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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拟任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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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拟任职报告

行政拟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行政拟任职报告范文第2篇

二、本规定适用于研究干部问题时的各部门、各乡镇的有关会议。

三、领导班子召开研究干部问题会议时,由专职记录员记录。

四、会议记录一般由会议标题、会议记录格式、会议内容、会议结尾四部分构成。各部分的记录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标题: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干部问题的标题为《**部门、乡镇或系统人事调整第***次会议》。

(二)会议记录格式:

1、会议时间:写清年、月、日、时,*时也可简写成上午或下午。

2、会议地点:写清会议场所。

3、主持人:写清姓名、职务。

4、出席人:写清姓名、职务。

5、列席人:写清姓名、职务。

6、缺席人:写清姓名、职务、原由。

7、记录人:写清姓名,并注明职务。

(三)会议内容:

1、会议议题。如:“**部门、乡镇或系统干部的任免问题”。

2、汇报拟任干部的情况。记清汇报人姓名、职务,同时记清拟任干部的姓名、性别(少数民族的要写明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是否党员、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任同职级职务时间、拟任职务(是否经过公示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无试用期等)、拟免职务、主要优缺点、廉政考察结论、民主推荐票数以及计生鉴定结论。

3、发言、讨论情况。按照发言、讨论顺序记录。

4、决议事项。逐条写清,有几项写几项。会议进行表决时,记清有表决权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人员中同意、反对、弃权的人数。

5、遗留问题。有什么遗留问题就写什么遗留问题,没有则不写。

(四)会议结尾:

另提一行空两格写“散会”字样,并注明时间。在会议记录右下方,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以示负责。

五、会议记录人员要求。会议记录人员应具备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保密观念,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书写能力。要按照会议程序详细如实地记录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报告和发言的内容、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形成的决议等各方面的意见。发言记录必须符合原意,不能随意添补、增删或曲记原话,关键地方要一字不差记录。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或分歧意见,应将争议、分歧的焦点及有关人员发言详细记录下来,特别重要的发言,要完整清楚地记下原话和意见。同时,记清参会人员的流动情况。

六、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本要专会专用,每年一本。纸质要柔软透墨。一般用三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所编业码纸不得随意撕毁,会议记录之间不得出现空白页。

七、会议记录的书写工具。一般应使用钢笔,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墨水用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蓝黑或碳素墨水。

八、会议记录本的保管。记录本必须按照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专职记录员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或随意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审批程序履行借阅手续。每年六月底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将上年的会议记录本交文书部门立卷归档。若会议记录本出现损毁、丢失、泄密等现象,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行政拟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所在公司董事会未解聘的,其原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待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时一并审查。

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主管证券业务的负责人,以及证券总部、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管理比照《办法》执行。

三、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季度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及变更等情况。

四、《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各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身体状况良好;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

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

5、因帐外经营、制做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

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者;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九条、未经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或在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向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拟任人员所在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

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项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一款第2项、第3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证券经营机构提交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授权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

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审查通过的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任职资格批复文件。

前款所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未办理任职手续,该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须在取得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1、拟因私离境一个月以上;

2、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两年以上;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而被调查、处理;

4、拟离开所在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免职的,须在决定公布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年检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举报或反映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任职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拟离任时,所在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1至2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且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有第七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5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2、有第七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5年内的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3、有第七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责令其按本办法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未对拟聘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出具虚假鉴定或推荐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认定该法定代表人为市场禁入者。

第二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应报告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三十条、证券经营机构不按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和董事会评价意见,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上报。

第三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审查、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一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其学历和经历条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3年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经济、金融工作20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拟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前、小学、中学托管服务机构。本办法适用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托管班。

2.区政府对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给予支持、引导、完善。

3.社会力量开办托管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学生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

4.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餐饮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劳动、建设、安监、综合执法、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二、托管班的职责

托管班与受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负责托管对象的学习、生活、安全,并对托管生进行学习辅导和日常生活管理。

三、申报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开办托管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开办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开办托管班要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办班宗旨、目标和计划。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的人员要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与教育机构类别、层次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现任教师不得开办托管班。

4.自主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

5.有相应的教育场所、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无危房,周围的环境无污染。

6.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托管资格证、营业执照,申办消防报建和验收手续。

7.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托管班名称、办学宗旨、目的、学制)。

2.基本情况:教室、食堂、宿舍的面积,活动场所、设备使用证明及验资报告等情况。

3.申办者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4.拟任托管班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花名册等。

5.拟开办托管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7.消防部门发放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证件。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办托管班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2.申办者于开办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先到区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区教育体育局办理托管资格证,最后到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

3.审批合格后,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六、监督管理

1.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托管班按学期收费,不得预收费用。学生中途退学要按规定退还部分费用。

2.办理“托管资格证”要向区教育体育局交纳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待托管班停办时抵押金及利息全额退还。

3.招生广告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内容真实、准确,应注明托管班的名称、地点、开办时间、开办资格证号和营业证号等,不准有虚假诱导性的词语。

4.托管班开办期间,必须全部为托管生上人身保险。

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托管班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机关批准的属非法办学,经查实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托管资格证并没收违法所得。

6.未取得“托管资格证”进行招生的或未经批准张贴广告、招生简章,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审批机关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管理混乱,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8.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辅导学生完成作业,适当开展有益的活动,发展学生的爱好特长。

9.托管班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场所、法定代表人,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10.因故停办者必须提前安置好在托生的去向,并向审批机关申报,交回“托管资格证”。

行政拟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在县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县交通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经县委提名、县政府提请,拟任我为交通局局长职务,这既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对我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新的考验,我深感责任重大。就我个人来说,虽然在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下,在老领导、老同志的帮助扶持下,自己得到了一定的锻炼,但面对自己将要担当的职务,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唯恐有负重望。但我深信,有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有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和帮助,有交通党政班子的团结奋进和交通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就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我对履行好拟任职务,再创交通辉煌充满信心。如果本次会议通过对我的任职,我将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带好班子,带好队伍,为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和县域经济的腾飞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交通工作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不仅业务性很强、技术要求也很高。我要挤出时间,系统学习交通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公路建设的业务知识,同时要深入一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尽快熟悉交通工作的现状和基本情况,掌握工作的总体脉络,对我县交通工作有个清晰的了解和整体的认识。尤其是要运用好国家的有关政策,上下沟通,使××路、××路、××国道和××公路4条国省干道早日开工建设,早日交付使用。同时,抓住我省实施农村道路通达工程这一有利契机,推进我县乡村路、村屯路的建设进程。

二、带好班子,增进团结,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政通人和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保证。交通党政班子多年来团结奋斗,协力同心,为嫩江经济发展和城乡繁荣铺路架桥,发挥了先导作用。置身于这样的工作环境之中,我感到十分荣幸。今后的岁月中,我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努力增强与交通一班人的团结,顾大局,识整体,经常开展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遇事与同志们多商量,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办法,通过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式交流工作经验、交流思想感情,使班子成员求大同、解小异,识大体、顾大局,在思想观念上形成共识,工作配合上达到同步,调动起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创造一个和谐、高效的工作氛围。

三、坚持勤政廉政,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端正工作作风,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其次,按照“两个条例”和“两风”建设要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正确对待和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明明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做到金钱打不动,美色迷不住,权力用不偏,人情拖不垮,用好权、执好法、服好务,做“四承诺”、“三树立”、“二禁止”的表率。第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在工作中,我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做到事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认真、及时地完成人大交给的各项工作,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来自人大和政协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纠正自己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虚心学习,努力改进,积极进取,大胆开拓。对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落实,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交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本文,同时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新一轮全省交通加快发展目标任务的确定,给交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和新课题。面对这一形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新一届交通工作中,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支持粮食主产区公路建设这一有利时机,调整工作重点,开拓发展思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按照交通“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县“跻身省强县,建设新××”的奋斗目标,坚持路运并举,加快我县公路基础设施和运输市场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再创交通发展新局面。具体从如下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要以提高质量为中心,切实抓好通乡、通村公路建设,不断提高公路等级,加快公路网化建设进程,积极争取国家匹配资金,尽早实现我县“出口路”的升级。

二是要牢固树立“建是前提、养是关键,三分筑路、七分养护”的思想,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积极探索适应我县的公路养护体制和养护方式,不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畅、洁、绿、美”的行车 环境。

三是按照省振兴老工业基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总体要求,全力抓好××*国道、××路、××路和××路的升级改造,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农村公路通达和通畅工程,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力争在5年内完成4条“出口路”的升级改造,从而达到乡乡通油路,县乡公路全部实现硬化。

四是要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健全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逐步建立起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安全、优质、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五是要不断强化交通法制建设。以“执法为民,树立行业新风”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良性发展。

六是以治理公路超限为重点,巩固超限超载治理成果,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对辖区内公路环境进行依法治理,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使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七是要在巩固交通公路无“三乱”成果的基础上,加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力度;以文明行业创建和“窗口”单位建设为重点,实行条块结合、晋级升格;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实施系统工程,提高交通执法人员和服务人员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干部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如果我的任职被批准,我将本着求真务实、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廉洁奉公的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在交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下,忠实地履行职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事业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