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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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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调查报告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居民社会安全感社会治安状况

一、研究背景

我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300多万个自然村,有9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和谐稳定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全国和谐稳定的基础,农村社会安全问题始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国老龄办2009年年初的《农村空巢、类空巢家庭老人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全国农村老年空巢和类空巢家庭共3288万户,占农村老人家庭总户数的48.9%;空巢、类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共4742万人,占全国1.08亿农村老年总人口的43.9%;

另据民政部的相关统计,目前全国有8700万农村留守人员,其中包括2000万留守儿童、2000万留守老人和4700万留守妇女。农村“空巢”与“空壳”化以及老龄化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乏力与混乱,诸如流动人口犯罪等新问题也渐成趋势。虽然近年来在国家的强力打击之下,社会治安状况总体有所好转,但农村地区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令人堪忧。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形势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安全感的提高

二、农村地区居民的安全感

为了能更好地了解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现状,明确城乡之间居民安全感之间的差异,我们以湖北省广水市广水街道办、应山街道办以及杨寨镇、关庙镇为样本,采用安全感指标体系以及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该地区的农村居民的安全感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结合调查数据结果算出了以该地区为代表的农村地区居民安全感指数。

在安全感指标体系的选取过程中,我们选择了一种既能被大家所普遍接受,又比较全面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调查问卷。之所已选择这一种指标体系,在于它充分地结合了安全感的概念特点,考虑到了主客观因素对安全感的影响,分类清晰,层次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如下表:

其中,在指标计算过程中,指标权重的确定,我们采用的是根据调查统计数据的结果,先确定各因素在指标体系中的贡献率,然后根据各因素贡献率的大小确定不同层次指标的权重。我们最先确定的是上表中三级指标的权重,即因素层指标权重。然后,在因素层指标权重基础之上,运用区组因子权重计算公式,确定了四级指标的权重,即指标层权重。以下是不同层次因素的指标权重:

在个体指数的计算上,根据问卷选项的特点,其中完全符合和有点符合属于认同选项,有点不符合和完全不符合属于不认同选项,个体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个体指数(g)=认同比例-不认同比例

在类指数的计算上,我们结合前面指标层权重,采用的是个体指数加权平均的方法。它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l类指数;g为个体指数;f为个体指数的权数。

同理,在综合指数的计算上,也是结合因素层权重,采用类指数加权平均的方法。它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z 为综合指数;l为类指数;f 为类指数权数。

由于类指数权数之和 为1,所以

根据上面的个体指数、类指数、综合指标运算公式以及指标项和因素相权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我们能够得到以湖北省广水市为代表的农村地区的安全感指数为73.9%。

三、安全感指数所反映的问题

以上数据显示对农村安全感影响最大的四因素分别是:执法情况、灾害事故、环境秩序和违法犯罪情况。其它的因素对社会安全感也有影响,但是相对较弱,权重在0.1以下。同时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到,在执法状况类因素中警力配置和破案质量比较关键,出警速度影响相对较弱;在灾害事故中疫病传播影响最大,另外食品安全和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也较大;在环境秩序因素中,社会活动影响较大,其次就是环境因子和社会控制因子;在违法犯罪因素中,财产侵害和暴力侵害对安全感影响很大,是危害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因素。

综上,农村安全感主要由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其中以执法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为主,而这两个因素发挥是可以控制的,相对于灾害事故和环境秩序来说,它们具有更好的可控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除了一些不可控的自然因素之外,社会安全感主要受社会治安状况的影响和制约。

虽然没有明确衡量标准,说什么样的安全感指数是可以接受的以及安全感提高一个百分点意味着什么。但我们可以通过与其他省份公布的安全感指数做一个比较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现状,以及城乡之间在社会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状况方面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省份2010年的社会安全感指数:中新网信息显示江西当年安全感指数为95%;重庆市政府信息显示重庆当年安全感指数超96%,居四个直辖市之首;河南党建网信息显示河南省当年安全感指数达95.07%,全国领先。黑龙江日报数据显示黑龙江当年公众安全感指数达94.9%;另据中国日报数据显示,贵州当年安全感指数为86.98%;山西新闻网数据显示山西当年安全感指数为87.5%;解放网新闻晚报上数据显示上海当年的安全感指数为84.06%;天山网数据显示当年新疆安全感指数为82.38%。而以湖北广水为代表的农村地区安全感指数只有73.9%,甚至远远落后于西部地区省份安全感指数的平均水平,安全感指数普遍偏低,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相对较差。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影响因素

牡丹江市的投资环境评价是吸引外来投资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牡丹江市投资环境的综合评价,可以清楚地掌握影响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明确牡丹江市自身的优势与不足,确定如何扩大优势产业及改善劣势产业发展方向,进而明确吸引外商投资重点,增加外来资金,引导资金流向,优化外商资金组合,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

1 评价方法的选择

进行投资环境多指标综合评价时,如何确定各因素指标的是关键性的问题。因此,在研究各个指标对投资环境影响时,应尽量采用尽量减少人主观影响因素且易于操作的方法。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萨蒂(A.L.Saaty)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

archy Process,AHP)由于综合了专家们的经验和看法,又具有一定的数学基础,所以能够通过建立判断矩阵的过程,逐步分层地将众多复杂因素综合起来[1]。本文基于层次分析法对牡丹江市投资环境进行综合定量分析,找出各项指标对外商投资的影响程度。

2 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框架

投资环境是一个综合的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它是由各级子系统以、次级子系统以及最低层次元素综合构成的有机整体。根据投资环境的各个评价指标建立的基本原则,结合牡丹江市区域投资环境调查报告[2]的调研成果,本文选取了25项指标,建立牡丹江市投资环境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如表8所示,城市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投资环境系统层、子系统层、因素层和具体指标层四个层次[3]。投资环境系统包括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社会生活环境、政策法律环境四大子系统,四大子系统又涵盖6个因素层,即城市形象、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科技文教、政策法律。6个因素层包括了25项指标。

2.1 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和吸引外资活力的综合体现,对城市投资环境优劣起着的决定性因素。本文根据牡丹江市区域投资环境调查报告选取了市场规模、投资与经营成本、当地配套设施、工资水平、金融市场,这五项作为反映城市整体经济水平的指标。其中投资经营成本、当地配套设施两项指标作为体现城市经济外向化程度;市场规模、工资水平、金融市场这三项作为反映城市自身发展规模和潜力。

2.2 基础设施环境

基础设施是城市投资环境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物质基础。本文根据牡丹江市区域投资环境调查报告选取了交通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供热设施、园林绿化、休闲场地、文化交流设施等七项指标作为反映牡丹江市投资环境评估的硬件指标。其中供电、供水、供热设施等指标作为反映城市自身物质基础条件,交通设施、园林绿化、休闲场地、文化交流设施等指标作为反映城市对外吸引投资活力因素指标。

2.3 社会生活环境

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是城市投资环境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吸引外商投资重要的参考保障之一,它一个城市的精神文明程度和智力支持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牡丹江市区域投资环境调查报告,本文选取社会治安、市民精神状态、政府办事效率、社会保障体系、教育水平、科技实力、信息生产与、高级人才人口数等八项指标。其中社会治安、市民精神状态、政府办事效率、社会保障体系来反映人居环境质量;教育水平、科技实力、信息生产与、高级人才人口数反映城市的智力支持。

政策法律环境

建立公平正义政策法律环境是城市建设投资环境环境的制度保障。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外商投资的顾虑,坚定外商投资的信心。高科技术产业政策、贸易服务产业政策、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公正性五项指标集中反映了城市法制文明建设的成果。其中高科技产业政策、贸易服务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服务性保障;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司法公正性属于制度性保障。

3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城市投资环境综合评价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投资环境评价系统首先要构造判断矩阵以确定各层次直至具体指标的权重。具体步骤如下[3]:

第一步,构造同一层次下的两两比较矩阵。判断矩阵通过各目标两两比较其重要性而得出。理论上来说,判断矩阵中各aij应为不同目标重要性的相对比率的精确数值,但是实际操作中较难做到这一点,因此一般采用分等评分法来粗略估计其相对重要性。本文采用9/9-9/1标度方法(见表1),对同一层次下两两子系统、因素间的重要性进行判断,构造各层次判断矩阵。以目标wi与目标wj两两比较为例,其标度方法如下:若wi与wj同样重要,令aij=9/9,aji=9/9;若wi比wj稍微重要,令aij=9/7,aji=7/9;若wi比wj明显重要,令aij=9/5,aji=5/9;若wi比wj强烈重要,令aij=9/3,aji=3/9;若wi比wj极端重要,令aij=9/1,aji=1/9;若介于以上中间,令aij=9/8、9/6、9/4、9/2,aji=8/9、6/9、4/9、2/9。

第二步,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层次单排序的目的是对于上层次中的某因素而言,确定本层次与之有联系的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权重。根据公式:

计算判断矩阵A的最大特征根λmax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W,经归一化后即为同一层次相应因素对于上一层次某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重。这一过程就称为层次单排序。

同时为了检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需要计算它的一致性指标CI

然后查取相应随机一致性指标RI9(见表2),计算随机一致性比率CR。

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当随机一致性比率CR≤0.1时,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需要对判断矩阵的元素进行调整,直到满意为止。

第三步,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计算同一层次所有因素对于最高层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重,称之为层次总排序。在本文中,是指子系统层、因素层、指标层从高到低,根据层次单排序的计算结果,逐层推求层次总排序权重向量,并计算总排序随机一致性比率CR,进行一致性检验。计算公式如下:

CIi是与AI相对应的B层次中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指标。RIi为与Ai相对应的B层次中判断矩阵的随机一致性指标。当CR≤0.1时,认为层次总排序具有满意一致性。否则需要对本层次的各判断矩阵进行调整,直至使层次总排序具有令人满意的一致性。

根据以上理论方法,可以得到牡丹江市城市投资环境评价体系的系统层及各子系统层的判断矩阵(见表3―表7)。

4 结论

通过对牡丹江投资环境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可以看出(见表8),投资者在子系统层的四个要素所考虑的顺序为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社会生活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所以在吸引投资首先要尽快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在经济环境中吸引资因素的顺序为市场规模、金融市场、投资经营成本;在基础设施环境中吸引外资因素的顺序为交通设施、供水、供电、供热;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吸引外资因素的顺序为政府办事效率、社会治安、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法律环境中吸引外资因素的顺序为贸易服务产业政策、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利用对各个因素的权重排序,可以清楚的了解牡丹江市在改善投资环境中首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

[1] 许树柏.层次分析法原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88(5):122-125

[2] 牡丹江市区域投资环境与城市形象调查[R].牡丹江:2011年

[3] 殷焕武,张宝柱.城市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城市问题,2006年,第8期:54-57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精心规划商务战略,使其成为立局之本

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迅速着手明年和未来几年商务工作的全面规划,确立了商务局代表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同时也给新成立的商务局应该扮演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定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分别制定了《“十二五”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规划》、《“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十二五”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三大中长期战略规划,详细论证和规划了商务各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制定了冷链物流、长江经济带对接等单方面内容的规划。

二、调查研究,为制定决策和措施全面摸清家底

为配合专项规划,还开展了专题调查,主要是对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客观科学分析,找出目前制约我商贸流通大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建议政府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出台优惠政策,采取一切措施,加快大商务发展步伐,推进我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并参与了全物流业发展调查,以及开展了社会治安、滨江宜居城、休闲旅游与农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委政府布置的调研课题,配合省、开展了几次专题调查。

三、上传下达,沟通左右,外树形象

通过创办的《商务工作信息》、《情况综合》、《商务简报》等内部刊物,以及商务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各类专项材料等多种形式,介绍新成立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政务动态、主要成绩、经济运行分析、政策解读、商务执法、项目建设、农村场、对外开放等情况,起到了内督工作、外树形象的重要作用。其中,5月份运作以来共发信息18期,简报8期,情况综合6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传各类信息206条,居全第七位,本局网站也上传了不少信息。所编简报所含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共有不同信息100多条,对上发送单位30多个,既及时上报了情况,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四、总结汇报找规律,用以指导面上工作

通过各类汇报、总结报告和典型经验介绍我局工作情况和突出成绩,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先后撰写了百日攻坚汇报、落实委、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汇报、对商务厅的情况汇报,商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小进限”工程情况汇报、半年总结和半年安排,全年总结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处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等,以及优化环境、行评方面的综合性总结报告,均从不同角度和重点总结工作经验、推出先进典型、反映突出问题、像政府拟定意见和建议,找出商务工作的规律和应对措施。

五、法律法规宣传,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网站宣传、局内宣传专栏、调查报告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12.4宣传日活动方案和“五五”普法工作计划,部署本系统法制教育,通过制定《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处罚调查制》、《自由裁量说明制》等10几项依法行政制度,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奠定了基础。此外,还向上提供了我局今年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报告、执法、效能与履责工作总结、行政执法自查报告等全局性全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引起上级的关注。

六、认真开展全阶段重点基础工作,确保验收

今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了全两大阶段性重点活动的日常工作,一是优化环境奖的测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制度的建立,与上级部门的反馈以及自查报告等,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每月要书面上报一次当月工作纪实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还要上报自评分数表格;每季度要报书面总结,整个活动资料的整理,共形成了100多件本次活动的材料,并装订成册。全局优化环境工作也得到了上级肯定,每月综合测评分数均在95分以上,奖金已经全额发放到我局。二是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了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安排日程、参加会议、上报信息、阶段总结、自查报告、征求意见、整理记录、撰写材料等,整个活动过程里共写了100多份材料,并精装成册。在行风热线答复三起咨询与投诉,上报信息被商务局行评办采用5期,行风热线采用1期;在测评中,基础工作获满分,综合测评排名前12强。此外,还积极参与和配合了机关制度的制定、联系手册的编辑,党务纪检等方面阶段性工作的材料撰写等工作,以及业务科室专项工作汇报等的撰写工作。

七、存在问题

一是主动性还不够强,有些工作还处于应付状态;二是积极性还不高,有时存在患得患失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学习还不够,对新事物和知识钻研不及时,倚老卖老。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⑴特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⑶较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⑴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⑵副指挥: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

⑶成员: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⑷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2.1.2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⑴研究、审批、组织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协助做好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2.1.3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⑷向上级机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⑶云浮六都海事处负责渡口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⑷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⑸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⑹县交通局负责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5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水上抢救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处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⑶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镇镇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海事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或险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向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应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根据险情评估确认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⑵一旦本县发生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县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事故通报和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通报由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8附则

8.1责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⑶应急抢救、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⑷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⑸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1.2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