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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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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报告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作者:mlpdszgg

XXX地方税务局:

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90号令)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1]28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XX县地方税务局原局长张XX同志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云地税监字[2005]15号)的要求,审计组于2005年11月3日至2005年11月10日,对张xx同志任xxx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2002年2月-2005年5月)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责任进行了就地审计。

审计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对其所提供的会计、税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承诺。审计组审查了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2002年-2005年的帐表、税收计划统计资料,抽查了相关凭证,并就有关问题抽查了其下属一分局的有关会计帐目和凭证。现将任期审计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xx县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7月组建成立。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未发生变化,下设1个直属稽查局、6个基层征收分局、2个税务所,共有地税干部职工172人,2001年共组织各项地方税收11739万;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年平均增长29.35%,2005年1-5月止,累计组织各项地方费合计5588万元。2002年2月上任前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

张xx同志在任期间的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对本部门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负总责。

二、审计评价。

(一)张XX同志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

张XX同志在任期间,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张XX同志上任前2001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地方各项税费收入合计11739万元。2002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16422.12万,比2001年增长39.89%;2003年完成各项税费收入19129.03万,比2001年增长62.95%;2004年完成各项地方税费收入22074.18万,比2001年增长88.04%;2005年1-5月,组织各项税费收入9533.34万元;张XX同志2002年2月—2005年5月任职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共组织各项税费累计67158.67万元,年平均增长29.35%,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收入任务。

(二)张XX同志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

2001年度,XX县地方税务局行政经费收入568.4万元,支出613万,结余36万。从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31日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累计完成行政经费收入3501.03万元,行政经费支出874.66万元,结余305.71万元。

经审计,我们认为张XX同志任职期间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帐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行政经费收支核算,未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较好遵守了法律法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

(三)张XX同志任职期间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评价

2002年2月张XX同志上任前XX县地方税务局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合计为1019.32万元,至2005年5月止固定资产价值合计1768.4万元,比2002年2月上任前增长749.08万元,增长73.49%;新建办公、住宅楼合计4625.59平米,为干部职工改善了办公条件和住宿条件。单位无负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张XX同志任职期间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情况。

1、经查阅2002年2月-2005年5月“应付工资”帐户及相关凭证,张XX同志3年以来工资共计55828元,奖金及其他补助16900元,工资、奖金合计72728元。

2、审计期间,审计组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及发放《调查问卷表》,没有发现其不廉洁问题反映。

(五)张XX同志任职期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经抽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已填用的“工商通用完税证”、“缴款书”及税收征收管理资料。该局基本能够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经审查2002年2月—2005年5月期间的会计核算资料、票证及相关计划统计资料,发现部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原始凭证不齐全;部分饮食业有奖发票的兑奖支出原始凭证不规范,但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故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审计市场需求 审计质量 虚假报告 舞弊 执业权利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审计价值在于提高被审计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审计价值关系到注册会计师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实现审计价值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审计质量、出具真实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以下同)。但从当前暴露的问题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是不容乐观的,甚至出现了大量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西安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大量虚假验资报告,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557份虚假验资报告,厦门市2名注册会计师为升汇集团公司及下属23家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30份虚假审计报告等。近年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或惩戒了一批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因出具不实报告被判刑的案例也时常发生,注册会计师明知要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出具虚假报告,其主要原因当然是职业道德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怎么会自甘堕落、为什么要“前赴后继”的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本文着重就中小企业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环境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发现注册会计师大量出具虚假报告的外部原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治理对策提供参考。

二、审计市场需求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股东没有高质量审计需求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所有者由于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产生了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所有权监督)的需要,从而产生了服务于所有权监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我国当前诚信问题比较严重,股东之间因不信任而不容易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大部分中小企业(本文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例)股东人数很少,基本是“夫妻店”、“父子店”等家族式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全部股东都参加经营管理,股东担任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股东(或其近亲属)还担任出纳、实物保管、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等重要职务,股东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就不存在所有者监督问题,也就没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真正需求。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分离,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是重合的,强制审计制度造成委托人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尴尬局面。一方面,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全是为了获取“审计报告”以应付行政监管,委托人关注的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接收和认可,而不是审计质量。杨援朝(1995)认为,企业经营者委托审计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应当改为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审计。笔者认为,在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委托审计和所有者委托审计并没有本质区别,即使财务人员委托审计也肯定是经过老板(执行董事)授权或者同意的,实际上也就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委托审计。另外,虽然《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委托审计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但是法律不能禁止股东参加经营管理,仍然无法解决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重合问题。

(二)债权人没有高质量审计需求 债权人“外部人”地位决定了其利益是最容易被损害的,公司的“有限责任”特性决定了股东已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我国《公司法》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很多条款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设立强制审计制度的宗旨之一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审计报告增加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并据以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如卖方根据审计报告了解买方的资金实力并作出是否与其签定买卖合同、是否履行合同等决策;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审计报告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贷款的经济决策;因此,债权人应当是一个很重要的审计报告使用者。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陶水莲、熊巍俊(2007)指出,小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是股东的亲友、企业员工和金融机构,这些债权人对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程度都不是十分强烈。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诚信状况不够理想的环境下,大多数债权人都很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人的信用额度,对赊销采取谨慎态度;例如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主要是预收货款、即时清结(银行汇票、支票等)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在当前经济状况不是十分景气而且企业破产倒闭案件时常发生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通过股东亲友和员工筹资现象也必将大为减少;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作为贷款人和商业汇票承兑人的银行,而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承兑原则上是要求企业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的,因此也不需要实质上使用审计报告。即使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或者对于其他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来讲,也不是将审计报告作为经济决策的依据的。顾建平(2008)认为审计报告使用者很少在使用时想到要利用审计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事后再去看看审计报告是否有漏洞,能否从中获得补偿损失的机会。

(三)政府监管部门没有高质量审计需求 工商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如《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等资料;再如《公司法》规定企业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是公司参加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却很不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如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异常有关的事项,否则就不接收该验资报告、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只接收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就不予年检;一方面是为了逃避自己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也正说明了工商登记机关仅仅将审计作为一个法定手续、将审计报告作为“资料”,而不是真正意义上予以使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第7条第2款规定了审计报告是公司参加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的情况下,《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却以“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为理由只要求少部分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工商部门要求公司提交审计报告仅是迫于法律的规定。

(四)审计市场需求问题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1)缺少高质量审计需求导致恶性竞争。马文波(2008)认为国内行业间恶性竞争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李明(2003)认为竞争激烈是降低收费的原因,高旭(2007)认为激烈竞争是注册会计师降低执业质量的原因;杨援朝(1995)认为会计市场供大于求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审计质量的下降;但是均没有探究恶性竞争的根本原因,没有认识到根本原因在于审计市场需求缺乏问题、而不是供给过剩问题。如果审计需求是真实的、审计报告是作出有关决策的依据、审计报告使用人关心审计质量,即使竞争再激烈注册会计师也不敢降低审计质量,也不会降低收费,反而会形成一种以“质量取胜”的良好竞争关系;委托

人也会去积极寻找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就象病人找医师那样首要考虑的问题是该医师的医术、而不是费用的高低。有关文献研究表明:委托人不关注审计质量,就必定会关注审计收费;委托人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必定不愿意支付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费用。如顾建平(2008)认为委托人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标准是“价格低、手续简单、速度快”,顾奋玲(2008)认为委托人是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内在价值选择注册会计师;指出了导致恶性竞争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需求决定供给是经济学基本规律,当前缺少高质量审计的市场需求,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的努力就是没有意义的,在审计费用一定的前提下,追求审计质量只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经济效益。现实中有一部分“头脑灵活”的注册会计师以降低收费、简化审计程序甚至不履行审计程序就出审计报告的方式招揽了大批的审计业务,走上了“发财致富”的道路;其他注册会计师为了生存以及保持竞争力,只能降低收费;最后导致收费越来越低,审计程序越来越简单,审计业务质量越来越差的恶性循环结果。(2)缺少高质量审计需求产生虚假报告的市场需求。既然审计报告不是经济决策的依据,也就没有审计质量的要求了;审计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手续”,审计报告只是一份书面“资料”,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就不重要;经过包装粉饰的财务报表在形式上更好的满足了融资、招投标等的需要,对这些虚假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需求也就产生。因贷款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机构都要求严格控制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贷款条件,对企业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要求很高。在实务中,往往出现基层银行认为可以给某个中小企业贷款,但该企业某项或某几项财务指标达不到管理行规定的财务指标标准的矛盾情况。为了规避这一内部贷款控制制度,基层银行的信贷人员会授意、指导企业(即借款人)修改财务报表数据,以使其财务指标达标。这样一来,银行就成为胁迫、引诱企业造假的元凶,也成为虚假财务信息的需求者。为了应付上级管理行的信贷风险检查,并规避出现不良贷款时的个人责任,基层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进行限制,拒绝接收非标准审计报告,而乐意接收虚假的标准审计报告。虚假报告市场需求导致注册会计师即使发现了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也不能在审计报告上披露。(3)导致注册会计师没有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马文波(2008)将注册会计师素质低列为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李雪(2000)认为执业人员业务水平低、执业胜任能力不足是审计质量低下的一个原因;但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素质低的原因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如果有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就有了注册会计师专注专业的必要,注册会计师自然会千方百计的提高胜任能力的;但缺少高质量审计的市场需求加上缺少职业保障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在当前恶性竞争的环境下几乎没有委托人会主动找上门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职业保障的,如何招揽业务是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当前招揽业务主要依靠社会关系,支付回扣、佣金和介绍费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任何优势,花时间精力去提高胜任能力没有任何效益,相反还可能因为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作为现实社会中理性人的注册会计师必定会放弃提高胜任能力的投资,转而投资于人际关系、与权力勾结。注册会计师不愿意花时间花精力于提高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没有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年检的必要内容。很多注册会计师不会参加继续教育;在培训中如果没有考核制度,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去听课。注册会计师没有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又必定导致胜任能力的下降、审计质量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三、中小企业现状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混乱、股东舞弊普遍。陶水莲、熊巍俊(2007)指出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会计造假现象普遍存在;陈国清(2006)指出私营企业主不重视会计核算,或受利益驱使有意阻碍会计规范核算;王建林(2006)也指出很多小企业存在不设账、以票代账、账目混乱和恶意漏税等问题;王飞华、蒋品洪(2008)指出企业在增资中存在较多的虚假出资行为。笔者认为,股东舞弊和会计核算混乱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混乱的根本原因是股东舞弊,会计核算混乱正是为了掩饰股东舞弊。中小企业存在着股东隐瞒收入、侵占财产等各种严重舞弊现象,会计的职责只是根据出纳提交的凭证(即经过股东精心挑选的、可以入账的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外聘会计(非股东及其近亲属的)往往无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对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主要作用就是应付税务等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不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职能,更加没有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些企业账务上往往存在着多头开户、银行存款账户没有全部人账核算,现金、存货账实不一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账实差距较大等重大问题。在审计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时,经常发现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往来款无法核对一致的现象,也是账实不一致的重要表现。股东舞弊导致成本核算混乱,并要求会计以混乱的成本核算来掩饰股东舞弊。如多数中小企业未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制度,有些企业甚至连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明细账都不设立,有的企业存货明细账只核算金额不核算收付存数量。在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平时不进行成本核算、在下月初一次性记录上月存货明细账,记账方法是“以销定产”,即根据产品本月销售数量来确定产成品的发出数量、根据本月销售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估计的销售成本率)来确定产成品发出金额;然后根据产成品的发出数量和金额,考虑库存数量的基础上确定产成品完工入库数量和金额(也是生产成本完工结转数量和金额);再估计生产成本期末余额,根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月完工入库数倒轧计算生产成本发生额;最后是以生产成本发生额减去直接人工薪酬和制造费用数来确定领用材料金额,记录原材料发出的数量和金额。实物保管部门根据上述会计记录来编制实物收付存报表以及入库单、出库单等凭证(即根据记账凭证来编制原始凭证),以达到实物流转凭证和账簿记录的一致。这样就形成了账面记录似乎比较完整规范,但是实物和账簿记录绝对不一致的虚假会计记录。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目标主要是应付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会计处理必定是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因此在实务中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不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更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中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减轻了纳税调整的工作负担,但不能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出了一道难题。

(二)中小企业监管现状 陈国清(2006)指出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如希望多开办一些企业,盈利企业多一些,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则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为减少纳税而隐匿收入或虚列费用是个公开的秘密,企业营业收入账户反映的只是开具了发票的营业额,很大一部分营业收入由于不需要开发票就未入账核算。实务中被审计单位账面大额亏损却不断购置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账面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却大量购置房地产就是隐匿收入或虚列费用的重要表现;其他应付款中有较大的与股东往来的发生额和余额,实际上就是由该股东收取的营业收入款项(现金交易形成)。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治任务,当地政府往往承诺给予企业某些不合法的税收优惠或者减免,同时为了防止本地企业外迁,还会指示税务机关不能严查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惧怕因为自己的依法征税和依法查税行为而影响当地招商引资和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视而不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要求税务机关完成较重的招商引资任务,并根据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惩罚;税务机关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艰巨任务和获得奖励,往往会私下承诺给予其引进的企业某些“税收关照”。另外,当前税收征管中实现分配税收任务的制度,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是及时完成税收任务,而不是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偷逃税款。因为如果依法征税就可能会超额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该税务机关在来年会被分配更高的任务、承担更重的征税压力。当然也可能出现依法征税而完不成当年税收任务的现象。所以,在经济形势较好的年度,因为容易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会授意企业少报收人、少缴税款;在经济形势不太好的年度,完成税收任务会比较困难,则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前缴税或者多缴税款。同样基于完成或者配合招商引资的需要,工商部门也不敢严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反而放任这些行为。

(三)中小企业现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1)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李明(2003)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是制约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由于存在着股东舞弊,中小企业账面反映的会计信息是不可以信赖的;为了掩饰舞弊,必定会限制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如被审计单位不允许注册会计师盘点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等,也不让参加存货、固定资产盘点,甚至不同意发函询证等,使得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2)会计账务处理遵照税法规定进行造成“调表不调账”的怪现象。即使被股东不存在舞弊行为的,单就中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就不能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把所得税会计调整为财务会计”),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还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却得不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被审it@位不调整有关账簿记录),造成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的情况。在审计实务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期初数(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等,以下同)和上年度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期末数(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和利润表的本年数等,以下同)不一致,就是被审计单位未按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账簿记录造成的恶果。肖开芳、鲁玮、王致用(2006)认为被审计单位“调表不调账”违背了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种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调表不调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查阅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来对本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进行相应调整,并确定期初数调整对本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实际上相当于做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无法理解财务报表期初数的调整情况了,特别是前任注册会计师已经对该被审计单位执行了多年的审计的,就更加难以确定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对本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了。在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了搞清楚审计调整事项,一般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但是前任注册会计师没有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后任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利,使得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成为一件很难办到的事情。(3)委托人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披露重大错报。如前所述,股东控制生产经营以及股东舞弊的存在,造成了“真实审计”与股东利益相冲突的尴尬局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报表或者在审计报告上反映发现的重大错报,就被视作是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股东作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股东往往基于成本效益思维方式,认为委托审计就是“花钱消灾”,支付了审计费就要得到相应的收益(即审计报告要起到为自己掩盖舞弊的作用)。因此,被审计单位及其股东不但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反映问题,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与之共同对外,逃避行政监督管理。如果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账务或者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委托人就会坚决更换注册会计师。这种结果是处在竞争激烈、招揽业务困难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不愿意或不敢面对的。笔者认为,在中小企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并不是造成审计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问题是在审计中发现了的重大错报不能在审计报告上反映(或者只能向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反映),勤勉执业、发现重大错报不但不是审计工作的成绩,反而是注册会计师的额外包袱,因为如果审计工作底稿上记录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而审计报告上未反映,将被认定为故意出具不实报告;如果审计工作底稿上未记录任何问题,即使该审计报告被认定为不实,也只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最多也就是重大过失。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只能修改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把记录了所发现问题的底稿抽掉、换掉。(4)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披露问题。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查出隐瞒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相关损益并补提补缴相关税金时,不但会引起被审计单位的不满和反感、而且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多管闲事,甚至被认为是在故意找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的问题、是与政府过不去。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披露了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问题的,会被工商部门退回。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利 当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实践中,有关政府部门干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指定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审计意见类型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确实普遍存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如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决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

段中说明的事项还有: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等。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除了前述的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干涉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审计报告主要使用者的工商部门的干涉。如在增资审验时被审验单位在验资截止日存在其他应收款较大余额的,可能涉及前期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说明段中予以说明,但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却不允许说明,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只接收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加不能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这些干涉,应当披露的问题未予披露,就是出具虚假报告。

(二)审计取证权利不足以查明舞弊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舞弊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往往属于股东集体舞弊,舞弊者职位高,必定狡诈程度高、串通程度高,注册会计师不但不能信赖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也很难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有效的审计证据。要发现被审计单位舞弊引起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必定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审计证据。在我国,权力思维、人治思维深深扎根于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所有国民意识中,人们看重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法规(审计准则),愿意配合享有权力的政府机关而不愿意给没有权力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信息。即使法律授予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够得到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配合也是个未知数(如《律师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务中还是存在律师取证难的问题),更何况当前法律并没有授予注册会计师调查取证权。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审计证据的有效方法,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被询证者回函的义务,甚至没有规定被询证者虚假回函的责任,审计准则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来评价函证的可靠性,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很大程度上替被询证者承担了虚假回函的责任。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时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发询证函(询证函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给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串通舞弊提供了机会),到有关单位查询资料也要被审计单位协助,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等。中小企业股东舞弊以及会计核算混乱和虚假会计资料的大量存在,导致如果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是很难通过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如被审计单位收到货款(现金结算)不入账却被股东侵占,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虚列,如果不能实施函证就很难发现和确定该错报;又如被审计单位伪造房屋产权证据、伪造购建合同和发票,如果不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就无法核实该房屋的真实性。

(三)注册会计师只能在形式上遵守审计准则 当前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小企业审计业务时,被夹在市场不需要高质量审计和审计准则、行业监管对审计质量的高要求的缝隙中。执行什么审计程序、如何执行审计程序既要考虑审计准则的要求,也要考虑怎样才能不引起被审计单位反感;既要考虑如何防止被惩戒和处罚,还要考虑如何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调查取证权利的缺失,加上不追求审计质量的恶性竞争环境,大部分注册会计师会选择更加注重如何简化审计程序以让客户满意,并以应付执业质量检查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如前所述,中小企业隐匿收入是个公开的秘密,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50条规定:“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重大错报通常源于多计或少计收入,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应当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第89条规定:“根据本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后,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得出该结论的理由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但在中小企业审计实务中,由于不设立原材料、产成品明细核算(或者虚假的明细核算)等会计核算混乱现象导致无法适用收入成本的分析程序,没有存货明细核算导致无法核对实物资产账实是否一致、也无法实施收入成本的截止测试,加上无法有效实施函证等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收人确认方面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肯定是不足的,注册会计师无法得出“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审计结论。收人无法确认却又必须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将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除非解除业务约定(因为大部分中小企业审计业务都是这情况,实际是很难做到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已经无法在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而只能满足于形式上实施有关审计程序。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中均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决定了不能把审计准则当作机械操作说明书、不能僵化执行审计准则,而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审计准则,也就决定了审计工作具有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实践证明,不同的审计人员执行同一项审计业务会计划和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对同一审计证据作出不同的评价并得出不同的审计结论。因此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当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中往往比较重视表面的、形式化的东西,如习惯于按照“审计程序表”逐项核对审计程序是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全等等;有的检查人员还把审计工作底稿上被审计单位名称、会计截止日和会计期间等要素不齐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审计报告份数、审计收费等要素不全作为重要问题反映;却没有重视考核和评价实质性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选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执业中是否持职业怀疑态度、是否保持了必要的执业谨慎、作出职业判断的推理过程是否正确等重要问题由于难以量化评价就不作为检查内容;强化了以应付检查态度执业的思维方式,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满足于完成既定的通用审计程序、填制要素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而不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不考虑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等实质性问题,导致审计工作越来越简单(审计变成抄账、底稿填空)、审计质量越来越低,也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越来越不重视。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资源有限和理性有限将使审计师无法彻底消除审计风险,合伙人将承担审计失败的最终赔偿责任。如何更好地把无限连带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审计质量,保护合伙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实施合伙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需要优化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安排,并把合伙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安排与合伙债务的清偿安排联系起来。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债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事务所”)的合伙债务主要导源于审计失败而招致的赔偿责任。如果合伙事务所既存在事务所的合伙债务,又存在合伙人个人债务,且可用于偿债的资源非常有限,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合伙制度还不健全,审计师行为尚待规范的情况下,研究合伙债务清偿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应否区分谁的错

虽然总的说来,事务所的合伙债务最终要由合伙人承担,但由什么样的合伙人来承担,无论在法律制度安排层面上,还是在合伙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上都需要审慎考虑。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安排层面看,有两类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只要是合伙人,无论审计失败是谁造成的,都要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普通合伙(GP)和有限合伙(LP)坚持的合伙债务清偿观,立法者这样安排合伙债务清偿,是因为他们相信,把审计责任赋予全体合伙人,可以提高合伙人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可以为确保审计质量提供制度基础,同时,可以使审计失败的受害者将损失降到最低。正因为如此,所以,(1)注册会计师(CPA)在选择合伙人时特别小心;(2)GP和LP下的合伙人无论其私人财产多少,在事务所投入了多少资本,在事务所重要和重大决策上,都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一致同意”的决策机制,显然,这种决策机制与合伙人无论对错都要承担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安排相对应(matching)。也“具有株连九族的封建残余”的性质而受到广泛批评,并被有限责任合伙(LLP)所改进(王善平,2001)。二是主张应区分合伙人是否有错,如LLP。在LLP下,只有当事的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发生审计失败,招致合伙债务,那么,首先用来赔偿的是合伙资产,不足部分才由当事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下,LLP事务所的合伙人为了避免自己不必要的损失,(1)一般会尽可能地要求将收益分配完,使自己在合伙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尽可能地少;(2)重要审计项目需要集体决定,并采用“一人一票,多数同意”的决策机制;(3)事务所一般按照在私人财产、创新能力和风险态度等方面均比较接近的原则选择审计项目“搭档”,也可能采用风险态度比较互补的原则由事务所配置负责审计项目的合伙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合伙债权优先还是共同优先

如果事务所发生严重审计失败,导致巨额合伙债务,此时,如果合伙人还有数额不小的个人债务的话,特别是当出现如下三种情况之一时,研究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安排更显现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假定A与B分别代表合伙资产与合伙债务,a与b分别代表合伙人个人资产与个人债务,(1)A―B

合伙债权优先安排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大陆法系国家着眼于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一般都采用这一原则。显然这一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优先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强化合伙制度的信用和法律地位,体现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的无限性和连带性(钟元茂,1990)。合伙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的企业(王善平,2002a),其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其“公信力”,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来兑现自己对社会的审计承诺(王善平,2002b),实际上,优先偿还合伙债权,是合伙人兑现自己的审计承诺的现实表现,同时,可以强化合伙人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合伙事务所的社会信用和社会声誉。不过,若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当A―B

一;(3)若实施双重优先原则,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合伙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人们可能在审计市场上将“创新”变成“冒险”,将事务所变成捞取钱财的,无限连带责任就可能变成合伙事务所这一风险很大的经济组织的一文不值的“遮羞布”。

三、切实保护合伙债权人权益:需要改进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

(一)把合伙人资格安排给德高、足资、多才的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在事务所审计风险控制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强调事务所合伙人高标准准入,是控制事务所合伙债务风险集聚的关键所在。

1.事务所的合伙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在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是事务所风险的最终控制者和承担者,其对社会的贡献不在于它出具过多少审计报告,而在于是否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而要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必须依赖其高超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以及亲临现场的职业判断行为等,对此,非专业人员与法人一样,都没有职业判断能力,只能依赖于必要的授权,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取决于人的忠诚,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无论从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角度看,还是从合伙人自身利益保护的角度说,法人与非专业人员都没有必备的职业判断能力,容易遭受有职业判断能力的人的欺骗,进而难免不欺骗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此外,即使让资本势力雄厚的法人与非专业人员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是一个最优的责任制度安排。

2.事务所合伙人不是一般的自然人,还是CPA。虽然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有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也能亲临现场,但在执业能力上,注册评估师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对资产现时价值的判断上,注册税务师的专业优势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申报与筹划上,审计与资产评估、税务稽查、税收申报、税务筹划有很大差异,总体而言,仅仅依靠考试获得注册评估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在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上不如CPA,并且,事务所是主要提供审计这种智力服务的经济组织,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可以分别成为评估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的合伙人,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优势。

3.事务所合伙人不应该只是普通的CPA,应当是“德高”、“足资”、“多才”的CPA。众所周知,审计报告必须由合伙人签发,独立审计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打击人的腐败、提高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质量、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再加上独立审计的团队生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进一步凸现出要求合伙人道德水准高的特别重要性。但道德品质高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审计活动中不会发生审计失败,意味着更难在审计报告中“说谎”和在发生审计失败时更能自觉地尽力承担赔偿责任。在制度设计上需要考虑合伙人对未来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1)要迫使事务所说“实话”,说到底,就是要迫使合伙人说“实话”,必须以合伙人一定的最好是全部的私人财产作抵押,同时,也是社会相信CPA审计报告的经济基础;(2)事务所的经营管理需要各种经营(决策)能力(包括各种职业判断和管理决策技术)作支撑,可惜的是人们的经营决策能力是不能直接测度的,在正常情况下,人的私人财产是其经营能力的重要信号,在实际经营中,富人比穷人更有号召力;(3)让私人财产殷实的CPA作合伙人,是防止CPA滥用人们对独立审计信任的重要约束机制之一,这是因为,如果CPA在审计报告中“说谎”就让合伙人承担“说谎”引起的民事赔偿的无限连带责任,在自利动机的推动下,合伙人自己不敢“说谎”,同时也有了监督其他人员“说谎”的积极性。

人们设计合伙制的宗旨在于通过给合伙人以无限连带责任以约束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约束非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行为,在审计活动中,非合伙人对合伙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为,为控制非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合伙人应该比非合伙人更有创新能力,有更高的经营决策能力,如出色的统领全局能力,杰出的风险辨别和防范能力,较强的人际关系协调能力,以及不同一般的开拓新业务、占领新市场的能力等。显然,这些能力一方面是不能直接测度的,另一方面又必须依赖不断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总体上,教育是获取这些能力的基础,此外,天生聪颖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力来源。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学历文凭、各种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是其拥有者能力的重要“信号”,但不能迷信这些五花八门的证书,应该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纠正“信号”传递的偏差,这就是说,对CPA经营决策能力的识别是一个时间累积过程,也是团队人员彼此认同的过程,所以在发达国家,要成为合伙人常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我国的现行规定中,要成为合伙人必须在事务所有“五年”以上的独立承担审计业务的执业经验。在合伙人的才能中,职业判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能力,虽然部分地来源于人的悟性,从而形成先天性个体差别,更多地来源于后天习得,特别是执业经验,执业经验有利于合伙人更快捷地找到审查被审计单位重要错弊的路径与证据,有利于合伙人形成恰当的职业谨慎。合伙人不仅仅自己要职业技术高,而且要有领导那些技术水平高、经营能力强、经验丰富或者缺乏的人把工作做好的能力。

(二)优化LLP制度安排

LLP解除了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体现了“谁有错谁负责”和“个人有错不能累及他人”的原则。从美国的实践看,LLP也是合伙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机制,只不过由于多方努力与人们对独立审计的实际需求,LLP这种不是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最好机制,社会却不得不接受。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成了LLP诞生的催化剂(刘燕,2003)。既消除了“株连九族”的封建残余,又秉承了“权责对等”的现代文明(王善平,2001)。我们的问卷调查证实:人们更愿意选择LLP而不是GP。但必须认识到,LLP虽然是按照“谁有错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合伙人是否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科学性。然而,若从彻底保护合伙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LLP又并不总是科学的。因为如果合伙事务所的合伙财产不多,当事的合伙人又安排得很少,当某一审计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很大时,合伙人就滥用LLP所坚持的谁有错谁赔偿的法则。为此要提高LLP对虚假审计行为的约束力,就必须优化LLP:(1)提高合伙人私人财产的底线;(2)通过提高合伙人初始投资的金额和规定利润分配前必须计提最低的利润准备金,来增加事务所合伙财产;(3)规定大型审计项目至少有半数的合伙人成为其审计意见的决定人,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如此改进LIP的理论基础是合伙事务所作为市场里的特殊企业(王善平,2002a)。合伙人的非人力资本虽然也为事务所经营活动作“垫支”,但更重要的是一种“信誉担保”和“失信赔偿”的信号机制,以及在发生审计失败时的赔偿机制(王善平,2006)。

(三)与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关联起来

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合伙事务所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的改进建议主要

包括:

1.要在个人所得中预留风险准备金。其主要原因是,(1)合伙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按贡献论回报的基本原则。来自审计业务的个人所得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潜在审计风险;(2)审计人员的流动,增加了将谁有错谁赔偿原则贯彻到底的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从个人所得中预留部分收入作为风险准备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在分配合伙利润前预留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利润。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风险准备金和发展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合伙财产的数额,为更便利地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奠定财产基础。虽然在合伙制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注册资本和合伙财产的意义不是特别大。但是,在法律未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底线作出严格规定,合伙人信用是一种在目前并不可靠的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为了提高事务所的债务偿还能力,降低清偿合伙债务的难度,有必要在制定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时考虑建立事务所的利润留存制度。美国联邦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事务所一定要建立利润留存制度,但是有些州依然对LLP事务所分派利润进行了直接限制,如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等,就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又如,英国《破产清算法》规定了“资产取回”原则――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2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摘要: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某些中小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审计对该问题应依据国家政策,采用正确的技术方法,重点审计企业主体资格、技术项目、研发项目时发生的费用、及其研发费用核算适用的相关标准。

关键词 :中小企业;加计扣除项目;审计方法

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是,随着更多的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中小企业手段翻新、挖空心思伪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伪造高新技术项目、故意混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的项目界限、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一、涉及加计扣除项目审计的法规依据

1.国科发文(2008)172 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 年4月14号,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2.2011 年第10 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2011 年6 月23 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

3.2008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2007年1月1日后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

5.国税发(2008)116 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6.财税[2013]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重点问题

(一)企业是否真正具有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

中小企业中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应该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是因为国家两个文件中鼓励发展的技术都是高新技术,技术力量一般的企业很难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但也不排除某些中小企业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主体资格。因此审计时应重点注意①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的企业核心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有无在申报时,弄虚作假。②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某些中小企业虽然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可能研发有符合加计扣除的技术项目,这些项目需要鉴定并在税务机关备案。③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通过复审。④企业内部是否建立有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是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

非高新技术项目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时也是很困难的,但确实有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伪造材料,将非高新技术项目作为高新技术项目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借以偷逃国家税款。暴露出的问题不少。针对此类问题应注意审查:①是否是高新技术。②是否属于国家两文件中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分类、编号等。③是否将该技术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④企业内部对该技术立项情况是否审查。⑤是否开展外部合作。如果是同企业外部单位合作、或委托、或集中开发的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作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

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在有关费用确认、计量、口径上存在着差异,再加上部分企业有意作假,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核算不真实、不准确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审计时需要注意: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②研发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有独立研发机构。③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请加计扣除。④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⑤是否调整了财务、税务口径差异:

税法以列举方式严格规定了13 项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116 号文件第4 条规定的8项内容和财税(2013)70号补充规定的5项内容才能加计扣除,而财务根据财企(2007)194 号文及新准则规定进入研发费用的内容大于税务规定,如房屋折旧和租赁费、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项目研发借款费用等都不能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也不能加计摊销扣除。⑥是否严格区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内容。新准则需要对研发支出有较多的判断,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5个条件的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才能资本化。⑦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政策。主要对执行新准则而言,因为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摊销不能加计扣除。新准则规定不能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残值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净值,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方法摊销。但116 号文件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⑧所得税时间差异。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⑨科目及具体核算。

三、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方法

(一)企业是否享有主体资格审计

了解企业业务流程,熟悉掌握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并通过查阅、询问等进行内控测试。审阅: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政府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③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申报、认定材料、审计报告等。

(二)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审计

①审阅项目立项报告、计划任务书等。②查阅、核对国科发火(2008)172 号、公告2011 年第10 号。③审阅科技计划申报及批复文件等。④审阅、了解内部权力机构立项决议、预算、研发机构或项目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以及成果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立项决议、计划书、预算、人员编制、成果报告等。⑤查阅合作合同、协议等,必要时实际调查、函证。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的审计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市审计局:

根据(××××)审代字第10号“审计任务书”,我们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国有××百货商场××××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活动审查了该商场××××年度资金表、经营情况表、有关财务收支的账薄,抽查了年度内的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盘点了库存现金,按照审计计划如期完成了审计任务。

经审计查明:该商场××××年度尽管经营业务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商业任务,但由于财经法纪观念不强,财会工作薄弱,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处理不及时,财务收支不真实等错弊行为。发现并落实的有如下问题:隐匿各项收入16152元,扩大各项开支40321元,人为加大销售成本25625元,造成偷漏营业税826.5元,偷漏所得税36265元。现将审计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概况国有××百货商场系××市百货公司所属的中型百货企业,以零售为主,兼营少量批发业务。19××年××月开业,经营大小百货、文化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家具、家用电器等各类商品17000多种。商场设党支部,××××年实有干部职工225人,除支部书记1人、经理1人、副经理2人等党政管理干部合计18人外,直接从事营业的人员207人,占全体人员的92%,财会专职人员6人,占全体人员的2.67%,按商品大类设15个商品柜组,每个柜组的副组长为不脱产核算员。近年来,在商业经济体制改革中,商场的经营业务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商业任务。该商场××××年的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为145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82.7%),年销售总额为1387万元,实现毛利176万元,毛利率为12.73%(比××××年增长12%),实现利润总额85万元,利润率为6.13%(比××××年增长13.33%),开支商品流通费41万元,费用水平为2.95%,比上年下降3.06%,全年全员劳动效率为61664元,人均利润为3778元,总的看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但是,据有关部门介绍并从审计结果证实,商场的管理工作、财会工作处于中间状态,需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

(二)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除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存在漏洞,以及账务处理不及时、长期挂账,致使会计材料不实等问题已分别指出纠正外,查实的属于财务收支的其他错弊问题和处理意见如下。

1.加大销售成本,压低销售利润。审计报告范文

(1)经查,该商场经营的两种电扇,××××年××月份进货的价格每台已调低30元,而月末计算销售成本时仍按当月初成本计算,而未按先进先出法计算,使当月售出的780台电扇,每台多计成本30元,共计加大成本23400元,压低了销售利润,造成偷漏所得税12870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有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并做了书面检查。

(2)该商场的小百货、文化用品和粮果烟酒3个商品柜组的库存商品分别实行售价金额核算,分柜组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经审核计算发现,这3个商品柜组12月份的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并未实际计算,而是按11月份的进销差价率计算的,致使12月份实际实现的进销差价少计2225元,造成少计利润,漏交所得税1223.75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错误,并称这是由于当时因年终财会业务繁忙图省事而造成的,并非故意作弊,经查证,××所述属实。以上两项人为地扩大销售成本、压低利润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14039.75元。虽责任人已作出检查,但情节较为严重,除应立即调整账项、补缴所得税外,对××××年××月所售电扇780台有意多计成本偷漏所得税12870元,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一倍的罚金。

2.审计报告范文-隐匿收入,偷漏所得税。

(1)该商场自××××年××月起将6个临街门面橱窗租借给本市6家工厂作为商品宣传广告栏用。商场每月收取租金1200元(每个橱窗200元),全年合计14400元,记入“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的有关明细账户下,长期悬挂,不作清结。商场承认此项收入准备用做“意外”支出,但尚未动用,以致偷漏营业税744元和所得税7510元。

(2)该商场××××年10月为“家用电器厂代销”33台滞销收录机,每台代销手续费50元,共得手续费1650元,采用以上手段,计偷营业税82.5元和所得税862.13元。以上两项均属营业外收入,应计入企业“其他收入”账户,并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计算经营成果。长期悬挂,备作“意外”开支,属隐匿收入行为,虽均未动用,但已造成严重后果,应立即补交所漏营业税826.5元,余额转入××××年××月份“其他收入”账户计算损益。

3.审计报告范文-扩大商品流通费开支。

(1)××××年××月××日支付“购蒸笼9只”费用一笔,单价35元,计315元,支付炊事用具款307元,两项合计622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该项开支均属商场集体食堂,按商业财务制度规定应由企业福利基金列支,此项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造成漏缴所得税342.10元。

(2)××××年××月××日支付“购消防运动会奖品”费用一笔,计493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职工运动会奖品属于福利基金开支范围,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漏交所得税271.15元。

(3)××××年××月××日支付“修仓库围墙”款20503元,以“费用—修理费”列支;××月××日支付“打水井”款6052元,以“费用—保管费”列支。经查两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证实该两项工程均系批准的自筹资金更新改造项目,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列支,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14605元。以上几项合计扩大费用开支27670元应立即进行账项调整,应由专项存款支出,偷漏的所得税15218元应补缴入库。

4.审计报告范文-乱列其他支出。

(1)××××年财税大检查中,该商场因乱计费用偷漏所得税受到罚款11000元的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罚款应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但该商场将此项罚款于××月××日支付时,以“待转罚款”为名先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列账,后于××月××日和××月××日分别由“其他支出”列支,造成财务成果不实,又偷漏所得税6050元。

(2)××××年××月××日在商场经理××的同意下,该商场将截至××月份的医药费超支费用1642元由“其他支出”列账,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并漏缴所得税903.10元。以上两笔乱列其他支出12642元,均属有意违反制度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将罚款列支“其他支出”更是错上加错,情节更为严重,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对上述乱列其他支出的行为应立即纠正,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转由企业专项存款支付。为维护财经纪律,除将偷漏所得税6953.10元补缴入库外,对其罚款乱列支出偷漏所得税6050元的行为,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偷漏所得税数额1倍罚金的处罚。

(三)评价和建议从这次审计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国有××百货商场财会工作质量较低,主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且并未从历次财务检查所发现的错弊行为中吸取教训,以致仍发生有意、无意隐匿收入,扩大开支,财务收支严重不实。偷漏国家税收等一系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利润,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其改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如下。

1.除对上列问题分别按各项处理意见进行纠正、调整、补缴营业税826.50元及所得税36265元并缴纳罚款18920元外,还应为转作企业留利基金的部分补缴相应的能源交通建设费。

2.责成市百货公司对该商场的财会工作进行整顿,从此次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