,时至今日更是凸显了其内在矛盾性。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也拥有一系列的相对人权利。当高校公共权力不当介入其自由领域时,大学生有拒绝的权利;而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则有监督权、参与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有请求的权利等。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校扩招和实行缴费上学,使大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学生在承担相对高昂的学费的同时,其“消费者”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者”,大学生享有诸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及对等的。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刑法关系分析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刑法关系。近年来由于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剧烈变化,与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形成反差,激化了学生内心的矛盾,加上大学生的这一群体自身心理特征,校园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刑法关系的双方,受害者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补偿;被告有权利提出上诉,要求律师辩护,在审判期间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宪法方面的思考
宪法和法律应保障其救济渠道畅通无阻。在我国司法界,法院通常会认为被告虽然明显的侵害了公民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在我国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司法救济才能给宪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济。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诉讼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好把人身权和财产权做扩大解释,受教育权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直至把受教育权遭受侵害引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结果视为受教育权本身。这种解释非常牵强,在事件中也会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保护范围还不够全面。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不够完善。因民事诉讼无权审查学校做出的公权力性质的处分行为,所以即便学生胜诉,其受教育权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无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权者的行政责任。正如齐玉荃案胜诉后其家人所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对冒名顶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拿出一个让老百姓能接受的说法。”这类事件说明在民事诉讼保护范围方面还不够全面。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尽管该条涉及了学生招生工作,但是对受教育权整个实现过程的保护还没做到。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修改刑法设立专门刑名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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