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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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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材料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并联审批加速度, 联合验收“一件事”

县住建局作为“办理建筑许可”指标的牵头单位,积极开展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一件事”套餐改革,较大压缩办理时限和提高审批效率。

主要做法,一是“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2个阶段涉及不同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实行每个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形成统一的 “一张表单”“一套材料”。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二是迅速配套改革制度。配套了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的改革制度文件,我局与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发文《东山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与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文《东山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三是积极使用网上审批。将施工许可阶段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进行并联审批、实行网上审批无纸化办理,让群众企业少跑路,信息多跑腿,做到最多跑一趟。目前已办理11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阶段的并联审批。四是推行“一件事”服务。推行“联合验收”一件事套餐服务。在竣工验收阶段,积极开展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城建档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事项的联合验收工作,“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取的工作成效是,施工许可阶段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串联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并联审批后为即办件,压缩率75%。竣工验收阶段的5个事项单个验收时的总审批时限至少为16个工作日,联合验收后为8个工作日,压缩率50%。目前已办理8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阶段的并联审批和13个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联合验收,压缩办理时限137个工作日,较大压缩了办理时限和提高了审批效率。

2021年4月21日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绿色通道”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审批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

成立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绿色通道”运行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绿色通道”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受理原则。依托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多、服务事项全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势,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登记受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告知原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全程服务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实行项目专办员制度,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台账,由项目专办员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指导、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联审联办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图审、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实行资料共享、集中会审、同步审批、协调推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升效能。

(五)限时办结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绿色通道”流程规定的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对因项目单位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经“绿色通道”办公室备案后,出具《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络函》,各有关部门见函按“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仅体现主要环节):

(一)项目登记设立阶段:实行“内外资注册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1、“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即时对接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需相关前置许可手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开前置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期间如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时,对应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2、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涉及外资企业批准设立时,商务局、工商局窗口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外资注册手续的设立工作。

(二)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阶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土地证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国土局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如需现场勘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统一意见后共同填写《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统一申报通知单》。

2、“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4个、7个、3个、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压矿意见等手续。国土局应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同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地基调查,待市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图纸联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气象局、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公安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合图审会议。各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情况介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2、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资料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施工图纸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施工图纸合格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气象局、公安消防、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等部门窗口分别在5个、7个、5个、15个、7个、1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毕绿色图章、环卫设施审核意见、防雷设施审核、消防设施审核(技术性审查)、规划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等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窗口,待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规划窗口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准备工程报建的相关材料,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及时协调住建委基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报建证。期间住建委基建窗口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尽快确定施工队伍。

2、项目单位明确施工队伍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安监、住建委质监、环卫管护中心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在5个、5个、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安全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备案单、建筑渣土处置办结函等手续。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基建窗口后,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

(一)“绿色通道”办公室。

1、负责“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制发会议纪要;

2、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公开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3、负责“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

4、“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绿色通道”办公室提请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会议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

1、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手续承办工作,实行政务大厅前台和职能部门后台无缝对接,确保项目手续高效办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发改委、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绿色通道”办公室进行对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入“绿色通道”。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1、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与“绿色通道”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提供工作保障;

3、协助做好项目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绿色通道”办公室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项目运行中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顺利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配套机构,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周到的服务。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构建意义

构建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大平台是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基建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打造流程最短、收费最低、服务最优的投资和创业环境。

二、遵循原则

(一)依法透明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再造审批流程。审批事项事先告知,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项目进驻原则。基建工程立项(核准、备案)、前置审查、用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规费收取、竣工验收、土地房产权证等审批事项,以及相关的垄断性中介组织、服务企业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职能整合原则。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大平台办公室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设立总领办窗口,并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房产证办理”五个重要环节。每个环节设定一个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

(四)限时办结原则。在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的前提下,实行基建审批服务总时限承诺制。除土地招拍挂外,从规划设计选址、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直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总承诺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需县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自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承诺时限。有关部门(单位)要向窗口授权或向其他部门委托授权,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勘察进窗口等措施,努力提速提效。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相关工作或缺席联合审批会议、不参加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基建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责成有关窗口即时办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和部门

实施范围:县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涉及基建项目联合审批的13个部门(单位)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管理局、科技局(地震)、环保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城管局、气象局、水利局、财政局、自来水厂、供水公司等。

四、主要措施

(一)统一受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总受理窗口单位为县住建局。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各节点又由4个单位牵头,分别是县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各节点牵头单位要不断完善集中会审、集中会签运行机制。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总受理窗口单位为发改委。牵头单位要协调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编制审批工作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审批高效快捷。

各类基建审批服务申请由各阶段总受理窗口单位统一受理,努力合并申报项目,减少申报材料。每个环节设定一个窗口,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杜绝反复申报、重复申报。

(二)整合人员。基建项目联合审批的13个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打破部门界限,由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岗位,既可受理、办理本部门业务,也可根据授权办理其他部门业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联合审图。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图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图中心整体进驻办公,规划、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受理岗位统一受理5套建筑施工图纸(建筑、人防、消防、避雷、防震),转交审图室,用于各部门综合审图。

(四)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验收岗受理验收申请后,由基建联合审批总领办窗口将验收申报材料转交相关窗口,并通知有关窗口验收时间、地点,相关窗口人员与后方领导联系,安排落实验收人员。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规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具体验收程序如下: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作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验收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个别单位需重新验收的,需向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报告验收时间,按期完成验收工作。

(五)统一收费。清理基建审批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确有收费依据的,按程序纳入基建收费“一表制”。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各环节费税,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基建项目联合审批收费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直接纳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在缴清所有费税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精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要以简化政务审批服务流程为手段,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简化申报材料和程序。各有关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要认真清理进入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简化程序和精简申报材料。一是清理审批事项的设立。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以推进我市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大局为重,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没有法律依据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和将备案事项设为核准事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建设、规划、国土、水利、卫生、发改、消防、人防、气象等重要领域内项目涉及的立项选址、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重复的审批环节和部门增加的审批环节全部砍掉。二是精简申报资料及条件。按照“资料最少、程序最优”的原则,对所有申报项目审批程序进行精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申报材料和条件一律取消,任何行政审批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和保留。各单位要组织对现行的申报材料和条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核实,该精简的材料和流程一个不留,完善申办流程制度。三是合理调整审批环节。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切实改变传统的工作理念,对可以在开工后审批的环节,全部改成竣工或者开业前审批;对可以在事前提出控制性条件的环节,一律采取事后评审;对涉及项目审批的技术性审查、设计、评估等环节交由中介机构市场运作,有关部门不得为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或者提供有偿和有偿咨询服务。

(二)严格一次性告知制度。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将申办事项、相关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告知内容要做到齐全、准确。对告知内容不准确或者缺项的,一律按默认处理,不得影响申办人办理事项。对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窗口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并联审批。项目申报审批涉及多个单位的将采取联合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总体牵头单位的职责,对项目从进入到建成投产负总责;阶段性审批涉及到的牵头单位,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配合总体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召开并联审批会议,需要实行现场勘察、验收的,采取联合勘察、图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纪检(监察)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推行“一审一核制”。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对于项目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做到即审即核;对法规规定确需领导签批的事项,由核准员先予核准发证,分管领导现场办公集中补签;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缓交规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以发放审批证照副本或复印件,待协议条款全部履行后补发审批证照正本或原件。

(五)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时,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现场告知所需材料、申报程序和办结时限等重要内容,并明确告知初步的审批意见。对于没有参加会议的单位,一律实行“缺席默认制”(视为缺席单位同意),由缺席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产业和企业自筹资金的工业项目,如果申报人一次性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核准规定的,由各单位设立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当场核准,办结。属于承诺办件的,必须在公布的承诺时限或提前办结。对于超期未办理的,一律实行“超时默认制”(视为超期单位同意),由超期单位负责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服从大局,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重,坚决严处为了部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纪检(监察)、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检查,凡是规定的各项优惠简化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位,要以真诚感动客商,要以服务赢得客商的信任,坚持诚信为本,努力为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三、便民利企,畅通政务服务渠道

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以便民利企为原则,迅速建立有效的快捷审批服务通道。

(一)推行网上预审服务。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良好的载体。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对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六公开”内容要做到随时清理,随时更新和公布,所有申请书(表)和格式文本要在8月底前按照要求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免费提供服务对象下载填报,对服务对象开通网上咨询、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咨询答复工作,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充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建立网上预审长效机制,对于年检事项一律实行网上预审,总体预审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二)重大项目实行预约服务。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的快速推进,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建立8小时工作日外和双休日预约服务制度。凡是投资商要求实行预约服务的,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不得以节假日或者工作时间之余为由拒绝,必须在第一时间以最优质的服务、最便捷的程序和最快的速度帮助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

(三)实行项目审批三级代办制。对于需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的镇(乡、办事处)投资项目,镇(乡、办事处)或者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应当代替或者协助投资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对于需要到地区政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代替或者协助投资人到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对于涉及省或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代替或者协助投资人办理涉及省或国家审批的有关手续。

(四)实行领导干部窗口“坐班制”。为了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两头受理”、“体外循环”和超期办理等问题,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分管领导从8月20日起每周必须集中一天时间到窗口实行现场办公。政务服务中心要把领导干部窗口“坐班制”出勤情况纳入考核,便于切实解决行政审批事项中服务对象“两头跑”的问题。

四、加强保护,减少企业干扰

根据企业规模和诚信程度对企业实行分级挂牌保护,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为地区保护企业,200人以下的为市级保护企业,同级监察机关分别挂牌保护。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五禁止、十不准”的规定(国家、省、地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除外),市级安全类行政执法年度检查不得超过2次,其他检查不得超过1次,原则上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检查。因工作需要,需突破规定检查次数的,必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健全机制,妥善处理投诉问题

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对投资商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做到问题处理及时化。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要充分畅通渠道,建立台帐,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及时转处,力争办结率和回复率达到100%,对已经办结的要严格实行销帐。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案例一:退回A股发行企业不服海南凯立告赢证监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该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海南凯立公司不服该函的认定结论及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错误认定,并判令恢复审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判决后,证监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股票发行、申请、核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的行为。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此案中,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案对推动证监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泛美卫星”诉国税局跨国卫星使用费纳税第一案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关于对中央电视台与泛美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认定:依据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协议》,央视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美税收协定》中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该协定,应在我国缴纳部分所得税。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要求央视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并认定泛美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缴纳的150余万美元预提所得税,应由中央电视台依法代扣代缴。美国泛美公司不服,向国税总局对外分局提出复议,对外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维持319号《通知》的决定。后泛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北京国税总局319号《通知》;二、驳回泛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泛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该案涉及国际间使用通讯卫星费用性质的确定,涉及涉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定、涉外电信管理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类案件当时在国际上仅有两例起诉。一中院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税收征管法作出上述判决,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三:女律师告了交通队司法建议规范交管拖车

2001年3月1日14时左右,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刘燕燕,将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内。值勤民警用清障车将刘燕燕的车辆拖至西城区月坛桥下。西单交通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刘燕燕处以5元罚款。刘燕燕不服该决定,向西城交通支队申请复议。2001年4月11日,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仍决定对刘燕燕罚款5元。刘燕燕不服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市一中院就市交管局处罚违法停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实施拖曳违章车辆的执法程序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建议其予以改进。交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点评:一中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注重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近年来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近100份,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河北律师告铁道部引出上浮票价听证制度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等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35岁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报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占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不服,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对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中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此次春运票价上浮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2月27日,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的意义不在于原、被告谁输谁赢,而在于价格听证制度被广泛关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虽然1997年颁布《价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但实际上中央一级的价格听证会从未召开过。该条法律的实施因从未有人提出质疑或提起监督而似乎被人遗忘,成为摆设,直到此案才引起人们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广泛关注。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国家计委即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依照上述听证程序,首次举行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案例五:地址搞错证书寄丢专利权人获国家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未公告联系人事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2003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王向东经济损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滚动式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王向东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因此在填写申请人地址一栏时,王向东将北京的一位亲戚的姓名、地址写上,在联系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夏某某转王向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于2001年12月授予专利权,并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专利权人地址上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将专利权证书寄出。一直没有收到专利证书的王向东,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才得知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在邮寄专利权证书时没有将联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写上,致使被告将原告的专利证书寄丢。2003年7月,原告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点评:此案中,法院首先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公告联系人事项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来京解决问题及进行相关诉讼,确实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检索、打印复印和邮寄等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大学讲师状告教育部高校依法享有职称评定自主权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讲师败诉。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中副教授任职资格。而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2003年2月21日,教育部针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晓华将教育部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该行为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范畴。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评定职称属高校自主权的范畴,学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应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延伸到此范畴内。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全面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七:女主持家属告了消防局行政败诉为民事胜诉打底

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在张生记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夫喻建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朝阳法院判决张生记餐饮公司等对沈旭华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共赔偿沈旭华家属30余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公安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该案的正确裁判为后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案例八: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生产厂家状告卫生部

原告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生产厂商。2002年12月4日,国家卫生部认为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因此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以被告所做撤销通知认定事实有误,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院查明,2002年2月6日,被告经审查向原告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后国家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吗吲哚”。经听证,被告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生产,遂作出前述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卫生部的撤销通知。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卫生部一审胜诉。

点评:本案涉及减肥产品生产许可的行政管理问题。减肥产品涉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此从严进行管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也对生产厂家负责的工作态度。法院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案例九:国内厂商起诉专利复审委法院依法支持国外当事人

2002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了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日本摩托车生产厂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02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3月作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所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上述决定。

点评:本田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体现了对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贯彻了WTO的原则。案例十:“奔驰”诉商评委商标不显著法院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四起商标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其申请注册的四个图形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而败诉。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四个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四个图形与汽车散热格栅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商标局驳回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2003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