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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严峻,性别歧视已成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瓶颈问题。本文基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分析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 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姗姗:《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与公共政策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05年,第6页.
2刘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0年,第7页.
3栗娜, 王婷婷, 陈奇峰.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茂名学院学报 2007(05).
关键词:老年住宅便利可达性宜居空间安全性修身养性
我国目前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人口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每个家庭都有需要赡养的老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把60岁以上的老年称之为老年人,按个人身体情况老年人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自理老人;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介助老人;以及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介护老人。根据调查研究,不管是那种类型的老年人都愿意选择在属于自己的家里养老,而不愿意去养老院、托老所等场所去养老。因此,我们要尽量设计出一个舒适的、安全的、易于修身养性的居住场所。
1. 老年住宅交通的便利可达性
老年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是以家为行为活动核心的,但是也会有一些社交与活动,而且会是好多老年人聚在一起的活动。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将老年人的基本交往活动圈的半径设定为180~220m,以便符合5分钟的老年人出行距离,但是就目前出现的老年居住小区而言,要适当的扩大邻里交往圈,控制其半径不大于450m,以适于老年人10分钟的疲劳极限距离。
老年人的身体比较脆弱,会突发一些疾病,因此老年住宅所在的小区附近应该有便捷的道路系统,以便突况发生时,能及时的将老人送到医院。
2. 老年住宅的宜居空间
老年人的住宅应该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特征以及生活习惯以及生理、心理的需要设计安排,其空间布置要简洁大方,并且要实用。因此,老年住宅中的起居室,卧室,厕所以及厨房的空间布置都要给予充分的思考、设计。
2.1老年住宅的起居室
由于老年人身体的不方便,起居室是他们经常活动的地方,因此老年住宅中的起居室设计的要稍微大一些,以供老年人在起居室中做做简单的运动,还可以在子女回来的时候,子女儿孙可以在这里相聚,享受子孙满堂,其乐融融的时刻。老年住宅中起居室的朝向直接影响居住者的健康,应力争保证良好朝向,即朝南布置。
2.2老年住宅的卧室
老年人的卧室要能够得到足够多的阳光,充足的日照有助于对居室进行阳光消毒,强化室内空气质量,满足卧室内卫生保健需要。有了充足的日照,适宜的大小也是卧室设计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老年人的卧室大小要适宜,为老年人营造一个舒适温馨的休息场所,一旦老年人生病了,也有足够的护理空间。
2.3老年住宅的卫生间
卫生间主要包括盥洗、便溺、洗浴三种功能,卫生间可以说是老年人在室内使用的频率最高的地方。卫生间的位置安排要考虑是否从卧室可以方便的到达,由于老年人多数有“夜起”的习惯,厕所离卧室太远的话不利于老年人的使用,因此,卧室与卫生间要有短而直接的路线,以缩短老年人的行走距离。
老年住宅中的卫生间要有足够大的尺度,要充分的考虑到老年人可能会需要照顾人保护或帮助,设计时预留出这些行为动作的空间。可能有的住宅设计中为了防止卫生间中的水溢出,而在卫生间内外做一个高差,这种做法在老年住宅中是不可取的。为了解决溢水排水的问题,可以采用有溢流排水的卫生洁具,比如说浴盆边设线形排水地漏。
卫生间内应设有扶手的座便器,门应做外开式或侧面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厕所的门应该可以内外双锁,以便有紧急情况发生时,他人在外面可以进去施救;浴室、厕所或寝室等都要安装通向外面的安全电铃,遇紧急情况时可从外面打开门。
2.4老年住宅的厨房
厨房在老年住宅中的设计不能被忽视,标准的厨房操作设备常常给老人带来麻烦,不利于他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做设计时要充分的考虑老年人的人体工程学。厨房内的储藏空间的位置要合适,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便于老年人的日常使用。厨房内的采光要充足,足够的采光可以使老人在厨房中做饭时不那么吃力。厨房中最好有能朝阳的窗户,而且窗户的形式和高低都要考虑老年人的使用方便。
老年人的厨房还要考虑视线通畅,这样能给做饭时的老人以心理的安慰,要是有什么突发事件,也能够及时发现,以便加以抢救。老年住宅中的厨房与餐厅直接也要有短且直接的路线,甚至可以考虑就老人两个人就餐时,直接在厨房就可以了。这样的设计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3. 老年住宅的安全性
老年住宅内总会存在一些不安全的因素,需要加以注意。
3.1老年住宅中的装饰材料
选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应该没有太大的刺激性气味、防污染、防火阻燃、对人体危害性不大的环保材料。硬质光滑材料,如磨光石材,不宜用于老年通行的铺地面料。在厨房,卫生间等容易滑倒的房间中应布置防滑条或是采用防滑材料铺设。
3.2老年住宅的“倒角”处理
老年人活动不是很灵敏,容易撞到或是摔倒,为了避免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被撞伤,老年住宅中的墙角应该导成圆角或是在能与人体经常接触的高度上换成软质的材料。同理,老年人住宅中所选用的家具以及其他陈设物件均不能选择棱角分明的,而是要选择倒有圆角的,以保证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安全。
3.3老年住宅的防火安全
防火安全是老年人住宅中应该重视的问题,尤其是预防电火灾的发生。电源的安装以老年人能接触到为主,不宜过高或过低,避免因不小心或反应迟钝触电而发生危险。室内的其他开关要选择带有显示功能的开关,便于老年人夜间使用方便,不会发生触电的危险。
4. 老年住宅应利于老人的修身养性
人活到老,操劳了一生,奉献了一生,到年老的时候应该去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因此,在建筑设计时除了要考虑老年住宅的空间安排合理、实用安全,还要充分的考虑老年住宅中室内布置是否适合老年人的生活。
4.1老年住宅要满足其心理需要
老年人住宅中的室内应该选择白色或是淡米黄色为主色调,而不宜选用黑色调,黑色不仅是淹没色,藏污纳垢,难辨脏洁,而且黑色与黑暗相联,是一种失去希望丧失信心的色彩,对老年人不利。老年住宅中,应该有大面积的玻璃窗,使房间内拥有大量的阳光,而且利于自然通风,透过窗户远眺,让老人能够很好的感受到大自然的变化。尤其是在北方的冬季,阳光透过大面积的玻璃窗,可以提高室内温度,让老人觉得更加舒适。
4.2老年住宅要满足其性情需要
老年住宅应该有一个书房或是一个花房,一个阳台,这样的空间是老人喜爱的活动场所,也是老人的精神寄托的场所。这种空间需要设计的大小合适,每天都有充足的光照,并且有着良好的自然通风系统。在这个空间中,老人能够很愉悦的消遣每一寸光阴。
5. 总结
俗语讲得好:“老小孩,小小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老年人和小孩子是需要同等的关爱与呵护的。但是就当今我国的情况来看,对儿童的关爱比对老年人的关爱要多许多。好在我国是一个讲究孝道的国家,远在古代,书法家朱熹写的一个“孝“字很经典,上部酷似一个仰面作揖的老人,后脑象猴头,意寓不孝之人是畜生。事实上也正是这样,尊敬老人善待老人的人受人尊敬,而虐待老人的人遭人唾弃。发扬我们祖先的优良传统,重视老年人的生活,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赡养老人的一些琐事,作为一个设计者而言,应该更倾心于探讨老年人住宅的设计是否得体。
参考文献
[1]陈从周《园林清议》[M] 江苏文艺出版社2006.12
[2] 张亚卓 《老年住宅室内空间设计》[M] 科技博览289-290
[3] 李金春 《老年人居室空间设计》[J] 《室内设计》二00七年第二期35-38
[4] 胡敏《创造安全舒适的洗浴空间——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考虑》[J]《室内设计》二00三年第四期29-32
[5]李鸿烈《老年人居室环境设计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