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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才与操作工供给不足
影响用工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
调查发现,影响企业用工的因素越来越呈多样化趋势。周边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减低,企业薪酬福利偏低对外来务工人员吸引力下降以及80后、90后人员择业观念变化、不愿到企业上班成为近三年来影响企业用工的三大主要因素。
大部分企业越来越感受到年轻人择业观念变化对用工带来的影响。
招聘渠道变化不大,纸媒招聘大幅下降
企业用工招聘渠道两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主要渠道仍然是网络招聘、亲朋好友介绍、校园招聘、现场招聘和工作实习,但传统报纸媒体招聘大幅下降。
调查显示,企业最为看重用工人员的素质是品德,其次是经验,再次是技能,最后才是学历。企业招聘时最为关注学生的社会实习、就业前准备及学校实践活动,另外形象气质、专业证书、学校知名度也能在面试过程中加分。
【关键词】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对策
一、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信用基础相当薄弱,一些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信用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伪劣现象严重。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以次充好,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缺斤短两,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复制,假冒产地、厂名、厂址,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假广告;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屡见不鲜,特别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室内装修等,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2)价格欺诈。商品和服务存在价格过高、价格欺诈、虚假折扣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的方面有:一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费;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铁路、民航、电信、成品油、自来水等垄断性行业价格。(3)商业信用低下。企业之间货款相互拖欠,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形成三角债。企业相互拖欠,导致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企业无法归还到期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等于银行接受了被拖欠货款企业转嫁过来的损失,使社会信用恶化。(4)虚假财务信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信息披漏不规范。为骗取资质证明或虚增注册资本,不少企业在资产审计和工商登记注册中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少数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既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1)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2)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不仅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3)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其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对称的,以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信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信用时,少数企业不讲信用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当大多数企业不讲信用,只有少数企业讲信用时,少数讲信用的企业就会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坚持诚信经营要承担较大的风险。(4)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在国内还没有完全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尚不完善,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评估,交易者要获取企业真实的信用资料十分困难。
三、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维护信用秩序。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护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制建设,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就要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要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
2.规范发展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与否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能否真正建立。因此,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应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个重点。规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首先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时公布政府部门拥有的企业信用记录,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其次应探索组建国家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对分散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记录进行收集、分析和,建立政府企业信息采集和披露系统。再次要选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示范,探索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信用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最后要培育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平台。
3.发展资信评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资信评估,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方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可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企业采用三等九级制进行等级分类,对个人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信,使得信用评级成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有效参考指标,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信誊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信用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整顿社会信用秩序,重构企业间、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还得靠企业自身加强信用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资源,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全程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及每一个关键的业务环节和部门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控制,包括以客户资信调查评估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核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的专业化监控为核心的事后控制。企业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总之,要治理企业信用缺失、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须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以社会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合乎现代企业制度的道德为支撑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和失信行为,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信用治理重在制度建设[N].中国建材资讯.2008,12~24(3)
[2]李建华.治理企业信用缺失的对策[J].企业管理.2009(2)
[3]桑立垣.信用在中国缺失的经济浅析[J].山东大学学报.2006(6)
在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中,西方国家建立了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总括起来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企业经营模式,二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模式。比较分析西方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同模式,对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模式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管理与服务、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等方面。
信用立法。西方三种模式都具有完善的信用立法,并且主要针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很少涉及企业征信保护,这是因为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已在相关法律做出规定。
从三种模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看,德国等欧洲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最高,欧盟的《数据保护指南》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这就使个人数据外泄的可能大大降低。日本的法律规定,会员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的保密条款,不得将信息泄漏给他人,从而使会员以外的机构很难得到消费者个人数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征信机构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就可以使用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数据,不需征得本人同意,消费者个人隐私外泄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各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不同,因此在处理个人权利保护与征信行业发展的矛盾方面所面临的状况很不相同。德国等欧洲国家信用征信的起步时间与美国大致相同,但是由于欧洲国家更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对征信机构的限制较多,导致这些机构的运作成本较高,发展落后于美国。近年来,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立法倾向对征信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不良后果,对一些法规着手进行修订。
信用监管。由于美国具有完备的信用立法,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信用行业管理中作用比较有限,但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在信用监管中有重要作用。比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总是以信用管理行业代表的身份出现,参与修改影响信用和金融的过时法律,制定符合当前情况的新法律。与美国模式不同,德国政府不但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以建立为金融监管服务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而且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日本的征信业经历了从政府资助到自由经营的历程,目前个人征信业以行业协会自律为主,政府很少参与监管。
信用管理与服务。在美国的市场经营模式中,信用管理与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它们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建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美国企业和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征信和评估实现了社会化分工,消费者信用调查和评估主要由伊克法克斯、环联公司和益百利公司三大信用局提供,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绝大部分由邓白氏公司提供。美国的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则是专门负责资本市场信用评估的机构。美国的消费者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企业征信数据主要来自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内部信用信息和政府公共信息,多数银行出于竞争目的不向征信机构提供它们掌握的企业数据。
在德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中,征信机构主要以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信用局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依托。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调查报告,主要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私营信用局则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调查和评估报告。德国的公共征信机构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并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当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信息。
在日本的行业协会模式中,个人征信机构主要由银行业协会、信用卡产业协会以及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创办的三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即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组成。日本的个人征信采用的是行业协会模式,企业征信机构则采取的是市场经营模式。必须指出的是,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只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做主观分析与评价,这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征信机构有所不同。在日本,除个别忌讳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客户外,凡与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都同意向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客户信用信息时遵循信息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和登记有助于分析客户偿还能力与支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自然情况、贷款情况以及违约记录。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美国的不良信用惩戒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具有完善的个人、企业征信和评估数据库,法律支持信用管理与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通过社会联防机制,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上传播,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同时,失信记录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付出代价,轻者受到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重者需要司法配合,不仅如此,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也同样予以司法处理。
德国具有政府倡导建立的市场联防机制,由具有监督功能的政府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等参加。如果一个人在德国闯了红灯,不仅会“株连”到保险费的增加,而且在银行分期付款的年限也要缩短,甚至孩子交学费也要由分期付款改为现金支付。
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客户信用信息时,要收集和登记客户的违约记录,包括债务逾期、预期回收、偿还、强制回收、强制解除贷款合同、票据拒付等内容。违约记录是个人重要的信用记录,一般将被保存和公示5~7年。金融机构和信用卡公司等往往根据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对其授信。
建立中国的信用体系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应立足于国情。西方各国对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不同选择都立足于各国的具体实际。美国的市场经营模式更多地受到美国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在该模式的作用下,美国的私营征信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德国的政府主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国信用管理法律的“公法”特点的影响。使得政府能凭借公共权利,强制企业和个人向公共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建立公共信息登记系统。日本的行业协会模式与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密切相关。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的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个人信用风险日益突出,日本的银行业协会、信用卡产业协会和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先后创办了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三家知名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使日本的个人信用体系具有典型的会员制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行业也不发达,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征信市场;征信机构;建设;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63-04
一、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
完善、高效的征信市场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征信市场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征信机构、信用产品和市场监管。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市场监管则被视为征信市场的稳定器。
(一)国内征信机构的外延与分类
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机构。广义上讲,凡主要业务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致有四类:一是政府事业部门。这类机构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查询服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生或隶属的“三产”机构,其征信业务直接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分配”,如挂靠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司。三是其它类咨询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四是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机构,如资信评估、信用调查公司等。
(二)社会征信机构的类型及信用产品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主要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借款人的还款历史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制作成为信用报告,提供给贷款机构供其进行信贷决策,或者提供给用人单位等其他用户,供其合法使用。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由政府运营的称为公共征信机构;由非政府机构运营的一般称为信用调查公司。目前,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联的信用卡系统等属于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一般没有能力单独建立大型数据库。[1]
信用调查机构指根据客户要求,以购买、访谈等形式搜集、获得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我国现有信用调查公司260多家,新华信、华夏和邓白氏(中国)公司是该类机构的代表,各调查公司主要通过新闻媒体、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四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当前我国信用调查市场处于开发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信用调查机构。目前包括邓白氏、益百利、环联和艾可飞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
信用评级机构是在信用记录基础上采取专家综合论证方式对企业信用意愿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价的专业机构,大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全国有资信评估机构80多家。除了少数评估机构业务开展达到一定规模外,大部分评估机构经营不理想。被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市场)认可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有5家,分别是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新世纪。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已经以参股、开设子公司和成立代表处的方式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国际竞争压力。
信用担保机构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代偿责任的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按出资方划分为三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公司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据人总行调查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担保公司3000多家。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255家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三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2]
二、制约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问题
我国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收集与使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与征信业相关的许可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准入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各地区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单项政策,缺乏宏观指导作用。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
突出表现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中介征信机构领域。人民银行从2003年停止了对资信评估机构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发改委也涉足评级业的监管;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担保机构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门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发改部门,由于业务联系不紧,制度约束缺乏,监管流于形式。
(三)征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
以借款企业资信评估为例,首先作为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显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因此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较少。另一方面,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现象十分突出,从业人员大多是以会计财务专业背景,还有部分兼职人员,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端信用产品的机构较少。[3]
(四)数据封锁制约市场做大
从国外经验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情况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但不完整,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而且大多是有偿开放,数据的电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4]
(五)政策扶持的措施有限
一是政府扶持资金较少。以海南为例,信用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应在营业税减免、风险准备金提取方面实行政策扶持。因省财政较为薄弱,各县市通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后缺乏后续补偿机制,对其它社会担保机构更无暇兼顾。目前,列入国家营业税减免的担保机构仅有1家。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虽然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在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信贷创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但落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对行业发展促进甚微。
三、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经验
征信机构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服务行业。征信市场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以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私营征信体系,并逐渐向欧洲、拉美和亚洲等个国家扩展。美国第一家信用局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成立,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信用局。经过充分市场竞争,目前在美国征信领域形成了益百利、环联、艾可飞三巨头垄断的局面,他们都是世界级的信用管理公司。
欧洲模式:以公共征信体系见长,以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为主,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它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德、法、意等7个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近年来,欧洲国家也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局。
(二)经营模式
国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其客户也主要是信息提供者,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三)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以私营市场化运作为主,无论哪类征信机构政府都不作投资或组织,也不实施任何经营许可,而由市场机制去规制。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行为,使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开展竞争。
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特征的征信管理体系,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体系,征信机构的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非征信国家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大多数的非征信国家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该国征信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业务核准的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监管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5]
(四)立法情况
无论哪种监管模式都是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构成的,体现这些内容的主要形式就是立法。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60至80年代,在信用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公平结账法》(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电子资金转账法》(对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要求)等法律,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失信惩罚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UCCC)和统一商业准则(UCC)。[6]
四、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社会征信机构应成为征信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社会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更广泛,能更好地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社会征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产品。选择社会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资金、人才等)投入到征信体系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从而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增值服务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三)我国征信业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走金融征信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国务院对征信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总理专门批示“从信贷征信起步”。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银行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的主体是信贷征信。其次,银行信息共享的资源较充分,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征信市场的作用,应从信贷征信起步,尽快扩展到整个金融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和完善征信法规体系,为征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经验证明,信用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大大推进了征信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征信业是个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行业,如果信息被滥用,会严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规的实施,既严格规范了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了借款人更正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又给征信业一个合理的发展空间,不应单纯地强调保护隐私而阻碍征信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尚在发展初期,征信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否则,行业的混乱和信息的滥用会葬送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五)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特许经营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的作用相对较慢,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壮大起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独立性要求很强的国家,资信数据被别人控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是不可想象的。[7]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避免社会征信机构的无序经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优势,保障征信服务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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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怀勇.中国征信业亟待发展――我国企业征信业亟待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05.
[5] 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管理世界,2006,(5).
关键词:商业信用;商业信用风险;信用政策;信用额度
1 商业信用对中小企业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销售规模。
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四,有利于促销和减少企业库存商品。
第五,有利于企业产品获得更好的价格。
2 中小企业商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中小企业管理者对商业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中小企业管理者不重视客户的信息管理,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资金以及管理者意识形态等原因片面地认为信用管理开支不必要,以至于对客户的一些重要信息都未了解,就匆匆做出交易决策;有些中小企业片面追求订单的数量,忽视其后艰难的账款回收工作,无视风险的存在,虽然能快速扩大账面销售额,却增加了信用成本,呆账、坏账成本增加,结果导致利润下降。
2.2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及人员
(1)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2)中小企业缺乏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
2.3销售工作中缺少明确的信用政策
(1)缺乏客户资信方面的资料。
(2)销售工作中信用政策不明确。
2.4信用管理技术落后
在目前销售业务管理上,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很好地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比如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乏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乏信用额度控制,往往重权力而不重职能,一旦出现风险问题,又相互推卸责任。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乏专业化的方法。例如,有的中小企业单纯有销售提成的方法激励业务人员拉到大量订单,而后寄希望于一些缺乏专业技能的人员去收账,最终造成大量呆账的结果。
3 解决中小企业商业信用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3.1提高对商业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
信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业务环节,单靠个别人或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企业的上下各方面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必须在思想上明确信用管理的作用与意义。从整体上作好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1)制定企业信用管理目标。信用管理目标是指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应该达到的目的和价值,它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活动的基本宗旨,是中小企业全体人员共同奋斗的目标。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中小企业应该根据基本目标制订信用管理的具体目标,加强企业的信用规律理。
(2)正确实施角色定位。中小企业内部有关的职能部门各自正确的角色认同有助于统一认识和内部协作。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经营规模及企业目标来设计适合自身的组织结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目标统一协调共同工作,进而实现信用管理的总体目标。因此,中小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必须使有关部门职能人员具有正确的角色定位。
3.2合理设置信用管理部门及人员
3.2.1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完善的信用管理需要企业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信用进行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需要专业人员从事大量的调查、分析的专业化管理。因此,设立中小企业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是有效信用管理的必经之路。只有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才能保证信用管理人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增强信用部门的制约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2培训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应该关注相关专业知识的强化和能力的培养。职业培训最重要的形式是建立信用管理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选派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信用管理专业的进修;可以聘请专家到企业给员工提供短期的培训、讲课;也可以邀请专门的信用管理公司来给员工授课等,使信用管理人员学习到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和经验,另外,开展信用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也是后续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信用管理人员诚实守信的品质。
(1)增进对客户资信状况的了解。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a.收集客户的信息:中小企业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搜集客户信息:销售部门提供和信用管理人员对客户实地访问和信用调查。这是目前企业获得客户信息最主要的途径,但需要信用部门和销售部门之间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利用官方信息、银行信息、公众媒介信息;客户的会计报表等。b.核实、整理与更新客户信息:即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并不断更新,使之为企业的有用信息。c.建立和利用客户档案:信用部门对企业与客户交往中形成的客户信息以及中小企业自行制作的客户资信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加工,形成客户档案。对客户档案实行集中、动态的管理,客户档案是企业制定信用政策的依据。d.评价客户信用:为了确定赊购客户及其信用额度,信用管理人员要了解客户的及时付款能力和可能性,预测客户违约和破产的可能性。目前,广泛使用的客户信用评价5C系统可全面考察一个客户是否为合格的赊销对象。5C分别指客户的品行(character)、能力(capi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和条件(condition)。
(2)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中小企业制定信用政策是为信用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统一的行动准则和指导方针,以保证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有一致的理念和一致的行动。
信用政策的目标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学地将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持有水平和产生的坏账的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合理地扩大信用销售,在数量上扩大客户群,降低产成品的库存,争取公司的可变现销售收入最大。中小企业信用政策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信用额度、信用标准、信用期限、现金折扣和收账政策五个方面。
3.3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模式
中小企业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信用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包括信用管理机制和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可采用此种科学的信用管理模式,保障信用管理全过程的畅通。
3.4强化企业商业信用风险管理
(1)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在赊销业务中,从销售商将货物或劳务提供给购买商,债权成立开始到款项实际收回或作为坏账处理结束,销售企业采取系统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对应收账款回收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要达到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保证全额收回账款;二是保证按时收回账款。
(2)建立分层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个别中小企业,由于组织结相对较大,人员较多,风险管理按照管理的行政级别分层进行是非常典型的。具体来讲,第一层级是中小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在中小企业中的作用是从战术上实现企业制定短期内的经营计划。第二层是企业的部门经理,他们把握并解决业务操作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最后一层是部门中具体的经办人员,他们直接与客户打交道,要从形形的客户中辨别出每一个潜在的风险。企业将运行中遇到的所有层面的风险化整为零,通过这种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分层管理方式,形成一道道的风险防线,这样下来一般可以实现风险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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