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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成绩方面
年,在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本人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标准,把好“出”、“入”关。
本人坚持把严格准入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把好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关,坚持做到申报资料不符合不受理、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通过。今年以来共参与验收各类许可211件,撤销、收回、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17份。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无一例差错。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自律。
在去年初步完成涉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诚信分级管理程序、评分规则、评分标准。逐步健全涉药企业和销售人员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研究开发涉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软件,实现计算机根据检查结果自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对评定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多渠道进行诚信记录公示,加大诚信企业的宣传报道和不良企业的曝光度,引导涉药企业提高自律意识。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药械远程监控。
针对我市涉药企业点多、面广,监管人员相对不足情况,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科学监管效率和水平,我积极参与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加对涉药企业的监管,确定在全市涉药企业统一使用药品计算机远程监管软件。今年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纳入市政府年为民办实事项目。面对我市涉药单位多、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底,设备落后,经济基础差等不利因素,我局主动与电信、卫生、软件公司等部门联系,为涉药单位按装远程监控系统提供优质的服务。本人积极开展分类培训,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等措施,使网络覆盖到辖区内乡镇以上药械经营企业,初步实现全市涉药涉械企业全部与市局联网,实行网上监管的总体目标。全市1300家药品经营企业,已安装远程监控系统800余家,全面完成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稳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创建活动。
针对我市医疗机构在从药人员服务能力、药品养护设施设备、药械的采购、管理、调配、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现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巩固和促进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本人配合处长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一是联合市卫生局下发了《宿迁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二是召开动员会。全面发动,宣传实施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动员全市药品使用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投入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培训,展开督导。召开全市各医疗机构分工负责人和药剂科主任会议,专题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讲解《宿迁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药品使用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其完善软硬件设施,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药品管理。四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按照“统筹规划、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全面提高”的原则,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五)坚持日常监管常抓不懈,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
本人同市场处全体一道从四个方面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大力推行药械市场“网格化”管理。即在辖区内以街道为单位分为5个“网格”单元,充分发挥每个单元内“两员”的作用,对涉药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格”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二是对GSP认证后的单位开展“动态监控”。对通过GSP认证企业进行不定期地“飞行检查”;三是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管理。制定质量负责人情况核查登记表,执法人员与企业经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谈话记录表,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督,保证了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同时,与被查单位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四是开展系列专项检查。注重将日常检查与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与换证工作相结合。重点抓好药品分类管理、广告药品、含麻黄碱制剂、计生药械、蛋白同化剂、需冷藏储存的特殊药品、抗H1N1病毒药械、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票据使用等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有反馈、有处理。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620人次,按照诚信档案分类对失信、严重失信单位,监管履盖率达100%,发放各类宣传资料计1200余份,发放整改通知书35份,查处未按GSP要求实施的药品经营企业10家。严厉打击了违规经营药械行为,规范了药械市场经营秩序。
(六)稳步推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行动,本人配合处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开展工作:一是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总结治贿工作成绩,查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盲区和薄弱环节,明确当前治贿的工作重点。三是通过多种途径组织人员学习外地治理商业贿赂先进做法,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挂钩帮护制度。将全市所有较大涉药单位进行分片,与市县局党组成员挂钩,局领导定期上门询谈和帮扶。五是结合实际,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全系统推行。
(七)多措并举,全力推进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涉药广告监管是广大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由于涉药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监管机制不够成熟,加之药品广告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关系错综复杂,导致涉药广告监管难度大。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本人配合处长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药品广告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我市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政府、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协调,建立了药品广告综合监管制度和协作机制,有效的遏制了违法药品广告。二是建立监测网络,强化技术支撑。建立药品广告监测中心,明确专人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投资近40万元安装启用数字化媒体广告监测系统,实现对药品广告的24小时全天候、全频道监测,强化了技术支撑,提高了监测效率和监管质量。全年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品违法广告96条,已全部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三是严格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在日常监测中,认真核查药品广告的内容。通过现场核实、网上查询、电话询问等方式,检查药品广告有无批准文号,是否存在扩大功效、利用专家和患者名义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夸大功能主治的违法药品广告,一经发现,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是实行企业药品广告不良行为备案制。建立广告企业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把药品违法广告行为严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五是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由我局牵头,联合工商等成员部门,采取市县联动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飓风”行动。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10人次,对980家涉药单位查行了检查,对75个广告药品进行了抽验和核查,对检查中发现药品违法广告的24家涉药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整治努力营造了公开竞争和群众入放心购药消费的市场环境,违法药械广告刊播率与去年相比隆低了50%。
(八)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市年度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责任分解及重点工作计划,本人参与开展了以“安全文明医药经营网点”为主题的平安创建活动。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订了《宿迁市“安全文明药品经营网点”创建活动方案》,明确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召开全市涉药单位动员大会,对创建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动员、讲解、部署。
(九)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为积极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方向,提高涉药人员专业知识、服务能力及业务素质,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年初,本人参与制定了详细的全年学习培训计划。今年以来共举办了医疗机构药事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新办药店负责人培训班7期,受训人次达2100多人次。此外,我们为了扶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还采取了上门授课方式,对沭阳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宿迁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手把手”示范培训。
二、工作态度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为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
实际测算在6 %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 %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和正常调剂。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审计部门要列入劳动监察和审计重点。
缴费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四、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到每个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按职工不同年龄段(一般可按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三档划分)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五、支付办法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募捐及其它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超限额部分的救助机制,化解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特殊困难。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个人帐户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暂由用人单位或金融部门代管。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帐户基金均不得发给职工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开户银行结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要随同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医疗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凡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医药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八、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经贸、体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具体负责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个多月没有见我的教练了。昨天,他来量我的身体。重量减5公斤,腰围减少了17厘米,连脖子都减少了1厘米,人瘦了一圈。”这是8月12日潘石屹发的一条微博。而这一切,源自于他在微博上推广多日的“果蔬汁减肥法”。其妻子张欣说:每天喝两杯果汁,4杯蔬菜汁,不吃饭,一周后你就能瘦3公斤。这条微博很快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评论高达1800多条。
果蔬汁减肥法,因为潘总的卖力推介,一时变得炙手可热。其实,成都妹妹小薇早在一个月前,已经过起了只吃蔬菜果汁的“小白兔”生活。减肥期间,苹果、橙子和胡萝卜成为小薇的主要食物,有时会换上番茄和柠檬,早上喝一杯,中午和晚上各两杯。
小薇说,一个星期下来瘦了5斤,但是只喝果蔬汁的她常常觉得饿。工作繁忙时,也会有头晕的感觉。果蔬汁减肥法执行了两个星期后,小薇终于抵制不住肚子的抗议,半夜偷偷爬起来将冰箱里的蛋糕吃了。
应对:
北京友谊医院营养科营养师顾中一在微博直接称其为“教科书级的减肥错误示范”。
他表示,只吃果蔬有优点,符合“清肠”、“健康”的想象,但是长期只喝果蔬汁不吃主食,想达到减肥目的却是不可能的,到头来完全是白忙活一场。因为你掉的体重,过不了多久还是会回来的。眼尖的网友发现,潘总其实每天都有跑步锻炼呢。
这种果蔬汁减肥法减肥原理就是利用了果蔬汁里面不含有脂肪、蛋白质等高热量物质,只有碳水化合物、维生素、适当的矿物质和纤维素。短时期内的确是可以避免肥胖甚至有减肥的功效,但是长期依靠这种方法会因为缺乏人体活动所必须的营养物质而导致精力不够、体力不支、缺乏供身体消耗的能量、严重的甚至导致厌食症和免疫能力降低。
正确的减肥方法,归纳起来就是六个字“管好嘴,多动腿”。控制少吃高热量食物,并且坚持食物减肥和运动减肥相结合。
事件起因:
每年的七八月份,正是枸杞丰收的季节。但近来不断有传言称,为了让销售的枸杞颜色更鲜亮,一些不法商贩会用硫磺熏蒸的方法,对枸杞进行人工“化妆”。
记者赶到北京、河北省安国市全国最大的中药材集散地取样。在药市北大街的一家店里,记者发现了一些颜色鲜艳的枸杞。店主保证,他们的枸杞绝对没有经过人工“化妆”。于是记者购买了六份样品,送到中国商业联合会农副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照国标中规定的方法,对这六种枸杞进行检测。
令人震惊的是,记者检测的六份枸杞样品中,除了在北京药店购买的枸杞符合国标规定之外,其余五份枸杞样品的二氧化硫含量全部超标。其中:在安国药材交易大厅购买的两份枸杞,一份二氧化硫含量为68.4毫克/每千克;另一份为119毫克/每千克,是国标规定的两倍多;在安国一家药材门店购买的枸杞,二氧化硫含量为540毫克/每千克,超过国标近10倍。在北京土特产摊位购买的枸杞,二氧化硫含量竟为971毫克/千克,超过国家标准将近20倍。店主告知的“过磺枸杞”,二氧化硫含量更是高达5030毫克/千克,比国标要求的100倍还要高!
应对:
根据GB/T 18672-2002《国家标准:枸杞》、GB/T 19742-2008《地理标志产品:宁夏枸杞》、SN/T 0878-2000《进出口枸杞检验规程》等国家相关规定,枸杞中二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50毫克/每千克。
存留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食物中的二氧化硫具有很强的亲水性,它会在呼吸道湿润的黏膜下沉积,然后对我们的黏膜有腐蚀性。长期食用会造成肝脏和肾脏损害,导致神经炎和骨髓萎缩。购买枸杞的时候需注意,颜色越鲜亮的枸杞,越可能存在问题。
事件起因:
8月17号上午,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经过17天的昼夜蹲守,成功打掉了一个活跃在武汉地区的跨省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的团伙。据了解,举报人李伟为了还债,卖了一只肾得到3万,而买一只肾约40万元,供体得3万,负责手术的医生分赃13万,麻醉师得3万,参与护士各1万,剩余赃款由所谓的线人分赃。警方透露,这是湖北省和武汉市警方打掉的首个有组织贩卖人体器官跨省犯罪团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8月18号,卫生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将于9月1号起正式实施,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强制165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及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医院,使用卫计委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系统会根据每位患者的病情,等待时间等因素,给出动态的评分,得分高的由系统进行自动分配,未使用系统的医院将被吊销医院器官移植的资质。
应对:
肾脏是人体重要器官,而对于那些肾衰竭晚期、尿毒症的患者来说,肾移植手术更可以说是救命的。巨大的需求导致地下卖肾中介兴起,搭建非法网络,从中牟取暴利。
我国法律是严禁将人体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卖肾筹钱的广告多了起来。很多卖肾的,都是那些面临生活困境,走投无路的人。卖肾,原本健康的人,经历了一次永生难忘的大手术,而且心灵也遭遇极度痛苦。所以在这里,还是要提醒这些人,一定要慎重,咱们不是有句老话么?“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读者加入自愿捐献器官的行列,不要让那些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在等待中消逝生命。
事件起因:
原价2万元的6件金首饰只卖199元,类似诱人的广告近期频频出现在各卫视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中。据中商联媒购委会长王文学介绍,据监测,辽宁、山西、湖北、四川等20余家卫视疯狂低价黄金首饰的电视购物广告,媒购委也收到大量投诉。
对此,媒购委通过电视购物渠道购买了12件黄金饰品,包括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等,送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这些“金首饰”黄金含量为零,而且有害元素超标近3000倍,是可怕的“毒首饰”。
这些“金首饰”在电视上促销时往往以酬宾为名,在不起眼的地方用很小的字显示“表面含金”,电话购买时又强调是百分百的千足金。而依据国家标准,金饰品含金量不得低于37.5%。
应对:
国家标准规定,严禁在贵金属中添加有害健康的物质:镉。国家标准是小于100毫克/千克,而在这些“金首饰”中实际检测到的镉含量竟达到279830毫克/千克,相当于含有超过总质量四分之一的镉。此外,这些“金首饰”的主要成分还有大量的有毒有害元素镍、铅,而正是这些元素的组合才让假首饰有了黄金的色泽。
镉对人体骨骼会造成严重损伤,更是一种致癌物质。佩戴含镉的首饰,会使身体持续摄入低剂量的镉,潜伏期可长达10至30年,而镍会对人体产生辐射。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1.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2.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四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起步阶段,暂由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含市直及中省直驻廊市区单位)十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行分级管理,分块运作,自求平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计算至70周岁)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
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拒付和拖欠。首次缴费时须一次缴清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
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4%);
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异地安置人员或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无法转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城镇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依据本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一半,用于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费(其中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职工大病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划入资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同市内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严格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
单位短期(不足一年)赴统筹地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公出国或者赴*、*、*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统筹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申请,对其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成立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人员。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药店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签订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3—5家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医疗费用押金,即可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患者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
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采用参保人员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定点药店结算药品费用。定点药店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结算清单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住院患者医疗档案,实行跟踪服务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在起步阶段,原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群所发生的医疗费要分别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五十一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即将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立即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报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帐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本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将患有疾病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统筹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伪造、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当月偿付费用的5-10%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单位,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在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一)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二)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的;
(四)不按处方剂量配药或将处方用药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五)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的零售价格的;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等。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索贿受贿的;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