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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1、领导小组
组长:令狐克华
副组长:王佳秋、邓方林、成先杰
成员:汤华、杨万霞、各班主任
2、职责
(1)组长负责全校禁毒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副组长负责全校性的毒情调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好全校性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禁毒教育;组织师生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
(3)汤华负责制订学校禁毒工作计划、撰写总结;杨万霞负责指导教师上好禁毒知识教育课及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各班主任负责对班上学生进行禁毒知识教育。
二、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对预防教育的认识
据有关资料显示:受侵害较严重的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因不知危害而吸毒的占吸毒总人数的82%。每个吸毒者每年耗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如果普及了禁毒预防教育,使人人都了解的危害性,懂得禁毒的法律法规知识,全国每年就可少损失上千亿元。由此可见禁毒预防教育的重要性,禁毒预防教育是既治标又治本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全校师生对的预防能力,培养学生从小树立“贩毒有罪,吸毒可耻”、“不绝,国无宁日”、“珍爱生命,远离”的观念和意识,切实把禁毒知识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落实到每一位师生的行动上,保持“无毒学校”而努力奋斗是学校预防教育的指导思想。为此,“在各学科渗透预防教育,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增强学生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学生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做‘珍爱生命、拒绝’的好学生”成为我校预防教育的总体目标,为学校禁毒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学校的禁毒教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六包”要求,组织全校师生层层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签订由学校校长与教师签订《禁毒工作责任状》,班主任教师与学生签订《禁毒保证书》。学校包教师、学生,教师包本班学生、本人家庭成员、本户房屋租赁户不涉毒;学生要做到自己不吸毒,并向家人、亲戚宣传不吸毒、不贩毒、不制毒、不种植原植物,监督、检举家庭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的涉毒行为。学校还将开展预防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教师进行常规考核和评定评优秀学生、德育标兵、五好小公民的重要内容。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各班利用班队活动对学生进行预防专题教育活动,诸如,的认识、的危害、防范等等。为了配合各班的禁毒教育活动的开展,学校专门印发了《娄山关将军希望小学禁毒教育资料手册》,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2、各班利用班队课对学生进行预防教育,开展禁毒知识竞赛;学校规定,各班预防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学校还利用远程教育资源下载禁毒教育资料、课件等运用于预防教育活动。
3、由学校牵头,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戒毒所的干警到校进行预防教育。
4、由学校牵头,让戒毒所的戒毒病员到校向全校师生进行现身说法,谈她们吸毒的经历和感受。
5、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预防教育活动,举行了全校性禁毒教育讲座,由法制副校长和学校校长对全校师生宣讲禁预防知识。
6、各班的学习园地,坚持每期都有禁毒教育方面的内容;学校坚持每月一版禁毒教育黑板报;坚持利用学校的宣传栏,宣传有关法规,介绍及其的危害等等。
7、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对学生进行预防教育。今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学校与戒毒所联合开展了预防教育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到戒毒所参观,听戒毒所干警作禁毒教育讲座;我校学生还为戒毒所的戒毒病员表演了精心排练的文艺节目,使戒毒病员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并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学校还组织学生撰写了禁毒心得体会,谈自己对的认识和如何珍惜生命、远离等,学校对学生的心得体会进行了评比,其中13篇心得体会分别获一、二、三等奖,于期末时对获奖学生进行了表彰。
8、组织师生参观县禁毒委举办的禁毒教育系列图片展等活动。
五、禁毒教育,成效显著
通过以上活动,使全校师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受到全面的、深刻的预防教育,使师生了解及其危害,掌握了如何珍惜生命、远离,我校师生(包括升学到中学的学生)无任何涉毒现象,具调查,我校教师的家属、学生的家长亦无涉毒现象,真正实现了无毒学校的目标。我校教师张绍会,于年6月被评为“贵州省预防专题教育活动优秀教师”,学校分别获遵义市年度、年度禁毒人民战争禁毒预防战役先进单位,年获桐梓县娄山关镇禁毒工作先进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昭通市禁毒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珍爱生命,远离”主题禁毒宣传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局禁毒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方针,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首先是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根据市禁毒委的具体安排部署下,我局成立了“全民禁毒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委成员、依法治市办专职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宣传科。市普法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结合全市普法教育工作和“10.26”宣传主题,把禁毒宣传作为今年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不断提高《禁毒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营造了浓厚的禁毒法制宣传氛围。
其次是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不断拓宽禁毒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主题宣传日,采取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开展了大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继续以“法律六进”为抓手,深入开展“不让进校园”、“青少年远离”、“不让进我家”、“娱乐场所禁毒承诺”等活动,进一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努力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工作格局。
回顾近两年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成立队伍,创建青年志愿者组织网络
2001年4月,团区委、区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的意见》文件。各基层团委根据文件要求,都成立了“禁毒青年志愿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了“禁毒青年志愿者领导小组”总负责,团委具体负责,团支部和“禁毒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具体实施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网络,确保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得长期化、规范化运作。目前,全区已建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队31个,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小组731个,拥有热心禁毒、品行端正、甘于奉献、严格自律、素质较高的禁毒青年志愿者上万人。
二、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全区毒情网络
禁毒青年志愿者分散在全区各地,他们及时将收集掌握的有关涉毒信息提供给警方,为该区公安机关铲除、遏制和打击犯罪采取有效措施打下基础。在为期3个月的毒情专项调查中,禁毒青年志愿者共协助警方排查出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843名,其中吸毒人员576名,协助警方破获涉毒案件333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起,缴获海洛因105克,举报非法种植罂粟4700余株。湖塘镇的一名禁毒青年志愿者在走访中了解到,14路车站附近的旅馆内少数新疆籍人员吸贩毒嫌疑明显,立即向警方反映,并先后两次协助警方开展突击行动,共查获新疆籍吸贩毒人员18名。目前,该地区新疆籍吸贩毒人员已基本杜绝。
三、强化培训,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为提高禁毒青年志愿者的业务素质,团区委联合区公安局、区禁毒办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禁毒青年志愿者进行知识、禁吸戒毒工作常识、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基本内容的培训,使禁毒青年志愿者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5月25日,由区公安干校对全区基层团委书记和禁毒青年志愿者骨干进行培训,邀请省公安厅禁毒处副处长和团省委宣传部部长作专题讲座,使禁毒青年志愿者骨干对知识以及如何开展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有了深刻的了解。基层团委也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各类培训。据统计,全区各镇共举办禁毒青年志愿者培训班72期,禁毒志愿者培训率达到100%。此外,团区委还联合区禁毒领导小组制订了《禁毒志愿者工作细则》,对禁毒志愿者工作职责、任务、目标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全区禁毒青年志愿者对照细则,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禁毒工作。
四、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全区广大禁毒青年志愿者在通过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提高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防毒意识和拒毒能力。
1、各基层团委充分利用各种会议、乡镇有线电视、宣传橱窗、团刊杂志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禁毒宣传工作。部分乡镇与青年志愿者活动有机结合,组织禁毒青年志愿者散发宣传传单,布置展板展览,放映音像资料等手段,扩大禁毒宣传面。禁毒青年志愿者还利用休息时间深入到各村委、村民小组、厂矿企业车间、班组,广泛宣传禁毒知识,如横林镇禁毒青年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走村串巷,出板报,搞展览,办讲座,采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禁毒知识,在较短时间内,该镇禁毒宣传迭起,形成了浓厚的创建氛围。
2、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全区有15个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分队组织展开“珍爱生命,拒绝”万人签名活动。潘家镇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队还开展知识竞赛,以直观的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6月24日,团区委联合区禁毒大队,组织20个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队举行禁毒青年志愿者誓师大会,省公安厅领导,团省委李国华副书记、刘红明部长参加了大会,并对该区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给予有力指导。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活动进行了报道。
3、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深化青年志愿者禁毒宣传效果。2000年3月,该区横山桥镇成立了全区第一个禁毒青年志愿者教育基地,禁毒青年志愿者收集了大量的禁毒资料,并挑选了8名文化高、素质好、普通话标准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轮流接待前来参观学习的群众,做好禁毒知识解说工作,受教育群众超过2万余名。
4、积极在外来人员中宣传禁毒知识。外来人员是涉毒的高危群体,也是禁毒工作的盲区,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队主动与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和责任区民警深入到外来人员聚集地、私房出租房、厂矿企业开展禁毒宣传,正确引导外来人员远离,拒绝。去年以来,该区未发现一名外来打工人员吸毒。
5、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紧密结合,对全区168所中小学普遍进行禁毒知识讲座。2000年以来,团区委、区关工委、区禁毒办和禁毒青年志愿者对全区17万中小学生进行了禁毒知识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学生的防毒、拒毒意识。湟里中学的禁毒青年志愿者在文化局的指导下,自编自演了“三代同堂救救孩子”的禁毒小品节目,社会反响强烈。至今,该区未发现18岁以下的在校生染上。
五、结对帮教,深入开展禁毒青年志愿者“一助一”帮教活动
1、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及时预防戒毒人员复吸。对戒毒出所人员及时进行结对帮教,营造一个能使戒毒人员走向新生的社会环境,是巩固禁毒成果的关键。各镇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动小组积极参与由派出所、村委干部、单位领导和家庭成员组成的“五位一体”帮教小组,根据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安排2—3名禁毒青年志愿者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帮教,用真心、爱心去教育他们,用耐心、热心去感染他们,使他们逐步摆脱,走向新生。去年以来,该区各地禁毒青年志愿者主动与296名戒毒所人员结成帮教对子。2000年10月,横林镇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蔡剑宏、蔡援越、郑其珍得知吸毒人员郑某戒毒出所,主动与其结成帮教对子,对其进行帮教,目前,郑某已摆脱毒瘾。
【关键词】强戒人员现状;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一、强制隔离戒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可见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并不乐观。而戒毒,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地位不容忽视。
《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实施以来,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这一行为,不再具有浓厚的惩罚色彩。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更多的是教育和救治。可以说这是我国戒毒事业的重大进步。《戒毒条例》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期限,配备设施及管理人员。
相关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戒毒工作的重视,也逐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戒毒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主体设定上存在问题
《禁毒法》第38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禁毒法》第47条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均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独揽强制戒毒的决定权与期限的变更权。强制戒毒场所变更与否,实际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这一规定要求提前解除戒毒关系或者延长解除戒毒关系都需要得到原决定机关的批准,并规定了批准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也就是7日内必须作出。也就是说,公干机关决定了强制戒毒,也决定了何时戒毒结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更可怕的是这种权力是由一方独揽,在决定强制戒毒执行和执行期限上,只能依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这是不够的。这样的主体设定是有问题的。
2、戒毒期限的确定存在问题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延长强制戒毒时间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做出。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是否真正了解强制戒毒人员的情况是一个问题。如果再不十分了解强制戒毒人员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是否就是公正客观的?如果做出了不正确的决定怎么办?
3、对整个戒毒过程缺乏监督机关
没有法律对强制戒毒工作的监督机关作出规定,检察院虽然作为我国的监督机关存在,但在这个问题上也是立法空白。缺乏外部监督,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单靠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明显不够。从决定强制戒毒,到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再到具体的执行过程,都缺乏必要的监督,出了问题怎么办?依靠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正?强制戒毒人员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
此外,如何让戒毒成功的人员回归社会,也是降低复吸率,戒毒工作真正完成的关键。
二、问题的解决
(一)立法层面
尽管出台了《禁毒法》,但缺乏戒毒实施的细则。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倾向给强制戒毒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完善立法,建立明确的戒毒标准和具体的执行程序,明确吸毒成瘾标准、戒毒人员监测标准、出所评估标准,使整个戒毒工作在明确的标准中,更有力地执行。
1、强制戒毒的期限
通过《禁毒法》现行规定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年限是1-3年。但实践中大多数的强制戒毒人员在执行1年时没有得到真正的评估,而执行2年期限。在戒毒所里的强制戒毒人员即使戒毒成功回归社会的难度也是很大的,而戒毒时间越长,回归难度也越大。
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将大部分吸毒者列为一年提前出所的情况;吸毒年限较长、戒毒次数较多、戒毒效果不太好履行2年戒毒期限;吸毒年限长、戒毒次数多、戒毒效果很不好的履行3年戒毒期限。其吸毒年限、戒毒次数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2、具体的评估标准
禁毒期限的确定,也有赖于具体评估标准的确定。戒毒本身就设计医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所以具体的评估标准的制定也要引入多行业人员的参与。卫生部与公安部都要参与其中。吸毒成瘾标准应包括吸食的种类,剂量,时间,方式,频率等指标。戒毒人员监测标准应包括是否进行过戒毒,戒毒方式如何,戒毒后复吸情况,强制戒毒中的一贯表现等。出所评估标准应是生理、心理、回归社会的能力三个表面的综合考评。其中,生理方面指标应包括基本身体检查指标、体能测试指标等;心理方面指标应包括法律认知、道德情感、人格状态等指标,应参考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制作相对易操作的诊断量表。社会适应能力的评估应包括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承受挫折能力等指标。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确定成瘾认定及戒毒效果评定的鉴定机构与程序,保证其科学性与合性法。
3、明确监督主体
因强制戒毒从决定到执行,都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包揽。对于强制戒毒期限不服,以及对于强制人员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显然救济不足,或即使有救济也不能切实贯彻。所以要明确对于强制戒毒相关工作的监督,谁来监督,监督的途径是什么?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成为强制戒毒工作中的监督机关。而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支持,在立法中明确体现出来。在强制戒毒确定执行过程中,同级检查机关就应该介入监督。对审批文件进行监督,认为不合理的可以发回公安机关做二次认定。如果原决定机关再次认定而检查机关认为不合法的,可以报请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做认定。在强制戒毒的执行过程中,检查机关依然行使监督权利。对于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所里的执行情况、期满前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不合法的情况,建议改正,如原机关不改正的,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此外,检察机关有权接受相对人及其家属的投诉,在指导其息讼或提讼的同时,或者在监督此类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深入了解场所活动实际流程,理清治疗的薄弱环节和管理问题所在,汇总这些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作出情况通报,敦促其改进工作。
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联系各部门,并寻求上级部门支持,形成综合力。
(二)、执行层面
1、规范强制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
强制戒毒是生理脱毒,心理弱毒,劳动技能培训三个程序的综合体。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治疗。分类,不仅要按性别、年龄、吸毒年限、戒毒次数等方面进行,还应从自身的身体情况,即自身是否带有疾病,带有的疾病是否是传染病进行分类。对患有传染病的强制戒毒人员,不仅要给予戒毒治疗,还有给予自身疾病的治疗。而进行这样的分类治疗,分类管理,势必对执法干警提出更多的要求。在对患有传染病的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治疗的同时,也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护技能。最典型的就是对艾滋病的防护。在物质防护的同时,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不能对患病的戒毒人员心存芥蒂,不畏惧,不冷漠,让强制戒毒人员中的HIV病毒携带者,也能得到好的救治,得到人文关怀。
2、建立执法考评体系
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心,确定执法考评体系。执法的过程要经得起推敲,建立执法档案,使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家属,执法人员单位领导,执法部门上级领导部门,执法部门监督部门等相关人员可以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当有争议时刻进行查阅,作为解决争议的资料来源。真正的让执法档案发挥作用,一就是建立的执法档案要真实,要全面。不能弄虚作假,不能少记录露记录。对于弄虚作假,及偷懒少记录的行为,予以处分。二是将执法考评档案与个人考核挂钩。与单位评级挂钩。使个人与单位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确保民警在严格依法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民警在执法中“乱作为”、“不作为”和“不会为”等问题,使民警既要慎用手中的权力,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维护好法律的权威。
(三)、社会层面
1、戒毒工作不仅只是戒断毒瘾,戒断毒瘾的强制戒毒人员,如何回归社会,这也是强制戒毒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关注家庭对戒毒者心理辅导和治疗已有研究结果表明,戒毒者在戒断毒瘾后面对的第一个心理问题是父母关系的恶化或家庭成员的不信任。强制戒毒人员的家庭可能因为强制戒毒人员的行为而伤痕累累,或者妻离子散,或者债台高筑。家庭成员间不信任甚至彼此憎恨。因此,在强制人员戒毒期间,家庭成员的探望与参与会成为强制戒毒人员完成戒毒的坚定支持力量。而如果强制戒毒人员戒毒完成,回归社会时得不到家庭成员的接受,那么回归社会就会出现很大的障碍。同时,对于其他社会群众,对强制戒毒人员带着有色眼镜,在强制戒毒人员完成戒毒后,如何避免他们遭受歧视,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宣传。在戒毒过程种,做好强制戒毒人员家属的工作,让他们积极参与进来。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社会成员的对戒毒人员的认识,以更宽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可采取集中听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组织强制戒毒人员参加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学习、考试。为巩固戒毒效果,对期满出所的戒毒人员应建立出所通知所在辖区公安基层部门工作机制,相互配合落实帮教措施。
2、重视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禁毒法》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在强制戒毒中,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培训,技能能手带动新入所的人员,一带多。强制戒毒人员多掌握一门技能,为戒毒成功出所后的生活工作做好准备。同时,戒毒所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为自身发展提供帮助。缓解戒毒所经费不足的问题,为强制戒毒人员提供更好的戒毒环境与生活条件。在强制戒毒人员大家共同劳动,也可以相处更和谐。
总之,强制戒毒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需要多方参与的大工程,戒毒是目的,但在戒毒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强制戒毒人员的人员的保护。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做好工作,通力合作。遇到问题时不推卸,不妥协,从思想上认识到强制戒毒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从行动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保护好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以使他们顺利完成戒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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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戒毒人员;复吸;原因;预防;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吸毒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又卷土重来,而且,只要人们一旦染毒,毒魔就会缠绕着吸毒者难以根除,即使一时戒了毒,却复吸率很高。被联合国列为重灾区的广西,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复吸比例的居高不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祸害是无穷的。所以戒毒人员复吸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依赖长期存在
吸毒者对的渴求心理强烈,具有很难戒断的心理依赖性。这种依赖心理主要是指吸毒者多次使用成瘾后,所产的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的心理倾向。有的复吸者是追求吸毒后的感受而产生继续吸毒的强烈欲望;有的复吸者是为了逃避停药后所出现的烦躁不安等生理反应,而继续吸毒。的心理依赖性是吸毒者在生理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人们常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就是这个道理。
2、错误的认识
一是对的严重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吸毒者经过戒毒治疗,回归社会后,随着身体健康恢复,经济收人增加,家庭回复正常,就忘记了曾经给带来的危害,而念念不忘带来的异常欣,再次涉足,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特别是第一次戒毒时中毒不深的人,更容易产生这种想法:“戒毒不太难,康复也容易,只要有钞票,药粉慢慢用。”有的甚至误认为对健康的危害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样严重和可怕,只要自己注意节制点就是了,即使有危害,花钱治疗就是啦。因而无法抵挡的侵袭而复吸。二是将使用看作是高级享受,身份价值的体现,是交朋结友的交际手段。这种原因吸毒的,在戒除期间未获得彻底改造,树立正确人生观的,最有可能再次成为的俘虏。三是误以为可治病。小部分吸毒者是由于误信谗言而吸毒,戒毒中未能纠正其错误看法而复吸。有部分是因吸毒导致身体病变,在吸毒期间受刺激尚无症状反映,但戒毒后病情发作,以为只有吸毒才可治病。也有一些是戒毒后出现了正常的失眠、食欲不佳、精神体力疲乏等症状时,误以为是体内毒素难除,毒瘾难断,因此失去戒毒信心而复吸。[1]
3、性格的缺陷
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总是抱有一种好逸恶劳的恶习,觉得没有什么比的上吸食更能找到幸福、快乐的感觉。性格上表现悲伤、孤独、忧郁、消极、自怜、焦虑、矛盾等复杂心情,甚至对任何事情漠不关心,看到别人的生活富有而自己穷无分文,觉得什么对自己而言都无所谓了。时间久后,戒毒人员从言行举止上反映出性格上所存在的缺陷,对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都会不同程度的改变和转化。在这关键时刻,戒毒人员会选择来达到所想拥有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吸毒者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现实生活中的困难,稍有不顺或挫折,十分容易意志消沉,对未来失去信心,继而自暴自弃,复吸而走向自我毁灭。
(二)社会、家庭因素
1、环境影响
一是国际毒潮的影响,禁毒形势日趋严峻。犯罪案件、缴获的数量、吸毒人员不断增加。二是帮教工作不到位。有的没有落实帮教人员。有的虽然落实人员,但没有认真负责做好帮教工作,只是图形式,敷衍了事。三是吸毒人员往往与涉毒的高危人往。吸毒人员在戒毒前,为了缩小知悉面,只与一起吸毒的毒友和购买的毒贩交往。戒毒出所后,由于人们知道他吸毒而不愿与其交往,他也只能与原交往人员或在戒毒时新结识吸毒人员交往。所交往的这些人员容易接触。当看到别人吸毒时,往往会在认同心理的作用下而重新吸毒。[2]
2、家庭的冷漠
由于很多戒毒人员戒毒完后回到家里,大多数都会受到社会上很多人指责等行为,本来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里已经让他们受尽了痛苦,回归社会后有得不到别人的好眼色,让戒毒人员顿时适应不了回归的社会环境。长期的街坊、邻居的另眼看待,久而久之,家人也对其的态度有暖变冷,最终使戒毒人员觉得在社会、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和地位,从而让他们内心萌生起寻找平衡的支点,然而这支点导致戒毒人员重新选择昔日的来找到归宿,从而戒毒人员又走上复吸的不归路。
二、预防戒毒人员复吸的解决对策
(一)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
1、药物治疗的重要性
我们目前的戒毒治疗原理主要采取药物治疗和心理康复结合的做法,而海洛因等的毒性大,一般药物难以抗拒其毒性。据此,我们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戒毒科研机构,加强对有效戒毒药品的研制工作。目前,美国医疗科研单位研制出一种叫做盐酸那曲酮的戒毒药物,这种药物具有极强的抗海洛因等毒性的特点,无副作用。据有关专家介绍说,戒毒人员使用这种药物几个疗程之后,再吸海洛因的话,什么“刺激”也不会产生了,而且与海洛因产生对抗性,吸毒者会很自然地戒掉对的依赖。这种药物已在部分地区通过临床试验,成功率达99%,已收到显著疗效。但它的缺点是:制作成本太高,一般戒毒人员无力购买。鉴于此,我们的医疗科研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挑起这个重担———研制出一种价廉、安全、有效的戒毒新药,并大批量投入生产,为那些受害者解除毒魔缠身之苦。[3]
2、心理辅助与治疗的不可或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有的“海洛因人格”,是导致其吸毒及复吸的最重要因素。《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对此,高彩祥认为要对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的前提,就必须面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在不良人格的问题,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扭曲的人格,帮助他们进行人格重塑,才能使其彻底摆脱。设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开展以“五步一体”人格矫正心理治疗与康复模式,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成效。[4]
3、排除社会的歧视
在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社会特别是基层社区、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应对戒毒人员采取帮助、支持和包容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戒毒人员,并协助解决他们的一些具体困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支持和温暖,有助于保持操守;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