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保险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存在的问题
较大的参保需求与较小的覆盖范围的矛盾——全市应参保单位1055个,在职职工36298人,退休职工13165人。目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仅为887个,覆盖率84%;10606名退休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占退休人员的80%。事业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各异,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也不一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考聘机制的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渠道变窄,人员更新的脚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向年龄偏大化转变。由于事业单位整合,财力及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了原有的由单位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未来的需要,也无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结束目前各统筹区各自为政、摸索前进、问题凸显的窘境。较早的省级政策与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依据。此后随州市又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95年后相继出台了《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广水市早期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则是按照孝感市相关政策为依据。随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过多年运行,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缴费时间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省级政策出台较早,经历了从笼统到细致的过程。各统筹区在经办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摸索出一些办法,出台了针对特殊群体参保的地方政策,从而导致各统筹区之间政策有差异,情况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本刊策划参保范围不统一。市直属单位、曾都和随县都是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且随县、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统又另外制定专门参保政策;广水市则只将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不统一。有的以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执行基本工资(岗位、薪级)为缴费基数,有的把基本工资打折后作为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不统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复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有的将批复的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对比、打折计算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没有考虑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等因素。较多的基金支出与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随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万元,而基金支付达到了20847万元。其中随县水利系统、乡改事业单位的基金结余更是为负数。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单位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许多单位出现了缴费与养老金倒挂的情况,并且逐年递增,每月拨付的养老金比月缴养老保险费多。预计未来数年,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现有年龄结构将更趋向老龄化,参保职工中,在职缴费人数逐年减少,保险费征收增加缓慢,反之退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额逐年递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总体运行形势不容乐观。
2.改革的方向
统一社保政策——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对打通跨地区、跨险种、跨单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范经办流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化的经办流程,针对参保资格的认定,参保单位、人员的增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人账户的计入,养老金的计算、待遇的享受等环节,基于内控机制,设计一套操作便捷、环环相扣的经办流程。做到参保征收有依据、缴费记账有明细、待遇计算有过程、基金支出有手续、经办历史可追溯。规范的经办流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性、严肃性的前提,也能与未来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衔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顶层设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便能顺利开展。提高统筹层次——随州市四个统筹区中,市直与广水的基金结余尚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几年出现的收支倒挂情况不容忽视,虽然基金结余可以解决短期问题,但收支倒挂的情势若不能逆转,长此以往将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运行构成危险。曾都区和随县因为长期的收支倒挂,基金结余底线已被击穿,无法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基金库容量。一旦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出现卡口,支付将难以为继,无法准时拨付养老金,事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性将会受到质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困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从随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万元,支付20847万元,虽依然收支倒挂,出现5417万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结余尚有24366万元,在收支情况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足以维持数年。更高的统筹层次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应尽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尽快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者:刘承万顺锋单位:湖北省随州市社会保险局
和谐劳动关系,至今仍未在我国学术界里形成统一的定义。大多学者认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企业和社会和谐的根基,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就是让员工在劳动、生产、分配和生活过程中,更具有尊严、安全、公平及保障。其中,生活更有保障,就包含有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享受,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和保证[2]。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保险费用。当员工因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风险,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会得到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物质或服务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具有国家性、强制性、福利性以及“三统一”,即: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互济性和自我保障性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力分析
尽管国家规定,企业须坚持“应保尽保”的全覆盖原则,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凡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可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失业、生育和患病、年老等情况下,都能享受到补偿、固定收入和获得帮助的保证,这也是企业应该尽的社会责任之一。然而,在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与改革驶入到深水区,一方面,企业间的竞争已达到了白热化状态,为内控好各项费用支出,一些企业甚至是国有或民营大型上市公司,随意克扣基层一线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采用购买社会保险时,少申报险种(比如只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其他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险种不予购买),或刻意将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按最低档级申报,达到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少缴保险费,从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员工在面对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企业没有提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明明发现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因害怕失去难得的就业机会,不敢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导致不满情绪,体现在消极怠工的劳动关系上。还有的员工,他们认为,社会保险的享受,比较互剂和延期,比如象养老保险,是自己退休以后的事,失业和工伤保险,参加了又不一定享受得到,生育保险更与男员工无关,凭什么也要参加。而且每月扣缴了社会保险费,到手的工资反而少了,这种自身的短视行为,主要出现在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身上,他们本身对社会保险不重视,但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又会拿社会保险购买与享受的问题来说事,给企业造成被动局面。
因此,从总体表象上看,目前大多企业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是协调稳定的,但不和谐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为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笔者对自己所在地的云南国有企业、股份制及民营、私营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经整理分析后,结果显示出以下二种结论:一是以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不仅为每一位员工按缴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还增加了其他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这种具特色代表性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高标准的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不但充分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且对员工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员工队伍非常稳定,增强了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实现。另一种以某某矿业公司为代表的私营企业,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零的,有为员工只购买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与医疗保险没有购买;更多的是只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本不申报,更别谈其他社会保险福利,这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员工不会安心在企业长期性工作,在工作中存在有消极怠工,得过且过,只要找到比现就职企业待遇好的,立马跳槽,特别是技术员工,造成不过挽回的损失。因此可见,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力。只也有基于和谐劳动关系基础,社会保险绝大多数险种才会发生,如果恶化了劳动关系,就会滋长企业员工不满情绪,最后选择跳槽或者离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削弱市场竞争力,为此还会引发出一系列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这都跟不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瓜葛。
三、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力体现
因此,综合上述影响力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越来越重要,它作用在和谐劳动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最优化的人力资源配置。众所周知,如今的二十一世纪,是知识信息化时代,企业竞争胜出的法宝,取决于人才的拥有,包括基层熟练岗位操作的技术性,知识性员工,都是企业一笔无形的资产财富。而社会保险在企业的实施,特别是那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优厚的企业,更能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本企业的团队建设中,实现了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增强战斗力和竞争力,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2.提高劳动生产企业单位效率。社会保险在企业内部贯彻实施,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安心、忠心地的为企业服好务,表现在更加勤奋踏实工作,从而提高了在企业的单位生产劳动效率。相反,员工心理不满,缺少安全感和保障,泄愤在消极怠工或者频繁更换工作岗位上,无形中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也破坏企业的和谐稳定,必将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3.解决企业历史沉重劳动包袱。实行社会保险后,同时也让企业省去了原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量和费用支出,比如国有企业实施社会保险前,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支出,退体员工退休金的发放,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风险赔偿等,都需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后,规范的国家保障制度手段,不但让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也极大的减轻了负担,让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有更多的精力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促进和加快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1开办社会保险的背景
1.1中国传统社会保险思想的发展
中华民族是有着忧患意识的民族。中国古代就有“积蓄备荒”“善藏其余”等社会保险思想的萌芽,也有设置常平仓、义仓等仓储措施和开办镖局、船会等提供社会保险的组织的实践。孔子的“老有所终,壮有所养”,墨子的“寒者得衣,劳者得息”,李悝的平籴法等无不蕴含着古代的社会保险思想。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思想无疑是伴随以来,西方对中国的通商贸易和经济侵略开始的。
1.2西方近代社会保险思想的传入
西方近代社会保险思想起源很早,在海外殖民贸易和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部分国家国内甚至都形成了较大实力的保险市场。而当时的中国人没有近代保险的思想和理念。因为近代保险思想的优点,很快传播到各地。当时人谓之“西人保险之法为独出冠时推行于五大洲无所阻滞②”。当西方的洋行在中国本土逐渐变多时,这些来华的西方人也将轮船和保险的概念带入中国,西方的保险的优点很快受到当时国人的关注。
2徐润的社会保险思想内容
徐润在吸收中国传统的保险思想基础上,借鉴西方的近代保险模式,形成了他自己的近代社会保险思想,并且把它付诸实践。
2.1打破垄断,引入保险
1805年,随着外国公司在华第一家保险机构的设立,当时中国的保险市场很大程度上为外国所把持。而外国的保险公司对中国的投保企业十分刁难,经常有拒保和趁机抬价的事情发生。而后更发生了因为某些轮船公司用中国广东人做船长,而洋商不给提供保险的事情的发生。徐润因此“集股五十万两,续创济和水火险公司③36”。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外商对中国保险业的把持,有利于中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和近代保险事业的起步。其成立也“深受国人和舆论界的赞许”[4]。
2.2筹集资金,补济工业
徐润在经过认真的市场分析后,认为意外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期。“每年每船保险费万余两,局中之船日多,保险因之亦多”,保险金额却是非常可观。以至于到1884年,“实存保险公积银四十五万余两;商局事事顺手,由此而起”③107。而在徐润六十岁即光绪二十三年时候,“此项公积应有银三四百万两矣”。无疑这起到了集合国人的资金,集中众人之力量办事的效果。而这种“以西法经营之,又得国人之信任”[3]74的保险事业也为徐润和招商局带来了客观的利润。仁济和保险公司又是附于轮船招商局之中的,其很多资金都存入轮船招商局和投资开平矿物局。这无疑是一种类似于现代的融资,对中国工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3中外合作,保障航运
1875年仁和水险公司成立初期,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轮船招商局的很多船只还是由外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徐润采取了先和洋商合作分保,等到经费筹集再全部自保船险。当时“每船先有保二万两至四万两,后再由洋商与仁和、济和分保,以轻仔肩”,等到保船险项获得公积银二十余万后,“遂全行自保船险③107”。在获得充足的资金后,徐润开始放弃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合作,自行承保。三年后,徐润又成立了济和水火险公司,扩大了保险业务的覆盖范围。1886年,徐润在之前成立的两家基础上创立仁济和保险有限公司。这些无疑对民族企业起了保障作用,可以将投保的企业因为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减到最低。
3形成原因
3.1担任买办的经历
徐润最初对保险的接触来自于他从事买办的经历。他在担任宝顺洋行和怡和洋行期间都涉及到了洋行的保险公司业务,尤其对轮船保险业的相关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为他开办中国第一家社会保险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2筹措资金
徐润入主轮船招商局后,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招募商股,筹集资金。为此,倡议成立保险局,想要集股1500份,每股规银100两,加起来一共是本银150万两。可以说创办保险业的某部分动机是出于筹措资金考虑的,这也是从事商业的本能,无可厚非。
3.3福生轮等事件的影响
1875年2月17日。招商局的“福生”号轮船与怡和行澳顺轮船相撞沉没。当时因为此事遇难的人达到六十多人,也损失了很多船上的物资。徐润在自叙年谱中记载了此事。他“闻此警报,惨不忍言,一面派船探其存亡,一面具禀请恤,且与澳顺涉诉”,“然澳顺尚思狡辩冀图翻案,幸理直在我,终归无效”。③32无疑这件突发事件及其处理对徐润影响和触动很大。加上1875年4月19日,徐润的好友唐廷枢乘船从天津回上海,中途遇险。徐润听说后“先是愕然,后又感慨”⑤76。这使得他开始思考由中国人自己创办保险事业,从而使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3.4他人的影响
西方的保险思想传到中国,很多人曾经想过办保险业,但是大多无疾而终。魏源和王韬等中国的著名人士就曾提到对西方社会保险的看法。魏源认为保险公司的好处在于能保证远洋航行的船只的利益。即使“全船沉溺”,“则会中即偿其半”⑥。而当时有名的早期维新派代表王韬曾对保险评价说:“于百中取二三,无事则公司得权微利,有失则商人有所藉手”⑦。王韬对保险的优点无疑是推崇有加,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好办法。
4结语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一)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险组织架构
社保中心的成立结束了社保业务由各人事劳资科社保岗办理的分散化格局,建立了完整的社保经办机构组织架构:(1)在中心机关设置了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保险保障科、基金财务科、综合办公室五个业务、职能科室。各科室之间明确了各自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2)按照油田不同区域设立8个保险所,作为社保中心派驻各矿区的业务经办机构。(3)为了便于横向、纵向的沟通和制约,制定了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职责说明书和权限指引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明确了组织架构及权责分配,以便全员正确履行职责。
(二)完善职业道德价值观制度,强化组织文化体系建立和管理
始终把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理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构建组织文化的核心:(1)加强了窗口服务制度建设。社保中心先后制定了“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管理制度。(2)规范了行业服务标准。统一着装上岗,规范窗口服务用语,规范了来人接待程序和办事流程。(3)持续地开展了“改善窗口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的主题活动,号召员工“创群众满意岗位、创服务先进单位、创优质服务品牌”。这些措施的实施打造了具有社保行业特色的组织文化,引导和规范了员工行为。
(三)完善人员配置、加强业务培训、健全监督考核体系
从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科、退管部门、财务岗位员工中选聘了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了社保中心的相应岗位。每年都对员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服务礼仪、廉政建设、保密承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健全内部监督考核,建立了窗口服务满意度考核办法,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与群众监督员监督相结合的方法,督促员工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及时讲评考核、及时兑现结果。
二、业务运行控制方面
(一)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基础数据
本着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原则完善了各项业务流程:(1)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各项业务处理和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2)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进行登记备案;(3)规范数据,统一接口;(4)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二)严控工作质量标准,加大复核力度
制定了社保业务“零积压”、工作质量“零差错”的工作质量目标,加强了复核工作力度。加强了对社保中心、保险所现有数据库系统的维护,持续完善和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定期不定期地与上级职能部门、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离退休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三)加强对外来资料的审核,避免外部风险转变成内部业务操作风险
科学使用抽样监管、分类监管和网络监管等手段对数额较大的、易出问题的业务及外来单据进行抽查或实地调查。例如,对异地参保人员,定期打电话核实其生存情况;对于大额或有疑点的住院药费单据定期与定点医院通过网络核对、或实地核实其真实性。对于故意利用虚假住院药费发票套取社保基金的参保人员,及时进行批评、进行法制教育。
三、基金财务控制方面
(一)依法建账,集中核算,严密控制,专款专用
建立了中油6.0账务系统,在中心范围内实现了一级集中核算,按区域开设8个银行支出专户,保证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序运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险种开设收入和支出账户。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落实专款专用规定,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资金互不占用。定期检查,做到规范基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二)明确岗位责任,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加强资金流转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更正会计记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细的记录。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权越岗代办。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加强社保业务内部稽查监督
对不同账务定期核对,充分发挥内部稽核功能;对各综合保险所采取日常稽核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保证账户资金余额与账面数额一致;年度抽专人对各综合保险所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稽查,严格内部稽核和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规范。
四、信息系统控制方面
(一)统一操作软件,利用技术手段规范业务
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建设数据库。制定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
(二)建立健全数据管理权限制度
明确数据操作必须依据有效凭证,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通过计算机修改业务系统数据,必须履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心与业务操作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各操作人员需对各自运行的数据安全性负责。
(三)完善信息文档管理,确保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