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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办法》刚开始执行时“理赔中心”数量只有5家,经不断发展壮大和“理赔中心”布点工作的完善,目前“理赔中心”数量扩大到21家,基本覆盖了全市所有区域。《办法》实施两年来,“理赔中心”共受理符合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684663起,占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2676582起)的25.58%,进“理赔中心”登记定损的车辆有1369330辆,日均1876辆。“理赔中心”在推动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简化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事程序经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普遍感觉方便、快捷。从登记、定损、定责等全过程看,一起交通事故一般只需15至30分钟就能完成,大大减少了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基本消除了当事人对保险理赔的后顾之忧。(二)缓解了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理赔部门的工作压力“理赔中心”分中心启动后,分中心所在区和周边地区的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利于交警部门集中精力处理好其他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据统计,分别位于徐汇区和普陀区的“绿地”、“众国”分中心启动后,徐汇交警支队和普陀交警支队一周受理的交通事故环比上一周分别下降了30.39%和17.56%。同时,由于分中心布局的普遍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也会积极指引当事人就近进入“理赔中心”处理,保险公司的查勘力量相对集中,从而减轻了现场查勘的压力,减少了当事人因查勘力量不到位的投诉,提升了服务质量。(三)有效预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骗保”行为驻“理赔中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查勘车辆的实际损坏状况,科学定损,避免了汽车修理厂先期介入和当事人恶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情况的发生。据统计,仅2010年通过“理赔中心”获得并向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提供骗保案件线索3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四)提升了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虽然承办“理赔中心”企业为“理赔中心”正常运转无偿提供了场地、桌椅、电脑网络等办公资源,且又严格禁止其对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车辆实施强制留修,但是,企业依靠自身的规范化、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公道、标准、透明的修理价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普遍感觉方便、快捷、规范而自愿将车辆留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不在少数。据统计,近两年中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理赔中心”修理的事故车辆共136920余辆,约占登记定损车辆数的10%左右,累计修理费用为2亿3千万余元,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理赔中心”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交通事故处理领域警社合作的合力,减少当事人为处理事故耗费的精力,激发承办“理赔中心”企业的活力,为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增强了推动力。
“理赔中心”一站式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理赔中心”发展虽然较为顺利,但由于其是新生事物,又具有警社多方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涉及运营、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规范化管理问题随着“理赔中心”的壮大发展,其规范化管理需求日益凸显,“理赔中心”建立之初没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及力量、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公开上墙制度、考勤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造成个别“理赔中心”秩序相对紊乱。(二)驻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问题“理赔中心”运行之初,驻“理赔中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水平有限,即使是交强险限额2000元以内的物损亦有常常定损不出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理赔中心”的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的目的实现,甚至影响了部分“理赔中心”的生存。以2010年底退出“理赔中心”承办的嘉定嘉检分中心为例,该中心前10个月各大保险公司共受理定损车辆10522辆,能在“理赔中心”直接定损并出具定损单的仅有1513辆,比例仅为14.37%。(三)“理赔中心”定损的价格偏低问题保险公司给予综合修理厂(目前,大部分“理赔中心”承办企业为综合修理厂)的定损价格与4S店的差异较大,定损出单率低、定损价格偏低,影响了“理赔中心”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中心的形象及生存。(四)“理赔中心”信息化管理问题“理赔中心”建立之初,其登记的相关事故信息需通过互联网传输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公会通过网络安全滤网将相关信息导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因网络传输速率、系统安全保障等原因,相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往往出现差漏,不利于对进“理赔中心”涉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分析。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我们紧紧围绕上述问题想方法、求对策,力图建立“理赔中心”良性发展的常态长效机制。
几点启示
(一)启示之一:警社合作的成功运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赔中心”的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要加强警社合作,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警社合作需要有法律上的支撑点。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若没有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有关物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没有其第七十六条以及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机动车交强险及赔偿的有关规定,就没有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进入“理赔中心”处理的法律基础,就不会有“理赔中心”的存在。二是警社合作需要有多方共赢的共鸣点。公安机关、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是非竞争非赢利性组织,而保险公司、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是竞争赢利性组织,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组织属性,但在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及理赔中心建设上有共赢的基础:公安机关想通过“理赔中心”的高效快捷服务促进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缓解工作压力,维护城市交通畅通、安全、有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理赔中心”加强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各保险公司想通过“理赔中心”减轻其查勘定损压力、缓解其定损力量的不足,提升其服务质量,为其赢得更多客户;承办“理赔中心”企业想借“理赔中心”事故车辆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对“理赔中心”工作皆给予积极支持的优势,通过其自身规范、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使得当事人自愿留中心修理事故车辆,从而为其带来赢利及品牌知名度。三是警社合作需要以为民服务为落脚点。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社合作项目的推出,不排除多方共赢,但就公安机关来说,必须一切以群众是否方便、是否满意为落脚点,否则警社合作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甚至可能成为一部商业赢利的机器。(二)启示之二:警社合作的运维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密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既然警社合作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共同体,那么它就极易陷入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中,不利于合作关系的维系。根据《办法》有关“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规定,“理赔中心”合作各方积极会商,建立由同业公会领导的中心管理体系:2010年2月4日,“理赔中心”管理委员会经选举成立,由同业公会、公安机关及绿地、众国、利港、南空、东昌、宝钢6家分中心组成,为“理赔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同年3月1日,经前期积极筹建,“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正式启动运转,人员由同业公会聘用相关行业退休的资深专家组成,成为“理赔中心”管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各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日常检查监督及情况收集、研究、协调、反馈等工作;各分中心由驻“理赔中心”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承办企业选取代表组成该“理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三人领导小组。至此,“理赔中心”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便于对“理赔中心”规范化管理的统一组织和领导。2.警社合作需要建立严格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借助2010年召开上海世博会的有利契机,发起了“理赔中心”开展“迎世博,规范服务”活动,制定下发了《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服务中心服务承诺》、《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理赔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服务与投诉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持证上岗、着装、语言态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理赔中心”迎世博宣传口号、温馨提示、席卡台卡等,要求各分中心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和张贴,方便办事群众,积极营造世博氛围。在上述基础上,“理赔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又制定实施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上述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使得“理赔中心”管理运作有章可依,变人管为制度管,避免了人管因素的弊端。3.警社合作需要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管理监督体系(1)规范服务监管。《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其配套的《“理赔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理赔中心”评分办法》也同步制定实施,规定采取季度考核评比通报的形式加强监管。(2)查勘定损监管。针对各分中心承办单位在联席会议中多次提出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工作不规范、技能不佳、核损过慢、定损权限不足,影响中心服务质量”的问题,2010年3月31日,同业公会下发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人员服务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须选派素质较好、技能过硬的定损人员进入“理赔中心”,并给予2000元以下(含)的定损权限;2000元以下的赔案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核损;未派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查勘信息后半小时内派员赶到“理赔中心”,并对该规定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检通报。同时,针对“理赔中心”定损价格偏低的问题,同业公会召集太平洋、平安、人保等6家大型保险企业研商给予“理赔中心”一定的政策倾斜。(3)“理赔中心”流量监管。交警总队结合《办法》实行后的2009年第四季度市区9个区快处率(“理赔中心”处理的区域交通事故数占区域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的比例)达到35%的情况,将2010年度的满分设定为40%,列入市区8个区的分局年度自主合议性考核目标,并每月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据统计,2010年全年交通事故警情受理数为1343739起,进“理赔中心”处理350442起,占26%。在获得有益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总队更是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对全市各区县的指令性考核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郊区、崇明四个考核区域,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从而有力推动了有关公安分(县)局及民警快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相关分中心的工作。(4)技术信息监管。本市依托已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涵盖车辆基本信息、车辆保险信息、保险费率浮动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开发应用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系统”,通过专线与“理赔中心”相连接,所有进“理赔中心”处理的事故皆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所有理赔流程信息皆通过该系统进行传输,从而确保了“理赔中心”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避免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甚至是违规操作。此外,“理赔中心”还建立了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三)启示之三:开展一站式服务需要各方加强合作由于警社合作项目具有多种利益交织的复杂特性,注定了各方必须加强合作,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潜”和“创新”,进一步扩大便民利民的广度和深度,这样警社合作的项目才有生命力。一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凝聚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就必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沟通和协调,加强警社合作共同体的凝聚力建设。早在“理赔中心”管委会成立之初就规定了管委会季度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通报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议定相关重大事项等。此外,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公安机关、各保险公司、各“理赔中心”承办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每半年进行“理赔中心”工作小结和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联欢,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机制,各方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感情越来越深厚,沟通越来越顺畅。二是警社合作良性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倾斜力。既然“理赔中心”是各方利益的共同体,为求得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挖潜、创新,给予“理赔中心”较好运行的政策支持。例如,本市目前已实施了物损事故“互碰自赔”制度(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均有事故责任,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但是,机动车物损事故中大部分为一方全责事故(据统计,该类事故占机动车物损事故总量的90%左右),在中国保监会已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上海目前还未尝试“全责自赔”制度(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亦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其被保险车辆损失。
1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在浙江省政府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后,杭州市立即行动,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相关的办事机构———杭州市政策性农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全省试点扩面动员会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将该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区、县(市)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委、农业局、人保财险公司等单位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负责重大理赔案件纠纷的技术裁定和争议调处。各乡镇组建了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宣传发动、投保登记、报案查勘和理赔定损等工作。人保财险公司专门组建了农险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市基本形成了一支网络较健全、业务素质较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队伍,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职责明确,加强配合
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密切跟踪试点进度,妥善处理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和组织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助到位和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农业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各试点地区和各试点品种农业保险理赔纠纷鉴定、农业技术支持、灾害防控等。气象部门负责农险气象准确预报等服务。人保财险作为首席承保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健全制度,规范服务,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和后续服务提供保证。
3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使广大农户全面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精神,杭州市印发了1万余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乡镇、村组和种养大户;各地利用报纸、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及措施;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答,提高社会认知度。此外,还针对种粮大户、养殖专业户等召开各类动员会,讲明、讲深、讲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义、做法;向农户进行防灾减灾宣传,对养殖大户开展防疫知识讲座,在汛期来临前及时通知做好抗洪预防工作等。大面积自然灾害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时,及时报道获赔投保户的典型案例,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调动了广大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4加大扶持,扩大参保
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加大了补贴力度,在每年年初安排足额的农业保险补助资金,确保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2011年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补贴农业保险资金2637.3万元,其中县级补贴1061万元,占总补助额的40.3%。为鼓励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滨江区等地对水稻保险采取100%的财政全额补贴政策。对蔬菜大棚、露地西瓜等保险在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有关街道乡镇再补贴一部分,减轻了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了参保率。
5健全体系,成效明显
经过五年的工作实践,试点地区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保险办公室具体协调,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动员,保险公司送保下乡的工作体系,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了理赔运作机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大提高了农业抗灾救灾能力。从2007年以来,杭州农业连年受灾严重,先后遭受了“圣帕”“、韦帕”、“罗莎”等多次台风袭击,2008年1月份又遭受了50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袭击,给杭州市农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由于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8个试点地区的受灾农户在灾后第一时间得到赔款,使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降低了灾害损失。据统计,从2007年到2011年,全市有1597个种养大户和20万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缴保费121275万元,获得赔付76598万元,为农户灾后及时恢复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实践证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存在问题
通过五年的努力,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机制不断完善,农户保险意识逐步加强,各部门的工作配合有效,受灾户得到了及时的补偿。农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作用逐渐显现。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理赔工作还需细化
从五年来的实施情况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最大的问题是理赔难,农业生产的复杂性,给灾后的理赔工作带来了难度。发生自然灾害后,因定损难度大,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与农民预期有差距,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2保险产品还需扩大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民系上了“保险带”,为农业产业化建立了“缓冲区”,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重要保障,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在实践运作中,保险目录中可选参保品种与杭州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存在差异。如淳安县的蚕桑产业和淡水鱼网箱养殖等,虽农民参保要求迫切,但尚未能列入参保范围。
3部分条款还需完善
一是部分保险条款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如棚内作物和大棚必须捆绑参保,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大棚不易损坏,而棚内作物易受灾,要保作物必保大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户的投保负担。二是部分保险品种赔付标准偏低。如大棚蔬菜(瓜果)保值偏低,大棚草莓亩产值在2万元以上,仅成本投入就要6000元以上(不含大棚),而保额只有1000元;大棚蔬菜产值在1万元以上,投入成本在2500元以上,而保额只有200元到800元,参保受益偏低。三是部分保险品种如生猪等设定免赔基数太高,种鸡、蛋鸡赔偿比例也不合理。四是首次赔付标准过低。现行保险条款规定,发生灾害后,经确认,保险公司首次赔付为50%,广大农户认为这样不利于恢复生产。
4保险队伍还需强化
农业灾害是成片发生的,灾害发生时,需要较多的保险人员去查勘、理赔。如2010年底的大雪造成桐庐县大部分竹林受损,由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不足,踏勘不及时,很多受灾户对此不满,也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不足,另一方面基层乡镇农业保险主办人员没有任何报酬,许多是农技人员兼职的,参与理赔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5宣传力度还需加强
虽然经过多年的试点,政府的大力推动和主动宣传,农户的保险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而言,农户的保险观念、对农业保险条款政策的理解还处于较低的层面,甚至把保险与民政补助混淆为一个概念。对农业保险政策认识不足,影响了农业保险面的进一步扩大。
对策与建议
1完善保险条款
建议由省农险办牵头,会同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对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保险条款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讨论修改。同时,要增加保险品种。根据各地的优势和特色产业,设置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险种,满足农户对保险品种的需求,使农业保险履盖更多主导品种,惠及更多的农民。
2加强队伍建设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一支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保险队伍。因此,要加强基层保险队伍建设,配足人员、落实待遇、加强培训,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建议保险公司先在中心镇和中心村设立兼职协办员(待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由保险公司培训并付给一定的报酬,协办员在投保期间可以帮助收取保费,灾情发生时可立即参与灾情勘察等。
3加大宣传力度
各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方法,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做好正面引导,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保险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农业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进农村千家万户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切实调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4做好防灾指导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做到防赔结合,通过保前检查,制定落实防灾预案,减少灾害损失。保险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保险进展情况,及时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由于投保人为降低灾情所投入的减灾成本又不在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往往不愿意投入资金来降低受灾损失。所以,建议保险公司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投保期间经常对投保的标的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指导农户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5建立风险基金
一、《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即将出台
事件回放: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在青岛参加保险业“第六届中国精算年会”演讲时透露“我国非寿险精算事业正稳步向前推进,下一阶段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执业标准建设,今年年底前首先推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
点评:
保监会拟在年底前推出的《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对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定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车险定价更加公平、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003年中国保监会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开发厘定权交由各家财险公司,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后报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实施,从而改变了原有保监会一统设计车险条款、厘定费率的开发模式。
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实践,对于丰富车险产品、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个风险同质的市场而言,保险费率却有较大的差异,这不仅造成投保人的不理解,而且也造成各家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结果受到影n向,而从保险监管角度也无法获得更加准确真实的信息。此时,保监会探讨推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多家保险公司合签《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
事件回放:
2005年7月12日,针对消费者反映较集中的车险服务问题,国内40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订的《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这意味着,我国车险承保理赔服务首次有了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表示,“《服务务承诺》规范了全国车险服务内容,是保险行业服务的“最基本标准”,相关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同时,鼓励各公司以诚信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公司经营特点,制订更高层次的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内容。”
点评:
不论是《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还是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服务承诺,都意味着,车险的经营已经从简单的价格竞争向着服务竞争转变,保险行业的经营更加理性化、人性化了,更加体现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这一保险经营的最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在车险经营过程中,经常听到客户的抱怨,“投保容易、索赔难。”面对这种抱怨,保险行业从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针对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制定出行业的统一服务规范,是对客户的一种郑重的承诺,这也是保险行业第一次针对车险服务向社会做出的承诺,也是保险行业各家公司针对服务承诺签订的第一份行业自律公约。其意义是非常深远和重大的。下一步就在于各家保险公司如何以此为契机,在行业基本服务承诺的基础上,加倍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周到、更加独到的保险服务,以服务的品质赢得客户、赢得市场。这是服务承诺所引申出的更加深远的意义。
三、平安财险开通新业务――“平安一线通车险”
事件回放:
2005年10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电话直销新产品――平安一线通车险。该款车险产品是只通过电话和网络直销的车险产品。目前,该产品已在北京试点销售,将于明年向全国推广。该产品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把原来多个销售环节的费用直接让利给最终投保客户,产品价格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在提供价格竞争力的同时,公司承诺优质服务不打折。
点评:
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款产品实际上是对车险营销方式的一种尝试和一种挑战。众所周知,原有保险公司车险的销售方式大多采用4S店、汽车修理厂等保险中介人销售的模式,通过中介人销售势必会产生一定的中间费用,而这一费用往往包含在保险公司车险产品的定价中,平安保险公司这种电话直销方式,意在省去保险中介人这一中间环节,将给保险中介人的佣金直接让利给客户。
电话直销方式在国外是一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之一;在国内,各家财险公司在厘定车险费率时,都制定了相应的浮动系数,也就是说通过电话销售或网上销售,可以享受到5~10%的优惠。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的现状,电话销售方式仍然处于尝试,探索阶段。而且,电话销售虽然节省了中间环节,但是要将自己的产品介绍给客户,让客户了解到直销方式的好处和购买产品的方便性,就需要大量的广告投入,这对保险公司营销方式的决策提出了一个现实性的挑战。另外,在中国还是以销售为主的车险市场,已经通过4S店投保而享受到周到、快捷的一条龙服务的客户会不会很快接受这种销售方式,还需要时间的考验。因为,4S店以及一些保险人已使客户享受到极为方便的服务,因此他们宁可多花一点钱也选择通过这种销售渠道提供的保险服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车险时应首先依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对应的保险产品,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保险的价格最终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定要坚持服务不打折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促进车险市场健康、理性的发展。
四、车贷险重返市场
事件回放:
从今年7月开始,被中国保监会叫停1年多的车贷险在北京、杭州、深圳等大城市又重返江湖。
点评:
车贷险应该确切的称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是指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购买车辆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以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或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向银行先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借款,然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处理抵押物以冲抵保险赔款。车贷险是一个保险险种,它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
车贷险的开展为拉动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国民信用水平、法律水平以及道德水平的不到位;以及银行一味追求车贷业务的大力发展,而盲目将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或汽车经销商身上而忽视了自身对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务的发展,在不具备风险防范和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前提下,盲目开展
业务;致使车贷险业务在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变得“伤痕累累”,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发生大量的“空车套贷”、“骗贷”等违法案件。保险公司承受较大的赔付压力,致使保监会不得不叫停车贷险。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车贷险不是不能开展,而是应该怎样开展。总结经验,要想将车贷险经营好,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各尽其责,各自发挥各自的特长,紧密合作,而不应盲目将风险转嫁给另一方,更不应相互推诿,只有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工作(即贷前做好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贷中做好还款的监控和逾期催收工作,贷后做好第一时间的抵押车辆或物品的处理和逾期款项的追偿等工作)车贷险业务是可以开展,也是可以做好的。当然,做好车贷险,最重要的还是要尽快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车贷险的健康发展,对汽车工业以及拉动汽车消费市场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车友普遍抱怨,车险到期备受推销电话骚扰
事件回放:
据《法制晚报》7月28日报道,在通州区西马庄小区租房居住的郭先生抱怨从6月份就开始频繁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的电话,通知他汽车保险已经到期,请他办理相关手续。
点评:
有车族往往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在保险即将到期之前,保险推销电话劈天盖地地打来,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其实,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在车险方面,其他产品的推销电话也会时常骚扰我们的正常生活。
首先我们要问我们的信息怎么会泄露出去,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大多数客户普遍认为,肯定是通过保险公司泄露出去的。实际并不是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信息有一套严格的保密措施,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往往无法获得客户的真实信息,这样就谈不上泄露信息了。那么信息是从什么地方泄露出去的呢?不得而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需要国家尽快针对个人隐私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从立法角度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同时,各行各业凡是接触到或了解到客户信息的,应该建立完整健全的保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不流失不泄露。再有,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同业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营销的艺术。这种现象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得以很好的解决。
六、自家亲人出险不能赔
事件回放:
某车主对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上责任险的某些条款(在车上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凡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车上遭受伤害,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提出异议,引发争论。
点评:
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产品本质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它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而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原则,责任险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里。依此逻辑,对于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私家车主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索赔尴尬。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保险公司一般采取将错就错的方式,对于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私家车,一旦发生事故,基本上是按照条款的约定给予赔偿了。但是有些公司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责任免除约定,就无法通融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方法是改进现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约定,对于私家车家庭成员的损失明确列明负责赔偿;另一种方法是鼓励私家车主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但是,不论哪种方法都需要一定的改进时间,对于已经承保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尽量站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力争将案件处理得更加合理和公平。
七、备受关注的“无牌大奔理赔案”尘埃落定
事件回放:
2004年2月5日,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S280型奔驰轿车一辆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合同约定该车的号牌号码正在办理之中。同年6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该车的临时号牌系伪造、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遂将华安财险告上法庭。
2005年4月14日,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华安财险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257,971元。被告华安财险不服,遂提起上诉。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审告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点评:
此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约定了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就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应该在上牌后生效,而不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起期生效,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然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类似的生效条款,而只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没有号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而保险公司在明知承保车辆没有号牌的情况下,又与车主签订了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然而,此案中,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提供假的临时号牌,一方面说明车主的车辆不具备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且使用伪造号牌,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1条、第16条等项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车主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供真实的索赔材料,而车主在索赔时提供的是伪造的临时号牌,其本质目的是为了迎合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责任免除的约定,表明自己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从主观意愿上来说存在一定的隐瞒和欺骗行为,从此点而言车主是有一定责任的。
因此,对于此案的判决,如果从公正的角度来看,从体现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德角度而言,应该确定合同双方均有责任,而非仅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的尊严就在于既要维护公正公平的合同关系,同时也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八、12分司机出险该不该赔?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龙泽源公司的一辆捷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龙泽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3.2万元,公路护栏维修费1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杨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扣满了12分,证件无效,拒绝对出事车辆理赔。
关键词:海南省;保险;保险诉讼;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发案量快速增长,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日益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险诉讼情况,更进一步做好保险工作,笔者对省内各保险公司2005-2008年的保险诉讼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海南省保险诉讼基本情况
最近几年,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2005~2008年三季度,共发生保险诉讼501件,其中财险公司476件,寿险公司25件,涉案金额9695.84万元。
财险公司发生的保险诉讼占了总量的绝大部分,这与其业务类型和性质有关。财险业务投保面广,保单数量多,且像车险等容易出险,易产生纠纷。从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看,财险公司发案最多的是机动车保险(含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与车贷险。2005-2008年三季度。财险公司共发生机动车保险案件296件,车贷险案件153件。此外,责任险、企财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意外险等均有少量案件发生。寿险公司发生的25件保险诉讼中,寿险7件,健康险7件,意外险11件。
从诉讼结果看,有相当比例的保险诉讼以调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撤诉方式结案。2005-2008年三季度结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裁定240件(不包括准许撤诉裁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件,法院调解74件,原告撤诉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决、裁定或裁决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驳回诉讼请求106件。从数据上看,保险公司的诉讼胜诉率并不低,但这并未反映实际情况。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属车贷险纠纷,因该部分案件数量较大,且判决结果带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较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诉讼结果。在涉及其他保险业务的案件上,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相当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险公司满足为前提。本调研报告的第三部分将对车贷险的法院审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近年来海南省保险诉讼案件的主要焦点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各保险公司暂时采用原有三者险条款履行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强险条款出台。在此过渡期内,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险的客户在出险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强制险的性质进行理赔,并在遭保险公司拒赔后至法院。此问题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各省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认为该类三者险属商业保险者有之,认为屑强制险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的意见也不一致。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认为所请示的个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险)属商业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要求各省法院参照此执行。即便在该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认为2006年7月前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才能进行车辆登记、年检、上路,该险种实际上是强制保险,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强制保险承担责任。海南省保险公司发生的该类机动车保险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审结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业保险审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强制险审理。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在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追加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基本上都会提出抗辩,认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法官对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较为认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另外,视案件涉及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法官的判决会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及交强险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有6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涉及商业三者险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其有直接求偿权,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处理。
3 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部分法官在审理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为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突破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公司对此反映较多,意见比较大。此类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文和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不在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属中国人保琼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车辆乘坐人,按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认为,将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为此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二是法官认为机动者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几起赔偿诉讼中,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实际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权行为时,法官在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判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贷险
近几年法院审理的车贷险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发生的车贷险业务。从诉讼情况看,各年度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有所不同。
2005年度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银行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车辆)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该年度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没有冲突,银行放贷时要求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车行为购车人提供担保,且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类为保险公司与银行、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购车人)累计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证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预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赔付金额的100%预付。此类合作协议与车贷险条款明显冲突。
第一类车贷险业务法院基本上判决保险公司对银行处分抵押物或向保证人(车行)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基本上认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将车贷险合同认定为担保,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车贷险合同性质的看法不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一般不考虑车辆抵押权对保险责任的影响,而认为车贷险合同属担保合同的,则主张保障债权实现时物的担保先于保证。
2006年,情况有了一定改变,法院基本上将车贷险合同性质定位为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在车贷业务办理了车辆抵押的情况下,一般判决保险公司在抵押担保以外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进入2007年后,法院对车贷险案件的审理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绝大部分的车贷险案件中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车贷险协议是担保合同,但对保证方式、保险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19、26条),认为保险公司对贷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履约请求,即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车贷险案件按上述理由判决。二是因保险公司举报贷款人涉嫌诈骗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车贷险合同约定,贷款购买的车辆应办理抵押手续,因银行与贷款人未办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类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还有1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在贷款人不按期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诉讼中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很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提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些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适用上处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倾向于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此类诉讼中基本上败诉。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二是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有关内容印在《投保书》及《客户权益确认书》上,但这些材料由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或由业务员代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最后由客户在材料上签名。这两种情况法院均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三是保险公司接受某些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因此类业务为简易险。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作为名义投保人,相关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险人签名,虽然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已向名义投保人口头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但因名义投保人不愿意作证,被保险人出险后,法院仍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理赔责任。
(四)个别含义不明确的保险条款
在保险诉讼中,有多起案件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条款含义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据《保险法》第31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如某寿险公司健康险投保材料中询问客户:“过去一年中你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服用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某客户投保时回答“无”。在该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经单位组织到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并认为此类体检属门诊检查范围,据此拒赔。客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单位组织的体检系例行检查,门诊检查则是特定人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担忧而进行的检查,两者有很大区别。该案终审法院认同客户说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保险诉讼案件增长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诉讼的起因
保险诉讼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其发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从总体上看,保险诉讼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这几年社会各界大力开展“3・15”等宣传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得到普及,公众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消费者越来越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保险投诉、保险诉讼等也相应增多。2008年,保监会系统共处理来信来访13787件次,同比增长43%,其中投诉保险合同纠纷的有4204件,占37.83%;全国各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数量较2007年增长25.5%。
2 保险行业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保险产品条款设计不尽科学。主要问题有:条款定义不严谨,有两种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条款相互矛盾;条款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开展业务不规范。主要问题有:因过于注重业务量增长,放松了业务管理,保险营销员欺诈误导,夸大保障范围或收益率,代客户签名或填写保单等,导致保险合同生效、免责条款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三是保险理赔服务未跟上,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现象较为突出。主要问题有:在投保时未向客户提供或说明理赔的有关限制规定,出险后才对客户言明;对客户在提供理赔材料等方面要求过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围。四是未能切实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还是以“宽进严出”为指导,对保险诉讼持消极放任态度,特别是在法律或合同条款规定较为模糊,可赔可不赔时,具
有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说,如法院支持客户请求再赔不迟。完全未考虑这些想法和做法对客户造成的不便,以及对公司和行业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
3 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客户投诉部门,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和相关信息,并制定了有关处理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户投诉处理专家委员会”等疑难案件内部协商机构和工作机制,但受经营理念、人员素质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解纠纷作用;在保监局层面,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不属于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保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维护;在行业调解方面,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虽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险纠纷,但因职权所限,很难发挥作用。在海南保监局的主导下,海南省保险业正在探索建立行业内的纠纷调解机制,但目前还未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4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普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倾向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这导致海南省机动车保险诉讼案件剧增,占全部诉讼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决争议较大的原因
1 适用法律本身比较复杂。适用法律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受知识背景、理解能力、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问题可能理解不同,这是由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比较典型的如对车贷险性质的认定,把车贷险性质认定为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将导致判决大为不同。审判标准不统一,不管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保险消费者,都极易引起争议。
2 法律政策环境变动较快,有些问题需要逐步取得共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不断改革创新,相应的法制、政策变化比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些问题上,受认知条件限制,没有办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时间来慢慢取得共识。如上文所述,将2006年7月前销售的机动车三者险的性质确定为商业车险,也经历了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规定不明确,甚至互相冲突,也加剧了案件的争议。
3 部分法官对相关保险业务不熟悉。保险行业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因对保险行业相关知识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险近因原则、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等问题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突破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导致判决欠妥。
4 少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不了解。部分保险消费者因掌握的保险知识较少,容易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心理上更为抵触,对判决不理解、不认同。易对新闻媒体作过激的言论。如相关新闻记者也不了解保险,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报道,使争议扩大。
5 保险公司法务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公司负责人把工作重点放在拉业务上,对保险诉讼不重视,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务人员素质和能力未完全适应诉讼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了独立的合规法律部门或法制岗。并配备了专门的法律人员。如发生诉讼,大部分公司由内部人员负责相关的法律事务,遇上重大、疑问案件时才外聘律师。从人员素质看,大公司因诉讼量大,法律事务多,配备的法律人员相应素质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经营成本制约,法务人员由业务部门员工兼任,法律业务水平得不到保证。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认定问题上,有好几起案件保险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相关答复([2006]民一他字第1号),却未提交最高院关于此答复的明传电报(法(民一)明传[2006]6号),导致出现不利判决。再次是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不够。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单位阐明相关问题,取得理解。各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诉讼工作时,与法院等部门有一定的沟通交流,个别公司还曾就相关保险法律问题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研等,但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个案问题,缺乏与司法部门之间定期、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三)保险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保险诉讼对行业的发展既有负面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形象。保险诉讼案件多发、争议点较多、问题尖锐,经过媒体的曝光或不当报道,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容易损害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如果保险公司胜诉,有时反倒激起公众的厌恶情绪,认为保险产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骗人的”,保险公司最终是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合同都属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销售,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有问题,只要某起案件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极易产生示范作用,风险迅速扩大,很可能醇成系统性风险。另外,诉讼量的增多,也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使经营成本大大增加。较为有利的方面,是保险诉讼将迫使保险公司正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保险公司正确应对保险诉讼的策略建议
(一)端正应对保险诉讼的态度
保险诉讼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这有其客观因素,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一是不回避问题。对发生的保险诉讼,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众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甚而讳莫如深,违而不谈。应学会主动应对,可以将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典型教材,教育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二是正视问题。对保险诉讼中反映出来的各类问题,不要把重点放在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与当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着重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看保险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不断加以改进。三是重视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完善内控管理,规范客户投保、理赔等业务流程,注意加强对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机构、营销员吃单埋单、销售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合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完善保险条款。条款要科学严谨,避免产生歧义;简化保险条款,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化;强调保险条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户的负担。二是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在客户投保时认真仔细、客观真实地解释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收益的不确定等涉及客户重大利益问题上进行详尽说明。三是把理赔工作切实抓好。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强调理赔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户提供不必要、过多的理赔材料;多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减少保险公司单方面估损、指定修理厂等行为,避免争议。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坚决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工作机制
重视保险法律工作,设置独立的内部法制机构,充实法律人员配备;加强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由省公司集中处理保险诉讼,并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将诉讼案件报批或报备,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加强法律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专家讲座、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保险诉讼工作经验,加强法律部门与产品开发、业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保险条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搭建业内法律事务交流平台,如充分发挥海南省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作用,加强各公司间的沟通与交流。
(五)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争取法院等单位对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妥善处理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引导司法部门正确对待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避免因片面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破坏契约精神,助长保险诈骗、保险逆选择之风,影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不知不觉间来公司已整整一个月了,20XX年6月11日,很荣幸地正式加入公司,成为公司中的一名新员工,在领导和周围同事的帮助下,我渐渐熟悉了公司,渐渐进入自己的角色,开始了自己热爱的人力资源职业新的生涯。短暂的一月里虽没有在许多方面有所建树,但对于自己这一个月的工作是深有体会,下面,将是我入职以来工作的一个小小总结。
一、社保公积金方面
由于以前没怎么接触过社保公积金,刚开始干起来的确有些吃力,从开始不懂什么叫公积金约定提取、普通提取,到现在不仅熟悉掌握,而且成功为公司两名员工办理了购房公积金的提取。期间,也总结了不同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能顺利提取公积金等。人力工作繁琐,社保公积金模块更是琐碎,它不仅需要你认真仔细,更需要你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很强的服务意识,要定期的为公司员工缴纳各种保险和公积金,因为这些都是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并不定时地对这些政策的更改更新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公积金基数的调整,外部农村劳动力生育险的缴纳等等。近期,已成功查阅了公司员工保险缴纳情况,并打算为新转正的员工及时把各种保险给补缴上。
二、新员工招聘与选拔方面
对于人力的招聘这个模块自己应该还是比较熟悉比较擅长的,做起来入手也很快,因为毕竟以前是做这个模块工作的。但同时,同以前招聘工作又有些不同,在以前,无论是去学校招聘还是应聘者主动找上门应聘,单位都处于上风,不怕招不到合适的员工。但现在情况却大大不同,现在的单位不再是简单的生产型企业,招聘不再那么简单粗放式,而且地处于首都北京,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招聘方式变了,简单的粗放式逐渐由网络招聘所取代,同时,又由于处于国际化的大都市,应聘者选择的机会更多,所以人员流动也更大。这不得不给招聘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怎样用最少的成本和最快捷的方式为公司招到合适的员工成为人力的一大挑战,目前,在自己入职的一个月里,已配合上级领导为公司成功招聘销售助理3人,市场助理1人。
人力的工作不仅仅是这两方面的工作,还有绩效考核、人员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很多内容都是需要人事人员来做的。对于以上那些方面也是自己今后想努力的方向,自己今后开展的工作也会朝那些方面发展,因为发现,公司这几方面做的不是很完善,所以也需要自己不断努力,在自己尽快熟悉公司各个方面后,尽快把其他几个方面完善起来,争取把人力各个方面工作做好。
三、今后工作规划
(一)培训方面
把培训放在首位,是发现公司在培训方面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制度建设。
所以自己今后会做以下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并(“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形成制度包括对新员工的入职教育培训、部门级培训,专业培训;对于老员工的培训有不定期的销售技巧培训,职业生涯培训等。同时,从公司内部选拔培训师,选拔一批内部优秀人员作为公司讲师,来为公司员工培训。这些东西一旦建立起来,形成公司的规章制度长期实行下去。
2、外部讲师的聘请公司要发展,就不得不走向外面世界,多了解外面,让员工多充实下知识。要在一年间定期组织一到两次的培训。
3、人力部门开发一些课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
(二)绩效考核方面
知道公司销售助理是分为五个等级,建立等级工资制,但是感觉这有些单一,不足以全方位考核员工,等级工资制对员工的激励不够,我想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建立另一种绩效考核制度,由每个部门的主管来考核自己的员工,根据手下员工的多少来进行比例的划分,分为四个等级,从0到4四个等级,等级之间有50—100元工资左右的差距,让主管根据员工每个月的表现分别评等级。以此类推,相应主管由部门经理进行考核。这样能激励表现更突出的员工,同时也鞭策那些工作起色不大之人。
公司不鼓励员工请假,为了激励员工,应该设有每个月的全勤奖,以表扬那些月度内没有请过假的人,同时,也把这个作为年度评优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作为一个后勤服务部门,深知服务好公司每个员工是人力部门人员最起码的要求,为员工谋利,为企业分忧,也将是我们人力工作的方向,平衡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对人力工作的最大挑战。公司的发展壮大得益于主生产销售部门的不断进步,同时,职能管理部门也相应应该得到重视和提高,因为,光有生产和销售,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公司只能永远停留在局限水平。希望人事部门得到领导的重视,来大力推行各项管理职能。我将不遗余力地为之而努力和奋斗。
2人事专员工作总结
1、招聘:
按照公司的年度规划,通过公共招聘网、前程无忧、医药报、内部推荐等渠道进行人才招聘。招聘的岗位有:安全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其中研发人员录用了1人。年底的中高层岗位竞聘是今年招聘工作的重点,共了10个岗位信息,从11月8日简历至11月25日截止,共收到简历1742份,简历的来源基本上来自前程无忧。初试共安排了74人,进入复试的有27人,其中的8人从中脱颖而出与公司内部的6人一起参加最后的竞聘。为配合此次竞聘工作,精心设计了复试人员岗位笔试题,竞聘评估打分标准,并努力协调安排好面试时间,积极做好整个面试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培训: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做了安全防范、员工手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入职培训,同时为新员工协助办理后勤手续等工作,使新员工快速适应公司环境。自己则在10月份完成了人事管理继续教育的验证工作。
3、社保、公积金、各类保险:
每月在10日之前做好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并与财务对帐完成各部门的费用分摊报表。5月及7月初完成了社保缴纳基数及公积金基数的调整工作,根据市总工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完成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自查工作。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及时为其办理了社保、公积金、档案的转入,对于退休人员及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及公积金的转入手续。
完成了一年一度的残疾人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缴纳。在职、退休职工住院保险和职工特种重病的续保工作。本年度为2位职工办理了特种重病的保险理赔。
对于20XX—20XX年共6个未完成献血指标的名额作了献血补偿金处理,共计7200元。
4、福利:
全年一次的高温补贴,全年二次的医药、购药补贴,每2月一次的交通费补贴都按时发放到每个员工的手里;。
对于每二年一次的职工体险,先后比较了瑞美、美年、爱康国宾三家体检中心,最后确定了性价比较高的瑞美体检中心,并将体检须知和体检卡发到每个员工手中。人事专员工作总结5篇人事专员工作总结5篇。重阳节前夕为退休职工购买了礼品卡。
5、合同管理:
本年度自我进公司以后,新进员工的合同签订1人;老员工合同续签4人;退聘人员退聘协议书的签订1人。
6、各类报表:
每月底收集下属企业的人员信息并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按时上报人员信息分析。每季度完成季度报表和国资委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7、完成上药布置的工作:
为配合20XX年校园招聘,年中的时候对本部及下属企业的应届生招聘情况进行了调研。下属各企业出于人力成本、用工需求、以往校招效果方面的考虑,不需要招应届生,所以此次上药组织的20XX校园招聘会我们公司及下属企业没有参加。
上药集团为了增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改善日常事务劳动效率,将启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调研通知下发后,我认真细致地为此次调研准备材料,并与同事一起接待了上药及用友公司人员的来访调研,顺利完成了此次调研工作。
近一年来,我虽然努力完成一些工作,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工作岗位的全方位认识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公司。
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新的一年中我打算做好以下三点来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一、加强对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的学习,参加人力资源相关培训,做到全面深入的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以便结合实际更好的开展工作。
二、以实践带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注重学习的同时也需要抓实践,在实践中利用所学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全方位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对工作中有些进展不顺利的问题,需要滤清思路重新整理,对工作中的不足进行改进,养成做事细致、全方面考虑问题的好习惯。
最后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们,感谢领导热忱的指导我,感谢同事诚恳地对待我。在新的一年里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3人事专员年终总结
伴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又迎来了崭新的、布满期待的20XX年。回看20XX年度的工作生活,感遭到公司及身边的人这一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我们的品牌在快速提升着,身边的同事也都在不断进步着,朝着同一个目标奋斗着。新的一年到来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预备以全新的面貌来迎接新年的到来时,也不忘往返顾和总结过往一年来所做的努力。人力资源部自成立到当今已一年半时间了,很荣幸本人参与了人力资源部成长的历程,从无到有,从当初的不完善,渐渐成长到今天的成熟。自20XX年以来,人力资源部的队伍在渐渐壮大,引进了专业人才,专业水平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人力资源建设正在逐渐走向规范,职能作用也在逐步得到体现。公司领导对人力资源部的建设极其关心,这对人力资源部同事来讲无疑是最大的强心剂。过往,大家可能对“人力资源”这个词语感到有点陌生,不知公司设如此部分真实的意图在哪里。通过今年大家的同心协力,已渐渐获得了公司各部分尽大多数人的认可与支持。上半年因部分人手紧缺,使得一些工作没法真正展开,一直在做着基础工作,今年上半年莫总监任职以来,对人力资源部工作进行了整理,明确了每一个人的工作职责,使分工更加细致化,现对今年的工作总结以下:
一、对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资料进行搜集及管理,使其更加完善化,保持公司档案的完全性,为保证往后的分析工作提供更正确的信息。因档案内容触及公司有关机密,期间我保持着极高的警惕性和很强的守旧意识。协助上级把握人力资源状态;填制和分析各类人事统计报表。为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提借正确的信息。
二、负责***工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及相干手续;到目前为止,劳动合同的签属工作展开的不是特别的顺利,主要由于市场推广部业务职员较散,集中的机会较少,常常都是来往匆匆,导致部份业务职员至今未能签署劳动合同。计划争取过年这个机会,把合同签署工作完成好。
三、结合公司制度及国家规定***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按月正确出具考勤报表。其中员工考勤又是一个难点,公司实行上班刷卡办法已一年半时间了,由于部分员工一直未能适应新的考勤办法所以效果一直不太好。今年人力资源部特地为此题目进行了考勤重申,并与综合管理部技术职员讨论后改善了考勤系统,但因公司很多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员工工作时间常常需要弹性化管理,还是不能很好的交上使人满意的考勤数据,但为了避免有些员工“夸大其词”,照成考勤不公的结束,考勤系统还需更加完善。
四、执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赏罚事宜;对有些员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工作上出现较大失误或较大错误,人力资源部通过周到调查以后,给予了公道公正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本年度共有约十人左右人接受了公司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均熟悉到了本身的错误。
五、今年以来,公司充分斟酌员工的福利,各项福利制度正逐步开始实施。比如以往只有市场推广部职员才享有的品牌推广用烟,在本部也得以实现;每个月协助行政部职员进行生日活动的策划及实施工作,丰富了员工的业余生活;斟酌到员工的安全保障题目,公司也已为全部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意外险及医疗险等险种,保险期间有一员工不慎摔伤,我们及时与保险公司获得了联系,并申请了相应的理培,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等等这些都大大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起到了鼓励员工的作用。
六、进行促销职员的管理工作。自今年9月份以来,人力资源部正接手促销职员的管理工作,通过资料搜集分析,发现固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发现很多市场并没有严格依照制度来执行,随便性较强,职员增长率太高。促销职员是五叶神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促销队伍的管理燃眉之急。下一季度计划尽快重新制定促销职员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控制好职员的增长速度及进步整体素质水平,为公司的将来储备更多的业务人才。
七、协助做好招聘与任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发放招聘启事、搜集和汇总应聘资料、安排口试职员、跟踪落实口试职员的情况等;